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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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位法官

美国最高法院位法官

美国最高法院位法官美国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的法律司法机构,由首席大法官和八名法官组成,负责对各级法院所判决的案件进行复审和裁决。

而在这个过程中,作为法官的人员自然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会探讨关于美国最高法院位法官的相关话题,其职责、任命和作用等。

一、美国最高法院位法官的职责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承担着非常重要的职责。

除了审理案件外,他们还有以下职责:1. 制定司法规则。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院在美国司法体系中是扮演着“司法制定者”的角色。

这就意味着,法官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判决,制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如刑事程序规则、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则等。

2. 维护美国宪法的权威。

作为保障美国宪法的最高法院,其法官也有必要保卫和恪守宪法精神。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们可以根据日常判例来保护和提升宪法对美国政府以及个人的约束力。

3. 对美国法律做出解释。

在美国法律系统中,最高法院的角色是对其它法律机构和法院所采取的法律做出解释与解决争端。

这种解释在后来的判例中都被认为是很有权威性的,一直保持至今。

二、美国最高法院位法官的任命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不仅需要知识渊博,还需要充分了解美国宪法的精神以及历史渊源。

他们通常都是曾经担任过法官、律师等职位,其素质和才华还要达到一定程度。

而对于位法官的任命,制度非常严格。

一般而言,任命的程序与程序规则如下:1. 提名者:法官的提名由美国总统提出。

正常而言,总统会选择有经验的法官人选,比如说曾经担任过联邦法官或者曾经参与过高等法院的判决工作等等。

2. 参议院审查:提名之后,候选人需要参加美国参议院的听证会。

这些听证会非常重要,因为候选人可以在会上谈及自己的观点、立场以及人民生活等话题。

3. 参议院投票:提名者经过听证会后,将会由参议院进行投票。

即使被提名者获得参议院的通过,总统也需要正式授权,然后任命该法官。

由此可见,美国最高法院位法官是至关重要的政治和司法领导角色。

他们的任命不仅需要经历很复杂的过程,而且需要在自己的职位上发挥最大的作用和影响。

美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分析

美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分析

美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分析一、背景概述美国司法制度是美国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公正、保障人民权益、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保障。

美国司法制度在历史、文化等方面有其独特性,但现状也存在一些问题。

二、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美国的司法制度主要由三个组成部分构成:联邦法院、州法院和地方法院。

1. 联邦法院联邦法院是美国最高级别的法院,具有跨州的管辖权,负责解决重大的联邦和国家法律问题。

联邦法院下设最高法院、巡回法院和地区法院,拥有彻底处理联邦问题的权力和职责。

2. 州法院州法院是美国各州的独立法院,负责处理各州的法律问题。

州法院通常分为几个层次,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一审法院等。

3.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是最基层的法院,是各州的地区法院,负责处理普通民事和刑事案件。

地方法院通常成立在县或市级别,因为它们主要处理本地案件。

三、美国司法制度现状分析尽管美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悠久,但是在现代,该制度也经历了很多问题和挑战。

以下是目前美国司法制度面临的几个难题。

1. 法官任命美国司法制度的存在之一是依靠高度独立的法官,然而这些法官是由美国总统任命的。

一些人认为,这样会导致法官偏袒任命他们的总统。

此外,法官的政治观点也可能会影响他们的裁决,这可能导致一些不公正以及有争议的裁决。

2. 法律费用访问美国司法制度可能需要支付价值昂贵的律师费,这可能导致一些案件仅对那些有足够财力的人开放。

对于贫困的人来说,这可能会限制他们的访问司法制度的能力。

3. 针对少数族裔的不公正美国司法制度还面临着少数族裔不公正的问题。

一份2016年的研究发现,非裔美国人比白人被判处更重的刑罚,而同样的案件对白人和非裔美国人的判决结果也有差异。

4. 对司法制度的质疑美国司法制度近年来也面临了质疑和挑战。

很多人认为,司法制度已经变得过于政治化,并且无法保证公正和平等的对待。

特别是在过去几年中,许多高调的事件,如警察枪杀事件和政治干预司法制度等等,导致一些人对美国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

