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对悬疑债权的处置

合集下载

企业注销后债权债务

企业注销后债权债务

企业注销后债权债务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注销现象逐渐增多。

在企业注销过程中,债权债务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当企业决定注销时,还有债权债务的处置需要慎重考虑,以避免对企业及其相关利益方产生不良影响。

本文将详细探讨企业注销后的债权债务问题。

首先,企业在注销后应妥善处理其债权问题。

债权是指债权人对企业的权益要求,如货款、借款、债券等。

在注销前,企业应对其债权进行全面清算,并与债权人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对于债权权益明确的债权人,企业可以通过偿还债务、签订债务重组协议或转让债权等方式予以处理。

而对于无法明确债权敞口的情况,企业可以将相关材料保留备案,以防日后出现纠纷。

其次,企业注销后的债务处理也是重要的。

债务是指企业欠债及其他义务,如应付账款、借款、租赁合同等。

与债权相比,债务处理相对复杂。

企业在注销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债务进行认真评估和分类。

对于已经清偿的债务,企业应保留相应凭证以备查验;对于未清偿的债务,企业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并与债权人充分沟通,寻找解决方案。

在处理债权债务的过程中,企业还应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法律法规对于企业注销后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明确规定。

企业应仔细研究并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以确保合规操作,并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权益。

除了法律法规,企业注销后的债权债务处理还需要考虑经济环境和市场情况。

企业应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以及与债权人的关系变化。

根据实际情况,企业可能需要适时调整债务处理策略,以减少风险和损失。

此外,企业注销后的债权债务处理也需要注意信息披露和公开透明。

在处理债权债务的过程中,企业应做好记录和归档工作,并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给予债权人。

通过信息披露和公开透明,企业能够增加信任,减少争议,并降低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企业注销后的债权债务处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企业应在注销前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和评估,与债权人充分沟通和协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注销清算报告漏写债权债务怎么办

公司注销清算报告漏写债权债务怎么办

公司注销清算报告漏写债权债务怎么办公司注销后出现的遗漏债权债务如认定为无主或丧失请求权的财产,对实际存在的利益纠纷不予以解决,不符合市民社会公平正义、诚实信用之价值取向。

基于此参考有关先进国家如美国各州有关公司注销的规定,认为应给予公司注销后保留其处置遗漏债权债务主体资格一定期限。

▲公司注销清算报告漏写债权债务怎么办公司注销前,是需要成立清算组,并递交清算报告的,公司的债权债务是需要在清算时就处理的。

注销后才涉及债权债务问题是很罕见的,注销后原公司就不存在还有债权债务的问题了。

1、清算公司财产并制订清算方案在公司注销清算的工作中,公司清算组首先催告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同时要调查和清理公司的财产。

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情况和公司调查清理的结果编制公司资产财务报表、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目录。

在编制好上述财务报告和财务资料之后,公司清算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对于如何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做出具体的安排。

2、了解公司具体的债权和债务公司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但是公司清算组为了清算的目的,有权处理公司尚未了结的业务。

在公司注销清算期间,清算组应当及时向公司债务人要求清偿已经到期的公司债权。

对于未到期的公司债权,应当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清算组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等方法变相清偿。

清偿公司的债务,若公司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大于所欠债务,并且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如何处理公司注销后遗漏的债权及债务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19条及20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或依法进行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或者公司未经过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注销后的债权问题处理研究

公司注销后的债权问题处理研究

公司注销后的债权问题处理研究内容摘要:公司注销后尚未实现及处理完毕的债权该如何处理,本文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度剖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创新性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公司注销债权处理一、相关公司注销制度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注销必须经过解散、清算、注销登记等法定程序,注销后,公司即告终结。

从《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看,对解散、清算和注销的规定都不够细化,导致在实践中有些问题无法找到法律依据,以致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证。

尤其是注销制度,只在《公司法》第189条中作了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6、37、38条只规定了申请注销登记的程序性条件,从现有法规来看,《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于公司注销后遗留的债权问题都未涉及。

本文拟对公司注销后债权问题的处理进行深度研究。

1、公司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注销必须履行解散-清算-注销登记三项程序。

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原因,也是清算的前置性程序,而清算又是公司注销的前置性程序。

