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一季度非法行医
浅析非法行医存在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非法行医存在的原因及对策近几年来无锡市持续保持了打击非法行医的高压态势,执法力度日益加强。
仅2009年就实施行政处罚217起(其中一般程序121起,当场处罚96起),罚款100万余元(到账近60万元);取缔非法行医窝点450家次,收缴药品400余箱,B超机、吸引器等大型医疗器械22件(台),价值约300万元。
然而,尽管打击非法行医取得一定成效,医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是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非法行医现象至今仍未绝迹,根本性的问题在特定区域内依然存在,非法行医屡禁不止,已成为社会一大顽疾,卫生监督机构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任重道远。
为此,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笔者就无锡市打击非法行医面临的问题提一些建议,供同道参考。
1我市非法行医现状非法行医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从2009年的217起案件中可以看出,我市非法行医主要种类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非医师行医案、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案、超范围行医案、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等。
2非法行医存在的原因2.1低收入群众给非法行医提供了生存市场非法行医的服务对象多为外来务工人员和低收入群体,经济基础薄弱。
这些“黑”诊所大多设在外来人员聚集区,由于在极低收入群体聚集区医疗机构设置不足或空白,给“黑”诊所设立创造了条件;由于其距离近、应诊时间长、就诊方便,加上收费比较低,遇到老乡或老客户还可以赊账等一系列优惠条件,大多数群众除突发急病或重病外,一般喜欢选择到这些“黑”诊所就诊。
另外,出租屋管理制度不完善是造成非法行医屡禁不止的一个关键因素[1]。
许多地下“黑”门诊都是以出租屋为窝点,从事非法行医活动。
2.2非法行医有较大的利润可图非法行医者靠租赁闲置的房子开设“黑”诊所,其设施简陋、投入小、成本低。
珠海市妇幼保健院与雷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珠海市妇幼保健院与雷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8【案件字号】(2020)粤04民终18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谭炜杰贺心黄汉源【审理法官】谭炜杰贺心黄汉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珠海市妇幼保健院;雷某某【当事人】珠海市妇幼保健院雷某某【当事人-个人】雷某某【当事人-公司】珠海市妇幼保健院【代理律师/律所】李俐葭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蔡晖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俐葭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蔡晖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俐葭蔡晖【代理律所】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珠海市妇幼保健院【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妇幼保健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权责关键词】追认代理过错回避新证据关联性质证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雷某某的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雷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护妇幼保健院的合法权益。
雷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妇幼保健院赔偿雷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2.由妇幼保健院承担本案诉讼费。
诉讼中,雷某某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1.妇幼保健院赔偿雷某某医疗费3572元、护理费600元、营养费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交通费5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以上损失合计89922元;2.由妇幼保健院承担本案诉讼费。
另外,雷某某申请撤回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妇幼保健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规定:“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北京市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情况的通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北京市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卫监督字[2017]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2.09【实施日期】2017.0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北京市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情况的通报(京卫监督字[2017]8号)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监督所:2016年,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首都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6〕2号)和《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卫监督字〔2016〕16号)的安排,市卫生计生委联合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首都综治办等部门,充分发挥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的主力军作用,扎实组织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有关工作,有力维护了首都北京的医疗秩序,为人民群众安全就医提供了可靠保证。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全市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基本情况按照“六个融合”的要求,市、区两级卫生计生委牵头,全市召开多部门联席会议77次,组织多部门联合执法326次,开展宣传活动142次,发放宣传材料95453份,全市各部门出动执法人员20294人次(其中卫生计生部门出动15884人次)。
共查处非法行医605户次,没收器械2791件,没收药品753箱,没收非法所得330.87万元,实施行政处罚322件,罚款185.57万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24件。
二、全市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统计数据分析(一)查处数量。
从统计结果看,全市16个区都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组织开展了打击工作。
其中朝阳区查处非法行医达到189户次,罚没款达到215.03万元,昌平、大兴、通州区查处非法行医达50户次以上;海淀、通州、密云区对非法行医的行政处罚率达到100%;东城、丰台、怀柔、平谷等多个区与公安机关沟通力度大,成功办理了非法行医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
非法行医依法处理

通过建设更多的医疗机构、增加医疗设施设备等措施,提高医疗资源的覆盖面,满足公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通过加强医生培训、完善医疗质量管理机制等措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增强公众对正规医疗服务的信任和满意 度。
建立社会共治模式
加强社会监督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发现非法行医行为 及时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局面。
案例三:某网络平台非法行医案
总结词
某网络平台存在大量无证医生开展线上诊疗 活动,被警方一网打尽。
详细描述
该网络平台未履行严格的审核机制,为无证 医生开展线上诊疗活动提供了便利。警方经 过侦查发现这一情况,迅速采取行动,依法 取缔了该平台,并对相关责任人和无证医生
进行了查处。
案例四:某偏远地区非法行医案
法律法规的执行
监管机构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监管全国的医疗机构和医生执业 行为,地方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监管本地区的医疗机构和 医生执业行为。
执法措施
对非法行医行为,执法机构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止执业 、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 责任。
法律责任
非法行医行为涉及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 刑事责任,具体责任的承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对未来非法行医治理的展望与建议
加强源头治理
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管, 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非法行医行为的 发生。
提升执法水平
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 法水平和专业素养,确保依法处理非 法行医行为。
健全监测机制
建立健全非法行医监测机制,及时掌 握非法行医动态和趋势,为制定治理 措施提供依据。
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对非法行医行为实施严厉打击,坚决遏制其 蔓延势头,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卫监督发[2016]25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6.05【实施日期】2016.06.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6〕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无证行医查处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综合监督局子站下载)。
该规范已经国家卫生计生委第86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6年6月5日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无证行医查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及其监督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辖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政执法活动。
主要包括以下无证行医情形:(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四)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证行医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无证行医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监督执法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无证行医查处工作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9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6年3月1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11月3日法释〔2016〕1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打击非法行医整治行动工作总结6篇

