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借记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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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准贷记卡章程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准贷记卡章程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准贷记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银行卡业务的发展,向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龙卡准贷记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龙卡信用卡产品之一,是发卡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存取现金、转账结算、小额消费信贷等功能的支付结算工具。

第三条龙卡准贷记卡按加入的信用卡组织不同,分为银联卡、VISA卡、万事达卡等;按卡片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复合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持卡人信用状况不同,分为普通卡和金卡等;按卡片是否影印持卡人照片,分为彩照卡和非彩照卡。

第四条发卡银行、龙卡准贷记卡持卡人应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申领第五条申请人申领龙卡准贷记卡须填写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与发卡银行签订领用协议。

申请人应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的自然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银行认为须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许可)申领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可申请3张附属卡。

第七条具有一定规模、信誉良好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相关材料申领单位卡。

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主卡,每张主卡最多可申领9张附属卡,每张卡片的持卡人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书面指定。

单位卡必须先存后用,不具备消费信贷功能。

第八条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审批发卡,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发卡银行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使用第九条龙卡准贷记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否则,因此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条持卡人在收到龙卡准贷记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预留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

第十一条持卡人凭龙卡准贷记卡可在特约商户结算消费款,在ATM等自助设备及发卡银行网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以及享受发卡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1991年10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结算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卡业务是银行的金融服务业务,具有一定的消费信贷性质;信用卡有吸收存款的功能,是银行结算方式之一。

第三条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政策和规定,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保障国家财产及银行资金安全,维护银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信用卡第四条建设银行信用卡,是建设银行发卡行依据一定条件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信用支付凭证。

以人民币结算,限国内发行。

第五条建设银行信用卡按国际统一标准制成。

信用卡正面主要载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行名、行徽、行名英文缩写、卡号、有效期、持卡人姓名、性别、国际信用卡组织标志以及对信用卡的特殊说明。

信用卡背面有黑色磁条,持卡人的预留签名和发卡行的简要说明。

第六条建设银行信用卡分为“建设银行万事达卡”(PCBCMasterCard)和“建设银行VISA(维萨)卡”(PCBCVISACard)(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信用卡)。

两种卡都属“先存款,后支付”记帐性质的借记卡(DebitCard)。

有效期一至二年。

第七条建设银行信用卡向个人和企业单位发行。

向个人发行的卡为个人卡,向企业单位发行的卡为公司卡。

个人除领一张主卡外,还可为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办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承担主卡及附属卡的全部经济责任;公司卡须书面指定持卡人,一个单位可办理一张主卡,若干张附属卡,该单位承担公司卡主卡和附属卡的全部经济责任。

ccb章程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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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b章程-回复CCB章程:打造卓越金融机构导论:中国建设银行(CCB)是中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也是全球最大的银行之一。

作为一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机构,CCB拥有广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以及全球范围的分支机构。

为了确保有效的运营和持续改进,CCB 制定了一系列的章程,以指导其业务和运营。

本文将以《CCB章程》为主题,分别从章程的背景、目标、内容、执行和评估五个方面对其进行逐步回答和解读。

第一部分:章程的背景CCB章程的制定背景是为了规范银行内部的运作,提高组织管理效率,加强风险控制,确保银行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这些目标都与CCB作为一家国际化金融机构的使命和愿景相一致。

制定章程旨在建立一套规则和制度,使银行内部运转有序、高效,并确保员工和客户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第二部分:章程的目标CCB章程的目标有以下几个方面:1. 强化组织管理:通过章程规定的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和权限,实现组织的层级结构和决策机制的合理化和高效性。

2. 提高风险控制:章程规定了各类风险的管理要求和流程,确保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措施能有效实施,最大限度地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利益。

3. 优化业务流程:章程规定了各类业务的办理要求和标准,提高业务流程的标准化和自动化水平,优化客户体验,提升业务效率。

4. 加强合规监管:章程明确了内外部法规和规范的合规要求,确保银行的运营在法律和道德框架下进行,遵守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

5. 保障员工权益:章程规定了员工的权益和福利保障机制,为员工提供公平、合理的工作环境,激励员工的创造力和积极性。

第三部分:章程的内容CCB章程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规定了各级组织架构、岗位设置和职责划分,确保各级管理层和员工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实现组织结构的高效运转。

2. 决策和授权机制:规定了决策和授权机制,确保决策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公正和合理。

同时,规定了授权的范围和权限,避免权力滥用。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2020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领第三章使用第四章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第五章本行的权利和义务第六章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龙卡信用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持卡人可在本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并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和境外(含港澳台,下同)使用的信用支付工具。

