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政治力学
力学课程思政

力学课程思政
大约在四十多年以前,我国走出了一段漫长而艰苦的历程,并遵循一种新的发展理念,即“科学发展观”。
在新的发展理念的指引下,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空前的成就,我国也成为世界上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
因此,肩负着社会发展的责任,我国教育体系日益受到重视。
力学是一门涵盖物理、数学和工程技术研究的重要学科,是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的基础,也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源泉。
在近几年的调查中发现,力学课程在高校教育中的位置比以往有所下降,这是由于力学课程的教学方式已经落后了,无法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
为了改善力学课程的教学方式,笔者建议重视力学课程的思政教学,即将认识政治作为力学课程教学的重要内容,以激发学生学习和研究力学的热情。
首先,学校应加强力学课程思想教育,把认识政治作为力学课程的重要内容,引导学生利用力学原理认识政治,探讨政治问题,以提高学生对当前政治形势的理解。
其次,学校要加强力学课程与社会实践结合的教学,组织学生通过参与社会实践,运用力学知识,认识政治、实现自身的发展,帮助社会发展。
此外,学校也应开展形象认识政治的活动,让学生体验政治知识,在动态的当代政治活动中尽可能地发展自身的政治理解能力。
最后,学校还应加强力学课程与人文学科的紧密联系,鼓励学生将力学原理应用到人文领域,探索力学和政治、文化及经济等社会关
系之间的内在联系,以提高学生对政治等社会问题的理解能力。
综上所述,要促进力学课程的发展,学校要把认识政治作为力学课程的核心内容,以激发学生学习和研究力学的热情,使力学课程与社会实践紧密结合,使学生在动态的当代政治活动中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理解能力,更好地反映社会实践和发展对力学的发展实际需求。
工程力学课程思政

工程力学课程思政工程力学作为一门工科基础课程,不仅仅是传授学生关于物体静力学和动力学的知识,更重要的是通过学习工程力学,培养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探讨工程力学课程如何思政。
工程力学课程能够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在学习工程力学的过程中,学生需要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实际工程问题。
通过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学生能够培养出严谨的逻辑思维和科学的实践能力。
这些能力不仅能够帮助学生在工程领域取得成就,也能够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使他们在面对复杂的社会问题时能够提出新的解决方案。
工程力学课程能够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
在工程领域,一个项目往往需要多个专业的人员协同工作。
而工程力学作为工程领域的基础课程,强调的是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
在工程力学实验中,学生需要与同学合作完成实验任务,并且需要准确地记录实验数据和分析结果。
通过这样的实践,学生能够培养出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学会与他人沟通和协作,能够更好地适应未来工作中的团队合作环境。
第三,工程力学课程能够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和职业道德。
工程师作为社会的建设者和服务者,他们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至关重要。
在工程力学课程中,学生需要学习和遵守相关的工程伦理和规范。
他们需要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对社会和环境负责。
通过学习工程力学,学生能够培养出正确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使他们成为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工程师。
工程力学课程能够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批判思维能力。
工程力学作为一门基础科学课程,强调的是学生的科学精神和批判思维能力。
在学习工程力学的过程中,学生需要理解和应用物理学和数学的知识,进行科学推理和分析。
他们需要学会怀疑和质疑,追求真理和创新。
通过学习工程力学,学生能够培养出科学精神和批判思维能力,使他们在面对各种问题时能够理性思考和独立判断。
工程力学课程不仅仅是一门普通的工科基础课程,更重要的是通过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团队合作精神、责任感和职业道德以及科学精神和批判思维能力,使其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积厚成势中国司法的制度逻辑

积厚成势中国司法的制度逻辑中国司法的制度逻辑可概括为“积厚成势”,即在长期的发展中,不断积累经验和深化,逐渐形成完善的司法制度。
