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7.29
【实施日期】2010.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
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纪检监察室,广西工程咨询中心(广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已经委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增加政府投资项目的透明度,加大公众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发改投资[2005]20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示”是指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决策前,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开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有关内容,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
本条所指的“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
南宁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

南宁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2017年部门决算(汇总)目录第一部分:南宁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概况一、主要职能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第二部分:南宁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2017年部门决算报表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表二:收入决算表表三:支出决算表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第三部分:南宁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二、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三、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四、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2—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南宁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概况一、主要职能1.南宁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根据南府办〔2014〕96号文件精神,南宁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组织研究、制定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重大政策和运行机制,拟订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指导、协调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承担重点项目建设协调例会具体工作;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统计分析,组织开展重点项目建设督查。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
2.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服务中心根据南编〔2013〕51号文件精神,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服务中心为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管理的相当正科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为:承担轨道交通建设前期调查立项、征地拆迁、管道迁移等协调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轨道交通建设的进度督查和应急抢险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南宁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服务中心—3—第二部分:南宁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2017年部门决算报表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4—表二:收入决算表单位:万元—5——6—表三:支出决算表—7——8—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9—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10—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11—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12—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注:南宁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13—第三部分:南宁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一)本部门2017年度总收入724.0万元,其中本年收入724.0万元,较2016年度决算数增加185.4万元,增长34.42%。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6•【字号】南府发[2009]86号•【施行日期】2009.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9〕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行为,明确参建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市政设施是指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污水处理、桥梁、隧道、照明等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特许经营项目除外)的竣工移交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和城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范围负责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其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接管相应的市政设施并参与移交工作。
开发区负责辖区范围内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
污水处理设施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工作。
第五条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移交:(一)项目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和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整改,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维修条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8•【字号】南府发[2004]119号•【施行日期】2004.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1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12月28日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城市化进程,建设国际性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中村”的改制和改造所涉及规划、国土、建设、房产、市政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保留农村管理体制,使用集体土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
第四条“城中村”的改造范围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包括申请改造和征地改造两种方式。
申请改造是指在实施“城中村”综合改革过程中,经“城中村”村民会议或原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的股东大会同意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提出“城中村”改造申请,按本规定的要求得到批准后,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改制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直接实施改造,也可委托合作者实施改造,但涉及经营性土地的,必须公开招标(或挂牌、拍卖)。
征地改造是指将依法征用的“城中村”土地地块,通过公开招标(或挂牌、拍卖)确定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并进行改造。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因地制宜、一村一案、统筹规划、民改公助、配套建设的原则。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24日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制,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按照“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面监管”的机制运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行政府主管、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交易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管委)行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中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决策权,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和解决公共资源交易有关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监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市监管委的日常工作;(二)负责相关法规规章的草拟和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政策性建议;(三)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和专家库的综合监督管理;(四)会同相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业务进行指导,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快速落地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快速落地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4•【字号】南府办[2014]64号•【施行日期】2014.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快速落地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办〔2014〕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推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快速落地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8月4日南宁市推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快速落地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南宁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奋力提升南宁首位度的决定》,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升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服务水平,加快推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奋力提升南宁市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首位度,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建立健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从对接洽谈到落地全程各阶段的跟踪服务制度,完善有利于推动项目落地的各项扶持政策,明确推进工作环节和流程,全面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着力协调解决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落地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力争在最快时间内落实项目落地建设条件,保障项目快速落地并开工建设,促进招大引强取得更大成果。
二、工作机构为加强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南宁市推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快速落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市长常务副组长:分管招商工作的副市长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投资促进局局长成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市财政局局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市规划管理局局长市商务局局长市地税局局长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市级层面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核准;研究和协调解决影响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正文:----------------------------------------------------------------------------------------------------------------------------------------------------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6年9月26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1997年8月5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根据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决定》的决定修正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南宁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南宁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不另划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芳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根据《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城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承担市政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
