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通报(2016)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6〕115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6〕115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产品管理制度,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量,我会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6年12月30日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行为,鼓励保险产品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保险产品,是指由一个及以上主险条款费率组成,可以附加若干附加险条款费率,保险公司可独立销售的单元。
本指引所称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公司拟订的约定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文本,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指引所称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收取的保险费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第四条保险公司是保险产品开发主体,并对保险条款费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产品开发基本要求第五条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保险原理,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承保能力、风险单位划分、再保险支持等因素,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
第六条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20•【文号】银保监消保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通报银保监消保发〔2020〕11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各会管单位: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依法监管理念,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现将检查中发现的招联消费金融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通报如下:一、营销宣传存在夸大、误导招联消费金融公司在相关宣传页面、营销话术中,未明确说明展示利率为日利率、月利率还是年利率,“超低利率”“0门槛申请”“全民都可借”“随借随还”“想还款可以提前还款”等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夸大、误导情况。
二、未向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而不当收取费用招联消费金融公司2018年以来与银行、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联合贷款业务,向借款人收取贷款本金1.5%的平台服务费,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共收取相关费用7943.23万元。
在联合贷款申请及贷后管理中,该公司未向联合贷客户提供有别于单独放贷客户的额外实质性服务。
三、对合作商管控不力招联消费金融公司对合作第三方商户管控的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管控不到位。
一是准入审核不严格,未深入分析合作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行业特点、产品和市场占有情况等。
二是合作规模控制不严。
2016年12月至2019年8月,该公司对上海某公司的分期业务合作规模限额为3000万元,但2019年8月末的实际分期业务合作规模为6000万元。
2019年9月27日,该公司在每日预警报告中给合作公司设置了最高级别的红色预警,但第2日即将合作公司的分期业务合作规模限额从3000万元上调到7440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24•【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194号•【施行日期】2019.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4号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为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决定组织银行业保险业开展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银行保险机构和各银保监局要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关于加强行为监管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集中体现,整治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乱象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环节。
要以深化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为重要抓手,正视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真刀真枪解决问题,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提供重要保障。
二、明确整治重点本次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的重点是:以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以《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排查本机构、本单位、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
整治工作中,要密切结合自身实际,对照附件1所列表现形式,有什么排查什么,查实什么整治什么,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逐项列出问题清单并对照整改。
三、强化整治问责本次整治工作以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督导和抽查。
银行保险机构对机构自查和监管抽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建档立案,严格自查自纠,一次性问责到位。
保险监管案例

保险监管案例近年来,中国保险市场发展迅速,但也出现了一些保险公司违规经营、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
中国银保监会作为负责监管保险市场的机构,积极应对这些问题,加强监管力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下面我将介绍一起典型的保险监管案例。
2019年,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某保险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规行为。
经调查后发现,该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夸大保险责任、隐瞒免赔条款等信息,误导消费者购买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
同时,该公司的销售人员为了达到销售指标,采用不正当手段推销保险,并向消费者承诺未来可能获得高额回报。
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损害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中国银保监会随即启动了对该保险公司的监管处罚。
首先,对该公司进行了严厉的纪律处分,解除了相关责任人的职务,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罚款和追责。
同时,中国银保监会对该公司开出了巨额罚单,要求其支付违法所得和相应罚款。
此外,对于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中国银保监会要求该公司进行合理赔偿,并公开道歉。
此案例中,中国银保监会的监管行动展示了其积极应对保险违规行为的决心和能力。
通过严厉的纪律处分和罚款措施,对违规保险公司进行了惩治,起到了震慑作用。
通过要求该公司进行合理赔偿和公开道歉,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得到了应有的补偿。
同时,此案例也提醒了其他保险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销售行为,不得违法违规。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中国银保监会加强监管力度,对保险市场违规行为零容忍。
它通过监管处罚,惩治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同样重要的是,它也通过对违规保险公司进行公开曝光,向公众传递了一个重要信息:保险市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综上所述,这起典型的保险监管案例反映了中国银保监会积极应对保险市场问题的态度和行动。
通过对违规保险公司的处罚和赔偿要求,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增强了保险市场的规范和透明度。
这一案例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中国的保险市场将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保险产品的种类越来越多,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保险公司恶意销售、误导消费者等不当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加强了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积极推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1.某保险公司擅自取消消费者的保险合同,拒绝理赔。
一名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公司误导选择了一款不适合自己的产品,并在后期试图变更合同时遭到拒绝。
消费者向相关部门投诉后,保险公司被要求恢复原合同并及时理赔。
2.某保险公司利用销售员的不当行为欺骗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出现重大损失。
消费者在投诉后,保险公司被罚款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3.某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对保单内容进行了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误解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
