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儒家文化与知识产权法律
儒学传统文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模式研究

作者: 周菲;张希华
作者机构: 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民族论坛
页码: 45-49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1X期
主题词: 儒学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模式;特别法保护
摘要:随着各国对传统文化法律保护重视性的提高,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精髓的儒学文化的法律保护问题也渐渐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
儒学传统文化自身具有创作者群体性、作品延续性、发展无限性等特点,因此,对它的法律保护模式问题成为人们讨论的重点和热点。
鉴于在采用现行著作权保护模式和综合保护模式对儒学传统文化进行保护的过程中所存在的缺陷,有必要探讨一种新的保护模式即特别法保护模式,以求实现对儒学传统文化的全面有效的保护。
知识产权法与传统文化保护文化多元与传统文化的保护

国际组织在传统文化保护中作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
01
通过制定国际准则、推动政策对话、促进国际合作等方式,致
力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促进文化多样性。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02
通过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提供知识产权注册和仲裁服务等
方式,为传统文化保护提供法律保障和技术支持。
第四季度
强化文化教育
通过加强文化教育,提 高公众对传统文化的认 知和理解,培养对传统 文化的热爱和尊重,从 而增强传承和弘扬传统 文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
推动文化创新
在保持传统文化核心价 值的基础上,推动文化 创新,使传统文化与现 代文化相结合,创造出 具有时代特色的新文化 ,以满足现代社会的需
求。
传统知识的专利保护
传统知识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传统工艺、传统医药、传统农业等方面的知识和技术。专利法可以通 过对传统知识进行整理和挖掘,将其纳入专利保护的范畴,防止传统知识被不当使用或窃取。
04
文化多元与传统文化关系探讨
文化多元概念及特点
文化多元概念
文化多元是指在一个社会、国家或地区中,存在多种不同的 文化、价值观念、信仰、习俗和生活方式,这些文化之间相 互尊重、平等共存。
03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传统文化保护与文化多元的关系
报告探讨了传统文化保护与文化多元之间的内在联系,指出保护传统文
化对于促进文化多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
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展望
知识产权法在国际合作中的角色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合作在传统文化保护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 法作为国际通行的法律规则,将在促进各国之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传统文化与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

传统文化与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在当今全球化和数字化的时代,传统文化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一方面,传统文化的价值和魅力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更广泛的认可和传播;另一方面,传统文化也面临着被侵权、滥用和歪曲的风险。
因此,加强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或地区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独特的文化遗产,包括语言、文学、艺术、宗教、习俗、传统技艺等方面。
这些文化遗产不仅是一个民族的精神支柱和身份象征,也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传统文化的特殊性,其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
首先,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往往不明确。
传统文化通常是由一个群体或社区共同创造和传承的,而不是由某个特定的个人或组织所拥有。
这就使得在确定权利主体时存在很大的困难,从而影响了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
其次,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具有动态性和开放性。
传统文化在传承过程中不断地被创新和发展,新的元素和形式不断融入其中。
这就使得传统文化的边界和内涵难以确定,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挑战。
此外,传统文化的保护还面临着国际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目前,国际上对于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框架和标准,各国的法律规定也存在差异,这就给跨国的传统文化保护带来了障碍。
为了加强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要明确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
可以通过建立社区或群体代表制度,让他们代表整个社区或群体行使权利,维护传统文化的利益。
其次,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家应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权利内容、保护期限等,为传统文化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再者,要加强对传统文化的普查和登记工作。
通过对传统文化的普查和登记,建立传统文化资源数据库,明确传统文化的种类、分布、传承情况等,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基础数据。
同时,要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让公众了解传统文化的价值和重要性,增强他们对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
知识产权保护与传统文化保护的衔接

