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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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3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录构成要件认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立法缺陷相关法律相关司法解释处罚构成要件认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立法缺陷相关法律相关司法解释处罚展开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劳动者作为生产力中的决定性因素,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必须注重对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保护。

我国政府历来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重视生产安全和安全生产。

早在1956年,国务院就公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了工厂的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方面的基本要求。

1963年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以后,还针对某些特殊问题、特殊行业公布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主要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工人照明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法》等。

尽管国家三令五申要求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严把安全关,把安全施工、安全生产、安全作业作为劳动中的头等大事来抓,但是,目前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只顾埋头挣钱,臵劳动者的健康、安全于不顾,对事故隐患不及时排除,在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强行生产作业,以致频频发生劳动安全事故,严重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利,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首先,我们要介绍的是一起因公司管理不善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某公
司在生产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一起严重的工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

经调查发现,公司管理层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不到位,导致了这起事故的发生。

最终,公司管理人员因此被判处刑事责任,不仅承担了法律责任,也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其次,我们要提到的是一起因个人违规操作引发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在某
工地上,一名工人因私自操作设备,未经过正规培训和授权,导致了一起严重的安全事故,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个人的违规操作不仅危害了自己,也可能给他人带来巨大的伤害,因此我们要时刻谨记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杜绝个人违规操作的发生。

最后,我们要提及的是一起因监管不力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某化工企
业在生产过程中违规排放废气,致使周边居民出现了严重的健康问题。

经调查发现,相关监管部门对该企业的环保问题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企业的违规行为,导致了这起严重的责任事故。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以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综上所述,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时有发生,我们要从这些案例中汲取教训,引
以为戒。

无论是企业管理者、员工还是监管部门,都要加强安全意识教育,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分析和总结,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共同努力,减少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为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例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例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例刘卫平、刘胜杰、楚湘葵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非法采矿、单位行贿案[4]【基本案情】被告人刘卫平,男,汉族,1962年12月6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县立胜煤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被告人刘胜杰,男,汉族,1973年11月29日出生,湘潭县立胜煤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被告人楚湘葵,男,汉族,1962年11月6日出生,湘潭县立胜煤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1.非法采矿、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事实:2008年11月15日,被告人刘卫平、刘胜杰、楚湘葵共同承包了湖南省湘潭县立胜煤矿的采矿权。

立胜煤矿采矿许可证核准的开采范围为约0.0362平方公里,深度为100米至-124米,有限期为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

2009年1月13日,因立胜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湘潭县煤监局下达停产通知;同年4月,因立胜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且存在越界开采行为,湘潭县国土资源局责令立即停产。

但刘卫平、刘胜杰、楚湘葵多次采取封闭矿井、临时遣散工人等弄虚作假手段,故意逃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拒不执行停产监管决定,长期以技改名义非法组织生产。

至2010年1月,立胜煤矿东井已开采至-640米水平,中间井已拓至-420米水平,西井已采至-580米水平,严重超越采矿许可证核准的-124米水平。

经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鉴定,立胜煤矿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12月25日,计采原煤29958.72吨,破坏矿山资源价值9046634.68元。

2010年1月5日12时5分,立胜煤矿中间井(又名新井)三道暗立井(位于-155米至-240米之间)发生因电缆短路引发的火灾事故。

事故当日有85人下井,事故发生后安全升井51人,遇难34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62万元。

经鉴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立胜煤矿中间井三道暗立井使用非阻燃电缆,吊箩向上提升时碰撞已损坏的电缆芯线,造成电缆相间短路引发火灾,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且矿井超深越界非法开采,未形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和安全出口,烟流扩散造成人员中毒死亡。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安全。

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是指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所产生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结果导致发生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都是涉及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犯罪,在适用范围上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劳动场所的硬件设施或者对劳动者提供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和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追究的是所在单位的责任,考虑到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整改,是安全措施、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国家规定,以及对安全事故伤亡人员进行治疗、赔偿,需要大量资金,所以该条在处罚上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没有规定对单位处罚资金,因为属于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

后者主要强调自然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章操作或者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安全事故的行为。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若干思考

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若干思考

施 ”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笔 者 认 为 修 改 后 的 条 文存 在 一 些 不 足 , 在 的 拟 对本 罪 的犯 罪 主体 、 害 行 为 和 法 定 刑 的设 置 方 面做 一些 思 考 的 思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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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大 劳 动 安 全 事 故 罪 的法 定 刑 :对 直 接 负责 的 主 管人 员 和 其 “
有 观 点 认 为“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 以 直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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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大 安 全 事 故 , 成 重 大 人 员 伤 亡 和严 重 的 经 济 损 失 。 因此 , 大 造 重 劳动 安 全 事 故 的 发 生 日益 成 为 突 出 的社 会 问 题 , 对 严 峻 的 安 全 针 生 产 形 势 ,0 6 6 2 2 0 年 月 9日第 十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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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VS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事故责任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VS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事故责任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VS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事故责任罪缺少防护措施,施工人员摔落致死重大责任事故罪VS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线荐稿记者博客联系记者基本案情家住商丘市的郭某头脑灵活,是个生意人,常年从事建筑工程副业,雇用了一批建筑施工人员。