打击非法行医整治行动工作总结6篇第1篇示例: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开展了一系列整治行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全国各地纷纷响应号召,共同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本文将对此进行总结,以期能够更好地推动这一工作的开展。
一、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行医的认识在整治非法行医工作中,宣传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各级政府通过举办座谈会、宣传片播放、宣传栏设置等多种形式宣传非法行医的危害性,提升了社会公众对此问题的认知水平。
相关部门还不断强调,人民群众在就医过程中一定要到正规医院,避免受到非法行医的伤害。
二、建立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力度为了更好地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各地建立了举报渠道,激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行动中来。
对于举报人员,相关部门给予适当的奖励,保护其个人权益。
这种措施不仅增加了整治行动的效果,还加强了社会监督力度,让非法行医者无处遁形。
三、加强执法力度,坚决打击非法行医在整治非法行医行动中,执法部门大力加强巡查力度,对非法行医者实施严厉打击。
相关部门加大了对非法行医场所的查处力度,取缔了大量非法行医机构,净化了就医环境。
对于一些涉嫌非法行医的人员,及时进行严惩,让其无法再次为非作歹。
四、健全监管机制,建立长效机制为了持续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各地各部门建立了健全监管机制,确保相关工作能够长效开展。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加大对从业人员的考核力度,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全面提升医疗行业整体水平。
在打击非法行医的也促进了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针对非法行医行为开展的整治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宣传教育、建立举报渠道、加强执法力度、健全监管机制等多方面措施的综合施策,有效遏制了非法行医现象的蔓延,让人民群众在就医过程中更加安心。
希望各地各部门能够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以实际行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为建设健康中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2000字】第2篇示例:打击非法行医整治行动工作总结近年来,我国卫生健康系统不断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采取多种措施整治非法行医现象,为人民群众保障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一宗非法行医案例对卫生行政处罚证据的探讨

通过一宗非法行医案例对卫生行政处罚证据的探讨发表时间:2016-08-26T11:17:21.560Z 来源:《中国医学人文》2016年第9期作者:李丹奕曾钊敏[导读] 证据,是指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具有法定形式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李丹奕曾钊敏(深圳市南山区卫生监督所518055)【摘要】证据是卫生行政处罚的重要组成,它是证明违法行为是否客观存在,行政处罚是否成立的关键因素。
作者总结了卫生行政处罚常用的证据种类及其要求,并通过一宗非法行医案例对取证手段进行探讨。
【关键词】卫生行政处罚;证据;非法行医;案例;取证手段1.卫生行政处罚证据1.1证据的种类证据,是指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具有法定形式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或现场笔录。
在卫生行政处罚中,常用的证据种类主要有:(1)书证:对相关的医疗文书、从业人员体检报告或健康证、卫生检测报告、身份证、许可证、营业执照、票据等进行复制或保存的证据,都属于书证;(2)物证:对无证行医涉案的医疗器械、药品、对无证的消毒产品、对国家命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或材料等物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属于物证;(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过执法记录仪或者直接拷贝等手段,将能够证明现场情况、案件事实的视频、录音、电子文件等固定,能够作为卫生行政处罚的证据;(4)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通过询问笔录的形式,将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或当事人的表述进行记录;(5)鉴定意见:由鉴定机构对某些专业问题进行鉴定,如医疗事故鉴定、职业病鉴定等;(6)现场笔录:根据执法人员对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情况的检查、对公共场所卫生情况的检查、对某些书面材料和视听资料的检查等记录制作成现场笔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等签名或者盖章。
1.2证据的要求在卫生行政处罚中,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有以下要求:(一)客观性,即证据必须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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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季无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瞿文昆
填报人:
瞿文昆
电话:18580738783
注:1、对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开展巡访时填写本表。备注栏填写发现问题后的处置方式(如报告卫生监督机构或帮助整改等内容)。 2、此表每季度未月30日前报卫生监督局协管科备案。
綦江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访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登记日期: 报告日期: 年 2016 月 年
3 日月
28
日 报告人
序号
发现时间与地点
2016年1月26日扶欢镇 街道万寿路(老街)
信息类别
信息内容
1、当事人李顶元正在开展中草药酒摊点经营, 正在用药酒为患者治疗,当事人不能出示执业医 师等有关证件
报告时间
201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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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
瞿文昆
2016.1.29 2 2016年1月29日扶欢镇街 道万寿路(老街) 非法行医巡查 1、陈立平当事人正在开展行医活动 2、当事 人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等相关证件 2016.2.26 3 2016年2月26日扶欢镇街 道万寿路(老街) 非法行医巡查 1、当事人正在开展行医活动 2、当事人不能 出示医师资格证等相关证件 瞿文昆 瞿文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