公司只有经过上述三项程序,才能使其法律人格和各种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经注销登记并公告后,公司终止。

我们可以将公司注销登记日理解为公司终止日。

2、公司注销后的债权问题公司注销后,其法人人格归于消灭,但其原有的债权债务是否也不能继续追索,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清算阶段,所有债权债务都应了结,并于清算后,公司的剩余财产由股东取得,建立这些规定的前提是在清算前和清算中的公司实有财产。

但是,现实中还存在着公司即使于清算结束后仍然有尚未处理完毕的债权,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两种原因造成的:一是公司在清算期间遗漏的债权:二是在清算期间已经存在,但暂时无法实现的债权。

对于这部分债权的最后归属,目前尚无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

按照现在法规的规定和民法理论,只能理解为随着公司的终结,所有债权债务都归于消灭。

论公司注销后债权的实现

论公司注销后债权的实现

论公司注销后债权的实现公司注销后债权的实现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很多企业陷入了困境无法继续经营,迫不得已只能申请注销。

而在公司注销之后,其债权人的权益受到重视是非常重要的。

那么,公司注销后债权的实现是怎么样的呢?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一、清理资产负债表在企业注销前,必须先进行资产负债表的清理,包括清除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缴清各种税务及相关费用等等。

清理资产负债表后,将企业应当支付的债务列在清单中,以便清算时候核对清楚。

同时,资产负债表的清理必须在注销时前进行,否则资产的转移可能会给债权人造成巨大的损失。

二、委托专业公司进行清算注销后的清算,需要由经过国家认证的专业公司进行。

专业公司应会对清算程序逐步实施,核实债务与债务额度,将可能获得的未清偿债务追收等。

所有资产或财产应非常明确地记录在财产清单上,包括公司债务以及所有有关资产、负债、费用和收入等。

对于已经实现的债权,可以优先处理,对于未实现的债权,需要优先考虑将债务清了。

三、捐赠企业财产注销公司负债时,公司可能出现债务大于财产的情况。

此时,公司的财产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按照优先顺序进行偿还。

如果公司没有足够的财产偿还债务,剩余的债务需要捐给捐赠方或社会公益组织。

捐赠财产可以有效地扩大公司的社会形象,提高公司的社会责任感,并且可以为公司留下一个重要的历史记录。

四、债务的变更公司注销没过之后,债权人可以将未清债务转移给公司的财物,或者将债务转移给财产的新所有者。

在转移债务之前,债券人必须确认如何承担债务的责任,并与公司或财产新拥有者达成协议,确定再次还款的计划和方式。

五、清算分配在注销公司后,残余资产分配涉及公司投资者和公司的债权人。

通常,优先支付的优先级依次为:纳税、债务回收、取得公司资产从外部贷款、支付股息、资本回报等。

对于公司债权人,应该根据清算分配次序,按照所获得的权利予以分配。

此外,还需要根据法律的程序和程序来进行清算和分配。

六、处理诉讼事宜很多公司注销后,会出现一些法律纠纷,包括对未受偿债权人的解释、有关财产归属的争议、公司股份的纠纷等等。

公司注销后,遗留债权如何处理

公司注销后,遗留债权如何处理

公司注销后,遗留债权如何处理公司因经营不下去,不得不清算注销时,需要在注销之前要处理好与公司相关的债务、债权等等。

有些债权债务还没有发⽣,在注销清算前也需要进⾏界定清楚,按照法律要求来处理。

那么,公司注销后,遗留债权如何处理?店铺⼩编为您做详细介绍。

⼀、公司注销后,遗留债权如何处理⼀般来说,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主张权利后,所实现的债权由股东按出资⽐例分配。

公司遗留债权涉及内外两层法律关系:在对外关系上,遗留债权表现为公司剩余资产所有权,归全体股东所有;在对内关系上,遗留债权表现为公司剩余资产分配权,股东按照出资⽐例确定分配份额。

在公司被登记注销、公司法⼈资格终⽌后,公司原股东可以对清算中未处理的债权主张权利。

《公司法》第⼀百⼋⼗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使下列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企业法⼈已办理注销登记,其法⼈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因未清算的遗留债权债务发⽣纠纷的,应以清算义务⼈为当事⼈。

企业法⼈未依法办理年检的,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可以⾃⼰名义起诉、应诉,除⾮其已被依法注销。