2014年6月,王某承包了一桩建房工程。

为了赶工期,在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和缺少必要安全防护的情况下,郭某便组织工人开始工程建设。

2021年2月13日,建筑工人李某在工地粉刷外墙体时,不幸从二楼的简易吊篮上摔落,随即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2021年2月17日死亡。

同日,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犯罪者支付被害人郭某被害者医疗费1.3万元。

争议焦点本案中,对于郭某的行为如何定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郭某为了赶工期,组织工人施工,造成一人丧命的重大事故,应以全局性责任事故罪对郭某定罪;另一种意见认为,郭某作为安全管理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的主管人员,在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和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造成施工人员死亡,应当以重大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郭某的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近日,桐柏县法院审理而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在总包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设施不制造符合国家明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社会保险安全事故重大罪。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辩护人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迳行对其从轻处罚,陈某被害人郭某赔偿被害人李某医疗费1.3万元,在量刑时酌情从轻追责。

法院遂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综合分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火灾事故罪二者罪名比较相近,容易混淆,但又有区别。

前者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新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言行因而发生极其重要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后者则是指不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符合国家规定,言行因而发生极其重要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引言:安全是人类永恒的话题,而安全生产更是一个单位、一个国家、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基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给社会的稳定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对于那些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我们不仅仅要进行调查、定责,更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文将着重介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的相关情况。

一、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与特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由于安全管理不善、技术、设备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为严重的事故。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具有以下特征:1. 人员伤亡较多:通常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30人以上重伤、轻伤的事故;2. 财产损失严重:通常指损失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3. 社会影响较大:能够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并对当地经济、社会与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的构成要素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责任人员,可以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构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需要具备以下要素:1. 主体要素:包括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责任人员等;2. 作为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在单位的生产活动中,有过错行为;3. 由于这些的过错行为,导致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4. 人员伤亡较多、财产损失严重、社会影响较大。

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的法律责任对于构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的相关人员,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相关的罪犯,可以依照不同情况追究以下刑事责任:1. 单位负责人:承担主要刑事责任,如罪行特别严重,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承担次要刑事责任,如罪行较轻,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并处罚金。

3. 其他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最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司法解释

最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司法解释

最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司法解释生产是人类社会发展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只有生产才能满足人类生活的需要,所以每个国家都对相关的生产安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违反相关的制度是违法行为的。

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最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最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司法解释1、生产、作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重大安全事故罪认定的依据是什么1、生产、作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3、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是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犯罪(即指从事业务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

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

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是以管理制度的客观存在为前提的。

三、重大事故安全生产罪责界限重大责任两罪都有重大事故的发生,并且行为人对重大事故的发生都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但两者有明显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主管与直接管理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一般不包括普通职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范围要厂,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一般职工和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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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本罪 的 主体 , 主要 有直 接责 任人员 说 、 单 位说 和 同时说 三 种观点 。 接责任 人员说 认 为 , 直 本 罪 的主体 是特 殊 主体 ,是用 人单 位 的直 接责 任人
员。 如有 人认 为 , 本罪 的主体 是特 殊主 体 , 即工厂 、
矿 山 、 场 、 筑 企业 或 者其 他 企业 、 林 建 事业 单位 中 负责 劳 动安全 设施 的直 接 责任人 员 ,即 负责 主管 与直 接 管理 人员 。【 ’ 。 也有人 认 为 , 罪 主 体是 】页 Q 本 工厂 、 山 、 场 、 矿 林 建筑企 业 、 事业 单位 的直 接 责任 人员 。田4曩其共 同点 在 于否定 本罪 是单 位 犯 罪 。 ( ’ . 单 位说 认 为 , 罪是 单位 犯罪 , 体是 工厂 、 山、 本 主 矿 林 场 、 筑 企业 、 建 事业 单 位 , 不是 其 中的直 接责 而
客体 时 , 该首 先探 讨该罪 的 直接 客 体 , 应 其次 才探 讨所 属 的同类客 体 ,这样 才 不违 背探 讨 个罪 侵犯 客体 的本 意 。
所裨 益 。
第 一 , 劳动 法律 关系 来看 , 从 提供 符 合 国家 规
定 的劳 动安 全设 施是用 人单 位 的义 务 ,而 非直 接 责 任人 员 的个人 义务 。这种 安 全设 施不 符合 国家


