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环境危险犯的设立
我国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探讨

我国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探讨[摘要]环境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应当与普通的犯罪有所区别。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环境犯罪的规定均为实害犯。
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应当考虑增加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的相关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环境,打击环境犯罪。
[关键词]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一、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概述(一)环境犯罪所谓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地实施破坏生态环境,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①环境犯罪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污染环境的行为,即非法向环境输入大量的有害物质或能量,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调节机能引起环境质量下降,造成或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另一类是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
即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从自然界夺取资源、珍贵物种或者改变自然环境原有的面貌,破坏自然环境,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1.过失危险犯关于过失危险犯,在学理上主要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
否定说认为:1.过失危险犯会无限制地扩大过失犯罪的范围,2.过失危险犯的规定没有行为价值与结果价值,3.过失危险犯从主观上说不是犯罪,4.过失危险犯会加重从事危险业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肯定说学者站在:1.社会发展导致犯罪危险增加;2.从主观上确定过失犯更为合理;3.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4.适度扩大刑罚范围可避免行为人逃脱惩罚。
这四个方面来论述过失危险犯的立法必要。
笔者认为,法律不是凌驾于社会生活之上凭空产生的,其必然要为社会实践服务,满足社会的需要。
因此,过失危险犯的相关规定正是在适应现代社会现实发展的需要下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犯罪,并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刑事立法中加以肯定。
基于这种现状,我们就更不能忽视过失危险犯的存在,而应更深入地探讨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作为过失危险犯的继承与发展,兼具环境犯罪危险犯与过失危险犯的双重特点。
浅析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

一
--
I 蕾 葛 明玮 - 霄 曷 明坤
( 河海 大 学法 学院 ,南京 21 0 8) 09
摘 要:本文从过失危险犯设立的原 因、理论分析、可行性和立法设想四+- 面分析 , 2 r 认为应 该在我 国刑法中增设过失
危 险犯 , 以达 到 对人 类 和环 境 的最好 的保 护 。 关 键词 :环 境 犯 罪 过 失犯 危 险犯 过 失危 险犯
了。
关于危险犯 , 刑法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学说。 通说认为 , 所谓危险犯,是相对于 实害犯、行为犯而言 的,行为人实施 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实害结果发生 ,但实害结果尚未发生 , 即构成既遂 , 简洁的说就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 的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1 [而过失危险犯是指 4 “ 行为人由于过失而使行为引起危险状态 , 因而构成犯罪并给 予处罚的情形 。f ”l S 过失危险犯罪是过失犯和危险犯两种形态 的结 合 。 但是在传统刑法理论上 , 过失犯和危险犯是具有明显的 界限的 。 传统刑法理 论认为 ( 包括我国现行刑法总论 ) 过失 , 犯必须以造成 实害结果为处 罚条件 , 没有 出现危害结果就不
笔者认为 , 在环境 犯罪 中确立过失危险犯是完全有必要 的。 行为人对出现危险状态的主观心态是过失 , 但对于违反 相关的规定却常常是故意的 , 这正是过失危险行为入罪的重 要原因。如果我们适时地对这种容易引起严重后果的故意违 【 反行为给予适当的刑法震慑 , 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严重 后果的发生 ,对行为者本. 人和社会都是有好处的。