美国审判制度

美国审判制度

美国审判制度美国审判制度是世界上最为先进和复杂的法律体系之一,其在保障公正和公平的同时,也深受国际法律界的赞誉和借鉴。

美国审判制度包括了法官、陪审团、律师和证人等多个参与方,以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首先,美国审判制度注重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独立地做出裁决。

美国的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批准任命,确保法官没有政治偏见和个人私利。

他们在诉讼过程中起到裁判的作用,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美国审判制度注重陪审团的参与。

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其成员不属于法律行业,来自不同背景和群体,因此能代表社会的多元性。

陪审团的主要职责是在庭审过程中听取证据和辩论,最终根据事实和法律判断被告是否有罪。

陪审团的存在有效地防止了法官的个人偏见和不公正判决,增加了判决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在美国审判制度中,律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律师既可以代表起诉方,也可以代表被告方。

他们负责收集证据、准备辩词和表述法律观点,以确保自己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

律师的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和代表性,并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辩护。

律师的存在保障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

此外,美国审判制度还注重证人的证言。

证人是案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他们提供证据和目击情况,为法庭提供客观证明。

证人可以是当事人、专家或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人士。

他们的证言对案件的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必须接受严格的质询和交叉审问。

证人的证言有助于揭示事实真相,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总结起来,美国审判制度通过法官的独立性、陪审团的参与、律师的代表性以及证人的证言等多方面的保障,确保了审判过程的公正和公平。

这一制度不仅保护了被告的权益,也为社会提供了一个透明和可信的法律体系。

美国审判制度的成功经验对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也有着借鉴价值,为全球法律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上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上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前言法律制度是每个国家的基础建设之一,而法院制度则是维护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因此,对不同国家法院制度的比较研究,对于促进各国间的法律交流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会就中美两国的法院制度进行宏观比较,并对其共性和差异进行思考和分析,希望能为各位读者提供一些有益的视角和思考。

中美法院制度概括中国法院制度中国法院制度是指中国司法机关和审判制度体系。

中国的审判制度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实行法院独立、检察院独立、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律师制度等机制,并设立了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专门机构。

中国的法院系统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除此之外,中国还设立了一些专门法院,如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等。

美国法院制度美国法院制度是指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审判体系。

美国法院制度主要由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组成,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类。

在联邦法院的指导下,各州法院主要负责处理本州内的案件。

美国联邦法院主要负责处理联邦级别的案件、差额案件和州际案件。

中美法院制度的比较学历与招募要求中国法院系统倾向于对于司法人员的学历和招募要求相对严格,通常要求司法人员必须是大学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并通过司法考试才能进入法院系统。

相比之下,美国法院系统对司法人员的招募要求略显宽松,要求并没有规定必须拥有高等学历。

因为美国的法院制度更加分散,更加注重司法公正,因此法院系统也更加重视各行业中的专业技能,这在招募法官和法庭工作人员时表现得尤为明显。

法官的任免方式中国法院系统中,法官的任免和晋升采用中央任命模式,即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任命全国的法官,决定他们在各个法院系统内的职位以及相关进升与升迁。

而在美国法院系统中,则采用分权制度,各州通过投票选择其法官;联邦法院中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确认任命。

虽然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异,但都习惯采用这种方式来保证司法独立性、维护司法公正。

法院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在中国,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当担当维护社会公正权益和维护法律权威的重任,同时法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不应当受到行政或其他机构的干扰。

美国法官制度

美国法官制度

美国法官制度美国法官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它由各级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的法官组成。

美国法官制度的主要特点是独立性、任期制和司法权力的分立。

首先,独立性是美国法官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

法官在执掌司法权力时应独立于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影响,以维护公正和公正的原则。