首先,中国司法制度的形成和演变可以追溯到古代。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依据孔子思想中的“父母官”与“父母法”,即官员应该像父母一样关心人民,并用公正的法律保护人民的权益。
这种思想为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中国历史的演进过程中,司法制度出现了许多变革。
例如,唐朝时期的“开元律”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法典之一,为后来的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明清两代的科举制度则增强了司法官员的专业素养,提高了司法效率。
这些历史性的变革对于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和演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现代中国的司法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
中国共产党推崇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机关”是现代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包括推行社会主义法治,建立法庭制度,实行审判监督制度等。
这些为中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司法制度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
中国政府将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作为重要目标,并逐步加强了法官的独立性和审判的公正性。
另外,中国还加强了司法透明度,推进了司法公开,增加了人民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和参与。
这些努力保证了法律的平等适用和司法的公正性。
同时,中国还注重司法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的提高。
中国的法学院校和司法培训机构为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员提供全面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了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司法能力。
这为中国司法制度的高效和稳定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最后,中国司法制度还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的司法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
通过与国际知名法学机构的合作,中国能够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司法制度和经验,进一步提高自身司法制度的水平和质量。
综上所述,中国司法制度的制度逻辑是“积厚成势”。
在长期的发展中,中国不断积累经验,进行创新,逐渐形成完善的司法制度。
物理思想政治理论知识总结

物理思想政治理论知识总结物理思想政治理论知识总结物理思想在政治理论方面的应用,是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它借鉴了物理学的方法和原理,用以解释和推导政治现象和政策,为政治学提供了一种新的分析工具和理论基础。
首先,物理思想在政治理论中强调系统性和动力学。
物理学强调研究对象的整体性和相互关系,政治学也应该关注政治系统的动态变化和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
例如,政府、选民、利益集团等各个参与者在政治中的互动和博弈,可以通过物理思想中的系统动力学来进行分析。
这使得我们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政治系统的运作规律和变化趋势。
其次,物理思想在政治理论中注重因果关系和分析方法。
物理学通过实验和观察来研究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政治学也可以借鉴这种方法来研究政治现象。
通过控制变量和对比分析等方法,可以找到政治中的因果关系,从而更准确地推导和预测政策的结果。
物理思想的分析方法也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政治事件和决策的背后逻辑。
此外,物理思想在政治理论中还强调复杂性和非线性。
物理学研究的很多系统都是复杂的,其行为往往呈现出非线性特点,政治系统也是如此。
政治决策涉及到多个参与者和多个因素的相互作用,因此政治学的分析也需要考虑到这种复杂性和非线性。
物理思想中的复杂系统理论和混沌理论为政治学提供了一种新的研究视角和方法。
最后,物理思想在政治理论中强调整体性和统一性。
物理学追求一种普适的理论框架,试图解释和统一各种现象和规律。
同样地,政治学也应该追求理论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将各个政治理论和观点整合起来,形成一个更完善的体系。
物理思想中的统一场论和弦理论等为政治学提供了一种新的统一的思维方式。
总之,物理思想在政治理论中的应用,为政治学提供了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和分析工具。