能处 罚。 而危险犯则是以出现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准的, 并不 以实际有没有产生危害结果为条件 。 从表面上看 “ 过失危险 犯”这一名词就是一个矛盾的结合体 , 在传统刑法理论 中是 不可能出现的 。但是,在现代社会 ,过失危险犯是有其存在 的现实基础的 。 就环境污 染而言 , 危害环境的行为具有严重 的社会危害性 , 不仅直接给 自然环境或 自然资源带来不可估 量的损失 , 在某些方面也给人类带来 了难以痊愈的伤害 。 对 于这样一种危害很大的行为, 等危害结果显现出来再进行处 罚, 无异于 “ 亡羊补牢 , 为时已晚矣” 因此 ,需要在刑法 中
论环境犯罪中的危险犯

作者简介 : 郝甜方 向为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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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中的环 境权是 自然人 在 和谐 、 舒 适 的生 态 环境 中 生存 和发 展 的权 利 。环 境 权 是 环 境犯 罪 的客 体 , 包 括环境 享受 权 、 生命权 、 健 康权 、 财产 权 。
形 成此 生物 质 , 只有 累积到 一定 程度 时 , 才 会在 环境
危 险犯是 指 把对 法益 的侵 害危 险作 为处 罚 的根 据 的犯罪 。环 境犯 罪 的危 险犯 不要 求 出现特 定 的实 质损 害后 果 , 只要 造 成 某 种 危 险 状 态 就 可成 立 。危
险犯分为具体危险犯 和抽象危险犯 , 都是违反某种 规范 。具 体危 险 犯要求 法 律条 文 明确规 定 以危 险 的 发 生为 其构 成要 件 ; 抽 象 危 险 犯 是 指法 条 规 定 一 般 的危险行为即可 , 较缓和的危险。 是 否设 立 环 境 犯 罪 危 险犯 , 学 界 主要 有 “ 否 定 说” 和“ 肯定 说 ” 两种态 度 和 观点 。持 否 定说 的人 认 为, 因为危 险状态 和 损害结 果 并非 同 时发生 , 二 者有 时 会存 在 时间上 的 差距 , 若 以 危 险 状 态作 为 犯 罪 的 既遂 , 则危险状态难 以确定。后者肯定说认为 , 环境 犯 罪 因其 自身 的特 殊性 , 它应 不 同于 一般刑 事 犯罪 。 若 行为 人实 施 了危 害 环 境 的行 为 , 那 么他 的行 为就 会 给人 类 和社会 生 活 带 来 现 实 的 或潜 在 的危 害 , 进 而使生 态 环境造 成 破 坏 , 并 且 难 以恢 复 。环 境 犯 罪 与危害公共安全罪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相比较 , 它 所 造成 的 社会危 害 性 、 危 险 性并不 小 , 所 以应增 设危
我国生态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完善

我国生态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逐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由于生态环境犯罪的滋生和蔓延,一些不法分子将其作为牟取暴利的工具,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环境资源,造成了巨大的社会损失。
因此,对于生态环境犯罪,刑法规制必须不断完善,提高违法成本,以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我国生态环境犯罪的情况生态环境犯罪是指对于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包括污染环境、盗伐林木、非法排污、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平衡,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和社会损失。
下面将针对几类重要的生态环境犯罪进行详细阐述。
1.污染环境据报道,我国的环境污染现状十分严峻,多个地区的环境质量已达到或接近严重污染级别。
其中,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尤为突出。
这些污染不仅引起公众的关注,而且对于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2.盗伐林木盗伐林木是指非法挖掘、砍伐、运输树木,以及滥伐合法林木的行为。
我国是一个林业大国,森林覆盖率很高,但是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森林资源保护的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随着非法盗伐的增多,森林资源面临极大的威胁,甚至很多树种已经濒临灭绝。
3.非法排污非法排污是指生产或生活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或者未经允许直接排放污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影响空气、水土、人体健康的行为。
非法排污是制约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对于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二、我国现行刑法对生态环境犯罪的规制我国现行刑法对生态环境犯罪的规制主要有以下条款:1.破坏野生动物保护区罪依法设立的国家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资源,破坏野生动物保护区罪是对于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交配、繁殖、栖息等行为的惩罚规定。
犯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是针对于非法捕猎、交易、食用、杀害珍贵野生动物行为的严厉规制。
