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规则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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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凡航行、停泊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船,应当遵守本规定。

但下列船船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加I;(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长江上海段实行船加I定线制。

船船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道、各自靠右航行以及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长江上海段的航路ill主航道、辅助航道和小型船Ml航道等组成(见附件1)。

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以下简称“分隔线”)。

辅助航道为南槽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宝山支航道、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和主航道北侧航道。

(-)南支航道III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二)外高桥沿岸航道为外高桥航道南边界线至距码头前沿线80米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三)宝山支航道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四)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为宝山南航道以南的水域,航道宽度为100米;(五)主航道北侧航道为主航道(宝山南航道除外)以北的水域。

其中:与长江口深水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双向通航,航道宽度为200米, 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单向通航,航道宽度为100米。

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

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

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1.09•【文号】交安监发[1995]27号•【施行日期】199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规定(1995年1月9日交安监发(1995)27号文批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加强上海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水域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以下水域:(详见本规则第十七章第一百二十条)一、黄浦江(简称里港)二、长江口(简称外港)三、杭州湾北岸水域(简称新港)本条第一、二项的水域为狭水道。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规则适用于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船员、引航员和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一般原则一、凡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我国政府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和规则办理。

二、关于避碰和信号部分,凡本规则和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有规定事项,依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国际信号规则办理。

第五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第六条进港一、船舶进入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核能(动力)船舶还应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特别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离港一、离港的船舶开航前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离港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除气象原因外,已办理签证或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船舶,若在24小时内不能离港,应重新办理签证或申请出口许可,由此发生的交通等有关费用由船方承担。

长江口管理界线的现状和分析

长江口管理界线的现状和分析

第2 7 卷增刊2 0 0 9 年7 月海洋学研究JOURNAL OF M A RIN E SCIENCESVol. 27增刊J ul . , 2 0 0 9文章编号:10012909 X(2009) 增刊20010207长江口管理界线的现状和分析张华明( 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上海200137)摘要:自然界河海相互关系非常密切。

河海交互的河口海域,既不可同于一般典型河流,也不同于一般典型海洋。

河口地区有着自身特有的现象和规律,这些特殊的现象和规律,不仅使许多河流研究者痴迷,也使许多海洋学家难以释怀。

引发长江口河海划界之事或之争最初是在20 世纪80 年代中期,缘于河口选划海洋倾倒区,确定《海洋环境保护法》在河口区适用的地理范围。

1993 年财政部、国家海洋局颂布《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出现了执行该规定的适用地理范围问题的不同意见,再次引发长江口河海划界之争。

2001 年12 月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海洋功能区划》虽然涵盖了长江口,但由于水务和海洋部门在长江口海域使用管理问题上争执不下,影响了上海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推进。

2002 年1 月1 日《海域管理法》施行后,长江口河海之争峰烟越燃越旺,直至现在,这一问题也没有很好解决。

管理长江口海域的政府部门众多,它们在长江口海域的工作界线不同,对长江口海域的认识也很难统一意见。

河口区是河海相互作用的交汇区,很难按照自然属性在河口区划出一条河海分界线,从自然科学研究角度出发也无必要划定一条河海分界线。

就海洋与水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范围和工作衔接问题提出一些看法,首先是解决河海划界问题的3 条基本原则: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重和考虑历史与现状,不纠缠细节,不排斥对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决;建立海洋与水行政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以“非排他性原则”作好长江口海域权属管理的职能分工、协同配合与有机衔接。