它强调系统性和动力学、因果关系和分析方法、复杂性和非线性,以及整体性和统一性。
这些特点使得物理思想在政治理论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政治现象和政策,并提供新的理论基础和研究方法。
坚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坚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者:慕平来源:《前线》2014年第11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公正司法的重大意义,就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
结合司法工作实际,笔者就如何理解公正司法谈几点思考和体会。
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关系司法公正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也对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保障作用。
首先,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
社会公平正义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经济领域的公平包括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平等、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收入分配制度的公平合理等;社会领域的公平包括就业平等、教育平等、社会保障平等;民主政治领域的公平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平等、公民平等参与公共事务等。
司法公正是民主政治领域的公平,主要体现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没有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正义是不完整的。
其次,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亚里士多德曾经把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两种形态。
分配正义主要解决的是如何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和责任的问题。
矫正正义则是指当分配正义的规则被违反后,对被侵害的权利和利益进行弥补的恢复性正义。
司法所承担的就是实现矫正正义的职能。
司法审判在权力行使上具有独立性,在纠纷解决上具有终局性,在法律实施上具有强制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司法对于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一定意义上讲,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再次,司法公正对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引领作用。
司法不仅能够在个案中实现矫正正义,而且能够通过案件的处理,发挥价值评判、强制规范、教育引导等功能,特别是信息化时代的司法公开,裁判结果传播得更加迅速广泛,这使司法裁判蕴含的价值观更容易广为人知,更有利于引导和影响公民的行为方式,从而对社会公平正义发挥引领作用。
从工程案例引申课程思政的力学课程

2023年1月第2期Jan. 2023No.2教育教学论坛EDUCATION AND TEACHING FORUM从工程案例引申课程思政的力学课程改革与实践李 宁,倪君辉,陈希良,尹诚刚(台州学院 航空工程学院,浙江 台州 318000)[摘 要] 针对力学课程理论性强、与工程实际割裂且趣味不足的问题,提出让知识点贯穿工程案例教学,以工程案例中的思政内涵的“一知识、一案例、一思政”力学教学新方法。
构建了家国情怀、人格修养、工匠精神和国际视野四大力学价值典范标准,并从课前打造工程案例思政力学线上平台、课中采用“一知识、一案例、一思政”进行课堂精讲、课后构建多维度力学课程思政拓展体系三方面阐述专业教学与思政教育同向同行的方法。
该实施方式对力学类课程教学方法和课程思政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 力学;工程案例;课程思政[基金项目] 2021年度浙江省课程思政教学研究项目“从工程案例引申课程思政的力学课程改革”(225);2022年度台州学院教材研究专项课题“从工程案例引申课程思政的工程力学思政云教材开发研究”(20)[作者简介] 李 宁(1986—),女,陕西咸阳人,工学博士,台州学院航空工程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基础力学教学与智能汽车节能驾驶研究。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9324(2023)02-0073-04 [收稿日期] 2022-02-202016年4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致清华大学建校105周年贺信中提出“要坚持正确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服务国家、坚持改革创新,广育祖国和人民需要的各类人才”[1]后,习近平总书记分别于2017在中国人民大学、2018年在北京大学、2019年在南开大学、2020年在哈尔滨工业大学、2021年在厦门大学所致贺信(座谈会)上连续提到了高校立德树人的重要性。