公司依法定程序进⾏注销,要成⽴清算组进⾏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没有申请债权视为⾃动放弃。

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清算,由股东来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注销后,遗留债权如何处理?公司注销前有很多事情需要处理,涉及到财务纠纷、法律纠纷等,可以及时求助专业的律师。

公司注销前对于债权债务⽆法界定,或者界定中存在问题,建议你可以点击在线店铺咨询系统直接询问律师。

论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的处理

论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的处理

论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的处理摘要:遗漏债权在实践中往往因为申报不及时,清算债权人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现行《公司法》在这方面并没有很好地平衡股东、公司、债权人三者的利益。

本文试图结合公司法相关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遗漏债权清算过错一、前言公司解散是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 是导致公司注销登记的一个起因。

而公司注销作为公司解散、清算的后续步骤, 是对公司主体法人资格的消灭予以确认。

公司由于存续期间存在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公司注销必然涉及公司原所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终结。

就目前我国公司立法而言, 公司法以专章对公司解散和清算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及制度安排, 但公司注销后出现的遗漏债权债务如何处理,现行《公司法》并没有明确,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探析。

二、遗漏债权的清偿可能性遗漏债权,主要包括公司在解散后没有通知的债权、债权人因没有收到公司解散通知或没有看到公司解散公告等原因而未及时申报的债权等。

①该类债权由于没有及时申报,在程序上有瑕疵,能否纳入清算范围呢?遗漏债权是否纳入清算范围,现行《公司法》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精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此两条规定针对的是在清算结束前申报的债权,依法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或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中获得清偿,可见我国清算范围内的遗漏债权,仅限于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未在清算结束前申报的债权是否能获得清偿,并没有规定。

笔者认为,否定未在清算程序结束前申报的遗漏债权的清偿可能性是不合理的,原因如下:(一)债务人主体资格的消灭不代表债的消灭,除非是人身性质的债权债务。

公司清算注销未收回债权怎么处理

公司清算注销未收回债权怎么处理

公司清算注销未收回债权怎么处理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进⾏清算后,办理注销登记的。

有债权未清偿时,如果公司清算违法的,债权⼈可以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清算组成员等⼈主张债权。

关于公司清算注销未收回债权如何处理的问题,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公司清算注销未收回债权怎么处理1、公司清算后注销的,有债权未能清偿的,如果公司在清算时有过错的,债权⼈可以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清算组成员等⼈主张债权。

2、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1)第⼆⼗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法进⾏清算,债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持。

(2)第⼆⼗⼀条按照本规定第⼗⼋条和第⼆⼗条第⼀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为⼆⼈以上的,其中⼀⼈或者数⼈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员按照过错⼤⼩分担责任的,⼈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持。

⼆、公司破产清算的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公司法⼈在清偿还债前,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

破产费⽤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

例如,破产诉讼的费⽤、聘任⼯作⼈员的费⽤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司法⼈在优先拨付破产费⽤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破产公司所⽋职⼯⼯资和劳动保险费⽤。

公司职⼯的权利⾸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公司所⽋职⼯⼯资和劳动保险费⽤应当优先⽀付,以保障⼴⼤职⼯重新就业前基本的⽣活需要。

2、破产公司所⽋税款。

税收是国库的收⼊,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公司所⽋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公司注销后,遗漏的债权、债务应如何处理?

公司注销后,遗漏的债权、债务应如何处理?

公司注销后,遗漏的债权、债务应如何处理?问:甲与乙成立了A公司。

甲没有参与经营,公司的经营管理全部由乙负责。

经过正常的清算程序,公司现已被注销。

前不久,甲发现在清算时,A公司遗漏了一笔60多万元的债权。

在A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公司清算时遗漏的这笔债权该如何处理?甲作为公司的股东,可以起诉要求债权人支付这笔款项吗?答:公司经清算注销后,民事主体资格随即丧失,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亦应归于消灭。

实务中,经常出现公司在注销登记申请后,发现遗漏债权或财产性权益未受偿的情形。

此种情形下,原公司所享有的债权或财产性权益该如何处理,成为原公司股东关注的焦点问题。

公司注销后发现遗漏债权,现行《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见有明确规定。

依据《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由此可见,由于遗漏债权在清算时没有进行处理的,依据该条规定,应该属于原公司财产。

