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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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4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4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2004年3月25日国税函[2004]4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完善纳税服务体系,改善税收征管环境,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税法宣传的重要意义,把税法宣传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把大力宣传和普及税法知识、不断提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途径、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宣传,取得了明显成效,促使个人所得税征管逐渐加强,调节收入分配力度不断加大,收入持续大幅增加。

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历史仍然很短,许多公民和单位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义、目的、税法精神和具体政策规定不太了解或理解有偏差,导致部分纳税人、单位依法履行纳税和扣缴税义务的自觉性不高,税款流失严重,削弱了个人所得税的积极作用。

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

个人所得税征管面向全体公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分外籍人员,直接涉及个人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

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意义、目的、税法精神、政策规定被全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所掌握尤其重要,这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必要前提,也是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专用发票的通知 2004年4月15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及适用文书》 2004年7月22日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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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运输业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9月14日
鲁地税函[2004]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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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标题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发文日期 1989年5月22日 文号 (89)鲁税三字40号 鲁税三[1989]98号 鲁税三[1990]8号 鲁税三[1990]36号 鲁税三字[1992]109号 鲁税三[1994]15号 鲁税二[1994]40号 鲁地税所字[1995]113号 鲁地税地字[1996]第5号 鲁地税所字[1996]130号 (96)鲁地税二函字2号 鲁地税三字[1997]第10号 鲁地税三字[1997]第21号 鲁地税三字[1998]第14号 鲁地税二字[1998]第174号 鲁地税发[2000]158号 鲁地税发[2000]171号 鲁地税发[2001]6号 鲁地税发[2001]53号 鲁地税函[2001]259号 鲁地税函[2001]282号 鲁地税函[2001]336号 鲁地税函[2002]25号 鲁地税函[2002]204号 鲁地税函[2003]61号 鲁地税函[2003]194号 鲁地税函[2003]220号 鲁地税发[2003]124号 鲁地税发[2004]33号 鲁地税函[2004]72号 鲁地税发[2004]64号 失效或废止条款 第一条第三款废止;第四条被鲁税三[1990]119号修改;第五 条第九款废止 第三条失效 第一条失效 第一条第二款废止 除《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继续使用外,其它条款被鲁 地税函[2004]153号废止 第二条失效 第五、六、七、八(一)、九、十二、十三条失效 第一条失效 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废止 正文中费用扣除标准内容失效 第一条失效 第四条(一)2;第四条(二)3、8、10、13废止 第五条第(四)款废止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废止 第五条中“单位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向个人发放的住 房补贴,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 所得税”内容废止 发票票样改变 第一条、第二条失效 发票票样改变 附件部分条款失效 发票票样改变 第二、四、五条有关营业税规定废止;企业所得税规定废止 发票票样改变 发票票样改变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章废止 发票票样改变 发票票样改变 发票票样改变 第四条、第七条、第二十二条、附件2废止 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 十一条废止 发票票样改变 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之三、之四、之五、之七、之八废止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 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山东省xx市 通用定额发票》、《山东省xx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 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通用发票 》”(卷式、平张)发票票样改变 发票票样改变 第一条“由省地税局采用无碳水印纸统一印制”废止 “专用发票”发票票样改变。“专用定额发票”发票票样改 变 第十条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5〕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5〕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5〕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62号文件全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5〕1号)要求,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范围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是2014年12月1日前在国家统一规定之外出台的目前仍在执行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主要包括:(一)税收收入优惠政策。

包括在国家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之外自行出台的税收减免或缓征政策;按照企业(管理者)缴纳税收情况实行的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补政策;在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中,越权规定的税收减免或缓征政策等。

(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

包括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或者通过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补贴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政策;按照企业缴纳港口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政府性基金收入情况,实行的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补政策;按照企业缴纳海域使用金、排污费等非税收入情况,实行的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补政策;在国家、省规定权限之外,自行出台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减免或缓征政策等。

(三)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有关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有关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有关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10.08•【文号】银传[1999]54号•【施行日期】1999.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税收征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有关办法的通知(银传[1999]54号)中国人民银行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重庆营业管理部,邮政储蓄汇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根据中华全国国务院令第272号的决定,从1999年11月1日开始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187号)三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落实。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收到本文后,应立即将国家税务总局的三个文件转发至所辖人民银行各支行、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邮政储蓄部门、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收到本文后,应立即组织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特别是城乡信用社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督促各储蓄机构按时做好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的各项柜台操作准备,及时处理准备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监督各储蓄机构按时实施。

三、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部门应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的规定,由主管领导负责,周密布置储蓄网点的各项操作工作,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反映并共同解决开征利息税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此项政策按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2002年1月24日国税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现将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问题明确如下:一、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颁布时间:2003-7-11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企业所得税各地政策大盘点——之“行”篇