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河海划界问题的3 点办法。

关于在上海港南北槽水道航行方法的一些探讨

关于在上海港南北槽水道航行方法的一些探讨
亚热带海 泽性季风气候 , 四季分明 , 全 年暖湿多雨, 酷 暑及严寒期不长。 年平 3 . j 匕 { 曹 进口 均气温1 5 . 4 q C, 最高气温4 0 . 2 ℃, 最低气
原 因, 在 导堤 口门以内附 近 水域有时 会产 生 反射迥 流 , 在 导堤 口门以 外至北导堤 延 长线 范 围内根 据 导堤 外 部水 域 流向 的不
多变, 航区复杂, 船舶密集, 往来频繁等 修到 D1 3 灯浮 北侧 水域 , 所 以从 D3 至 D1 3
1 . 上海港简介
特点。 上海港南北槽航道就属于典型的狭 这一段航 道流 压i 艮 大, 航 行时要 配好流 压 水道。 而引航员每天的工作就是要在上海 差 ( 风大时还要配风压差 ) , 确保本船航 港复杂多变的南北槽航道引领各种类型 行在进口分道里。 而在导堤口f ] 附近水域
制, 给通过该水域的船舶操纵带来各种影 航 道 , 所 以登轮后要 观察 本船与 前后船 舶
在 当前通 航形 势下寻求—种安全 可靠 的航 响 的水域 。 狭 水 道具 有航道 狭窄 , 水 深频 的距离方位, 积极与他船沟通, 选择合适 行方法就 变得刻不容 缓。 变, 航道 弯曲 , 灯浮 较 多, 潮 流湍急 , 流 向 的空档 进入 北槽 。 由于北 槽北导 堤 目前只
晚转 , 目的都是 保证 自己的船 位不要 偏 离 5 . 南槽进 口 航道。 等 到达 D 3 8 灯 浮时要 加强 嘹望格 外
南槽 航 道 是指 长 江 口南槽灯 船至 圆 复 杂 、 危 险 的时段 。 大 批 小 型机 动船 、 黄
小心, 因为常 会有从南槽 转 过来 的小货轮 圆沙 灯 船 , 全长约4 7 海里 , 水 深在 南槽 灯 沙 运 载船 趁 涨流 由南支 航 道 进 口, 较 大 在D 4 2 灯浮下 游穿越 北槽航 道去长 兴岛或 船附 近 为 1 O 米, s 1 灯浮 附近 9 米 多, s 2 ~ s 3 吃水 的大型 船 舶 则 由南 槽航 道 驶 入以便 横 沙岛 , 这 些小船 有 的没-  ̄ A I S , 高频 也很 灯浮 附 近8 米 多, s 4 ~ s 7 灯 浮 附近 7 米 多, 趁 潮 通过九段 沙浅滩。 此时在九 段灯船 上

【收藏】上海港以及黄浦江注意事项

【收藏】上海港以及黄浦江注意事项

【收藏】上海港以及黄浦江注意事项以下是船舶在上海港和黄浦江经常碰到的问题,不引起重视的话,可能产生违章和扣分扣证。

1.进入长江口北槽深水航道管制时间航速达到10节以上,未到10节可能会让船调头出去或者告知违章和扣分,除非是前方船舶航速慢原因导致,可以向交管解释,重点时段不低于8节。

在上海港航行或是锚地抛锚时需要高频守听,如被叫到未应答,可能会被告知违章还要扣分。

航行时尽量不超速,不追越,不走反航道,如有特殊情况先用高频联系交管,同意后再操作,在紧迫局面时边联系边操作:南槽九段等禁止追越的地方不可以追越,除了罚款还要扣船长分(哪怕不是船长值班)2、海船总吨1万吨以上,在上海港码头靠泊必须办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如被查到没有的话,会面临大额罚款。

清污协议应由船上负责人在靠港前第一时间联系公司或者代理提前办理。

在锚地抛锚以及停靠码头时,污水阀门必须关闭,而目要关得紧紧的,一只手转不动。

如被查到污水阀门开启,或者阀门未关紧,以及生活污水接收装置容积太小,涉嫌排放生活污水,处罚金额为3万元起。

必须遵守生活污水离岸排放规定。

有时监管人员会取生活污水和油样拿去化验,所以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需要正常作业,还需要定期投药平时加的油品质量要合规。

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都要规范处理,申请正规的接收单位接收,并目正确记录。

船上残油(油泥)舱的收集和处理,以及货物残留等相关的记录必须正确记录,接收证明一定要保管好。

3、进出港电子签证需在靠泊或离泊时,提前4小时报备,如未按规定报港,会产生违章。

上下船员办理目前不用去海事,必须规范记录和签注。

4上海港黄浦江海图已更新44211(2021年3月版)44212(2021年3月版)44213(2019年12月版)看一下自己的海图是否过期,如过期被查到,可能会被罚款。

航经或是锚泊水域的海图必须也要有(如吴淞宝南、宝北锚地等),有时在锚地抛锚也会被查。

负责人员平时多留意,提前购买,其他港口也一样。

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7号

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7号

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1992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7号令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的规划、使用管理,维护港口秩序,充分、合理地使用岸线,促进港口生产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港务局是上海港口岸线的主管机关。

上海港务局所属的上海港港政管理处(以下简称港政处)具体负责上海港口管辖范围内的岸线和相关水域工程建设的港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上海港口岸线使用规划,由上海港务局会同规划和河道等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兼顾、深水深用、综合利用、合理安排的原则制定。

上海港务局应根据港口生产发展需要,对岸线的使用进行审批,并可对已经使用的岸线进行合理调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已建港区和规划港区。

第五条在上海港港区范围内实施建造码头等与水有关的各类工程,凡涉及防汛安全的,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履行手续。