这种独立性体现在法官的职位绝对分离和薪酬不可削减的特点。

法官的职位是终身任期,只有在其表现有失职失性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才能被取消任命。

此外,法官薪酬不能随意削减,以确保他们的独立性不受政治和经济压力的影响。

其次,美国法官制度采取任期制,这意味着法官的职位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这一制度确保了法官的交替和公正性。

联邦法官的任期为终身制,而州法官的任期则根据各州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

任期制使得法官们能够免受政治压力和经济利益的影响,保持其独立性和客观公正的判断。

同时,规定的任期限制也可以为新的人才提供更多的机会,促进司法体系的发展和进步。

最后,美国法官制度还强调司法权力的分立。

这意味着司法权力独立于执政和立法机关,并有权对其行为进行审查和抑制。

司法权力的分立确保法律的透明、公正和可信赖。

通过审查和抑制执政和立法机关的行为,法官们保证了宪法的执行和法律的正确解释。

这种平衡和制衡的机制使司法体系能够平等和公正地对待每个人,维护法治和社会秩序。

美国法官制度的成功体现在其历史中取得的一系列重要判例和法律成就。

例如,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推翻了种族隔离政策;罗伊斯诉穆尔案(Roe v. Wade)认可了堕胎权利;奥贝格费尔诉霍比特案(Obergefell v. Hodges)确保了同性婚姻合法性。

这些案例对美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说明了美国法官制度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然而,美国法官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例如,一些人认为法官过于政治化,对权力的分立产生了质疑。

此外,法官的终身任期也引发了关于年龄和健康问题的担忧。

美国法官制度

美国法官制度

美国法官制度作者:李晓波发布时间: 2002-09-05 15:23:41法院行政管理除了法院任命的员工,每个法官可以雇佣少量的自己的工作人员。

法官可以雇佣一个秘书,帮助处理行政事务,还可以雇佣一些法律职员帮助他们研究法律问题和起草法律文件。

法官个人的工作人员要遵守司法人员行为准则中的规定。

法官个人的工作人员的职责随着每个法官自己的工作和管理风格而不同。

法官们认真监督和审查这些工作人员的工作。

通过这些工作人员开展法律研究和其他不需要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工作,法官可以集中精力做好审判工作。

法院的工作人员不属于政府的公务员系统,可以不按照政府的公务员方面的规定进行惩戒或者免职。

但是,每个法院都有一个雇员争议处理办法,以保护雇员,防止他们无缘无故被解雇,给他们提供一个合适的救济途径。

每个法院的首席法官通常在人事方面有决定权,但是雇员可以对于该法院就雇员争议方面的最后决定,向该巡回区的司法理事会上诉。

合众国司法会议批准法院系统的预算,并就法院在哪些财产和项目上支出多少款项制定规章制度。

每个法院都有编制自己预算的权力,但是必须在司法会议批准的指导原则规定的范围内,并且符合有关经费管理和公共财产购买方面的法律和规章。

在管理方面,每个法院的首席法官,其行为代表该院所有法官,负责监督法院的日常业务,监督法院的主要工作人员,确保法院经费的支出合法、明智和高效。

首席法官从事和处理日常的行政问题,必要时和其他法官协商。

法院行政办公室主任,在司法会议的监督下,可以撤销某个法院的预算或者行政权力,如果发现该法院的行为超越了司法会议制定的全国性的经费支出方面的指导原则或者政策,或者违反了有关的法律或规章规定的程序,行政办公室主任也可以把前述事项报请巡回区司法理事会处理。