知识产权保护与传统文化保护的衔接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和传统文化保护逐渐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旨在保护创新和创造力的成果,为创作者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益。
而传统文化保护则旨在保护传统的价值观、知识和传统技艺,维护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与传统文化保护在实践中存在许多相互关联的问题,需要寻求有效的衔接和平衡。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保护与传统文化保护的衔接,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知识产权保护与传统文化保护的价值冲突在当今的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和传统文化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的价值冲突。
传统文化保护强调的是文化的传承和发展,而知识产权保护着重于知识的保护和利益的最大化。
这两者之间的冲突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来:1. 专利与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专利权通常适用于新的技术和发明,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传统知识和传统技艺的自由使用。
这对于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构成了一定的阻碍。
2. 版权与文化表达在文学、艺术和音乐等领域,版权的保护对于创作者的利益保护至关重要。
然而,有时版权保护的范围可能限制了传统文化表达和文化交流的自由。
3. 商标与地域文化商标的保护通常与品牌和商业利益相关,但对于一些特定地域的传统产品来说,商标的保护可能会导致传统文化和地域特色的丧失。
寻求知识产权保护与传统文化保护的衔接为了寻求知识产权保护与传统文化保护的衔接,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1. 社会意识的培养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传统文化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于这两者重要性的认识。
通过增强社会意识,可以更好地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传统文化的关系。
2. 法律法规的完善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框架,以保护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要考虑传统文化的特殊性,为传统文化创作者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
3. 引入文化因素将文化因素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考量范畴,采取措施保护传统文化和传统知识的独特性和价值。
4. 促进创新与传统文化的结合推动创新与传统文化的结合,促进创新技术的发展与传统技艺的传承相结合。
古时对知识产权的称呼

古时对知识产权的称呼
在古代,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这一概念。
然而,对于知识和创新成果的保护,古代社会也有一些制度和规定。
在古代中国,对于发明和创造的保护主要依赖于政府的行政手段和法律制度。
例如,秦朝时期实行了“专利法”,对于重要的发明创造给予一定的保护和奖励。
到了唐朝时期,政府更是制定了专门的法规,保护文学、艺术和科技领域的成果。
这些规定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人们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
在古代欧洲,对于知识和创新成果的保护则主要依赖于封建领主的特权和教会的知识产权制度。
例如,在欧洲中世纪时期,一些教会组织对于音乐作品和其他艺术成果拥有专有权,其他人不经允许不得使用或复制。
此外,一些封建领主也对于领地内的发明创造给予一定的保护和支持。
总之,虽然古代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这一概念,但当时的人们已经意识到知识和创新成果的重要性,并采取了一些措施来保护和鼓励创新。
这些制度和规定为后来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儒学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

儒学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一)著作权保护模式及其缺陷儒学,由最初的儒家思想发展而来,其本质是一种“文化”。
“文化”是一个复杂多元的概念,它不是由某个个体单独创造出来,而是由一个或多个群体创作、传承、发展而来。
另外,“文化”所包含的内容也不是单一的。
在国际立法中将“传统文化”定义为一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那些作者不明但有充分理由能够推定是某国国民所创作的作品,是由社会群体(而非个人)所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舞蹈、建筑、立体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
2儒学,作为一种传统文化具有创作者群体性、内容多元化、形式多样性等特点。
正因为儒学文化具有不同于普通著作权客体的这些特征,使得在采用著作权保护模式保护儒学传统文化时表现出了一定的缺陷。
首先,著作权法对作者身份的规定以及对作品原创性的要求就不适于儒学文化的保护。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具有独创性、期限性、作者明确性等特点,而儒学文化具有创作者群体性、作者不确定性、作品延续性等特点,而这些特点都表明了不适合使用现行著作权法对儒学文化实行法律保护。
其次,儒学作为传统文化,其发展定有无限延续性,这对于著作权保护时限的限制就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著作权法的保护时限都是短期时限,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而这个时限的限制会严重束缚儒学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儒学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髓和主脉,显著体现了华夏民族的文化特色,对儒学文化实行法律保护的初衷就是为了凸显它中华民族的特色。
如果对儒学文化的保护也实行著作权法的短期时效保护,将不利于实现儒学文化的中华民族特色,而且在期限终结时会导致该文化遗产进入公共领域,使儒学传统文化不能再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特色文化。
事实上,即使期限终结,也不能改变儒学文化是中华民族特色文化和中国宝贵的传统文化遗产这个事实。
(二)综合保护模式及其缺陷儒学文化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它涉及到很多领域,有时单独使用法律是不能对其实行全面有效的保护,这时就需要采用综合保护模式,即采取法律法规保护、政策保护、公民及群体组织自发保护等各种能够使用的合理方式对其实行保护。
20741006_儒家哲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的影响

