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章节重点 第二十章1(卷二)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二十章

第二十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一节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第386条第1款)(一)概念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行为。
(二)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其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
如果对非军人或非执行职务的军人进行暴力和威胁的,不构成本罪。
所谓暴力方法,是指进行袭击或人身强制,常表现为攻击、殴打、伤害、捆绑等;所谓威胁,是指以暴力逼迫、恫吓,使人屈服,进而实现行为人所要求之行为。
从法定刑上看,此处的所谓暴力,如果致军人重伤或死亡的,已超出本罪构成要件所规定的范围,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罪论处。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所构成,军人在特定情况上也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认定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1)本罪所侵害的对象为正在执行职务的军人。
而后者所侵害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防利益以及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而后者侵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活动。
二、破坏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一)概念破坏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二)特征1、侵犯的客体为武器装备、军用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通信的保障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破坏的对象仅限于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事通信。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在实践中应以行为所破坏的对象确定罪名。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372条)(一)概念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军人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二)特征1、侵犯的客体为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
主要包括三种情况:非军人冒充军人,级别较低的军人冒充级别较高的军人,一般部门的军人冒充要害部门的军人。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51_真题-无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51(总分60,考试时间90分钟)1. 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甲纠集他人多次在市中心寻衅滋事,造成路人乙轻伤、丙的临街商铺严重受损。
甲被起诉到法院后,乙和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6年,罚金1万元,赔偿乙医疗费1万元,赔偿丙财产损失4万元。
判决生效交付执行后,查明甲除l辆汽车外无其他财产,且甲曾以该汽车抵押获取小额贷款,尚欠银行贷款2.5万元,银行主张优先受偿。
法院以8万元的价格拍卖了甲的汽车。
关于此8万元的执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37题)A. 医疗费→银行贷款→财产损失→罚金B. 医疗费→财产损失→银行贷款→罚金C. 银行贷款→医疗费→财产损失→罚金D. 医疗费→财产损失→罚金→银行贷款2. 关于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23题)A. 监狱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由监狱进行侦查B. 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并被发现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由监狱一并侦查C. 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D. 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提出建议书,并报法院审核裁定3. 关于生效裁判执行,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40题)A. 甲被判处管制1年,由公安机关执行B. 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C. 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5个月,由看守所代为执行D. 丁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没收财产部分由公安机关执行4.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40题)A. 对侦查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法院执行时可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B. 法院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顺位无需与侦查机关的顺位相同C.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明确具体,涉案财产和被害人均应在判决书主文中详细列明D.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应由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5. 赵某因绑架罪被甲省A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交付甲省B市监狱执行。
2015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笔记

分论概说罪状一、 简单罪状:仅规了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的罪状二、 叙明罪状:对犯罪构成特征做了详细描述的罪状三、 引证罪状:引用刑法的英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特征的构成特征四、 空白罪状:罪名一、 单一罪名: 二、 选择罪名: 三、 概括罪名:注意规定一、 刑法在己做基本规;4^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窪二-判断注意规定的方法:假设取消这条条文,条文中事项的处理结论依然如此的为注意规定 法律拟制 一・指将原本不符合某项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世处理二、 判断法律拟制的方法:假设取消这条条文,条文中事项的处理结论与实际规;4^不符的为法律拟制三、 常考法律拟制:K 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中超越拘禁必要,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参加间谍组织:或考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触犯叛逃罪和本罪数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a 家秘密情报罪一、 行为对象:情报,做缩小解释,只包括涉及国际安全利益和其它不公开事项 二. 区分:仁故意?fit 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境内境外,主观明知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2、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行为时没有为境外传播意图,但获取后提供境外的,定本罪3、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秘密得具体内容三、“为境外"相对于窃取、刺探.收买来讲是有为境外的目的:相对于非法提供来讲是客观事实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资助本法102至W5条规定的犯罪(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构成本罪 仁资助的主体和对象没有特殊限定(都可以是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个人)2、行为限于资助。