青少年阶段是人生的“拔节孕穗期”,这一时期心智逐渐健全,思维进入最活跃状态,最需要精心引导和栽培[2]。
物理学解析政治系统的基本规律

物理学解析政治系统的基本规律在当代社会中,政治系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影响着国家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以及人民的福祉。
然而,要深入理解政治系统的运行机制并预测其发展趋势并非易事。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如何利用物理学的思维方式来解析政治系统的基本规律。
1. 动力学与政治系统物理学中的动力学研究物体在力的作用下的运动规律。
同样地,政治系统也是由各种力量相互作用所构成的复杂系统。
我们可以将不同的政治势力视为物理学中的力,它们的作用和相互之间的关系决定着政治系统的运行。
考虑一个简单的例子,一个国家的政治系统中的力量可能包括政府、反对派、经济利益集团等。
它们的相互作用会导致政治系统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国家的政策制定和社会发展。
通过应用物理学的动力学理论,我们可以分析和预测这些政治力量之间的相互作用,并揭示其中的规律。
2. 互动与网络理论在物理学中,网络理论研究的是事物之间的关联和相互作用。
政治系统中的各个力量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复杂的网络。
通过研究这个网络,我们可以揭示政治系统中的权力结构、信息传播和意识形态传播的规律。
网络理论提供了分析政治系统的新视角。
我们可以将政治系统中的各个力量看作是网络节点,他们之间的关联可以通过边来表示。
通过分析网络的拓扑结构、节点的重要性以及边的权重,我们可以揭示政治系统的层级结构和力量分布情况,从而更好地理解政治系统的运行规律。
3. 统计物理学与政治系统统计物理学是研究大规模系统中的概率和统计现象的学科。
政治系统作为一个具有大量参与者和复杂相互作用的系统,也可以通过统计物理学的方法进行研究。
例如,我们可以利用统计物理学中的概率分布函数来描述人民对政府的支持度和反对度的分布情况。
通过分析这些分布的参数和变化趋势,我们可以理解公众对政治体系的态度以及政府的民意基础,并在一定程度上预测政府的稳定性和未来发展方向。
此外,统计物理学的方法还可以应用于分析选举结果、政策制定过程以及社会运动的发展等政治现象。
力学课程思政

力学课程思政力学课程思政是让学生充分理解力学课程的重要主题,表现在受教育工作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上。
它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增强思想政治意识和思想、政治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努力为建设新中国服务。
实施力学课程思政,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以爱国主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指导,以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师生作为教育者、学习者和朋友相互尊重、信任和支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力学课程的积极性。
力学课程思政的内容要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成长阶段来调整。
学生尚未发展出完整的政治意识,更不能以形式主义的态度来学习,学习有关政治理论的空讲。
教师应该以引导和关怀的态度,激发学生对力学课程的兴趣,让学生通过实践学习,深入体验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从而加强综合素养,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思想意识。
第一,尊重学生的特点,丰富学生的知识和能力,注重学生的实际活动,使学生更好地掌握、理解与力学有关的知识,发展力学素养和技能。
教师要以引导、倾听、评价等方式,给学生以激励和鼓励,使学生参与实践活动,探索力学知识,把学习当成一种乐趣,以此提高学习效果。
第二,以助人为宗旨,激发学生的责任心,帮助学生从实践中发现力学的科学原理,转化为及时行动,把力学课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践生活中,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实用价值。
教师应该鼓励学生的创新思维,培养学生爱国精神,为社会做出贡献,用实际行动来展示感恩和责任。
第三,增强学生的政治意识和思想能力,让学生通过探究、实践和反思,更深入地理解、体验力学,加强认识力学理论和实践的重要性,更好地把力学课程的学习和生活相结合,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实施力学课程思政,必须将思想教育与课程学习结合起来,以提高学生的力学素养,增强学生的思想意识。
