瑞达期货: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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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章程内容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章程内容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职工。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77,003,786元。
2,064,625,703 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司合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上通过。公司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为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提请股东
(1)董事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 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
配利润。
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
(3)中期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满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可以由董事会
(4)现金利润分配:在根据相关会计准 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则等相关规定可进行利润分配的前提下, (3)中期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 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 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
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
(8)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范围。
可分配利润范围。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
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向投资者分 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向投资者分
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 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 (1)董事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 定的回报的基础上,应与独立董事、监事 充分讨论后,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在制定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出 具书面审核意见。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可 以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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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坚持 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坚持
如下原则:
如下原则:
1、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
1、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2、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范围,不应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3、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
等。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九)如果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
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 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
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产的30%,或上述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公司盈利水平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以及中
司最近一次经审计资产总额的20%。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公司股东大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会审议决定;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5、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
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 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 开股东大 2、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
会时除现场投票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 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或者注销;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用由公司承担。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7 日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公司章程》新旧条款对照

《公司章程》新旧条款对照

130100000545465。
91130100700715920E。
2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 第一百七零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
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2
长 2 人。
人。
3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导小组办公室于 1998 年 12 月 25 小组办公室于 1998 年 12 月 25 日以
日以(冀股办[1998]64 号)文 (冀股办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1998]64 号)文批准,以
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在 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在石家庄市行政
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 审批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
册,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行使总经理的全部或部分职权。 部或部分职权。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需要设 2-6 名副总经 公司根据需要设 6-10 名副总经理,
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
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向总经理 总经理工作,向总经理负责,并在总
负责,并在总经理外出时经授权 经理外出时经授权行使总经理的全
《公司章程》新旧条款对照
(提请二○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1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2012年6月)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2012年6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采取现金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办法,应 当遵循以下规定: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 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 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 公司分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5)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 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独立董事的 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由独立董 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并应对年度 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 就相 关政策、 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 意见。
附件 4: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2012年6月)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第 除修改上述条款内容外,原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 十 三 条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29 日
《公司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程》修订对照表
章程条款 第 二 章 经 营 宗 旨 和 范 围 修订前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子变压器(含 高、低频电源变压器) 、电源滤波器、电感、电抗 器等磁性元器件;电源类产品(含电源适配器、 充电器、LED 驱动电源、逆变电源、无线充电电源 及其它智能电源)及相关电子零配件,特种变压 器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 行申报) ; 国内贸易 (不含专营、 专控、 专卖商品) ; 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 控商品) ;自有房屋租赁。 修订后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源类产品(含电源适配器、 充电器、LED 驱动电源、逆变电源、储能电源,通讯电源、无 线充电电源及其它智能电源)及相关电子零配件;电子变压器 (含高、低频电源变压器) 、电源滤波器、电感、电抗器等磁性 元器件;特种变压器、轨道交通类磁性器件;光伏逆变器;新 能源汽车充电设备、UPS 不间断电源、新能源器件、汽车电子、 电力电子及医疗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兴办实业(具 体项目另行申报) ;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 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 ;自有 房屋租赁。

章程修改对照表

章程修改对照表
章程修改对照表
修改后条文
原条文
修改原因
(本章程于2010年X月X日修订)
标明章程修订时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保证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保证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九) 指定交割仓库并监管其期货业务;
(十)指定结算银行并监督其与本所有关的期货结算业务;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
本条修订与《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开办资金)、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七) 申请期货公司会员的,须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本条考虑交易所的事业单位法人性质,增加开办资金的表述。由各交易所根据自身情况确定表述。
第十二条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 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三) 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
(四) 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五) 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六) 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
(七) 发布市场信息;
(八) 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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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明确载明 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明确载明 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 (九) 项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 事项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含义相同。
含义相同。
9. 第一百六十二条 首席风险官发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 第一百六十二条 首席风险官发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
规性、风险管理方面存在除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所列违法违 规性、风险管理方面存在除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所列违法违
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之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 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之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可使用协议以及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可使用协议以及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2.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二)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00万股,于2019年9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 股 4,500 万股,于 2019 年 9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称“深交所”)上市。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3
4.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3.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10.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百分之十以上至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范围内对交易有审核的权 的百分之十以上至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范围内对交易有审核的权
限。
限。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十六)项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除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十六)项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5.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拟讨论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拟讨论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交易;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章程
修订草案
1. 第三条 公司依法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第三条 公司依法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
业执照320000000012524。公司于2019年8月1日经中国证券监 业执照。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符合本
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四条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
章程第五十七条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的关联交易以外,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在300万元以上 关联交易以外,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在 300 万元以上
(含300万元)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 (含 300 万元)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
关联交易,或对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 的关联交易,或对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额在 30 万元以上(含
万元)的关联交易有审批权限。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有审批权限。
董事会对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行为有审批权 董事会对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行为有审批权
限。
限。
本条所述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本条所述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6
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银行借贷;租入或租出资 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银行借贷;租入或租出资
的情形适用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适用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和第一百零四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和第一百零二
条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第(四)至(六)项的相应规定,适用于 条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第(四)至(六)项的相应规定,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8.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4
发表意见的,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发表意见的,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1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 股东大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五) 股东大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载明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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