汉
学
发展不可能实现如此大的飞跃。
研 究
鉴于此,本文尝试综合运用历史文化和社会经济研究方法来理解中国现象,主要研究儒家和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此外还涉及一个特殊现象,即目前中国的巨大进步(特别是中国成为电动车、IT、
智能设备的最大生产国和消费国之后)使知识产权问题变得更加实际。中国对于知识产权对象的使
用和保护也成为中美经济竞争的堡垒之一。这一点颇有争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 社会关系 儒学 社会主义 传统 创新 中国
作者奥莱克山大·斯朵夫佩兹,乌克兰敖德萨国立海事大学教 授、哲学博 士,(乌克兰 敖德萨 65029)。
一、引言 [见英文版第68页,下同]
目前在乌克兰社会、社会科学界以及商业领域中,人们对于中国、中国文化、中国社会经济(特别
是过去40多年)的发展经验似乎越来越感兴趣。这很正常,因为今天的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甚
a 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邓小平文选》卷三,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306页。
b Tu Wei-ming, Confucian Thought: Self hood as Creative Transformation (Albany, 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85), 54–69.
汉
学
一为独立的 ;一为苟安的,一为突进的 ;一为因袭的,一为创造的 ;一为保守的,一为进步 ;一为直
研
觉的,一为理智的;一为空想的,一为体验的;一为艺术的,一为科学的;一为精神的,一为物质的;
究
一为灵的,一为肉的 ;一为向天的,一为立地的 ;一为自然支配人间的,一为人间征服自然的。b
也有一些中国哲学家以严厉批评传统精神文化、儒家观念和教条著称。例如,胡适就摈弃整个 中国传统社会制度和文化价值观系统,呼吁积极采用西方教育和科技成果,实现中国现代化。c
为何中国有四大发明而知识产权制度却没有首先在中国建立