企业所得税各地政策大盘点——之“行”篇

企业所得税各地政策大盘点——之“行”篇(2012-05-23 10:41:29)转载▼分类:资深老师总结的税务资料标签:税务会计师陕西税务会计师教育衣、食、住、行、玩企业所得税各地政策大盘点——之“行”篇一、交通费1、外部人员的交通费(一)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外部人员的交通费用能否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负担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客户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如果符合业务招待费范畴的,相关支出可以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青国税发[2010]9号[利威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发文日期:2010-05-052、报销的交通费问: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作为福利费支出处理,税务机关对于这部分补贴,是否要求是按月发放的货币性福利,若为报销形式,或者企业直接租房而提供给职工住宿,是否可以同样视为补贴,计入福利费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列入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内容。

因此企业以货币形式和向职工提供住房供其居住等非货币形式的支出应列入职工福利费的内容,不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利威2] 发文日期:2011年1月(一)辽宁的规定(辽地税发〔2010〕3号)(辽地税函〔2009〕27号)职工报销的交通费在管理费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互联网站“在线访谈”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函[2011]2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互联网站“在线访谈”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函[2011]2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互联网站“在线访谈”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互联网站“在线访谈”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函〔2011〕21号)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互联网站“在线访谈”应用管理的通知》(青国税函〔2009〕84号)的规定和市局领导的工作要求,现将2011年互联网站“在线访谈”工作安排及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统一安排市局在互联网站原则上每两周开展一次“在线访谈”,由市局领导和基层局、直属局、部分业务处室的负责人与纳税人通过互联网进行直接交流,具体时间安排如下:时间(周二,14:30-15:30)访谈单位和部门访谈嘉宾3月1日纳税服务处杨思源3月15日市南国税局王钟明3月29日市北国税局王春义4月8日市局市局领导4月12日四方国税局姜仕竹4月19日李沧国税局郭洪源4月26日所得税处赵德倍5月10日崂山国税局王忠庆5月24日城阳国税局周发波6月14日开发区国税局徐青6月28日保税区国税局崔华善7月12日高新区国税局徐东7月26日即墨国税局王少宇8月9日胶州国税局马典祥8月23日胶南国税局于波9月6日平度国税局王恩海9月20日莱西国税局王瑞业10月11日稽查局张青10月25日车购税分局鞠培玉11月8日进出口税收处刘建永11月22日征管科技处隋焕新12月6日政策法规处张晶12月13日货物劳务税处杨红12月20日国际税务处林国勇“在线访谈”的主题由访谈单位自定并提前一周以上通过多种方式对外宣传。

加强宣传市局确定统一安排的访谈日程,通过互联网站首页和其他大众媒体进行宣传,并为基层办税服务厅制作统一的宣传展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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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标 签】减免税政策
【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青国税发﹝2007﹞124号
【发文日期】2007-08-07
【实施时间】2007-08-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为全面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后扣缴报告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7〕8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的精神,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的有关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深刻领会利息税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

为切实组织好本次利息税减征工作,市局决定成立由任红总会计师为组长,所得税处、法规处、征管处、计统处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利息税减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所得税处,具体负责减征工作的宣传培训、组织协调和问题处理等事项。

各基层局也应相应成立专门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利息税减征工作的有关事宜。

二、迅速行动,认真学习,准确掌握利息税政策调整的计算方法。

各基层局应在接到市局通知后,迅速行动起来,尽快组织税务干部和扣缴义务人认真学习利息税政策调整的有关规定,吃透文件精神,掌握税率调整的具体计算和操作方法,特别要注意跨利息税政策调整实施时点的利息税的计算和操作方法。

另外,为使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理解相关政策,宣传减税给储户所带来的利益和好处,总局专门印发了《致广大储户朋友的一封信》,各基层局要及时安排张贴在各金融机构的储蓄网点和本局办税服务厅内,并通过大屏幕滚动播出、印制宣传单、召开扣缴义务人政策会等多种渠道和途径,宣传利息税减征政策,确保8月15日该项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主动协调,密切配合,及时督促金融机构做好扣缴利息税业务软件的修改。

本次利息税减征政策的贯彻落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扣缴义务人的关系重大。

为督促、协助金融机构提前做好利息税减征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基层局应在8月10日前到每一户扣缴义务人处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扣缴利息税业务软件的修改、调试以及试运行工作,及时解决试运行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并且帮助金融机构加强对其储蓄网点营业员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政策调整前后利息税的计算和软件操作,尤其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技术力量比较薄弱的金融机构,要作为服务和工作的重点,时刻关注其软件修改的进度和利息税税减征工作的开展情况,出现问题及时协商有关部门解决,难以解决的及时报市局共同研究处理。

四、加强分析,做好测算,全面了解利息税政策调整的减收形势。

各基层局要加强本次利息税政策调整影响储蓄存款余额和利息税收入情况的分析,并在8月20日前将分析结果、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社会、金融机构、纳税人等方面对利息税政策调整的反映等,以报告的形式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五、关于政策调整后利息税的扣缴申报
本次利息税政策调整后涉及分段计算适用不同税率的纳税申报问题,按照《通知》的规定,采用“一率一表”的形式填报,综合征管软件V2.0录入时采用增加申报的形式录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后扣缴报告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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