我国环境犯罪危险犯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环境犯罪危险犯立法的必要性分析[摘要]环境犯罪具有持续性、潜在性、难以量化性、原因复杂性、不可逆转性以及环境刑法以预防为主的目的都要求我国环境犯罪危险犯立法。
在立法的同时,应坚持刑法的谦抑原则,避免对环境犯罪处罚扩大化。
[关键词]环境犯罪;危险犯;必要性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
在当今法治社会下,如何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使用,不仅需要国家制定合理有效的环境政策,还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刑法领域,针对环境犯罪的特点来发挥刑法的预防和保障功能已成为学界研究的焦点问题。
学界对环境危险犯立法众说纷纭,主要有两种声音:肯定说认为环境犯罪造成的危害持续时间长,波及范围广,严重威胁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恢复的破坏,所以不必等到危害结果的出现,提早刑法的介入时间,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惩罚环境危险行为。
否定说认为,污染环境犯罪在客观上必须有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给人民生命健康和公私则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的破坏生态环境,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在我国绝大多数环境刑事立法中,构成犯罪的均是实害犯,要求造成重大损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但是,环境犯罪具有持续性、潜在性、积累性、原因复杂性、不可逆转性,这表示一旦危害结果出现,则会给环境、社会、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损失,而这种损失往往是难以恢复的,即使能够消除危害影响,也需要很长的时间,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
笔者认为,环境危险犯的立法是十分必要的。
一、危害环境行为的特性决定有必要设定环境危险犯基于环境的特殊性,危害环境的行为也具特殊的性质。
首先,危害环境的行为具有潜伏性,危害环境的后果一般会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显现。
环境犯罪中的危险犯探讨

环境犯罪中的危险犯探讨[摘要]在污染环境犯罪中设置危险犯具有必要性,污染环境犯罪中危险犯的设置,以具体危险犯为主要形式,这是由立法完善的渐进性、刑法的谦抑性以及污染环境犯罪本身的特点等因素决定的。
但是,污染环境犯罪中的危险物质犯罪宜设置为抽象危险犯,这是由危险物质犯罪中实际危害结果发生的急速性、持续时间的长期性和范围的难以控制性决定的。
[关键词]环境;犯罪;危险犯;必要性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作为经济发展负面效应的环境问题也相伴而生。
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危机,人类社会采取了多种应对措施,其中强调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处罚环境犯罪中的危险犯已成为世界各国环境刑事立法的共同发展趋势。
本文将讨论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增加有关环境犯罪危险犯的规定的必要性。
一、环境犯罪中危险犯的概念和特征想要在刑事立法中确立环境犯罪之危险犯,要先正确界定环境犯罪的含义。
综合国外学者关于环境犯罪的概念表述,从其内涵与外延看,可将危险犯分为三类:第一类,危害环境罪的成立,以造成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的损害为条件。
立足于“人类中心主义”,仅关注由于污染或破坏环境所造成的对人的利益的侵害,而忽略了环境所具有的独立价值;第二类,危害环境罪不仅包括对人的生命、健康的侵害,还包括对环境的严重损害,也即危害环境罪的成立既能以造成人的生命健康的损害为条件,也能以造成环境的严重损害为背景。
以“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一环境伦理价值观为指导,注重人与自然的双重和谐,对于有些环境犯罪以其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同时对于那些只要严重危害环境及生态平衡或者对之构成重大危险的行为,即使没有对人类利益造成损害,也应纳入环境犯罪的范畴,从而全面体现了现代环境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第三类,把危害环境罪作为侵犯生态系统及环境价值自身的犯罪。
立足于“生态中心主义”,虽然肯定了环境本身所具有的独立于人类的存在价值,但却无视人类利益之所在。
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实害结果发生,但实害结果尚未发生,即构成既遂的犯罪。
浅谈环境犯罪中关于危险犯的法律适用

浅谈环境犯罪中关于危险犯的法律适用作者:董金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4期摘要纵观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环境犯罪均要求以造成严重实害结果为构成要件。
然而从环境犯罪的特点而言,行为人只要着手实施其行为,就会对环境产生现实或潜在的危害,而此危害通常具有不可逆转性和潜在严重性的特点。