问: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公司已经注销,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那么,在这种情形下,甲作为A公司股东,能否代表公司起诉?答:《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虽然公司已注销,但存在遗漏债务未清偿的,债权人仍可向公司股东主张权利。

根据公司股东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进行反向解释后,可得出原公司股东对公司注销后遗漏的债权亦可以主张权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公司注销后对悬疑债权的处置实践中,悬疑债权在清算中被忽略或排斥甚至公司不当注销的事例屡见不鲜。

被忽略或排斥的悬疑债权在公司注销后某些被确认,如争议债权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或清算中无法核实债权又因发现证据而可以确认,还有某些在公司注销后才发现被遗漏(如遗漏债权等)或公司没有预留清偿争议债权的财产,这些债权的主张因此往往在公司清算结束或公司注销后提出。

虽然许多国家都规定未在清算中处理的债权可就公司剩余财产享有请求权,但鉴于债务的承担者必须具有法律人格或行为能力,一旦公司丧失法律人格归于消亡则理论上不能承担义务,所以,悬疑债权能否实现和如何在公司清算后实现直接与公司消亡的时间标准的确立密切相关。

各国立法对公司消亡的时间主要有这样几类规定:一是以注销登记为公司消亡时间,德国、意大利、瑞士和我国是这类代表。

以注销为公司消亡时间实际是以注销登记为公司消亡的必备要件。

正如我国有学者所言,公司注销是工商部门办理公司终止的登记程序,公司注销登记是公司终止的程序要件,清算为实体要件。

注销登记为法人终止的时间。

二是以清算结束为公司消亡时间,日本、法国是这类代表。

所谓清算结束的时间,是指清算人于清偿债务后,分派剩余财产完毕之时。

一般而言,清算完结时为必要之行为包括编造清算期内收支表、送交损益表和提请股东会承认。

清算人制作的决算报告书得到股东大会承认时,清算人职务解除,但清算人有不正当行为时,不在此限。

如发现公司完结后有财产进行重新分派,属于完结程序的一部分。

总之,清算结束之时即公司无资产之时。

以清算结束为公司消亡时间的,公司注销登记不是公司终止的要件;只要清算没有结束,即便登记注销,公司仍继续存在。

三是以公司注销登记一定期间后为消亡时间,英国和美国是这类代表。

英美法系的公司解散与大陆法系的公司终止是同一个概念。

公司于解散时终止,但必须了结公司所有事务。

依照《英国清算法》(Insolvency Act)规定,公司通常自登记之日起3个月后解散;应利害关系人申请,可延迟解散(《英国清算法》第201、205条),法院有权在公司解散后12年内随时宣布解散无效(《英国清算法》第651条)。

为解决公司解散后的法律问题,防止公司将解散作为逃避责任的手段,美国州法律规定,公司在解散之后仍存续一段时间,以便人们可就解散之前的权利主张起诉公司。

由于各种诉讼有一定的诉讼时效,因此,公司在解散后存在的时间仍是有限的。

由于各国立法都规定了公司必须经清算方可终止,而清算即为清理公司财产的过程,因此,清算完毕或无资产自然是公司消亡的实体要件,各国立法也都规定公司终止以注销为程序要件。

各国立法规定的本质区别在于,清算完结(或无资产)与注销登记哪一个要件为公司消亡的时点?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将导致对悬疑债权的不同处理方式。

具体而言有三:首先,以注销登记为公司消亡时点时对悬疑债权的处理。

如以公司注销登记为公司消亡的时间,这实际采行的是登记要件主义,即将注销登记作为公司终止的生效要件,一旦注销,公司便消亡并丧失法人格和权利能力。

以注销登记为公司终止时间隐含着这样一个假定,即公司注销登记时其所有的债权债务已全部处理完毕,因此,一旦注销后出现未曾预料的问题,则必须对注销登记本身的效力进行判定。

公司注销登记后,如尚有未处理的债权,意味着公司被不当注销,即公司在没有处理完债权债务的情况下被注销。

关于不当注销的法律后果,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观点,如视为法人消灭、视为强制清算、通过行政诉讼撤销注销登记和按照形式审查处理注销登记的效力等,后三种观点均有明显的理论缺陷。

