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
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9.06.21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施行日期】2019.06.2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1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六条中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修改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二、将第四十七条中的“吊销”修改为“撤销”。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
的驾驶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考核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考核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02.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考核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2011年2月28日)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考核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结合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负责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考核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核员)。
第三条考核员分为理论考试考核员和专业知识应用能力考核考核员。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考核员队伍建设的指导工作,具体工作由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评价中心)承担。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考核员队伍建设的指导工作,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考核员的培训组织、监督和检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本地区考核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担任理论考试考核员的条件:(一)熟悉有关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安全生产等知识;(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四)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第六条担任专业知识应用能力考核考核员除应当满足第五条要求外,还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在3年内无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第七条拟担任考核员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考核员申请表》(见附件1),经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汇总后,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八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本地区考核员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发放考核员证书和胸卡。
第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本地区获得考核员证书人员信息报评价中心,纳入全国考核员数据库。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道路运输驾驶员信用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道路运输驾驶员信用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12.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道路运输驾驶员信用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决策部署,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我司组织对《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8〕28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道路运输驾驶员信用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道路运输驾驶员信用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cn3.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综合处(100736)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30日。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2021年12月31日附件1道路运输驾驶员信用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动态管理,推进道路运输驾驶员信用体系建设,引导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经营,诚实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信用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考核,是指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信用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诚实信用,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信息化方式组织开展道路运输驾驶员信用考核,推动道路运输驾驶员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电子证件应用,实现“电子建档、数据互联、系统归集、自动评价”。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水平, 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 ,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包括与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的港口企业、航运企业、代理企业等)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从业资格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前款所称从业资格包括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从业资格。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指导、监督全国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考试大纲和题库、制定考试及继续教育工作规范和程序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负责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培训、考试和从业资格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实行考培分离、分级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安排安全生产培训经费,建立健全培训管理档案和制度,依法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技能,熟悉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第六条从事危险货物储存的港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题库、考试及继续教育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12.14•【文号】交办运〔2020〕66号•【施行日期】2020.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以下简称《意见》)的部署要求,推动取消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方便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就业、择业,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培训机构,及时公开信息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规和《意见》规定,指导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其中一种及以上车型培训条件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采取有效措施,提升道路货物运输从业知识培训能力,有序开展相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要通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系统、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以及有关政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具备培训条件的相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地址、培训规模、报名方式、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优化培训内容,减轻学员负担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全面修订前,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督促和指导相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新制定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以下简称《货运教学大纲》,见附件)开展培训,推动实现学员“一次报名、一次培训、一次考核”,避免培训内容交叉重复,切实减轻学员负担。
关于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换证补证的公告(2020)

关于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换证补证的公告(2020)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经市政府同意,自6月8日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可在本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办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换证补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一、服务事项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发、补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换发、补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换发、补发。
二、办理条件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驾驶证及两寸免冠彩色照片就近办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即证件有效期届满超过180日、未按期进行继续教育。
三、办理地点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岛196、197窗口电话(略)肃宁县政务服务中心西区二楼11号窗口电话(略)献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城建交通科电话(略)海兴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5号窗口电话(略)南皮县行政审批局审批一室电话(略)沧县行政审批局3楼交通运政C02号窗口电话(略)孟村县行政审批局二楼交通事项窗口电话(略)吴桥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西区7号窗口电话(略)东光县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B区电话(略)青县行政审批局审批三组从业资格证换补窗口电话(略)盐山县行政审批局二楼补换从业资格证窗口电话(略)河间市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专区综合受理4窗口电话(略)任丘市行政审批局南厅综合受理窗口8号电话(略)渤海新区行政审批局二楼建设交通科电话(略)泊头市行政审批局城建交通科电话(略)黄骅市行政审批局二楼交通市政科窗口电话(略)沧州市行政审批局2020年6月2日(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执行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
第二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换证流程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换证流程一、办理准备:1.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
2.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换证时,须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
二、健康检查:1. 办理换证时,应持资格证和身份证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补充医学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进行换证程序;2. 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补充健康检查项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高血压、肝肾功能、血糖、意识、心、肺、肢体运动功能及高空作业能力等,检查结果一经书写,不得重复使用;三、提交申请:1.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携带有效的身份证、健康证明书及有效的资格证至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换证;2. 携带上述资料及相关材料后交给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供检验;五、演示考核:1. 进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换证时,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培训和面试考核;2. 演示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能测试、知识考试、行为表现及安全讲解等;3.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演示考核中的技能表现和知识测试失败,将被当场取消证书发放资格;六、办理准备:1. 道路运输从业者,应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准备好相关收费;2.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出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给领用者,并登记记录;七、换证申领之后:1. 道路运输从业者在拿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后,应及时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将换证记录的复印件保存;2. 道路运输从业者在使用资格证行使道路运输从业权限时,应随身携带有效的本人身份证,确保资格证有效;3. 道路运输从业者应及时关注资格证的有效期,过期换发前应及时办理换证手续;4. 从业者将资格证妥善保管,凡经损坏或遗失的,应及时办理补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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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工作,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换发和补发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件),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从业资格证件的统一印制和编号。
具体工作由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负责。
设区的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内容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当年身体健康证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培训证明,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考试试卷(未使用无纸化考试的),考试成绩单,从业资格证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诚信考核记录,继续教育证明。
实行从业资格电子档案的,应当同时保存纸质档案。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数据库,使用全国统一的管理软件核发从业资格证件,并逐步采用电子存取和防伪技术,确保信息实施输入、输出和存储。
第六条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填写《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式样见附件)。
申请人在申请从业资格证件换发之前,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按要求参加相应的诚信考核并签注诚信考核等级。
受理机关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申请予以办理。
第七条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证件补发申请,并填写《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
受理机关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补发申请予以办理。
第八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及从业资格管理档案转出手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户籍迁入地或现居住地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原发证机关核发的从业资格证等材料。
第九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在原发证机关变更手续办结后,持其出具的从业资格证件转出证明,于30日内移交至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