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2022年最新生育保险条例【全文】是怎样的

2022年最新⽣育保险条例【全⽂】是怎样的
最新的⽣育保险对⽣育保险基⾦的管理、⽣育保险待遇的发放等作了详细规定。
下⽂将为您介绍最新⽣育保险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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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新⽣育保险条例【全⽂】是怎样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章⽣育保险
第五⼗三条职⼯应当参加⽣育保险,由⽤⼈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育保险费,职⼯不缴纳⽣育保险费。
第五⼗四条⽤⼈单位已经缴纳⽣育保险费的,其职⼯享受⽣育保险待遇;职⼯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育医疗费⽤待遇。
所需资⾦从⽣育保险基⾦中⽀付。
⽣育保险待遇包括⽣育医疗费⽤和⽣育津贴。
第五⼗五条⽣育医疗费⽤包括下列各项:
(⼀)⽣育的医疗费⽤;
(⼆)计划⽣育的医疗费⽤;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费⽤。
《社会保险法》第五⼗六条职⼯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育津贴:
(⼀)⼥职⼯⽣育享受产假;
(⼆)享受计划⽣育⼿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育津贴按照职⼯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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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四川省关于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法规

解读四川省关于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法规生育下一代事关每一位准爸爸准妈妈的切身利益,近日有当事人咨询到生育保险方面的问题。
由于生育保险办法只是作了普遍性的规定,对于其具体实施得参照个地的实施条例。
今天为大家解读四川省关于生育假期、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以及生育保险的报销流程的相关政策法规。
一、国家一般规定1、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医疗待遇,二是生育津贴。
2、生育保险待遇:(1)生育医疗费:①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②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
③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
④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2)生育津贴:①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假期天数)②男配偶假期工资= 当月单位职工平均工资÷30 (天)×护理假天数【生育保险津贴办理时间为: 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生育保险作为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也逐渐被广泛实行。
在我国,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是为了解决女性在工作生活中的生育问题,为职工提供必要的生育保障,并促进家庭生育健康发展而实行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针对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国家也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确保其实施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第一条,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福利。
生育保险缴费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另一种是由用人单位独自缴纳的。
缴费标准根据所在地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各地区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应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生育保险缴费金额应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第二条,生育保险的适用对象:生育保险的适用对象是女性职工,职工应当在到本单位工作一定时间、无生育保险历史记录的同时,在其生育医疗期间享有相应的权益。
同时,主管部门也建议男性职工加入生育保险,以支持家庭负担。
第三条,生育保险的基本权益:生育保险制度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保险。
职工在生育期间,可以根据生育保险规定申请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一般按照最近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发放,发放标准每年有所调整。
生育医疗费用保险,是指职工在生育期间需医疗救治时,可以申请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药费用、医疗费用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生育保险的申请和支付:职工生育保险的申请和支付应当遵循规定流程和时限。
生育津贴可以在线申领,也可以直接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
职工的生育报销发生后,应当通过职工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如未成年孩子)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生育报销,由人才市场向职工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总之,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是为减少女性员工在职场上因生育问题而面临的困境而制定的一项福利制度,而生育保险制度也是一个具有掌握更多信息、防范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减轻负担的机会。
生育保险津贴怎么领取?领取的条件及流程

生育保险津贴怎么领取?领取的条件及流程生育保险是为现在家庭减轻要孩子负担的一种政策,生孩子有假期也有保险可以领取,减轻了不少家庭不敢要,要不起孩子的负担。
如今很多自贡市新婚夫妇都不敢要孩子,好多人的理由是现在的生活没有稳定,生育孩子的话需要很多资金做后盾,在资金有保证的情况下才敢要孩子,这就是现实社会的压力,虽说现在的社保可以减轻一些家庭的压力,但是不少网友还是称压力很大,消费水平高,很多新婚夫妇还不清楚生育保险金的报销及领取事宜。
自贡市生育津贴怎么领,2016年自贡市生育津贴怎么算的多少钱自贡市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办理申领手续时需在柜台填写《办理生育保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均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1)本人身份证(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3)生育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院出具”生育医学证明”,即出院小结,上面注明顺产还是难产(5)医院出具宝宝“出生证明”,全国统一的(6)活期储蓄卡(女方实名制卡):浦发银行、工商银行、上海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
(7)经批准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
(8)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9)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10)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11)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
自贡市申领手续中的具体操作问题说明:1、申领者提供了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可以不需要提供《独生子女证》。
2、提供了《独生子女证》,前两证就不需要再提供。
四川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四川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人口老龄化和家庭观念改变等多种因素影响着人口进入新一轮的低生育期。
为解决这一问题,促进生育水平的提高,改善企业职工的经济状况,四川省政府于2005年7月1日出台了《四川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本保险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办法的实施,不仅有利于改善企业职工的生育条件和经济状况,督促企业界和政府实施职工生育保险,还为企业职工及相关团体提供了法律和社会保障,有力推动了健康生育文化的形成和普及。
二、实施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范围内,由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所聘用人员(以实际参加劳动的婴幼儿及其家庭自费职工)。
三、保险范围本办法针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的三方面的保障:医疗保险、生育津贴、生育补贴和其他费用。
1)医疗保险参保企业职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保险(以下简称生育医疗保险),即为实际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提供补偿。
其范围主要包括妊娠期孕检、产前、产后护理以及孩子出生后的医疗保障等。
2)生育津贴参保企业职工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津贴,这些津贴将由当地政府提供。
津贴的金额根据家庭的收入情况不同,有所差别,一般在500-2000元/月。
3)生育补贴参保企业职工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补贴,这些补贴将由当地政府提供。
在每个生育期内,参保企业职工可以享受每次生育补贴3000-5000元/次。
4)其他费用参保企业职工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费用补偿,如:生育期间无薪假期补贴是按通常社会保险标准给付,每月支付50-100元/月;另外,有些企业还提供生育津贴,每次100-200元/次。
四、实施原则为了确保实施本办法的顺利和有效,确保职工的利益,本办法规定了三项实施原则:1)公平原则参保企业职工在参加生育保险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平等、公平地享受保险待遇。
2)合理性原则参保企业职工在参加生育保险时,应当合理利用本办法规定的保障项目,及时进行生育保险投保,以最经济合理的方式实现生育保险的保障目的。
生育保险怎么样算