按照法律规定,司法理事会有权对巡回区内的法院的行政事务进行监督,有权责令某一法院或是任何法官或者法院工作人员,采取合适的行政或管理方面的措施。

行政办公室对于所有法院和法院的项目进行定期的审计,并且可以应要求提供管理方面的建议,对法院的管理进行现场检查。

美国法院体系

美国法院体系

5、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行政助理 职能:帮助首席大法官顺利实现其行政 职能
二、州法院体系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堪称全世界最混乱的司 法系统,在结构上自行其是,名称上莫衷 一是。 为方便起见,可将州法院分为:一般管辖 权初审法院、专门管辖权法院、小额法院 与其他非正式法院、上诉法院。
(一)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
(四)纪律与惩戒 根据宪法规定,惩戒联邦法官的法定标 准有两种:一是犯罪,一是行为不当。
1、联邦行政法法院由行政机构及其执行委员会控 制,通过运行相关行政法规和程序解决由于影响 个人、民间组织和其他公共主体权益的行政命令 的实施所引起的冲突。 2、联邦税收法院对税收争议案件拥有专属管辖权。 3、军事法院对各军种中发生的案件拥有管辖权。 4、退伍军人上诉法院主要负责对退伍军人上诉委 员会所做出的有关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1、联邦地区法院 是具有一般管辖权的第一审法院,又称 为初审法院,是联邦法院体系中最基层的 法院。 设置: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 的州可能设有2至4个地区法院。全美国共 有94个联邦地区法院。
2、联邦上诉法院 作为联邦地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国会在联 邦司法条例划定巡回区的基础上设置的。 目的:减轻最高法院在受理所有联邦承审法院的 上诉案件的负担 设置:全美国共有13个联邦上诉法院(包括哥伦 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和国会设立的联邦巡回上诉法 院) 职权:受理受理联邦地区法院上诉的案件、有权 对部分联邦行政机构的命令进行复审并强制执行。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一些专门性案件拥有全国范 围内的管辖权,包括设计专利纠纷的专门性案件 以及由联邦索赔法院和联邦国际贸易法院作为第 一审法院的上诉案件。
(二)专门管辖权法院
此类法院只对某一特定类型的纠纷行使管 辖权。 此类法院包括遗嘱法院或代理法院(主要 涉及死者遗产的分配,未成年人行为的代 理,对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成年人行为的 代理),未成年人法院(如果代理法院未 对未成年人案件作出处理)和索赔法院(处 理向州提出索赔的案件)

美国法官惩戒制度简介

美国法官惩戒制度简介

美国法官惩戒制度简介摘要:美国作为世界主要法治先进国家,其法官惩戒制度对惩治法官不良行为,维护法官形象,树立司法公信力起到巨大作用。

近年来我国为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增强司法公信力,也逐步建立起了以错案追究终身责任制为主体的法官惩戒制度。

但由于我国法制起步较晚,故我国法官惩戒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因此我国应发扬扬长避短之精神,结合美国之先进经验,对我国法官惩戒制度进行完善。

一、美国法官惩戒制度概述美国拥有两套法官制度:法官弹劾制度和司法惩戒制度。

(一)法官弹劾制度在美国,无论是联邦法官还是州法官,都受法官弹劾制度的制约。

根据相关法律,美国法官被弹劾的启动条件为法官犯罪,其中,轻罪是美国法官受弹劾的最低标准,只要是涉嫌犯轻罪的法官,都应承担被弹劾的风险。

弹劾程序的启动由参议院负责,有关弹劾事件的调查权由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享有(司法委员会通常由众议院授权由律师出生的人员组成),司法委员会调查完毕后,众议院就是否开始正式弹劾地调查进行投票表决,多数票通过时开始正式弹劾调查。

对于弹劾决定,应举行调查听证会,并就弹劾调查的结果进行表决。

如果众议院多数通过弹劾条款,众议院将选出追诉委员,并由其承担将弹劾诉状上交参议院的职责,就弹劾事项提出指控,并由参议院进行审理。

(二)司法惩戒制度于1980年开始生效《司法资格与能力丧失法案》确立了美国联邦的司法惩戒程序。

该法案规定,任何人均可针对法官有失偏颇的言行、违背法官公平居中的行为准则的行动,向上诉法院提出投诉。

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接受投诉后,若认为投诉合理,应任命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调查完毕后,委员会应将结果上交享有惩戒权的司法理事会。