本文旨在通过比较国内外不同环境犯罪的立法,探讨在环境犯罪中对危险犯进行刑罚处罚的必要性,并提出增设处罚环境犯罪危险犯条款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环境犯罪结果犯危险犯刑事处罚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72-02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严峻,人类社会采取了多种应对措施;而在种种措施当中,强调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目前,我国刑法将绝大多数环境犯罪规定为结果犯,即在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中具体规定惩治以出现严重实害后果为环境犯罪构成要件的做法,显得消极、被动,无法震慑环境违法行为和更好地保护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生态环境系统。
因此,有关专家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展环境犯罪的种类,增加一些新的环境犯罪罪名,以加大对环境生态的刑法保护力度。
纵观世界各国立法,不仅以刑法手段介入环境保护,而且将刑法介入环境保护提前到出现危害环境的危险状态时,即对危险犯予以刑罚制裁,这种做法已成为世界各国环境刑事立法的共同发展趋势。
在此,笔者对我国的环境犯罪之危险犯形态进行探析,以期丰富和发展环境犯罪立法的研究。
一、外国有关环境危险犯在刑事立法上的规定从一些发达国家惩治环境犯罪的立法上看,实害结果在许多情况下并不是环境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例如,根据日本1970年《关于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惩治法》第2条(过失犯)规定:“工厂或事业所,因其事业活动殆于为业务上必要之注意,排出有害国民健康之物质,(包括蓄积身体之后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致生公众之生命或健康以危险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我国环境犯罪危险犯之立法研究略议

关键 词 : 环境 犯 罪 危 险 犯 无 过错 责任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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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 害 的 时 间 持 续 长且 难 以恢 复 , 涉及 面 也非 常 广' 而 , 环 境 危 因 对 险 犯 罪 应 当 提 前 预 防 , 是 根 本 之 道 。 过 对 环 境 危 险 犯 罪 的增 才 通
否发 生了足 以导 致危 害 环境 的危 险 。
( ) 国环 境 犯 罪危 险 犯 的立 法 现状 二 我 定, 之后 的1 9 年 《 法 》 然 打 破 了这一 规 定 , 分 则第 六 章 中 97 刑 虽 在
种 巨大进 步。
必 然要求 我 国立 法更 加 关注 环境 犯 罪 的立法 缺 失 , 即要求 我 国刑 法
坏 环 境 资源 保 护 罪一节 , 是 由于 现 实生 活 中环境 犯 罪 层 出不 穷 , 但 社 会变 化 。因而 , 设 环境 犯 罪 危 险犯 符 合 国际 环境 刑 事立法 的发 增
展 趋 势。
可见 , 国刑 法对 环 境 危 险 犯 立法 的缺 失 是 立法 上 的 一大 不 尤 其 是危 险 犯 的增 多, 我 使得 刑 法有 限 的环境 立 法 规定 早 已不能 适 应
2 I年3 0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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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 期
总5 7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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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 环 境 犯 罪 危 险 犯 之 立 法 研 究 略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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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民 族 大 学法 学 院 广 中图分 类号 : 9 D 文 献 标 识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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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h i n a S C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l o g y R e v i e w
浅析 我 国环 境 危 险 师 范 大学 法 学 院 福 建 漳州 3 6 3 0 0 0 )
