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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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股东大会议案

第一次股东大会议案

第一次股东大会议案第一次股东大会议案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股票市场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作为公司所有者,股东大会是制定公司政策以及解决公司问题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一次股东大会议案是股东大会中极为重要的一项议案,因为它是公司设立后的第一次股东大会,决定了未来的公司方向和发展。

第一次股东大会议案中可以讨论的议题非常广泛,以下就是其中一些重要的议题:1. 董事会的组成和任命第一次股东大会议案可以决定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和任命。

股东可以对董事会提名人进行选举或者审批,以确保董事会成员能够代表公司最大利益。

2. 公司的管理方式公司的管理方式是非常重要的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公司的运营效率和成本控制。

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来决定管理方式的具体形式,例如领导班子的构建、组织架构的调整等等。

3. 公司未来的经营计划公司未来的经营计划是股东大会中最重要的议题之一。

通过制定和批准未来的经营计划,公司可以确定其未来方向和目标,进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明确的指导。

4. 财务报表的审批财务报表的审批是股东大会中必不可少的议题。

股东大会应当审查公司的月度和年度财务报表,并进行批准,以保证公司的财务状况真实可靠。

5. 公司投资和融资方案公司需要投资和融资来实现其发展计划。

因此,公司投资和融资方案是股东大会中必须讨论的议题。

通过股东大会的决策,公司可以明确投资和融资的方向和方式,以实现最优的融资和投资效果。

以上是第一次股东大会议案中的一些重要议题。

此外,股东大会还可以讨论股东权利和责任、公司治理问题、盈利分配和缴纳税金等议题。

第一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制定需要经过以下步骤:1.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需要提前通知所有股东,并明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等内容。

2. 提交议案董事会或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交自己的议案,并在会前向所有股东提供相应材料,以便让股东了解并作出决策。

3. 议案讨论在股东大会上,股东们将讨论各个议案,并根据自身利益和公司发展情况作出决策。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三篇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三篇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华川有限*司XX年年度第次股东临时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华川有限*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现行有效的《***华川有限*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川有限*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立律师列席了XX年***华川有限*司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三)XX年月日华川有限*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回执及公告;(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XX 年月日以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同时在发布公告。

通知及公告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XX年*月*日**点00分;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会议审议事项:1、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2、选举新一届监事会成员3、修改***相关工商登记4、关于****的决议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通知内容一致。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摘要本文档旨在提供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着监督、决策和沟通的职责。

在公司决策过程中,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对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认可和建议,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从股东大会召开程序、议案审议、表决程序、决议效力等方面,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1. 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需要符合以下要求:股东大会的召开需提前至少15天通知所有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明确时间、地点、议程等重要信息;股东大会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给股东,并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告;股东大会的召开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形式进行,但需保障股东的参会权利。

公司法务部门应当保证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同时协助公司落实通知和公告程序,并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 议案审议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是股东行使决策权的重要环节。

在股东大会议案审议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法律事项:各项议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项议案是否符合公司治理和战略发展的需要;是否有利于提高股东权益和公司长期发展。

公司法务部门应当参与议案的制定和审议,并就议案合规性、法律效力等方面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在讨论中,应充分保障股东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3. 表决程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确保表决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以下是表决程序需注意的法律事项:表决权的行使应当符合股东权益的保护原则;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应当真实反映股东意愿。

公司法务部门应协助股东大会主席确保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对表决结果的效力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4. 决议效力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公司治理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决议的效力取决于以下因素:决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是否经过合法程序的审议和表决;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治理结构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非公开发行股票法律意见书

非公开发行股票法律意见书

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致: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三峡水利”)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通过出席发行现场、审验相关文件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的选择、发行价格的确认及配售缴款、验资过程进行了必要的核查见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资料一同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本所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按照《承销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文件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三峡水利(600116)非公开发行实施法律意见书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第 2 页共 8 页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以及处罚案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以及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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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某些细节规定 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某些细节规定 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若有些可能会影响股价的商议正处于敏感阶段,或者有重要因素尚未落实, 发行人应该尽快咨询联交所。如有需要,发行人可能须要求将其证券停牌, 直至正式作出公告为止。 若发行人曾作公开盈利预测,但后来发觉预测所采用的假设可能不正确,或 者最终数字与早前预测数据会有重大的出入,则发行人应该尽快发出公告。 发行人的雇员有可能接触到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发行人发行人须制定相 关的政策并向雇员说明,任何时候都要对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保密。 发行人必须确保他们在内部刊物或内联网上中向雇员传达的信息,不会无意 中包含了未经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 如发行人的证券同时在一个以上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人应协调资料的发 放。因此,发行人在通知其他证券交易所任何资料时,须同时通知联交所; 并且有关资料是在同一时间向每一个市场发放。
26/08/2007 18:36
22/08/2007 22:47
20/08/2007 23:00
20/08/2007 22:58
15
H股上市公司披露的主要内容举例(续)
發放時間 20/08/2007 22:55 代號 2600 股份名稱 中國鋁業 文件 公告及通告 - [更改註冊地址或辦事處、香港業務的註冊地或香港 接收法律程序文件代表] 更改註冊地址 (57KB, PDF) 20/08/2007 22:09 12/08/2007 18:04 2600 中國鋁業 公告及通告 - [中期业绩] 二零零七年中期业绩公告 (533KB, PDF) 2600 中國鋁業 公告及通告 - [延遲發送通函或其他文件] 延遲寄發有關下列事項的通函:須予披露的關連交易及申請清洗豁 免建議合併包頭鋁業及與包鋁集團換股 (147KB, PDF) 2600 中國鋁業 公告及通告 - [海外監管公告] 海外監管公告關於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併包頭鋁業股份有 限公司獲得國務院國資委批准的公告 (97KB, PDF) 2600 中國鋁業 公告及通告 - [海外監管公告] 海外監管公告提示性公告 (97KB, PDF) 备注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各位股东:据我所知,贵公司计划召开股东大会,就一系列重要事务进行讨论和决策。