龙卡信用卡具有透支消费、分期付款、预借现金等功能,本章程另作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龙卡信用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单位卡分为差旅卡和采购卡,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持卡人信用等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标准白金卡、尊享白金卡、钻石卡、智尊卡等;按信用卡组织或公司不同分为银联卡、VISA卡、MasterCard(万事达)卡、JCB卡、American Express(美国运通)卡等;按账户币种不同分为双币种信用卡和单币种信用卡;按卡片介质不同分为实体卡和虚拟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

第四条本行、持卡人、担保人和特约单位及其他相关当事人须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请并获得信用卡核发的单位或个人。

单位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指定;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信用额度”指本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专项额度等。

“分期付款”指持卡人使用龙卡信用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本行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数范围内,按照与本行约定的还款计划,向本行归还应还款项,直至商品或服务总价清偿完毕为止的一种交易方式。

“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出和现金充值。

现金提取指持卡人通过本行营业网点、ATM等渠道,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出指持卡人通过本行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储值卡章程模板

储值卡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储值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保障用户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发行、使用和管理各类储值卡,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卡、购物卡、充值卡等。

第三条储值卡是指用户预先充值一定金额,可在特定商户或服务范围内消费、支付的一种电子支付工具。

第四条储值卡发行主体(以下简称“发行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确保储值卡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发行与发行人第五条发行人是指依法设立、具备发行储值卡资质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发行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二)具备完善的储值卡发行、使用和管理制度;(三)拥有必要的发行、运营和技术设备;(四)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发行人应向用户如实提供储值卡的相关信息,包括卡种、面值、使用范围、收费标准等。

第三章储值卡种类与面值第八条储值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须绑定用户身份信息。

第九条储值卡面值分为人民币面值和等值货币面值,具体面值由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条储值卡面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元,不得高于发行人规定的最高面值。

第四章储值卡发行与购买第十一条用户可通过发行人指定的销售渠道购买储值卡,包括实体店、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等。

第十二条用户购买储值卡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信息,并签署相关协议。

第十三条储值卡购买后,发行人应向用户提供储值卡卡片、密码等相关资料。

第五章储值卡使用与消费第十四条用户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储值卡消费,消费金额不得超过卡内余额。

第十五条储值卡消费时,应出示卡片和密码,或通过发行人指定的支付渠道进行支付。

第十六条储值卡不得用于非法交易,发行人有权对异常交易进行监控和限制。

第十七条储值卡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故障或争议,用户应及时联系发行人解决。

第六章储值卡充值与余额查询第十八条用户可通过发行人指定的充值渠道对储值卡进行充值,包括实体店、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等。

借记卡章程

借记卡章程

• 反观国内借记卡章程规定,国内发卡行一 般不允许借记卡透支交易,如借记卡账户 余额不足,发卡行有权拒绝交易,但也有 部分发卡行的约定较为灵活。例如,招商 银行“一卡通”章程规定,由于国际银行 卡组织特有的交易模式、汇率波动等原因 导致“一卡通”金卡、“金葵花”卡等国 际借记卡在扣款过程中发生透支,招商银 行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及透支利息, 并停止卡片使用,直至持卡人完全归还透 支款项及透支利息。
• (2)借记卡交易限额及借记卡透支问题。一般而言, 借记卡不提供透支服务,借记卡交易应以借记卡 账户余额为限(但发卡机构可在此限额内对交在合约中也特 别提示,在特定情况下,对于可能超出持卡人账 户余额的交易,发卡机构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授权 持卡人临时透支交易;若发卡机构授权持卡人透 支交易,持卡人应支付因此产生的费用或利息, 并应在约定期限内还清该透支款项,发卡机构也 有权对持卡人其他账户扣收以清偿透支款项。
• (二)国内银行借记卡章程体例及内容分析 • 1。国内银行借记卡章程体例比较 • (1)章程体例安排模式。比较国内主要发卡银行的借记卡章 程体例安排情 况,大多数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采用单 一条款方式,直接将条款罗列于章程 中,而不对章程内 容进行任何分类归纳。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 商 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等发卡银行均采用这种模式。部 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外资 银行的借记卡章程则采取章节 与条款相结合的方式,在对章程内容进行整合的 基础上, 将章程分为八章至九章不等,各章节的具体内容以条款方 式排列,分 条对相关内容予以规定。
• 2.借记卡章程主要条款分析 • 国内银行借记卡章程一般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 管理办法》的要 求设置条款,主要条款包括: • (1)借记卡的申领条件。一般而言,国内银行借记卡申领人 应为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境内自然人(包括中国公 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 符合国家实名制 有关规定,开户应采用实名。申请人申领借记卡,应按发 卡银 行要求提供有关真实信息,并承诺遵守履行借记卡 章程等文件的各项规定。