关 于 本 罪 的犯 罪 主 体

规 定 、存 在 事故 隐患是 用人 单位 违反 劳 动管 理 法 规 ,如果 由于这种 隐 患造成 重 大伤亡 事 故或 者 其 他严 重后 果 而具有 了刑事 违 法性 , 自然应 该 由用 人 单位 承担 刑事责 任 。口 1 第 二 ,单 位职 工 的职务行 为是 单 位行 为 而非 个 人行 为 ,单 位职 工在 职务上 的过 错 也应 由单 位 承 担相应 责 任而非 由个人 承担 。 第三 ,在 劳动 安全方 面 ,不 管是 增设 安全 设 施, 还是 消 除安全 隐患 , 人单 位 都要 有 相应 的支 用 出 , 偷 工 减料 , 采 取 积极措 施 , 往 能够 节 省 而 不 往
罚制 ,但 并不 因为采用 单 罚制 就使单 位 犯罪 变 成
个人 犯罪 、 使单 位犯 罪 主体变 成个 人犯 罪 主 体 , 或

2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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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无 法保 护现 实 中大量存 在 的事 实 上的 劳动 雇佣 关 系 中劳动者 的人 身安全 , 而违 背立法 本 意 。 从
企业 等 。只要劳 动者 与用 人单 位之 间存 在事 实 上
的劳 动雇佣 关 系 ,只要 是用 人单 位 的劳 动安 全 设
施不 符合 国家规 定而 造成 重大 伤亡 事 故 ,即可 追 究 直 接责 任者 的刑事 责任 。 不能 以 民法 、 政法 上 行 的企业 、 业单位 概念 来 限制本 罪 的 主体 范 围 , 事 否
资金 。如 此 , 单位 享受犯 罪 的非 法 利益 , 由个 若 而 人背 负罪 名 、 付犯 罪成本 , 支 则有 失公 正 。 第四, 从法 条分 析来看 , 条规 定 的是单 位 犯 法
罪 而非个 人犯 罪 。 因为法条 规定 的是 “ ……单位 的 劳动 安全 设施不 符合 国家 规定 ,……对 事故 隐 患 仍不 采取 措施 , 而发生重 大 伤亡 事故 ……” 因 。显 然 ,法条 规定对 事故 隐患仍 不 采取 措施 的 主体 是 单位 , 是单 位不 采取措 施 因而造成 事故 的 。
人 员 。理 由是
命、 健康 安全 、 制越 演越 烈 的重大 劳 动安 全事 故 遏 具有 重 要意 义 。 是 , 但 法学 界对该 罪 的探讨仍 显薄
弱 ,难 以满 足司 法实 践 中处理 大量 发 生的重 大 劳 动安 全 事故 案件 的需要 。 因此 , 文试 图对本 罪 中 本 的一 些 疑难 问题 进行探 讨 ,以期 对 理论 与实 践 有
任人员 。 同时说认 为 , 罪是 单位 犯罪 , 网 本 但其 犯罪
主体是 用 人单 位 中对重 大劳 动安 全事 故负 有直 接
责任 的人 员 。嗍
笔 者 赞 同单位 说 。直接 责任 人员说 的理 由大 概 是 刑法 只规 定处 罚直 接责 任人 员 ,而未 规定 处
罚 单位 。这 种认 识 逻辑 在刑 法没 有肯定 单 位犯 罪 的大前 提下 , 乎无 可非议 。但是 , 刑法 总则 已 似 在 明文规 定 了单 位犯罪 类 型并允 许 只处 罚直 接 责任 者 个人 的前 提 下 ,再 按 照刑 罚承 担者 断定 犯罪 主
体 就难 免发 生 错误 。单 位犯 罪与个 人犯 罪 是两 类 不 同 的犯罪 , 位犯罪 的 主体 是单位 而 不是 个 人 , 单 尽管 刑 法规定 对 单位 犯罪 采取 两罚 制或 仅 采取 单
另外 , 对单位 应作 广义 理解 , 本罪 中的单 位 即 不仅包 括 企业 、 事业单 位 , 还应包 括 个体 工商 户 开 设 的工厂 、 煤矿 等小企业 ; 不仅包 括 依法 登记 成 立 的企业 、 业单位 , 事 还应 包 括无任 何 证照 的小 作 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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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有 期 徒刑 。 该 条是 关于 重大 劳动安 全事 故 罪 的 ” 规定 ,该规定 对 加强 劳动 保 护 ,保 护 劳动 者 的生
仅处 罚直 接责任 人 员而不 同时处 罚单 位 并不 意 味 着单 位犯 罪 的性 质 随之 改变 。 同时说 一 方面 认 为 本 罪是 单 位犯罪 ,一 方 面又认 为本 罪 的 主体 是直 接责任 人 员 , 然 自相矛 盾 。其 实 , 大 劳动 安全 显 重 事 故罪 的 主体是 用人单 位 ,而 非其 中的直 接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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