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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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见(代理词)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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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格式】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借、还款往来记录清晰
案件证据显示,20xx年x月x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万元,并出具借条。

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没有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本案中借条、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链条完整清晰,能够相互印证。

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二、在借条上借款人处签字的行为构成债的加入,应与公司就涉案借款共同承担责任
本案借条上虽然有公司的公章,但在借款人处签了字。

齐与大连公司在法律上并无直接关联,不能代表大连公司,其在借款人处签字属于个人行为,应认定其签字行为构成债的加入,应与大连公司就涉案借款共同承担责任。

同时,案件证据显示,借、还款事宜一直由齐与原告协调沟通,也能够证实齐为共同借款人。

此外,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使用私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行为,严重地违背了公司与股东分离原则,导致人格混同,公司财产丧失独立性,造成其个人财产与法人财产无法区分,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故应当就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意见,请予采纳。

代理人:。

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

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

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尊崇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并指派我负责本案当事人xxx的诉讼代理人。

根据法律和抱负,本诉讼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能予以思考。

一、被告所诉与抱负不符,我方并不通晓借款抱负,不应承负责何的法律责任。

在被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中显示,合同中有原告作为担保人的签字,但该签字并不是原告所签。

二、只管原告并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但是,就算是原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从借款合同本身来看,该借款合同并未商定担保形式和期限,根据《担保法》第19 条当事人对确保形式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根据连带责任确保承当确保责任、第26 条第一款连带责任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权人未商定确保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推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规定确保人承当确保责任,之规定,担保人为连带确保责任,担保期限为 6 个月,因此即便是原告签字,也早已超出了担保期限;三、只管不懂得该借款合同是真是假以及能否推行,但是该借款为xxx的个人借款,和原告有关,并且xxx死后并没有留下任何财产,原告方也未承继其任何财产,据此我也不应承负责何责任。

总而言之,代理人认为,原告方不应答被告所诉承负责何责任,请法庭予以充足思考。

代理人:xxx20xx年 3 月 19 日第二篇: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尊崇的审判长、审判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某某、赵某某的委托,指派我负责其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考察和理解,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考察,本代理人结正当庭演绎的争议焦点,现依法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有关被告知请抱负的抗辩1、借款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 98000 元,而不是 10 万元。

在被告与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赵某某夫妇因生意上资金一时周转不济,6 月 25 日,从被告处借款 10 万元人民币并打了借条,由于彼此是朋友,便自动提出给被告元礼金作为酬报。

原告从被告处实际借款仅98000 元。

民间借贷代理词怎么写,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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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代理词怎么写,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一、民间借贷代理词怎么写,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原告出借人)尊敬的审判长:贵院受理的陈某诉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经过庭审,对于案件事实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1、双方借款事实清楚,原告已向被告一王某甲支付了借款被告一向原告的借款50万元的事实清楚,且有被告一亲笔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条的内容明确写明了被告一向原告借款的金额、利息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双方之间关于借款的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2、被告一王某甲具有归还借款及依约支付利息的义务原告履行了义务,向被告一支付了借款,而被告一从未支付过任何一期利息也未偿还过借款。

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合法合理,且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被告一应予以履行其作为借款人的义务。

3、被告二王某乙系被告一之配偶,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1]18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由此可知,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施行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是否形成于婚姻系存续期间为标准。

根据该司法解释,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这种推定符合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

因为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决定其对外产生外表授权,形成表见代理,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夫妻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抗辩。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意见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意见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意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需要注意以下一些意见,以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争端的公正解决:1.咨询专业律师:在涉及法律纠纷的情况下,最好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能够帮助您了解法律程序、权利和责任,提供法律建议。

2.合同核查:仔细核查借款合同。

确保合同中的条款清晰明了,包括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以便更好地理解案件的事实依据。

3.收集证据:收集与借贷事宜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合同、还款记录、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

这些证据可以作为案件的有效支持材料。

4.沟通和调解:在正式起诉之前,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友好沟通和调解。

有时通过协商可以达成和解,减少法律纠纷的时间和费用。

5.法律途径选择: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法律途径,包括诉讼、仲裁等。

在一些情况下,选择仲裁可能更加迅速和经济。

6.保护个人隐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保护个人隐私是非常重要的。

在法律程序中涉及到的敏感信息应得到妥善处理。

7.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案件在法定程序下进行,以保障争端的公正解决。

8.法院应诉:如果协商无果,可选择向法院起诉。

在法庭上,律师的专业代理将成为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关键。

9.诉讼成本评估:在决定提起诉讼之前,需要对整个诉讼过程的成本进行全面评估,包括时间、金钱和精力成本。

10.监督执行:如果胜诉后,对方未履行判决,可以采取监督执行等法律手段,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合法途径和专业律师的协助都是非常重要的。

最好能够在法律纠纷发生之初就谨慎对待,防患于未然。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有限公司的委托,特指派***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今天在这里就我方当事人***与***之间的借贷纠纷作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事实清楚。

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事实十分清楚。

**年**月*日、***年*月**日,被告***因生意经营从原告***处分别借款**万元和***万元,月息贰分。

被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按时还款,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利息。

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找理由拖延。

***与***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出具收据和借据,有银行转账记录。

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被告应返还借款及借款利息。

被告向原告先后借款共计人民币***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出具借据和收据,借款期限分别自***年**月**月利息贰分。

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本金,仅仅支付了期间的部分利息后表示无力偿还。

根据我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包括借款合同和转账记录,被告应该依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到期偿还原告的剩余本金和利息,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而被告却不返还,而且联系不上。

所以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万元及期间的剩余利息应予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并盼望予以采纳。