如果还参与共同组织、策划、实施102至105规圧的犯罪,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 国彖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披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第二款:掌握国家秘密 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叛逃的(不要求履行公务期间),从重处罚。
刑法分则重点

刑法分则重点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罪状与法定刑构成。
罪状:1.简单罪状;2.叙明罪状;3.引证罪状;即引证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4.空白罪状。
又称参见罪状,即法条不直接规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引用的是外法。
刑法各论概述法定刑:①绝对确定的法定刑;②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③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定本罪;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叛逃罪:①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②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1.对于犯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的,不能适用死刑。
对于本章其他犯罪,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刑法修正案八)3.本类犯罪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不再附加。
4.犯本类犯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5.本章有两种煽动型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作用相当于教唆犯,但是独立定罪,不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6.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帮助,也独立定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对这类犯罪中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①全部是危险犯,都必须足以危及公共安全;②被破坏的公用工具、设施都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只要有组织、领导或参加的行为,就构成既遂。
第20章 刑法各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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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罪名可以拆开使用、也可以分 解使用。
概括罪名:刑法条文所包含的犯罪构 成具体内容复杂,包含多种犯罪行 为,但是只能概括使用,而不能分 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信用卡诈骗 罪。
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 规定》、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如刑法第124条第一款规定:“破坏 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 害公共安全的,处……。”刑法第 124条第二款则直接规定:“过失犯 前款罪的,处……。”
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 的犯罪构成,具体的犯罪构成必须 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确 定。如刑法第126条规定的“违反枪 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 弹药、爆炸物的……”
含有空白罪状的刑法规范称为空白 刑法规范。
2、罪名
单一罪名:刑法分则规定的是单纯 的一种犯罪、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
选择罪名: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 成内容复杂,在一个条文中包含多 种犯罪行为方式或者犯罪对象,因 此而形成的罪名。如拐卖妇女、儿 童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 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
法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1、罪状
简单罪状: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 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如刑法第232 条规定,“故意杀人的……”,第 233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的……” 等。
叙明罪状:在刑法分则规范中对具 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典的其他条款
刑法分则20章 知识点整合

20章贪污贿赂罪(7)1.贪污罪⭐⭐⭐①“国家工作人员”,包括4类人:国家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活动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指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体委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是本罪的主体。
③“利用职务之便”,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保管、支配、供用或经手等便利条件。
(注意:仅仅是因为熟悉工作环境、便于接近目标等与职务无关的条件,不是利用职务便利。
)④“侵吞”,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控制之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如将自己保管、使用的公共财物加以扣留,应交而不交,应支付而不支付,收款不入账或非法转卖或者私自赠与他人,非法占有或私自用掉其所追缴的赃款赃物和罚没款物,甚至将自己控制下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等用于行贿的款物非法据为己有等。
⑤“窃取”,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合法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以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的行为,即“监守自盗”。
例如银行柜台工作人员秘密窃取自己经管的存款。
⑥“骗取”,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直相的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涂改账目、谎报差旅费谎报亏损、冒领款物等。
⑦“其他手段”,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罪与非罪成立本罪,要求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
“数额较大”,指贪污数额达到3~20万元;“其他较重情节”,指贪污数额在1~3万元,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行政处分的;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赃款物用于非法活动的;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5_真题-无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5(总分60,考试时间90分钟)1. 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
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