一方面要加强力学理论知识的教学,另一方面要提高学生的科学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让学生能够用力学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把学习当成一个自我发展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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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政治力学(上)——民众、媒体、为政者、当事人与司法官的关系分析孙笑侠上传时间:2011-6-12 浏览次数:153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公案司法/民众/媒体/为政者/政治力学内容提要:本文着重考察“公案”这类特定案件的司法过程,从中观察和分析中国司法的政治力学现象。
文章分析了民众、媒体、为政者和司法官四个主体及其相互间的角力关系,分析了民意对司法的影响,分析了司法与媒体的关系。
认为司法与民意、媒体的角力,不能仅仅基于司法独立原则,而应当强调被告公平受审权。
总之,司法的政治力学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司法的政治角力应当加以规制;通过制度设计,有的关系可以回归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不仅会有更好的法律效果,还会有更好的社会效果。
民意法庭是封闭的,而真正的法庭是开放的。
[1]——理查·马屈尽管法律家往往与人民联合起来打击行政权,但法律家与行政权之间的自然亲和力,却远远大于法律家与人民之间的这种亲和力。
[2]——托克维尔大多数案件的审判都属于典型的正常司法活动,但某些少数案件的审判,却是非典型的,因为它轰动全国、影响全社会。
就案件的社会影响力而言,这类少数案件的影响力甚至比多数案件影响力的总和还要大。
这类少数案件原本是很平常的案件,但由于某种特殊因素起作用,在社会上可以迅速演变成公共话题,引起媒体和民众的热烈评判,于是个案就成为公众议论的焦点和热点,我把它称为“公案”[3]。
舆论对此给出了民意上的裁判,人们习惯于把这种情况称为“民意裁判”或“民意法庭”。
本文所研究的司法的政治力学现象,着重考察(但不限于)演变为公案的那类案件。
因为从法院角度来看,多数受干扰的案件是引起公众和舆论关注和议论的“焦点案件”和“热点案件”。
而正是这类案件,恰恰折射出民主与法治的可喜进步和堪忧困境的双重形势。
这就出现了连锁现象:涉及公案的司法过程中,出现了多个角力主体的介入,都基于政治的而非法律的理由参与到司法之中,导致了司法的“政治力学”现象。
一、四个角力的“审判者”在西方所谓“高度曝光案件”(highly publicized cases)中,除案件当事人之外,通常存在着三个主体在发生影响作用,他们都可能单独地或联合地对公案进行“审判”,即民众、媒体和司法官。
但是在中国,还有第四个角力的主体,它就是为政者。
为了把问题分析得清楚一些,我只把对案件当事人产生影响的角力主体进行分析,这四个角力主体分别是民众,新闻传媒,为政者,司法官。
虽然还有一个主体是法律专家[4],但考虑到本文分析的需要,我把这个主体合并入民众之内。
民众、新闻传媒和为政者为什么掺和或参与到个案司法中来呢?这就要从个案演变成公案的过程说起。
究竟是先有公案,还是先有民意裁判,令人迷惑。
但是我们可以很清楚地说,个案之所以引起热议和评判,成为公案,绝不是空穴来风,是因为它具有某种“主题元素”[5],比如贫富关系、权贵身份、道德底线等等。
如果没有个案中所包含的这种“主题元素”,那么,个案是绝不会引起公众和媒体热议的,因而也成为不了公案。
这个“主题元素”吸引了公众、媒体、为政者参与到个案的司法中来。
正是这个“主题元素”,才成为公众、媒体和为政者不同程度地干预司法的合乎“目的正当”的理由。
自从进入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成为“舆情监视器”,网上投射着转型时代的冲突、困顿、无奈和焦虑,有人说,顺着网线可以触摸时代的脉搏与心跳。
可以肯定的是,网络目前已经成为民众通向政治的无形的、非正式的重要通道。
在这样的新条件下,个案很容易演变成“公案”,民意法庭和民意公审也就在此出现了。
民众、媒体等舆论构成了对个案进行审判的架势,这就是所谓的“民意法庭”,又称“舆论法庭”(The court of public opinion),它通过舆论和民意来进行审判,有意或无意地影响司法裁判。
民意法庭一般有两个裁判者,即民众和媒体。
从应然的理论上讲,民意法庭会对陪审团产生影响,但很难对没有陪审团制度的司法活动起影响作用,因为司法机关是独立行使职权的,并且法官的职业习惯往往对民意和舆论抱排斥态度。
民意和舆论即使有影响,也是在法院不知不觉状态下产生的。
但是如果通过为政者,则无庸置疑可以直接干预司法。
他们四方面力量构成的角力关系,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而是政治意义上的。
可以说这是一种“政治力学”问题。
这里的政治力学并不是指通常的政治斗争,而是它们都利用法律或法律的弱点强调自己的意志,对司法施加压力,对案件当事人产生影响。
其中,既存在多种主体角色本位的天然固有的力学关系——静态物体关系,比如固有的职业主义与民主主义的较量;同时,它们又与社会发展和法制改革相联系而产生连锁反应——这种力学关系又是动态的,这种力量强弱可能是阶段性的,因而是可以根据社会发展变化而权衡的。
它们四方面有各自的正当性理由来支持,所以我们一时难以辨别谁对谁错。
眼下民意与司法这两者之间的正常关系出现了严重的扭曲,民众、媒体、为政者和司法官四方面的认识也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他们是公案这个混沌问题中的四个主角,究竟谁是这些公案的真正裁判官?司法、民众、媒体、为政者四方之间存在着相当复杂的关系。
其中对司法判决起决定作用的并非法官,而是“匿名者”。
是不是存在“匿名审判”,有没有“双簧审判”?如果说西方国家的陪审团对司法判决产生外行人的重要影响的话,那他们是能看得见的决定者,可是我们的决定者是无形的、匿名的。