众所周知,四大发明是中国古代辉煌技术成就的一部分,在欧洲近代文明产生之前陆续传入西方,对西方科技发展产生一定影响,印刷术的出现改变了只有僧侣才能读书和受高等教育的状况,便利了文化的传播;火药和火器的采用摧毁了欧洲中世纪天主教的思想枷锁。
指南针传到欧洲航海家的手里,使他们有可能发现美洲和实现环球航行,为西方奠定了世界贸易和工场手工业发展的基础。
四大发明,在人类科学文化史上留下了灿烂的一页。
这些伟大的发明曾经影响并造福于全世界,推动了人类历史的前进。
在中国产生了四大发明,但是知识产权却没有首先在中国建立,我觉得原因主要是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以及封建生产关系的限制,古代中国的统治者一向“重文轻工”,相对于当时的显学,所谓技术一直就是奇技淫巧,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中国至商鞅变法的重农抑商以来,中国历代帝皇为了加强自己的权力,在经济上纷纷采用重农抑商的政策,使中国古代自古就形成了一种很强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体系,统治者大多存在“天朝上国”的思想,为使西方世界认识到“我朝皇威”,与西方世界的交易往往是不计得失的。
其次,在民间产生的四大发明多数是在发展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目的还是服务于当时的农业生产而不是在于利用科技提高农业生产力,所以,发明者并不重视发明成果的保护,因此个人认为,基于传统古代中国官方没有也不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民间也不会产生了类似的保护习惯,因而知识产权制度没有首先在中国建立。
欧洲经过了思想启蒙运动和资本主义发展,新兴的资产阶级要求封建国家尊重人权、财产、自由,西方在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科学技术和产业革命使社会生产力获得了空前的进步。
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使用会带来极大的经济收益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商品生产者迫切需要获得最新的技术成果。
然而,技术的转移、公开势必会使原先的发明创造者丧失竞争优势。
这就需要建立一种机制,以确保既能维持新技术发明人的技术优势,又能满足社会对该技术的需要,防止技术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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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之 所以落脚 于 先秦 儒 家文 化 思 想. 因 为它开 是 了曾经是 主 流思想— — 儒 家文 化的 先 河, 不 仅 影 它 响了过 去各个时 代 的 思 想和行 为. 在今 天 我们 的 就
脱节 . 及知 识 产 权 法 律 缺 乏 独 立 的 品 格 。 J 以 【c
随 着法 律人 类 学 的进步 。 尔 茨更清 晰地 指 出 格
文化在法律 生成 、 发展的过 程 中所扮 演 的脚 色 : 法律
是在不 同的时 间、 地点和场 合, 由不 同的人 群根据不 同的想法 剖造 出来的 。人 在创造 他 自己的法律 的时 候. 命定地 在其 中灌注 了他 的想像 、 信仰 、 恶、 好 情感 和偏见 . 表达 了特 定的文化 选择和意 向. 从总体上 它 限制着法律 ( 进而 社会 ) 的成 长, 规定 着法 律 发 展的 方 向。 c 本文 将 解 释 的 落脚 点放 在 了先秦 儒 家 …P “’
第 1朔
崔立 虹 : 先秦 儒 家文化 与知识 产权法律
现在和 将来 的 知识 产 权 保 护。 尤其 是 当 今 It t ne me 文化 的兴起 , 信息 的生产 、 配 、 对 分 消费 等 问题提 出 新的挑 战 。 只有 站在 民族 思想 积淀 的台基上 。 才能 在 全球 知识 经济 的大 潮 中建立起 适合 自己国情 的知识 产权 制度。
[ 共●调 】 儒家 ;知识产权 ; 法律 ; 文化 [ 中田分类号】G 0 D 9 3 4 [ 5 2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 ■号 】10 .14 20 ) 1O2 6 0 239 (0 2 0 . 60 0
17 8 1年 英 国 人 类 学 家 爱 德 华 - 勒 ( d  ̄ 泰 E wa T l) ye 指出 : r 文化或 者文明, 其 广 泛的 民族学 意 义 就 而言 。 是这样一 个复杂 整体 . 包括知识 、 乃 它 信仰 、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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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卷 第 1 5 期
20 0 2年 1 月
烟台大学学报 f 哲学社盒抖学版 )
J un l f a t i ri P is p yo dS c l c n e o r a o nm Un es yf hl o h n oi i c J Y v t o oS e
纪初中国从西方 第一 次 引进 全新 的知 识 产权 法 律,
但 因为与 当时社 会 现实生 活的距离太大 而 以全面失
然性” 的解 释方法 . 通过对 先秦儒 家文化 的经验性描
述, 回顾 知识 产权法 律 的本土 文化 历史根 源, 目的是 扬长避短 , 历史 的经 验 和 教训 更 好 蛾服务 于我 们 让
术、 道德 、 法律 、 俗 以 及所 有其 他 作 为社会 一 员 的 风 人 习得 的能力和 习惯。1 ’ 【“
=十年 的实践 , 仍面 临诸 多的立 法 上 的缺 陷 和实践 中的 困惑。究其 原 因 . 端于西 方 文 化 下的 知识产 发 权法律 如何 与中国 的传统 文化和社会 现实相融 合是 主要 的障碍 , 加上诸 如立法 中的被 动色彩, 再 更是 影 响了对 中国法律 文化 背 景的理性 思 索与 探究 , 定 一 程度上造 成立法 与 中 国 传统哲 学 思 想 、 德 习惯 的 道
能力低 下缺乏 创新 ; 三是 知识 阶层 狭小 , 知识产 品 对
败 告终。2 纪 8 0世 0年 代重 建 知 识 产权 立 法 。 过 经
[ l BM ] O l 2—2  ̄ l I 2 O -0 8 【 誊 俺 升 】崔 5  ̄ (9 8 '山 末青 岛 人 . 怍 Z 16 一 . 北京 大 学 知识 产 权 学时常 会闪现 出它 的影子 。本 文不想对先秦
儒家 思想与知识 产权 的 关 系作“ 然性 ” 应 的研 究, 因 为无论 是正面的 还是反 面的价值 判断极 易导致文化
上的偏见, 每一种文化 的存在都有其合理性之上的
多重特性 . 更科学 的视 角应该是法律 人 类学所说“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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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 0 2 a .2 0
先秦儒家文化与知识产权法律
崔 立 红
( 京大学 知识 产权学院。北京 10 7 ) 北 0 8 1
[ 擅
羹 】法律 捌度韵产生膏 其背后的文化 、 经济 背景, 作为“ 舶来品”知识产权法律在中华大地上需要 与民族 。
文化心理 、 习惯进行窖合、 适应。为此. 今将视点切人到儒家 的发 源时代——先秦儒 家的思慧, 撵寻其对 我国知识 产权的影响. 目的是让 西方文化上 产生的知识产权 制度更好地在 我国融合 、 发展. 同时 从 民族文化 中瑷取合 理因 素。 指导 信息时代面临韵知识产权问题 。 立现代化的具有中 国特 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 建
的依据 。3P 4因此在 劳 心者 、 力者 的划 分 中 , [(2) 1t 劳 劳
力者 与知识无缘 就是 天经 地义的事情 了 。
在先秦 儒 家学 说 的影 响 下。 直接 表 现 出 的是 知 识与权 利的分离 。求 知与 占社会主流 的老百姓 生活 相距 甚远 , 即使给 予 一些 知识 , 也是 为 了教化 。 目的 是利于 统抬 阶级 维 护统 治秩 序, 在知 识 面前 的 不平 等. 客观上带 来 的影 响是深远 的 : 社会大 众对追 一是 求知 识丧失兴趣 , 自由创 新的 本 性被 扭 曲成懒 惰 被 动的接受 ; 二是 知识 积淀 贫乏, 表现 为知识 产 品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