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16题)A. 非法拘禁罪B. 绑架罪C. 抢劫罪D. 诈骗罪2. 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情节)?(2017年卷二16题)A. 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向司法机关诬告他人介绍卖淫的,不仅触犯诬告陷害罪,而且触犯侮辱罪B. 法官明知被告人系被诬告,仍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法官不仅触犯徇私枉法罪,而且触犯诬告陷害罪C. 诬告陷害罪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但诬告企业犯逃税罪的,也能追究其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D. 15周岁的人不对盗窃负刑事责任,故诬告15周岁的人犯盗窃罪的,不能追究行为人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3. 关于侮辱罪与诽谤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16题)A. 为寻求刺激在车站扒光妇女衣服,引起他人围观的,触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未触犯侮辱罪B. 为报复妇女,在大街上边打妇女边骂“狐狸精”,情节严重的,应以侮辱罪论处,不以诽谤罪论处C. 捏造他人强奸妇女的犯罪事实,向公安局和媒体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触犯诬告陷害罪,未触犯诽谤罪D. 侮辱罪、诽谤罪属于亲告罪,未经当事人告诉,一律不得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4. 甲任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期间,先后三次将各地退回信函数万封(约500公斤),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款项占为己有。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18题)A. 退回的信函不属于信件,甲的行为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B. 退回的信函虽属于信件,但甲没有实施隐匿、毁弃与开拆行为,故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C. 退回的信函于邮政中心的管理过程中,属于公共财物,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D. 退回的信函被当作废品出卖也属于毁弃邮件,甲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5. 贾某在路边将马某打倒在地,劫取其财物。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解析(2015)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解析(2015)2015年9月20日,国家司法考试落下帷幕。
考生普遍反映,今年的司考题目较往年难度有所增加,特别是刑法题目出得十分刁钻古怪,让人感叹命题人的想象力丰富。
不少考生在网上直呼“神考题”、“奇葩”、“雷人”。
9月24日晚20时,司法部网站公布了参考答案,9月24日至28日开通答案异议专区。
从异议的情况来看,试卷二刑法部分的异议数量是最多的,如试卷二第4题收到异议790余条、第5题收到异议500余条、第13题和第52题分别收到异议1400余条。
考生们都希望抓住异议这根“救命稻草”,为自己争取宝贵的分数。
提出异议较多的题目,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确实存在很大的争议,有的参考答案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下面,我就异议较多的题目进行逐项分析:4.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
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
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参考答案:B考点:紧急避险异议情况:本题的争议重要集中在A项和B项之间,也有许多考生选择C项,少数考生选择D项。
解析:甲既有避免工厂仓库中的商品免于烧毁的避险意图,又有报复乙的动机,但不能因为甲有报复的动机就否定其避险的意图,故A项可排除;有观点认为,紧急避险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只有当行为人要求所保全的法益高于所侵害的法益,即避免的损失大于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失时,才不具有违法性(违法性阻却事由说);也有观点认为,当紧急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法益高于所侵害的法益时,是作为阻却违法事由的紧急避险,而当紧急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法益等于所侵害的法益,是作为阻却责任事由的紧急避险(二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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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
章节重点第二十章1(卷二)
第二十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第386条第1款)
(一)概念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其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
如果对非军人或非执行职务的军人进行暴力和威胁的,不构成本罪。
所谓暴力方法,是指进行袭击或人身强制,常表现为攻击、殴打、伤害、捆绑等;所谓威胁,是指以暴力逼迫、恫吓,使人屈服,进而实现行为人所要求之行为。
从法定刑上看,此处的所谓暴力,如果致军人重伤或死亡的,已超出本罪构成要件所规定的范围,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罪论处。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所构成,军人在特定情况上也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认定
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1)本罪所侵害的对象为正在执行职务的军人。
而后者所侵害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防利益以及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而后者侵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活动。
二、破坏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
(一)概念
破坏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事通信
专四:本考试共有六个部分:一. 写作二. 听写三. 听力理解四. 完形填空五. 语法及词汇六. 阅读理解。
前两部分需时60分钟。
后四部分需时80分钟,整个考试需时140分钟。
专八:本考试共有五个部分:听力理解、校对与改错、阅读理解、翻译、写作。
五部分共分成两份试卷。
试卷一(Paper One)包括前三部分;试卷二(Paper Two)包括后两部分。
例:2011年英语专业四级考试(TEM-4)《语法及词汇》试卷及参考答案
备注:所有的科目要尽量参照专四专八的考试科目。
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武器装备、军用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通信的保障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破坏的对象仅限于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事通信。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在实践中应以行为所破坏的对象确定罪名。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而实行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通信的,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处罚。
四、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372条)
(一)概念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军人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
主要包括三种情况:非军人冒充军人,级别较低的军人冒充级别较高的军人,一般部门的军人冒充要害部门的军人。
行为人利用假冒的军人身份进行了招摇撞骗,欲谋取非法利益。
但本罪的成立并不需要行为人已经实际取得上述非法利益,只要行为人已经实施了招摇撞骗行为,即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非军人冒充军人,也可以是军人中士兵冒充军官等。
4、主观方面为故意,其目的往往是为了谋取政治待遇、物质待遇、户口、职位、工作等非法利益。
(三)认定
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1)本罪所冒充的是军人,而后者所冒充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军队的声誉以及其正常活动,而后者所侵害的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
行为人在连续性的招摇撞骗过程中,有时冒充军人,有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视为一行为触犯数罪,以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五、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六、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以秘密手段窃取或者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窃取或者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