司法理事会认定法官确实存在不当行为的,可采取私下责备或申诉、公开责备或申诉、命令其在一定时间段内不被派给案件、要求主动退休、提请国会考虑启动弹劾程序等措施。

二、中国的法官惩戒制度及其不足长久以来,我国为保证法官的公正和廉洁,建立了一定的法官惩戒制度,近年来随着一系列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冤假错案的揭露和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更是以建立错案追究终身制为改革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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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官制度内容摘要:美国的法官制度作为英美法系中影响最大的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了对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保障。

美国实行双重政体制,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

因此美国的法院体系包括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体系;每个州又有自己的法院体系。

这种双重法院结构以及法院体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几成为美国司法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

这种特点也反映在美国的法官制度之中。

美国没有独立的法官立法,有关法官立法散见于美国宪法和其他法律之中。

本文仅就有关美国法官制度的主要方面作一些介绍。

关键词:法官制度;司法独立;启示美国法官制度与美国的法院设置密切相关,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它的法院设置是与国家政治体制相符的。

美国法院组织由两大部分构成: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系统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组成。

联邦最高法院由合众国宪法设立,下级法院由国会法律设立。

联邦一审法院由设在各州的美国地区法院构成,称地区法院。

地区法院的“地区”的含义并不与行政区划的某一级相对应,在人数较多的州可以有几个美国地区法院,在这种情况下,该州可分为“北部”和“南部”、“西部”和“东部”地区(这种划分反映在法院的名称上),例如:威斯康星州东部地区法院。

地区上一层为“美国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目前设有11个。

上诉法院的管辖地区称为“巡回区”,一个巡回区可能管辖几个州的地区法院的上诉管辖。

例如,设在辛辛那提的第6巡回区上诉法院管辖肯塔基州、密执安州、俄亥俄州、田纳西州。

一个特定的上诉法院的正式名称就根据它们巡回区号码命名,例如“美国第二巡回区上诉法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由合众国宪法设立,是终审的上诉审法院。

此外,美国国会还设立了一些专门法院来处理特殊案件:联邦索赔法院(华盛顿)、联邦关税法院(纽约)、联邦关税和专利上诉法院、联邦军事上诉法院。

关于州法院,美国所有各州均有一个各自完整的司法组织系统,大多数州的法院由三级法院构成,也有的州仅为两级。

各州法院的名称往往较为复杂,没有统一的称谓,由各州宪法和法律加以规定。

一审法院有称为地区法院、巡回法院、高级法院,有的州如纽约州就称最高法院。

设三级法院的州中间层次为中级法院,就是上诉审法庭,有的称上诉法院。

州的司法终审法院是州最高法院,但名称并不一致:如康涅狄格州称再审法院,马萨诸塞州是最高司法法院,纽约州则称上诉法院等等。

一审法院在有的州又设立专门法院,如家庭和家庭关系法院(纽约州)。

一、美国法官准入制度在美国,只有获得法学院(JD学位),经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合格,并有若干年从事律师工作经验的律师或法学教授才具有担任联邦法院法官的资格。

全美2.8万名法官都是从律师(特别是出庭律师中)选拔出来的。

美国的律师被任命为法官同样有一个漫长的过程。

因此,如果担任州最高法院或联邦最高法院系统高级职位的法官,他将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人物。

总的来说,各州对大多数法官提名需要法学学位,对于联邦法官,虽无任何宪法上的要求,但实际上,所有的联邦法官都有法学学位。

司法经历,对于任命是重要的但并非是必要条件,美国的许多法官,以前并未从事过实际的法律工作,但这并不妨碍他获得法官任命。

艾森豪威尔在任时即任命曾是加利福尼亚州州长,一生主要从事政治的厄尔·华伦为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行政经验,许多联邦法官在被提名前都曾任联邦或州的公职,具有丰富的行政经验。