第六条已建港区、规划港区内的驳岸规划线、浚浦线(码头前沿控制线),由上海港务局会同市规划、水利、航道、海上安全监督等部门和防汛指挥部划定。

第七条凡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需使用岸线进行水域工程建设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在选址阶段,征询上海港务局和河道等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批准后,再正式向上海港务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并取得《岸线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岸线。

第八条申请使用岸线的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和有关图纸:(一)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三)岸线使用的申请报告;(四)市测绘局绘制的有关岸线地段的五百分之一至二千分之一的的地形图三张;(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杭州湾跨海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水域交通秩序,保障大桥和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桥相关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船员以及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其下设的当地海事机构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大桥水域的通航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大桥自北向南依次设置四个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分别为:1号通航孔(北航道北侧副通航孔),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30°34'09\°02'59\、30°34'01\°02'42\和30°33'54\°02'26\三点连线为中心线,两侧各宽40米,航道走向062°-242°。

2号通航孔(北航道主通航孔),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30°34'34\°04'20\、30°33'53\°02'47\和30°33'11\°01'15\三点连线为中心线,两侧各宽100米,航道走向062°-242°,相应的水上助航标志见附录。

3号通航孔(北航道南侧副通航孔),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30°33'59\°03'25\、30°33'44\°02'53\和30°33'06\°01'30\三点连线为中心线,两侧各宽40米,航道走向为062°-242°。

4号通航孔(南航道主通航孔),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30°29'22\°08'00\、30°28'24\°06'40\和30°27'26\°05'20\三点线为中心线,两侧各宽100米,航道走向为049°-229°,相应的水上助航标志见附录。

《长江口深水航道航行安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长江口深水航道航行安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上海海事局《长江口深水航道航行安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沪海通航[2004]118号2004年2月24日)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港长江Vl水域交通管理,适应港l:1生产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利用潮位,
提高港口集装箱吞吐能力,服务港航和地方经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长江H 深水航道航行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上海港4000箱位(TEU)及以上,限于吃水的集装箱船舶。

第三条船舶应在每天16时之前通过船公司或代理将次日船舶进槽时间、吃水等向上海海事局水上安全指挥中心提出申请,水上安全指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进槽船舶和艘数。

船舶应按批准的时间和顺序进入航槽航行。

第四条进、出港船舶最大吃水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船舶进港最大海吃水
横沙高潮前2.5小时的鸡骨礁潮高与横沙高潮后0.5小时的横沙潮高取小值,即为当日该潮水中进港船舶最大可利用潮高。

进港船舶的最大海吃水(d讲)等于8.5米与最大可利用潮高之和减去富余水深,即d讲=8.5米+最大可利用潮高一富余水深。

(二)船舶出港最大淡吃水
横沙高潮前1.5小时的横沙潮高与横沙高潮后1.5小时的鸡骨礁潮高取小值,即为当日该潮水中出港船舶最大可利用潮高。

出港船舶的最大淡吃水(d出)等于8.5米与最大可利用潮高之和减去富余水深,即d出=8.5米+最大可利用潮高一富余水深。

第五条申请引航的船舶,应申请具有一级引航资质的引航员引航。

第六条本规定自2004年3月1 Et起施行,未尽事宜依据《长江口深水航道航行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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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第二条规定的长江口水域,以及在该水域内的一切船舶、设施、码头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引航员、船员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监)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航行第四条(分道通航)本规则适用水域实施分道通航。

船舶、设施必须按照本规则附录一规定的进出口通航分道航行,在未规定进、出口通航分道的水域内,应当按照助航标志所指示的航路靠右航行;拟通过吴淞口与24灯浮之间水域小于500总吨的船舶应当在外高桥内航道航行,但由海区驶往吴淞口长江上游的船舶,应当在24灯浮附近经南港北槽航道沿进口航道上驶。

进入环行航道应当遵守本规则附录二的规定。

第五条(航道限制)在本规则适用水域内航行的船舶应当保持不小于0.7米的富余水深;不受南漕水位限制的船舶,不得从北漕航槽通过;第六条(航槽)拟在北漕中高潮前2小时至北漕中高潮后1小时出口的船舶,及船舶长度大于270米或吃水大于9.8米进出航槽的船舶,应当在12小时之前向港监总值班室申报,未经核准不得在槽内航行;船舶在槽内航行时,不得滞航,或有妨碍它船正常航行的行为。

对遇避让时,应当各自靠右航行;船舶在槽内对遇交会,应当与挖泥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在挖泥船的施工断面上三船同时交会;船舶因故需要从航槽的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应当与航槽内船舶总流向尽可能取小角度;船舶在槽内追越它船,应当经吴淞控制中心核准。