在此,我作为贵公司的法律顾问,将就股东大会的法律事宜提供一份法律意见书,帮助股东了解法律问题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首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重要的决策和监督职责。

各位股东在参加股东大会时,应始终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其次,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公司章程通常规定了关于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事项审议、投票方式等具体规定。

股东在参加股东大会时,应仔细阅读公司章程,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遵守章程规定的程序要求,并根据自己的股权数量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第三,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议案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议案应当是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事项,如董事选举、审计报告、资本运作等。

股东大会决议的程序和内容应合法合规,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若有需要,可委托专业律师就特定议案进行法律评估,以保障股东大会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后,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及时公示和发放,以确保股东了解与之相关的信息。

公司应按照法定程序公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明确时间、地点以及议程。

同时,公司应提前向股东发放与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以便股东对议案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准备。

综上所述,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机制,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各位股东在参加股东大会时,应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决策结果。

希望本次股东大会能够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特此意见。

法律顾问签名日期。

股东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致:XX公司董事会主题:股东会召开法律意见书尊敬的董事会成员:根据您的要求,本意见书旨在提供关于召开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请注意,本意见仅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现行规定,咨询公司无法对股东会的具体事项和并购活动进行法律评估。

一、股东会召开的法定要求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应当根据以下基本要求进行召开:1. 会议召集:股东会的召集权一般属于董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公司章程中应对股东会召开的通知方式做出规定。

2.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提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通知各股东。

3. 会议决议:会议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的出席和表决要求;决议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多数股东表决通过。

二、与股东会相关的法律问题股东会的召开过程中,可能会涉及以下法律问题,需要特别关注:1. 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若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可能会被后续诉讼争议所影响。

2. 股东会通知的有效性:会议通知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方式进行;通知的内容应清晰明确,确保股东能够充分了解会议事项。

3. 股东会记录的保存:每次股东会应编制并保存相关会议记录、决议和签字记录;这些记录应保管至少10年,以备日后证明会议过程与决议的合法性。

三、建议和注意事项为确保股东会的召开合法有效,请您关注以下建议和注意事项:1. 规范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内容应明确、严谨,并与公司法法规保持一致。

2. 严格履行程序:股东会的召集程序、通知和会议决议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要求执行。

3. 细致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详尽和准确,确保决议形成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保留文书:公司应保留与股东会相关的文书,以备将来证明决议的合法性。

5. 寻求法律意见: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决定,尤其是并购活动等,建议在股东会召开过程中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意见,以降低法律风险。

以上是关于股东会召开的法律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持续督导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持续督导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持续督导意见独立财务顾问:签署日期:二〇一〇年五月1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上市公司简称东华软件公司财务顾问主办人韩楚、王勃、田定斌上市公司代码002065报告年度2009年度报告公布日2010年4月28日本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文件、书面资料、业务经营数据等由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提供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督导意见所发表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东华合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秦劳、翟曙春、柏红、胡明炜、谢坤等5人发行新股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78号)核准,北京东华合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华合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更名为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软件”、“东华合创”或“公司”。

2009年6月以前事项中涉及公司名称的,简称为“东华合创”或“公司”,2009年6月以后事项中涉及公司名称的,简称“东华软件”或“公司”)于2008年2月向特定对象秦劳、翟曙春、柏红、胡明炜、谢坤等5人发行126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购买了其持有的北京联银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银通科技”)100%股权。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东华软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独立财务顾问,依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之有关规定,对东华软件进行持续督导。

东华软件于2010年4月28日公告了2009年年度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现就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督导意见: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一)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概述21、2007年8月23日,东华合创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华合创定向发行股份暨收购北京联银通科技有限公司预案》,拟以定向发行的股份作为支付对价,收购联银通科技100%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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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7)得伟君尚律法意字第0643号致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飞武律师出席了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及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的、真实的有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2007年10月22日召开了五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定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07年10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11月9日9时在湖北宜昌兴山县古夫镇昭君山庄举行,因公司董事长李国璋先生出差,根据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规定,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孙卫东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10454552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9.7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书面表决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作为特别决议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海 漫
律师: 魏 飞 武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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