应该说,美国的法官都是经验丰富的实务家,因为他们或是声名卓著的律师,或是政绩斐然的政治家。

联邦法官的提名条件。

对于只要“品行端正”便可持续任职的联邦法官,卡特在 1976年竞选总统时曾说,如果赢得选举,将只按道德标准来遴选法官,但事实并非如此。

实际上,总统在提名法官时会考虑以下诸多因素:职业素质;党派关系;意识形态趋向;个人对总统的“魅力”;在职或退休法官的作用;地域、宗教、种族、性别等其他社会政治因素。

亨利.亚伯拉罕曾这样描述典型的最高法院法官:“白人;通常都是基督教徒……;被任命时年龄在五十到五十五岁之间;盎格鲁撒克逊血统;社会地位高;在城市环境中长大的;属于关心民政事务,政治上活跃、经济上富裕的家庭;受过法律训练;担任过某种公职;通常受过良好的教育。

”由于美国法官是一般是从律师中选任的,且这些律师必须具有一定期限的从业经验,这样保证了法官的经验和独立性比较强。

而这种经验和独立性是职业律师在长期职业生涯中磨练产生并带给法官职位的。

凡被任命为法官的律师都清楚地意识到司法任命是他们历尽各种苛刻考察而得来的,他们很少有自我批评精神,具有强烈的独立意识。

而且美国法官因此而获得了最大限度的独立自主判案权,摆脱了对于行政机构,立法权机关的依赖,确保了司法独立与公正。

二、美国法官选任制度美国法官的选任制度根据美国法院的划分一样分为两个系统的两种不同方式:联邦法官系统与州法官系统。

联邦法官系统实行的是提名任命制。

当法官职位出现空缺时,由总统提名候选人,经参议院投票表决后以简单多数通过即可任命,这种情况一般是指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及各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的职位,而较低级法院(地区法院)法官职位提名的决定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党派、议员、美国律师协会组织、司法部)。

美国总统对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根据美国宪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习惯上一向被看作是留给美国总统的一项“个人权利”。

但是对联邦下级法院法官的提名,一般谁也没有这种“特权”。

经总统提名而未被参议院批准的最高法院人选也有不少。

州法官的选任与联邦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总统任命的方式不同,美国50个州的法官产生方式均由各州自己规定,很难说有一套统一的程序或方式,但有两个州的方案目前被越来越多的州所借鉴,即加利福尼亚方案和密苏里方案。

美国州法院法官的遴选制度有普选、州长任命、议会选举等不同程序,加州方案规定,由州长向司法委员会提名法官候选人,由司法委员会任命,一直到下一届大选;大选时,法官必须面对选民,如能被选上,他的任期是法定的12年,或12年任期中所剩余的任期。

这种混合方式在试用地区被证明是成功的。

“密苏里方案”是被各州采用最多的方案,目前有33个州使用这一方案选举法官。

“密苏里方案”规定,每当法院出现空缺时,由律师界选出的三名律师,州长提名的三位公民和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任委员会主席)组成的特别提名委员会,在对有可能担任法官的人的经历和声望进行认真调查后,向州长提交列有三名律师的名单,由州长从中任命一人补充缺额,任期不少于一年。

获得任命者必须通过下一届的留任选举。

在留任选举中,在没有其他对立的候选人的情况下,由选民回答“某某法官可否留任?”,如获多数的赞成票,便可再任满一届。

自从1940年开始实施“密苏里方案”以来,逐步消弱政党政治影响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愈来愈多的州开始采纳这一方案或其变种形式。

美国的法官选任制度的优点显而易见,这就是对候选法官的从业经历、司法素质、品德操守较为重视,符合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其缺点就是这种选举制度仍避免不了政党政治的影响。