******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四川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周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现结合庭审情况,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裁判时参考。

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且真实有效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被告交付20万元借款本金,2014年2月9日再次向被告交付10万元借款本金,累共交付被告借款本金30万元人民币。

可经原告马强多次催要的情况下第二被告李静称第一被告李康突然失踪至今未归为由拒不偿还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借款。

二、本案所涉借款属于朋友之间相互帮忙正常的借款行为,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根本不存在被告所说的高利贷行为庭审中,虽然第二被告李静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后自己未用,自己根本也不知情的说法缺少事实证据理由即牵强又无法律依据,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马强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第二被告处得知,她并不知道李康借款的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用途时,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夫妻之间的债务债权的关系均与原告无关,其中离家出走及失踪的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两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夫妻婚前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有关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但夫妻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负有举证责任)因此,本案中借款事实十分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两被告均有义务承担及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庭后代理意见(民间借贷纠纷)

庭后代理意见(民间借贷纠纷)

庭后代理意见案号:尊敬的合议庭:张三诉李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五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了开庭审理。

代理人现根据庭审中的举证情况,并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裁判时参考。

一、原告、被告之间成立借贷法律关系。

被告因为资金周期需要于2019年5月7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按每月2%计算,还款期限为2019年12月1日。

同日,被告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借据》。

被告与原告达成借款20万元的合意。

原告当天向被告指定账号转账借款20万元。

原被告之间达成借款的总金额、时间与上述转账总金额、转账时间均一致,足以证明原告实际向被告支付出借款20万元。

且原告转账后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转账凭证,被告确认收到20万元借款事实。

在被告出具的《还款承诺书》中,被告再次对此笔借款总金额、借款时间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被告与原告达成借款合意,且原告实际向被告支付出借款项20万元,原告与被告的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原告依法享有主张被告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权利。

二、原告有权依据被告出具的《还款承诺书》,要求被告归还本金、支付利息及承担违约责任。

(一)被告应当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

经原告与被告核对还款情况,被告于2020年5月3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明确被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

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

(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

被告于2020年8月13日出具的《还款承诺书》明确约定,利息按每月2分计算。

原告有权按照四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主张被告支付利息。

(三)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

被告于2020年5月3日出具的《还款承诺书》中,被告同意若未按时还款,则承担起诉相关费用。

律师费用是原告提起诉讼确定必要支出的费用,原告诉请的律师费5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2019)赣0502民初1635号案中,原、被告在《协议书》中同样作出“上述借款如未归还致使原告起诉,起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的约定,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该费用《协议书》中已约定由被告承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意见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意见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意见
根据您的问题,我可以给出以下代理意见:
1.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您面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且需要代
理您的权益,您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

这些机构可以提供法
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和代理服务,帮助您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寻找专业律师:如果您有经济条件,您可以寻找专业律师来
代理您的案件。

律师可以帮助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法律意见
和代理服务,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

3. 协商解决: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协商解决可能是一种有
效的方式。

您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协商,寻求双方的共识和解决办法。

如果需要,您可以请律师协助您进行协商,并代表您与对方进行谈判。

4. 提起诉讼: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您可以考虑提起诉
讼来解决问题。

这需要您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雇佣律师代理您的案件。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将代表您提出控告,并出庭应诉。

请注意,在任何纠纷案件中,特别是涉及经济利益的案件中,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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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可以确保您的权益
受到法律保护,并提高案件胜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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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方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鹏鲲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现依据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经过协议,被告出具欠条,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

本案被告以固定高额利益回报做生意之名让原告提供资金,将110400元现金交给被告,第二天被告及返还40400元。

原告发现被告并没有具体项目提出退钱,双方经协商在中证人在场情况下确定被告欠原告7万元,被告书写欠条一张。

“欠条***今欠到***现金7万元整。

限3年还清,经双方同意协议”。

欠条不是借条,不是借款合同,欠条是债权债务界定凭证。

欠条强调“欠7万元现金”可以证明:①原告在欠条形成前给被告交付了现金;欠条一旦出具就可以对原告以前交付被告现金的过程进行界定;②欠条形成是以以前存在债务为前提,原告将超过欠条所记载钱数在以前交付被告,已经归还部分,经过协议确定,还欠7万元形成欠条。

欠条是双方达成合意后,被告就欠原告7万元债务出具的凭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具有证明力,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所称的“非法债务”没有官方证据,只是为了逃避债务一方单方说辞不足为凭。

被告所称的“没有收到现金等”明显和被告出具的欠条上所载内容相悖,和欠条所证明法律事实相违背,明显是为了逃避民事责任的谎言。

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属于其民事法律行为。

其采用书面形式(打欠条)设定民事义务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其出具的欠条不光具有证明力,而且具有不可撤销性,完全可以作为确定被告欠原告7万元债务的有效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案关键证据欠条,形成时间2012年8月24日。

被告声称是遭到“胁迫”情况下所
为,按照《民法总则》150条规定,被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但从2012年8月24日欠条形成至今已经6年有余,被告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根据《民法总则》152条规定“当事人此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可见,本案被告所称的“胁迫法律行为”已经没有任何意义,被告自己所形成欠条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应该受法律保护。

三、本案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投资关系核心是收益不确定性,借贷通常约定固定利息回报。

投资关系就是入伙或入股等,主要特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借贷关系是实践行为、单务行为,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法律关系。

本案,原告没有直接或间接参与管理经营,对项目不清楚,没参与。

双方之间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民事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被告以自己民事法律行为确定了双方债权债务,时隔数年,按照民事有约必守的诚信原则,被告有义务归还原告欠款。

希望人民法院能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代理人:姚永奇律师
二0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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