银行章程范本

银行章程范本

银行章程范本
1. 名称与注册地
银行名称:
注册地:
2. 总则
本章程规定了银行的基本原则、业务范围和运营规则。

3. 组织结构与权益
3.1 董事会
3.1.1 董事会成员资格和选举程序
3.1.2 董事会职权和责任
3.2 监事会
3.2.1 监事会成员资格和选举程序3.2.2 监事会职权和责任
3.3 高级管理层
3.3.1 高级管理层职务和任命程序
3.3.2 高级管理层职责和权益
4. 业务范围
4.1 存款业务
4.2 贷款业务
4.3 理财业务
4.4 外汇业务
4.5 信用证业务
4.6 销售与营销
5. 资本与利润分配
5.1 注册资本
5.2 资本金的支付与维持
5.3 利润分配政策
6. 风险管理与合规
6.1 风险管理框架
6.2 内部控制与合规机制6.3 风险评估与监测
7. 信息披露与报告
7.1 定期报告
7.2 不定期报告
7.3 信息披露原则与程序
8. 法律适用与其他规定8.1 法律适用
8.2 争议解决
9. 修订与生效
9.1 章程的修订程序
9.2 章程生效日期
附件
- 附件1:董事会成员名单
- 附件2:监事会成员名单
- 附件3:高级管理层名单
以上仅为银行章程范本的大致结构,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在起草和制定章程时,请记得参考相关法律和法规,并咨询专业法律顾问的意见。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向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信用卡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以下简称龙卡信用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

龙卡信用卡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支付、存取现金、账户管理等功能。

第二章申领第三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的自然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龙卡信用卡。

第四条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

未通过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三章使用第五条龙卡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龙卡信用卡及密码,因保管不善导致其被他人占有或信息泄露的,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六条持卡人应按发卡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承担各项费用。

龙卡信用卡账户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四章计息与还款第七条龙卡信用卡的计息方式、还款方式以及循环信用利息、滞纳金等费用的计收标准按照发卡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持卡人应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滞纳金等费用。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章发卡银行权利与义务第九条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及确定信用卡账户的信用额度。

第十条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交易及账户情况应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发卡银行应依法对持卡人透支行为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措施。

第六章持卡人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持卡人享有发卡银行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标准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十三条持卡人应遵守本章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确使用龙卡信用卡,承担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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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为规范龙卡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龙卡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龙卡借记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支付、存取现金、账户管理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三条龙卡借记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双币种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按品牌不同分为VISA卡、万事达卡等;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白金卡等;按实现功能不同分为储蓄卡、理财卡等。

第四条发卡银行、龙卡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和龙卡受理商户应共同遵守本章程。

龙卡借记卡系列下的各卡种,若根据需要特别订立自有章程的,应同时受自有章程和本章程的规范。

第五条龙卡借记卡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发卡银行规定的申领条件的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和法人。

龙卡借记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开户应采用实名。

第六条申请人申领龙卡借记卡时,应按发卡银行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填写申请表并与发卡银行签订领卡合约。

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卡合约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

发卡银行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

第七条龙卡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有息,发卡银行将根据持卡人申领的卡片种类及功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八条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因卡片毁损或磁条消磁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旧卡到发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第九条持卡人终止使用龙卡借记卡时,应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并将卡片退回发卡银行。

第十条龙卡借记卡一般为电子连线使用,连线交易时应按银行要求凭个人密码使用。

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一条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龙卡借记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发卡银行办理挂失。

第十三条龙卡借记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因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龙卡借记卡时,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发卡银行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

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法定代理人负责。

第十五条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查询服务。

持卡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如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

第十六条发卡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龙卡借记卡各卡种的发卡需要,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所有收费将在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及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

持卡人在申领卡片时同意执行的各项收费及
标准如果发生变化,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该卡及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龙卡受理商户不得无故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借记卡。


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第十八条龙卡借记卡属于发卡银行所有,发卡银行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

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龙卡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

若发现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章程、领卡合约规定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发卡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龙卡借记卡。

第十九条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龙卡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条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龙卡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银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

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银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持卡人及银行双方的权益均不受损失。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中国建设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的修改,一经公布即为有效,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章程》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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