三、美国法官晋升制度就晋升资格而言,英美法系并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严格地由下级法院法官向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升迁,选任资格和晋升资格之间的区别已相对淡化归于统一。

在英国,从出庭律师中任命高级法院法官是一个开始于12世纪的惯例,这一惯例持续至今。

出庭律师在其事业的顶峰进入司法界,其中绝大多数已经是皇家大律师,获得高等法院或者更高级法院的法官任命是由于其声誉、引人注目的成就,而不是在低等法院任职的期限和审判业绩。

法官调入更高级法院做法官,也不是企图高收入。

事实上,较高等法院法官薪金之间的差异是微不足道的。

美国承袭了英国的这种法官晋升方式。

在美国,高级法院法官,极少数是由下级法院法官升任的。

现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9名法官中,多为名律师或法学家,曾任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公有4名,故下级法院法官被提名升迁最高法院法官的,并不是一件普遍的事情。

四、美国法官保障制度在西方国家,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社会给予了法官们丰厚的资源。

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法官历来有职业化和贵族化的传统。

所谓职业化,是指对法官的选任有严格的素质要求,对法官的人数有严格的数量限制。

职业化的传统使法官成为法律界最优秀的分子。

所谓贵族化是指他们在社会上拥有显赫而高贵的地位。

国家以强有力的人事权力和良好的物质待遇为似门解除了后顾之忧,以此作为这种地位的支撑。

美国的法官保障制度有如下几点:1、职务保障。

美国联邦宪法规定:“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法官在忠于职守期间得终身任职,于规定期间享受报酬,其报酬于任职期间不得减少”美国对联邦法官的职务保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任职终身。

所有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一经任命,终身任职,直到年迈退休。

由于美国法官尤其是大法官的社会地位高、待遇优厚以及终身任职,使他们很少在身体健康的情况下退休,历史上法官任期在30年以上者并不罕见。

第二、弹勃原因法定化。

联邦法院的法官只有犯弹劫之罪,方可免职。

按美国宪法规定,可弹劫之罪包括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罪行。

第三、弹勃程序法定化。

联邦法院的法官只有根据弹勃程序,经参、众两院通过,才能撤销其法官职务。

美国宪法规定,弹劫法官的程序和弹劫总统的程序一样是司法程序,有关法官有权为自己辩护。

美国自从联邦法院建立200多年来,联邦法官受到弹勃的只有十几人。

2、物质待遇保障。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工资与副总统相等,联邦法院法官与国会议员、政府内阁官员工资大体相等。

根据美国劳工部的统计,美国国民在1999年的人均收入为3.19万美元,而美国州法院对法官工资的统计结果表明,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的税前收入为15万美元,上诉法院的法官收为15.9万美元,最高法院大法官年收入为18.4万美元,首席大法官可以拿到1926万美元。

州法院法官的收入略低于联邦法官。

但是高级别的州法官的工资也要远远高于美国中产阶级的收入。

美国宪法还规定,联邦法官的傣给,在任期内不得减少。

另外,还有法律规定,联邦法官自动申请退休的,仍然享有全部俸给权利。

法官除工资收入外,不得有其他收入(讲学除外),更不能经商牟利。

美国法官工资之所以较高,是因为:第一,高工资保证法官优厚的生活条件,“以傣养廉”,从而有利于保证法官独立、秉公执法。

第二,与法官的崇高职业和社会地位相称。

在美国,法官的社会地位很高,极其受尊敬,人们以能见到大法官为荣。

第三,可以稳定法官队伍。

3、退休保障。

美国联邦宪法规定,在“良好行为”的前提下,法官除非因违法犯罪受弹劫或者自动辞职,其职务是终身的,工作也是终身的。

这是美国政府为保证联邦法官的独立性而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

它有利于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使法官无需考虑未来的选举或者是否继续留任的问题。

由于美国联邦法官实行终身制,因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官到退休年龄必须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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