第四条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市政设施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九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按照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的有关规定将市政设施的各个单位工程向相应的管理部门分别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市政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责任自工程项目移交之日起由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另有特殊约定的,从约定。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的具体规定,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竣工后尚未移交给相应管理部门的市政设施,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可以约定保修期限的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保修期限,但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竣工验收合格但存在要求整改事项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参照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整改事项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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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2〕74 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现将《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28日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以下统称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选定的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重点办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建设的综合管理,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重大项目的建设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提出全市年度重大项目计划。
第五条市工信、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城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文化、卫生、审计、体育、地震、安监、旅游、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项目的相关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大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重大项目推进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内重大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内的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重大项目建设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项目确定第七条重大项目主要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和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中选择:(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二)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重大项目。
(三)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
(四)农林水利重大项目。
(五)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六)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重大项目。
(七)保障和改善民生重大项目。
(八)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八条属于第七条规定的重大项目范围,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成为重大项目:(一)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政策。
(二)符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三)项目总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具体标准依据每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
其中:重大基础设施、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农林水利等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应在10000万元以上;社会公益、节能减排、生态环保、民生等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应在3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重大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确定:(一)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属投资公司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编制各自重大项目建设计划,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下一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的申请。
(二)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提出全市年度重大项目建设实施建议方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经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实施。
第十条市级重大项目分为新开工、续建、投产和前期四类项目进行管理。
(一)新开工重大项目是指前期工作基本完成、能确保年内开工的项目。
(二)续建重大项目是指已开工、年内继续建设但尚未具备竣工投产条件的项目。
(三)竣工投产重大项目是指计划年内竣工投产的项目。
(四)前期重大项目是指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年内尚未达到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十一条申报新开工重大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业主落实;(二)项目建设资金落实;(三)完成立项(备案或核准)、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或土地审批)等主要环节审批手续,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占用林地、水土保持等审批手续正在开展,其他审批手续齐备或正在开展。
(四)开工进度计划安排明确,开工时间已确定。
第十二条申报新开工重大项目时,需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一)申请列入重大项目的申请报告;(二)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三)项目资本金或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文本和项目建设情况简要说明;(五)项目业主情况;(六)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申报前期重大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业主落实或项目前期工作已有明确的责任单位;(二)项目前期工作已启动,且工作进度安排和目标任务明确。
第十四条申报前期重大项目时,需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一)申请列入重大项目的申请报告;(二)投资协议或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三)项目建设情况简要说明;(四)项目业主情况;(五)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建立重大项目滚动管理制度。
市发改委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度,每年年中研究提出年度重大项目滚动调整方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建立重大项目储备制度。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每年组织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储备一批对全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带动力强的项目,纳入南宁投资项目信息库进行储备,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在编制年度重大项目实施方案或滚动调整计划时优先纳入。
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十七条重大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责任制,切实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的前期审批、土地征收、建筑物拆迁等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要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市工信、城乡建设、交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教育、卫生、水利等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职能,积极做好相关重大项目的前期指导、建设推进及跟踪督促等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全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开辟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尽量简化重大项目审批程序,优先快速完成重大项目的立项(备案、核准)、规划选址、用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林地征用、水土保持、抗震评估、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方面审批和许可工作。
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中心要建立和完善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审批机制,创新及改进审批方式,切实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前期工作周期。
第二十一条市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重大项目用地、占用林地专项指标,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用地、占用林地,并依法做好用地、占用林地报批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全市各级各部门在争取中央、自治区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时,要倾斜支持重大项目申报。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每年从市本级预算内投资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优先用于补助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全市各有关部门要主动联系和服务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做好重大项目的融资推介、治安稳定、土地征收、消防监督等工作,并在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面优先保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
第二十四条重大项目享有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要缴纳的有关费用,应按照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设收费科目。
第二十五条各级新闻媒体应积极宣传重大项目建设的成就,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二十六条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实行责任制度。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项目业主主要负责人为相关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各级部门必须做好行政审批、督促指导、征地拆迁、资金落实等服务工作;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力量,具体开展重大项目前期、筹融资、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建立重大项目建设进度目标责任制。
项目业主要制定项目年度投资目标、开竣工计划和主要工程形象进度计划,经市发改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下达执行。
各责任单位要采取非常措施,全力以赴推进,确保项目进度按计划完成。
第二十八条建立重大项目部门联席协调会议制度。
市重点办、政务服务中心及发展改革委负责定期召集市直有关部门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推进中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九条建立重大项目信息月报及通报制度。
各县(区)、开发区相关审批职能部门或项目业主须按要求在每月2日前在南宁市投资项目信息库系统中填报或更新上月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有关信息。
市发展改革委对重大项目月度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于每月中旬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上月重大项目运行情况,并向全市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十条建立重大项目督查督办制度。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每季度对全市重大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对推进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及时下达督办文件,要求整改。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全市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不定期对重大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直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本行业的重大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建立重大项目约谈制度。
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对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严重影响重大项目顺利实施,造成项目建设目标任务难以完成的责任单位或项目业主进行约谈。
约谈后在规定期限内对有关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实施约谈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对其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项目建设要全面遵守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三十三条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专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属于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应依法接受审计和稽察,项目业主要及时组织对建成项目的竣工验收,市发展改革委应会同有关部门选择部分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项目业主应按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的有关规定,主动公开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第五章考核奖惩第三十六条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推进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工作及成效,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范畴。
第三十七条建立全市重大项目考核奖励制度。
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年度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和推进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重大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重点办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不再将该项目列入年度重大项目计划:(一)因项目业主原因,新开工项目超过计划开工时间一年以上仍无法开工的;(二)因项目业主原因,项目缓建一年以上或终止建设的;(三)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未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五)违反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