第七条(禁止追越)在单程交通水域、外高桥罗经校正标下叠标线至吴淞口河塘灯桩经度线水域内,大型船舶之间不得追越。

第八条(航行秩序)船舶应备车航行、采取安全航速,并严格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只要安全可行,应当尽可能在通航分道的右侧行驶。

船舶在同一航道内航行时,小型船舶不得妨碍大型船舶的安全航行;在航道交汇区穿越航道的船舶应当在本规则附录三规定水域内穿越。

第九条(避让)船舶发现在顺水1500米、逆水1000米以内有大型船舶离靠沿江码头时,顺航道行驶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离靠码头的船舶;穿越航道的船舶负责避让在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当两船有碰撞危险时,不在本船通航分道内行驶的船舶负责避让在通航分道行驶的船舶。

第十条(能见度不良)视程小于1海里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视程小于1000米时,大型船舶应当停止航行;视程小于5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执行公务船舶除外)。

因能见度不良抛锚的船舶,应当按规定显示相应的声光信号,并及时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

第十一条(拖带)拖带总长度超过300米、总宽度超过45米的船舶和设施,必须在48小时前报经港监总值班室批准。

第十二条(石洞口港池)船舶离靠石洞口港池内各码头前20分钟,用VHF71频道向宝钢信号台报告;进出石洞口港池船舶应当主动与过往船舶联系,避免在口门交会。

第十三条(宝山支航道)船舶进出宝山支航道,应当遵守本规则附录四的规定。

第三章船舶停泊第十四条(锚泊)船舶、设施应当按本规则附录五规定的锚地水域抛锚停泊,非锚地水域禁止抛锚停泊;抛锚船舶、设施不论在任何风向、潮流情况下,均不得超出锚地范围;船舶、设施因雾或其它特殊情况在非锚地水域抛锚,应当避免在航道内或越江管线附近水域抛锚。

第十五条(报告、值班)拟进入锚地锚泊的船舶、设施应当提前1小时用VHF71频道向吴淞控制中心申请锚位;船舶在抛锚后和起锚前10分钟,应当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动态;船舶、设施在锚泊期间,应当留有足够船员值班,并应当有专人值班守听VHF航行安全频道;下列船舶、设施须在12小时前报经港监总值班室批准,方可在指定的锚地抛锚停泊:1、特种船、高架设施船、废钢船和钻井平台;2、油船、散装危险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

第十六条(停泊)各码头单位应当将船舶的离靠码头计划报辖区监督站;沿江码头未经港监核准,停泊宽度不得超过45米,停泊期间船舶应当带足缆绳,并根据风向、风力和潮流情况随时检查调整并加固缆绳;除在船厂内修理的船舶外,所有停泊船舶应当留有三分之一船员值班,并能应急启动;船舶离靠码头时码头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船舶和码头之间应当设置安全船岸通道。

第十七条(避风)船舶、设施应当按自身抗风能力采取避风措施,在强风、台风期间必须服从港监的统一指挥,按指定地点避风。

当上海市台风警报发布后,停泊锚地的外国籍船舶,应当通过代理向引航部门申请引航员登轮值守,以备应急。

第四章交通监控第十八条(船位报告)船舶除应当按《上海港船位报告制规定》报告动态外,还应当在离码头和进入航道后及时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船位。

第十九条(交通控制)凡航行、停泊在长江口水域的船舶、设施均应听从吴淞控制中心和港监现场监督人员的指挥、管理;吴淞控制中心可根据航道实际情况实施交通组织。

第二十条(强制措施)为了安全需要,港监可对特种或操作困难的船舶、设施以及载有散装化学危险品或易燃、易爆物品的船舶采取特别安全措施;船舶、设施发生事故或失去控制,对交通安全、水域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时,港监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所产生费用由当事船舶承担。

第二十一条(船坞)船坞经营单位应在船舶进出船坞前24小时,向港监总值班室报告进出坞计划。

第二十二条(安全信息)船舶应按时收听吴淞控制中心发布的航行安全信息广播;船舶为了航行安全可向吴淞控制中心咨询航道、锚地、交通、气象等有关安全信息。

第五章航道保护第二十三条(抛泥)船舶抛泥必须在港监规定的抛泥区进行;如在非抛泥区抛泥,港监可对违法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当事人承担全部清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水域工程)疏浚、围堤、勘测、钻探、打捞,设置水上水下设施、浮筒,建造桥梁、隧道、管线等越江工程及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各种构筑物,均必须事先报经港监批准,并在核准范围内作业。