即使是第一种观点也有欠周全,如视为法人消灭,公司不复存在,由于公司没有清算完结,公司终止并非意味着公司清算义务的解除,因此,可以清算人为被告追究清算人责任。

由于清查核实并清理债权债务是清算人的职责,如清算人存在不法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和因侵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无不法行为,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通过的,清算人可以免责。

由于股东分得了公司的剩余财产,而股东在未清算完结时分得公司剩余财产属违法行为,在清算人免责的情形下起诉股东具有合理性。

在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时,股东应作为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但股东的清算义务如何转为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尚有待进一步探讨。

清算人或股东一般是注销公司的申请人,因此,可根据申请时他们是否有逃避债务的过错和对登记机关的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以清算完结或无资产作为公司消亡的时点时对悬疑债权的处理。

以清算完结为公司消亡时间的,注销登记只是清算完结后的一个法律手续而已。

只要出现没有完结的债权或债务,便不能视为清算完结,公司便不能消亡;即使公司已经注销,公司法人格仍然存在,公司仍然具有权利能力。

因此,对于公司解散后悬疑债权的处理应不涉及公司法人格或权利能力是否丧失或恢复的问题。

公司注销后,一旦有债权主张提出,除非公司已无剩余财产,公司应视为存续并负有清偿责任。

再次,法律直接规定公司于注销一定期间后消亡时对悬疑债权的处理。

法律直接规定公司于注销一定期间内继续存续,则清算完结和注销登记都不足以表明公司完全消亡,这实际上是给予当事人、法院相应的自由和处理遗留问题的空间,并且这一空间可因当事人提出申请和法院决定延长期间而扩大。

即便期间已满,法院仍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享有决定公司注销无效的权利。

相对而言,对于有关公司解散后悬疑债权的处理并不会过多地纠缠于公司法人格或权利能力是否存在或恢复的问题,法院对于公司主体资格的认定和对债权的确定与否具有决定权。

清算完结为法人实体消灭,注销登记是从法律形式上消灭法人户籍并晓谕人知。

应该说,只有同时具备无资产和注销登记两个条件,公司才算彻底消亡。

两者之间的取舍,实际是在效率与安全之间寻求平衡和在当事人权利和国家干预之间协调。

在两者不一致时,以无资产为公司消亡的标准更为合理。

因为注销公司或在法律程序上消灭公司的人格并非难事,但法人权利能力的结束时间之早晚与交易安全密切相关,应当尽量延迟。

针对我国实践中大量存在公司不当注销而工商部门又不可能一一监督的情况,为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便利债权人诉讼和解决公司解散后遗留的问题,我们应确立无资产为公司消亡的时间;同时,为保持法人外观与实际的统一,需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为兼顾效率,缩短实体消亡时间,法律规定公司在剩余财产中对有些悬疑债权提供担保后可提前结束公司。