[ 摘 要] 文 章通 过对 我 国设 立 环境 危 险犯 的概念 、 构成 要件 与 刑罚适 用 等 问题 的探讨 , 以期 完善 我 国环境 刑事 立法 。 【 关键 词] 环 境 危险 犯 构成 要 件 刑罚 适 用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 3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9 1 4 X( 2 0 1 4 ) 4 2 — 0 2 6 8 一 O 1 1环境 危险 犯的 概 念 由于环 境破坏 行为 日渐受到社 会各界 的重视 , 国 内外广大学 者纷纷 提出 了 环 境危 险犯 的概 念 , 更有部 分 国家明 确定 义了环 境危 险犯 , 但 是我 国刑法 尚未 有 相 关规定 。 虽 然理 论界对 环境 危险 犯的概 念观 点不 一 , 但归 纳来说 主要 认为 环 境危 险犯是 指行为人 实施 了污染或破 坏环境 的行为 , 从而 造成 了一种危 险状 态, 对 环境 或人 身及 财产 构成 了严重 威胁 , 即可构成 犯 罪。 ①对此 , 笔者认 为该 定义 中对 环境 客体的范 围过 于狭隘 , 未重视 环境犯 罪对环境 本身 所造成 的危 害 状态。 因此 , 笔 者认 为 , 环境 危 险犯 应 定义 为 自然人 或者 单位 违反 环境 保 护法 规, 故 意或者 过失地 污染 或破 坏环 境 , 对 环境 、 人身及 财产处 于法 定的危 险状态 即构成 既遂 犯 罪 。 2环境 危 险犯 的构 成蔓 件分 析
观方 面 , 是指 自然 人或者 单位 违反环 境保 护法 规 , 故意 或者过 失地 污染 或破 坏 环境 , 危 害行 为对 环境 或人 身及财 产处 于法定 的危 险状态 , 危害行 为与 危 险状 态存 在 因果 关系 2 3 环 境危 险犯 的主体 环 境犯 罪的 主体是 指实施 了行 为人 危害环 境 的行为 , 构成 环境 犯罪 , 因而 必 须承担 刑事 责任 的人 , 包 括 自然 人和 非 自然人 , 其 中非 自然人 又包括 法人 和 国家 。 按 照我国环 境犯 罪理论 , 按照 主体 的差 异 , 环境犯 罪的主 体分为 自然人 和 非 自然人 。 从 一般 理论 推 出特 殊理 论 , 即从 环境 犯罪 主体定 义与 分类 推 出环 境 危 险犯主体 的分 类与定义 。 因此 自然人 危 险犯 , 是指年满 l 6 周岁、 具 备刑事 责任 能力 的 自然人 或者 单位 违反环 境保 护法 规 , 故 意 或者过 失地 污染 或破坏 环境 , 对环 境、 人 身及财 产处于 法定 的危险状 态 即构成既遂 犯罪 。 单位危 险犯 , 是 指单 位违 反环境保 护法规 , 故 意或者 过失地 污染 或破坏环 境 , 对 环境 、 人身 及财 产处 于法 定 的危 险状态 即构成 既遂 犯罪 。 国家是否 能够成 为环境危 险犯 的主体具有 很大的 争议 , 全球化 下国家 间环 境、 经济、 文化 因素交 流更 加密切 , 国 际间的环 境 问题 将造 成不 可估 量 的后 果 。 笔者 认为 国家 成为环 境 危险犯 的主 体 , 这符合 国 际发展 的趋 势 , 尤其 当前生 态 环境 日趋 恶化 的情 形下 , 人 类共 同的生 态利 益应置 于首 位 , 目前 虽缺 乏具有 法 律效 力的规 范性文件 , 但 纵观 国际刑事 立法 发展 的历 史 , 必 将在生 态利 益、 人 类 的 生存和 经济 发展 之 间达成一 致共 识 , 在未 来 , 国家将 为 自己危 害 国际环境 的 行为 买 单 。 2 . 4 环 境危 险犯 的主 观方面 犯罪主 观方 面是 构成犯 罪必 不可少 的条 件 , 那么环 境犯 罪 中也不例 外 。 主 观 方面包 括故 意与 过失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刑法 》 第1 4 条第 1 款和 刑法第 l 5 条 第 1 款对故 意 犯罪和 过 失犯 罪进 行 了规定 。 从我 国刑法 规定 的环境 犯罪 来看 , 主观 上 多出于故 意 , 将过 失犯 罪作 为一 种 补充或者 例外 。 笔者 认为 , 危险 犯的主观 方面包 括故意 与过 失。 其 中过失 危险 犯 的争议 较 大 , 但 随着 社会 发展 与科学 技术 成果 的广泛 运 用, 过 失犯 罪在 司法 实 践 中的 比例 攀升 , 根据产 生实 害后果 规定 刑事 责任 , 无法 发挥 刑法 的预 防作
2 . 1 环境 危险 犯的 客体
环境 犯罪 的客体只 指刑法所 保护 的而为环境 犯罪行 为所侵犯 的法益 , 不 同 国家和地 区对环 境客体 的规 定基 于刑 法所保 护的法益 不 同而各异 。 我 国现行环 境 刑 事立法 以传 统 的人本 主义法 益保 护观 念 , 认为 刑法 并不保 护环 境 , 只 有 当 人 类生 命和健 康 及其财 产 的法益 因环境 破坏 而受 到损 害或威 胁才 有可 能适用 刑罚。 保护环 境 , 目的在于 保护人 本身 的利益 , 如果人本 身的利 益没有 受到损 害 或威胁 , 即使严 重威胁 甚至破 坏环 境利益 , 也不 能科 以刑 罚。 ②这种 观念对生 态 利益 的损 失没有 纳入 考虑范 围 , 忽略了环 境 自身受到 的损害 , 具有 局限 陛。 英 美 法系 国家将生 态环境 本身视 为一个 整体 , 将整 体的环境 法益作 为环境 刑法保 护 的对象 , 对 于环 境 的保护 有更 加重大 的意 义。 因此 笔者提 倡将 “ 环 境法 益” 与 传 统 的法益相 结合 。 把环境 法益 与人 身 以及 财产 共 同纳入环 境 危险犯 的客体 , 这 有利 于克服 环境 危 险犯客 体的局 限性 , 扭转环 境治 理的不 足之 处 , 这与环 境 刑 事立 法的 潮流 与趋 势一 致 , 有 利于 实现 社会 、 生 态环 境 的可持 续发 展 。 2 . 2 环境 犯 罪的 客观方 面 犯罪 的客观方 面 也称犯 罪客观 要件 , 是 刑法 规定的 , 说 明行 为对刑 法所 保 护的法益的侵犯性, 而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③包括危害行为、 结果 以及两 者 之间 的因果 关系 。 具 体到环 境危 险犯 同其 他普 通犯罪 一样 , 其 客 观方 面也包 括 危害行 为 、 危 害结果 以及 危害行 为与 结果之 间 的因果 关系 。 其 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