生育保险怎么样算生育保险怎么样算生育保险金=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其中,生育生活津贴=缴费基数×产假时间,生育医疗费补贴是统一的3000元。
缴费基数每个人都不一样的,按照缴纳的医疗保险基数算的,有上限的,上限好像是7300多一个月,就是最多也就是大概7300乘4.5+3000(医疗补贴)。
女职工如何申领生育保险费1、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参加生育保险并符合国家规定生育或流产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生育保险如何报销需要是参保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所在单位在职工产假结束回到工作岗位后到区保险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复印件,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及医疗费发票,剖腹产还需提供医院出具的剖腹产证明。
(手册中应有服务编号)原件、复印件,诊断书、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以及医疗费发票。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的有关规定办理。
注:女职工生育暂不设定点医院。
生育保险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或流产的,享受下列生育保险政策:1、生育产假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剖腹产的增加15天;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生育一婴,增加产假15天;属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含2个月)不满4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怀孕满4个月(含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2、生育津贴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计发,其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30乘享受产假天数3、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如何报销需要我们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管理,不论职工在生育期间实际发生的生育费多少,报销的医疗费金额都是固定的。
其定额标准为:顺产1200元,剖腹产3000元;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婴增加200元;人工流产为84元,引产为252元。
四川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一、四川生育津贴报销标准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30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二、四川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①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②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我国生育保险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育保险条例是怎么规定的?享有产假。
这是⽣育保险最基本的待遇。
所谓产假就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育职⼯在分娩后的⼀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假期。
在这段期间内,⽣育的⼥职⼯可以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正常上班,但仍可以继续领取薪⽔。
产假的主要作⽤是使⼥职⼯在⽣育期间得到适当的休息,逐步恢复体⼒和健康,并照顾和哺育婴⼉。
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障职⼯⽣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单位⽣育费⽤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制定本办法。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单位)及其职⼯或者雇⼯(以下称职⼯),应当参加⽣育保险。
⽤⼈单位缴纳⽣育保险费,职⼯不缴纳⽣育保险费。
第三条国务院⾏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育保险⼯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社会保险⾏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育保险管理⼯作。
第⼆章⽣育保险基⾦第四条⽣育保险基⾦由⽤⼈单位缴纳的⽣育保险费、⽣育保险基⾦的利息收⼊和依法纳⼊⽣育保险基⾦的其他资⾦构成。
第五条⽣育保险基⾦按照“以⽀定收、收⽀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
第六条⽤⼈单位按照本单位职⼯总额的⼀定⽐例缴纳⽣育保险费,缴费⽐例⼀般不超过0.5%,具体缴费⽐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治区、直辖市批准后实施。
超过⼯资总额0.5%的,应当报⼈⼒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七条⽣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执⾏。
第⼋条⽣育保险基⾦实⾏地(市)级统筹,逐步实⾏省级统筹。
第九条⽣育保险基⾦存⼊财政专户并实⾏预算管理,执⾏国家社会保险基⾦管理办法。
第三章⽣育保险待遇第⼗条职⼯所在⽤⼈单位依法为其缴纳⽣育保险费的,职⼯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育保险待遇。
第⼗⼀条⽣育保险待遇包括⽣育和⽣育津贴。
第⼗⼆条⽣育医疗费⽤包括⽣育的医疗费⽤、计划⽣育的医疗费⽤和法律、规定的应当由⽣育保险基⾦⽀付的其他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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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需要,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通知》以及《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或者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均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 生育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育保险水平应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三)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和统一待遇; (四)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构成。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的缴费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与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参保、统一征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生育保险与工伤保险统一参保、统一征收。 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社保机构提出方案,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1%。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二条 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生育津贴按照本人生育前12个月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除以365天再乘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天数(含法定节假日)计算。生育津贴由社保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女职工的产假待遇。 (一)怀孕三个月以下流产的乘以15天。 (二)怀孕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乘以30天。 (三)怀孕满四个月以上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乘以42天。 (四)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乘以90天。 (五)正常生育(顺产)的乘以90天。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的,在正常生育(顺产)的基础上累加计算。 1、难产的,增加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3、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30天。 第十四条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女职工生育期间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 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及女职工生育期间治疗并发症医疗费的支付范围参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属非城镇户籍人口或城镇无业人员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按照本条规定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给予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助,由社保机构通过用人单位支付。 医疗事故造成的和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社保机构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方案,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认后施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实行协议医疗管理,社保机构应与具有生育医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资质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社保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生育医疗费结算标准由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医院等级、流产、顺产、难产的平均医疗费水平另行确定,实行定额结算。 计划生育手术费结算标准按照省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实行定额结算。 非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和女职工生育期间治疗并发症医疗费在生育保险基金中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改制、重组后,应由改制、重组的单位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被依法宣布撤消、解散或破产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对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况之日起280天内生育的女职工,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机构按规定的标准和支付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社保机构审核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时,需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证明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社保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请,确定审核办理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对社保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以及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生育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社保机构自欠费的次月起暂停支付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暂停支付期间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将拖欠的生育保险费补足后,社保机构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或生育职工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或伪造病历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保机构按《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处理,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社保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