关于重新印发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技术协作/l/ms/687141.html∙关于单独编制城市规划的矿区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拆迁/l/ms/687140.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行政复议调解书/l/ms/687139.html∙关于积极稳妥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l/ms/687138.html∙关于认真解决当前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纠纷的通/l/ms/687137.html∙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办法/l/ms/687136.html∙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l/ms/687135.html∙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l/ms/687134.html∙吉林省赃物罚没物纠纷财物估价管理办法/l/ms/687133.html∙烟台市将推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制度6类复议案可调/l/ms/687132.html∙关于印发衢州市市本级社区建设实施办法的通/l/ms/687131.html∙行政复议是否适用调解/l/ms/687130.html∙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l/ms/687129.html∙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l/ms/687128.html∙对和解 /l/ms/687127.html∙关于经济纠纷案件件级别管辖的复函(江西省高级人民法/l/ms/687126.html∙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出/l/ms/687125.html∙巴中市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调解办法/l/ms/687124.html∙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实施/l/ms/687123.html∙纳雍县行政复议调解规定/l/ms/687122.html∙关于修改(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l/ms/687121.html∙关于取消第二批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l/ms/687120.html∙山西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l/ms/687119.html∙行政复议调解机制的实证分析/l/ms/687118.html∙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办法/l/ms/687117.html∙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l/ms/687116.html∙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l/ms/687115.html∙关于印发汉中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l/ms/687114.html∙制定税务行政复议调解办法应明确几个问题/l/ms/687113.html∙广东省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l/ms/687112.html∙广东省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档案管理规定/l/ms/687111.html∙全国部分省市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研讨会综述/l/ms/687110.html∙泰安市河道管理办法/l/ms/687109.html∙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l/ms/687108.html∙论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完善/l/ms/687107.html∙徐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l/ms/687106.html∙关于一九九四年改善城市人民生活十项工作的决定/l/ms/687105.html∙关于广西百色右江民族贸易开发总公司与广/l/ms/687104.html∙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执行力及可诉性/l/ms/687103.html∙关于黑龙江省实施《中华/l/ms/687102.html∙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l/ms/687101.html∙关于印发(2018年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的通/l/ms/687100.html∙辽宁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l/ms/687099.html∙民政部-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基本标准/l/ms/687098.html∙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修正)/l/ms/687097.html∙关于一九九四年改善农村人民生活十项工作的决定/l/ms/687096.html∙浅谈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的计算问题/l/ms/687095.html∙李晶诉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妇幼保健院/l/ms/687094.html∙房屋租赁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审查要点/l/ms/687093.html∙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审查要点有哪六方面/l/ms/687092.html∙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l/ms/687091.html∙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l/ms/687090.html ∙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审核中主体审查的注意事项/l/ms/687089.html∙行政处罚案件核审(一)/l/ms/687088.html∙限制人身自由的特别程序和财物移送/l/ms/687087.html∙商铺租赁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签订前如何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审查 /l/ms/687086.html∙保定律师承办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案/l/ms/687085.html∙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起草与审查过程/l/ms/687084.html∙(行政强制法)实施有关问题研究(上)/l/ms/687083.html∙行政强制的含义 /l/ms/687082.html∙林权纠纷调解仲裁步入法制轨道/l/ms/687081.html∙审查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签订情况保障农民工权益/l/ms/687080.html∙劳动纠纷调解联动机制实施细则/l/ms/687079.html∙客户资信调查表 /l/ms/687078.html∙关于省直机关归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l/ms/687077.html∙关于规范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审查流程的通知/l/ms/687076.html∙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和保管(一)/l/ms/687075.html∙房屋租赁纠纷调解 /l/ms/687074.html∙行政处罚的证据(十六)/l/ms/687073.html∙(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与适用行政处罚的证据(二十八) /l/ms/687072.html ∙经销商资信调查表 /l/ms/687071.html ∙代履行的适用条件 /l/ms/687070.html ∙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纠/l/ms/687069.html∙从一则案例看财产保全中解除冻结的非法定条件/l/ms/687068.html∙审查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不严担责赔偿/l/ms/687067.html∙福建漳州建立医患纠纷调解中心/l/ms/687066.html∙金融纠纷调解最多赔50万/l/ms/687065.html∙旅游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l/ms/687064.html∙行政强制设定中的公众参与/l/ms/687063.html∙行政处罚的决定(九)/l/ms/687062.html∙个人信用状况超八成人不了解/l/ms/687061.html∙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和保管(二)/l/ms/687060.html∙行政处罚的证据(十九)/l/ms/687059.html∙集体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审查备案与劳动争议仲裁/l/ms/687058.html∙跟单员订单审查流程/l/ms/687057.html∙浅析涉外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审查事项/l/ms/687056.html∙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八)/l/ms/687055.html∙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审核决策审查过程及注意事项/l/ms/687054.html∙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构建信用监管体系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l/ms/687053.html∙工程建设施工流程 /l/ms/687052.html ∙浙江温州贝贝胶鞋有限公司与江苏贝贝集团公司侵犯商标权/l/ms/687051.html∙八部门启动第二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l/ms/687050.html∙行政处罚罚款的当场收缴(一)/l/ms/687049.html∙如何对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合法性审查/l/ms/687048.html∙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l/ms/687047.html∙关于新(商标法)法定赔偿额的规定/l/ms/687046.html∙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履行地如何进行审查起诉/l/ms/687045.html∙原告柑橘树颗粒无收本案被告如何担责/l/ms/687044.html∙关于个人征信的有关问题解析/l/ms/687043.html∙律师口中审查商务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的13个要点/l/ms/687042.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