美国人也会批评陪审团式的民主,我们却找不到这样的匿名者,更谈不上当他们判断失误时去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6]。
让我们先简要地梳理以下六对角力关系及其隐藏着的政治力学。
1. 民众与司法官。
从民众角度来看,民众关注权利、关注司法、关注法律、关注法治,是好现象,这种现象显然说明民众有了解审判、参与审判的欲望和需求。
但是,民意对司法的强烈关注和反应的同时,又包含有对司法不信任甚至仇官、仇权(权力)和仇法的心理。
再者,民意的聚集可以影响和左右司法。
有学者认为“实际上民意并不构成对司法独立性的损害”[7]。
孤立地看这句话是对的,可是民意不影响司法不等于民意表达方式不会影响司法独立性。
我国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8]那么民众舆论和新闻媒体是否可以干涉司法呢?这个问题在宪法上还没有解决。
从司法官角度来看,一方面,司法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发展,使得民众与司法官形成专业性间隔。
另一方面,目前司法机关或司法官又有三种不良表现:“害怕”民意、讨好民意、无视民意。
害怕民意就是担心得罪民意,因为我们历来有“民意不可违”的观念,否则会引起“司法民主问题”、“为人民司法还是为谁司法”问题。
讨好民意就是迁就民众的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宁愿作和事佬,为尽量满足民众的法外要求而不惜扭曲法律甚至违背法律。
但在有的场合,司法官顾不上民意,高高在上,脸难看,门难进,甚至民众告状难,诉讼权利得不到保护,陪审员形同虚设,等等。
2. 媒体与司法官。
司法官俨然以司法独立(我国司法官常用的理由)或公平审判(美英等国)为由,本能地排斥媒体;而媒体则以新闻自由或言论自由为由介入司法事务的报道。
那么,在媒体与司法的优先次序关系上,孰先孰后?这在我们国家是个未决的、缺乏理论的问题。
现在的困境主要集中于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倾向性舆论是否对审判构成危害性?二是在判决前程序中,是否可对公众的知情权作适当限制,以及选择何种报道方式(是否允许现场直播),这也是目前没有得到解决的。
三是媒体对审理后的判决加以评论是否妨害司法权威?过去,我们总是认为法院判决需要大家去维护,正象维护党和国家的权威一样。
可是媒体并不以为然,有的认为只要不煽动对抗法律的执行就行。
四是由谁作出规定对媒体施以约束?我国目前尚无新闻法、传媒法等,记者职业道德规范也很不健全。
这是导致混沌局面的另一原因。
五是以何种方式来协调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的关系?既保障新闻自由,又保障公平审判?3. 民众与媒体。
某种意义上说,“新闻媒体的监督,实质上是民众的监督”这话不假[9]。
民意的载体或形式有哪些?来信来访、互联网(BBS、转贴、博客、E -mail 等等)、大(小)字报、匿名信、手机短信、标语(包括横幅或对联)、报纸、电视、电台、广播……。
其中最有效的载体是上访和互联网两种手段。
前者有数千年历史,后者是最现代的方式,但对于引起为政者重视、影响司法判断来说,两者都很有效。
民众交替结合地利用上访和媒体来传达民意,同时,媒体又刺激和煸动民意。
在公众与媒体关系上,大多表现为一种“联姻”状态,无论是媒体正当的社会批判还是新闻商品的制造,客观上都追求迎合大众的效果,所以他们两者必然是有意无意地合奏或交响。
特别是互联网媒体,它对于民众来说是一个最自由的区域,网络被称为“三个进不去”,即基层党组织“进不去”,思想政治工作“进不去”,公安、武警等国家强制力“进不去”,说明“网上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手段极为缺乏。
[10]4. 为政者与媒体。
我们的为政者对媒体的态度是一直把它作为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11]出现互联网等新媒体以后,情况就发生了很大变化。
目前还没有制定新闻传播法,因此依靠党内宣传部门加上政府的行政手段来管理传媒。
管理和控制网络媒体是一个伤脑筋的事,于是想出了网络安全管制甚至“网络实名制”等办法。
有时,媒体与为政者的关系是互相合作并交叉影响;有时,为政者可以控制并利用媒体,而媒体则挑拨并刺激为政者。
最后都是通过为政者手中的权力来实现他们的默契合作的意图。
至于为政者对于媒体是否影响司法的问题,还没有被提到议事日程,因为压根就没有被引起重视。
在美国,民意与司法的角力关系中,民意的实际力量来自媒体;而在中国,民意的实际力量来自为政者。
这就是我们所面对的问题的国情差别。
5. 民众与为政者。
古人把他们比作水与舟的关系(“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当代有名言曰“天下为公”、“执政为民”。
当下为政者有两大要务,一曰改革发展,一曰稳定和谐。
然而后者是前者的前提。
因为“稳定压倒一切”,所以要确保安定团结与社会稳定问题是地方各级为政者的铁的纪律和任务。
稳定问题成了某些地方为政者的心病和软肋。
民众针对某些地方为政者的“软肋”,通过影响当政者来影响司法,找敏感时间和地点去上访、申诉、上网发帖、BBS 等等,甚至发动“舆论性群体事件”。
某些地方当局或领导会挟民意来命令甚至以各种方式强压司法机关。
通常是领导很重视涉法涉诉的民意,它涉及到政治影响和社会稳定,所以通过政治组织的程序压下来,一直压到检察院和法院。
6. 为政者与司法官。
目前的一些地方为政者出于社会稳定和谐的目的,基于执政为民和司法为民立场,利用民意和媒体舆论,对司法施加了影响。
当下这种“影响”并不是以往的那种“干预”方式,而是十分巧妙和隐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