第二十五条(助航标志)船舶、设施触碰助航标志或发现助航标志损坏、移位、漂失或灯光熄灭、失常,应当及时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损坏助航标志的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捕捞)航道、锚地、抛泥区内及码头前沿严禁捕捞和设置捕捞网具,因违法捕捞造成事故的,由违法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其它第二十七条(引航)引航部门应当将引航作业计划提前向港监总值班室报告;引航作业必须在港监核准的水域内进行,需要接送引航员的船舶,应当在港监指定水域交接;遇有恶劣天气,改变作业区域应当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装载一级油品船、散装化学危险品船、液化气船和长度超过270米的超大型船舶应当由二级以上引航员引领。

第二十八条(校正罗经)禁止船舶在吴淞高潮前1小时至高潮后2小时,在外高桥罗经校正区校正罗经;船舶校正罗经作业时,应当垂直显示"OQ"国际信号旗?br>? 校正罗经的船舶不得妨碍其它船舶正常航行,并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

第二十九条(船舶测速)船舶在测速区测速的,应当事先报吴淞控制中心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吃水小于6.5米的船舶可在小九段测速区测速,但中浚高潮前1小时至中浚高潮后2小时应停止测速;(二)测速时应当垂直显示"SM"国际信号旗;(三)测速船应当使用VHF航行安全频道向过往船舶通报动态及交换避让措施,并应当加强了望,谨慎驾驶。

第三十条(试航)大型船舶试航应当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抛锚试验应当在核准的锚泊区进行;试航时,白天垂直显示"RU1"国际信号旗,夜间垂直显示"白、绿、红"环照灯三盏;用VHF航行安全频道向过往船舶通报动态,交换避让措施,并应当加强了望,谨慎驾驶。

第三十一条(处罚)对违反本规则的,将由港监依照有关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未列事项)有关避碰和信号部分,本规则未列事项,依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交通部沿海港口信号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公布施行与废止事项)本规则自一九九九年7月1日起生效,一九九四年九月六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长江口船舶交通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附录一:上海港长江口航道各航段范围及进出口通航分道一、南港北漕航道(长江口灯船~临时锚地)(一) 长江口灯船~北漕中灯船段??1、航道北界线- 长江口灯船方位335°、距离1500米处与255、257……275诸灯浮的连线;2、航道南界线- 由276灯浮与274、272……至252诸灯浮及254和252灯浮连线的延伸线与南港南槽航道北侧边界线交点的连线;3、航道分隔线- 经长江口灯船的航道中心线。

??(二) 北漕航槽西端~吴淞口??1、进口航道边界线- 275灯浮与15、17、19、21、23、25、Q1、29、31诸灯浮连线;2、出口航道边界线- 32、30、28、合流1、26、24、20、18、16、276诸灯浮连线;3、航道分隔线- 航道中心线为分隔线。

??(三) 进出吴淞口航道??1、32灯浮与30灯浮连线中点与31°23′45″N/121°31′28″E点连线为进出吴淞口航道分隔线;??2、进口航道- 分隔线以北至32灯浮与河塘灯桩连线以内水域;3、出口航道- 分隔线以南至30灯浮与101灯浮连线以内水域二、南港南漕航道??(一) 长江口灯船~九段灯船??1、航道分隔线- 长江口灯船与2、3、4……8、9诸灯浮和九段灯船与77-1灯浮联线中点的连线;??2、进口航道- 分隔线北侧500米以内水域;??3、出口航道- 分隔线南侧500米以内水域。

??(二) 九段灯船~临时锚地??1、进口航道边界线- 77-1灯浮与79、81、83、85、87、89、24诸灯浮的连线;??2、出口航道边界线- 26灯浮与92、90、88、86、84、82、上浚诸灯浮及九段灯船的连线;??3、航道分隔线- 即航道中心线。

??三、南支航道??1、进口航道边界线- 以南支灯船方位040°,距离500米处与61、63、67、69、73诸灯浮及九段灯船的连线;??2、出口航道边界线- 上浚灯浮与78、74、70、68、64、62诸灯浮及南支灯船方位220°,距离500米处的连线;??3、航道分隔线- 经南支灯船的航道中心线。

??四、外高桥内航道??1、进口航道边界线- 26灯浮与合流2、高2、高3、30、101诸灯浮的连线;??2、出口航道边界线- 102、103灯浮、海警支队码头、外高桥港务公司码头、船舶污水处理厂码头外侧45米处及94、92灯浮诸点的连线。

??3、航道分隔线- 即航道中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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