消费者投诉后,保险公司被要求向消费者作出公开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加强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可以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也有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同时,消费者也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谨慎选择保险产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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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典型违规处罚案例

保险公司典型违规处罚案例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肩负着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职责。
然而,一些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存在盲目追求利润、不尊重客户权益、违反市场规则等违规行为,给客户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影响了保险市场秩序。
以下是一些保险公司的典型违规处罚案例。
1.泰康人寿销售员推销保险严重欺诈案2016年,泰康人寿北京市分公司一名销售员向一位客户售卖“重疾险”,并承诺若没有出险,可以退还所缴纳的保费。
但是,在客户购买保险后,销售员却涂改了代扣授权书,将退还保费的条款全部涂改掉。
客户在理赔时发现被欺诈,随后向保险公司投诉,并要求公司退还保费。
最终,泰康人寿因销售员的欺诈行为被处罚500万元。
2.新华人寿提前终止保险合同违反合同约定案2018年,新华人寿被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处罚,原因是该公司未经客户同意就擅自提前终止其投保的保险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
受影响客户人数达到上百人,因提前终止保险合同,被保险公司收取满期保费,获得了不当利益。
新华人寿因此被罚款300万元。
3.中国人寿向客户收取不当费用案2016年,中国人寿浙江分公司因向客户收取未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托管费”,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500万元,并要求该公司退还被收取的不当费用。
此行为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也影响了保险市场秩序。
4.人民保险误导投保人案2017年,人民保险湖南分公司误导一位客户投保“保额逐年增加的保险”,该客户将保险单签署了3年,总计缴纳了7万多元保费。
后来,客户在申请理赔时才发现,该保险不是按保额逐年增加,而是按照一定比例逐年递减的保险,理赔金额远低于预期。
对此,中国银保监会对人民保险湖南分公司处以罚款100万元。
5.平安人寿降低产品保障范围案2018年,平安人寿因未及时告知客户某一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被罚款300万元。
平安人寿原定的保障范围是终身,但是在公司内部调整后却没有向客户及时告知,从而导致一些投保人享受不到应有的保障。
保监会就《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保监会就《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18•【分类】问答正文保监会就《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近日,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近年来,在保监会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以下简称保险消保)工作迈出了社会普遍认可的坚实步伐,从解决消费者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两方面入手,做了很多短期见效、长期管用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也需要看到,保险消保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与广大消费者的期望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其中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顶层设计不够,制度体系尚不健全,制约了保险消保工作的有效开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明确部署,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强调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管机关的法定职责。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就要求保险监管机关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通过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创新监管机制和措施、加大严格执法力度,切实履行好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明确提出要推动完善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保险机构全面履行对保险消费者的各项义务,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对健全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保险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和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等与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密切相关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平安银行电销实物产品业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例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平安银行电销实物产品业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例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1•【文号】银保监消保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平安银行电销实物产品业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例的通报银保监消保发〔2021〕8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各会管单位: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依法监管理念,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近期我会通过调查发现的平安银行与第三方合作电话销售实物产品业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例通报如下:自2020年以来,监管系统接收到消费者对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电销实物产品业务的举报投诉显著上升,反映问题主要集中在银行电销时进行不实宣传、以赠品名义销售产品、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扣划资金并进行消费分期等方面。
经抽查60笔业务,其中53笔业务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占比为88.33%。
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与第三方合作电销实物产品业务存在以下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是向消费者不实宣传,承诺产品可由银行等机构回收兑换现金。
经查,电销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承诺“钱币交易中心”“古玩城”“货币交易中心”“国有四大银行”等机构可回收纪念币或兑换现金,实际上消费者按电销人员指引前往上述机构兑换时,却被告知无此服务,存在误导消费者的问题。
此类问题涉及20笔业务,占被调查电销业务数的33.33%。
比如,电销人员向消费者销售纪念币过程中,宣称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如果需要兑换现金就直接带产品证书和本人身份证到6大钱币交易中心兑换,而且不限办卡地,全国各地都可以,每个地区都是可以覆盖的。
实际上,并没有任何地方可以直接兑换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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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消保〔2016〕26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015年中国保监会组织开展了旨在打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亮剑行动”,现将“亮剑行动”中查处的5起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上海、武汉、西安等三家电销中心电话销售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保监会对太保寿险总公司及涉案机构、高管人员罚款共计76万元。其中,对太保寿险上海、武汉、西安三个电销中心分别罚款30万元、12万元、3万元,对三个电销中心总经理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4万元、1万元。鉴于太保寿险总公司对三家电话销售中心欺骗投保人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因此对太保寿险总公司罚款12万元,对太保寿险总经理助理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
中国保监会关于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通报(2016)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保监消保[2016]26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21
【实】XE0303
中国保监会关于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通报
中国保监会根据近几年保险消费投诉情况、业务发展情况、舆情监测情况等非现场监管信息中发现的问题,于2015年10月27日至11月13日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寿险)开展了电话渠道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专项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上海、武汉、西安三个电销中心在部分电话销售保单中存在销售人员使用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向投保人促销、欺骗投保人等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表现为夸大保险责任、对保险产品情况进行虚假宣传、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以银行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诱导客户将原保单退保后投保新保单、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