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成本、费用、损失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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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分析_以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为例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分析_以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为例
保险企业的费用扣除视保险项目不同 而定。财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
法,也可采取年数总和法。但加速折旧方法 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四、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分析
财务会计更多的是为企业管理者以及 企业出资人提供信息,而税务会计师针对企 业各项资产负债的应纳税额的核算而反映企 业缴纳所得税的详细情况。因此,其中必然 会产出差异,这具体体现在:
保金等后余额的 15% 以内可以扣除;寿险企 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 的在10% 以内允许扣除;一般企业按协议或 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以内的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也不得结转以后期间扣 除。 (三)广告宣传费对部分行业可增加扣除 限额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 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 15% 的部
一、引言
随着我国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的不断 发展,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呈现出逐渐分离 的趋势。笔者在对2007 年《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和 2008 年《企业所得税 法》以及2009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 行)》的学习中,大致总结了在企业所得税 纳税调整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不一 致的地方。
五、总结
以上通过企业所得税一般纳税调整和 特殊纳税调整的总结,分析了财务会计和税 务会计在此方面的差异和联系。可以看到,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不断国际化,这种 差距可能在短期内还会进一步拉大。但笔者 认为,这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税制的建 设。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很 好的带动所得税法的进步,从而使得企业与 国家之间分配关系更加清晰化、合理化、高
提供真实、完整、可靠的财务信息。而 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得其计税基础与
税务会计是以税法为导向,目的在于建 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

会计与税法差异

会计与税法差异

企业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计算所得税时,需要调整的差异项目有(1)永久性差异。

会计利润永久性差额,指某一会计期间,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纳税所得(或亏损)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额。

这种差额在本期发生,将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

当企业按照会计原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包括的内容不同时,即所确认的收支口径不同时,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就会出现差异,这种差异包括两种情况:①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

例如:企业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产的损失等,按照会计核算原则的规定,应在计算税前会计利润时予以扣除。

因为这些支出属于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的范畴,所以应体现在经营损益中。

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这些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从中扣除。

在这种情况下,税前会计利润就会小于纳税所得。

产生这种永久性差异的事项还有:利息支出(计会计利润入损益的部分):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非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纳税时扣除;按照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无论是从金融机构还是从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无论利率的高低,均应按照实际发生数计入损益。

工资: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应按照计税工资(即计算应纳税昕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扣除;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定,按照应付给职工的实际工资计入成本、费用,这样,计税工资与实际应付工资之间也会存在差额。

捐赠: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用于公益、非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和不通过规定的组织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扣除;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定,无论是否属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也无论是否通过规定的组织捐赠,都可直接计入损益。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ACCOUNTING LEARNING137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王岱昶 成都远大蜀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摘要:当今的世界已步入全球化时代,会计准则也成为商业通用的语言,我国作为世界上经济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之一,也及时紧跟经济浪潮制定出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应对措施和方案。

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加快了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促进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和接轨,这是大势所趋,潮流所向。

新会计准则的变革和发展,也扩大了与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差异,虽会计准则与税法同属规范经济行为的专业领域,但两者存在诸多的差异。

首先,各自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

准则的重要职能之一是指导和约束各企业按规定的原则对各项经济业务进行如实的确认、计量和列报,以保证资产、负债及权益、收入成本及费用等各项数据真实完整地反映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

而税法是国家强制性、无偿参与社会分配从而实现财政收入;其次,它们分别遵循着不同的规则、规范着不同的对象;最后,世界经济走向的需要,作为国际通用语言的会计准则是我国经济走向世界必不可少的保障。

我国税法的制定则是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以法的形式去明确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鼓励平等竞争,符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而这些差异必然会增加纳税人遵从税法和会计核算的成本和难度,文章在会计准则框架和税收法规下进行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税会差异;基本原则;纳税调整;常见业务引言税会差异已成为当前会计核算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它关系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健全和税制的完善。

同时也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防范各项风险、维护投资人利益、保障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的要求。

日常经济业务的税会差异主要是针对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的差异,因此文章将从税会差异处理原则出发,结合典型案例和常见业务分析,在其具体的运用上希望对读者有所裨益。

一、税会差异处理的基本原则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问题,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出现不一致时,该如何进行处理。

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亏损”需作纳税调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亏损”需作纳税调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亏损”需作纳税调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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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总有些股东、经理、或者董事长等询问会计人员:企业亏损了怎么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殊不知,这是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与会计利润的核算方法不一致造成的。

按照会计核算要求,企业的会计利润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资产减值损失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表现为亏损。

而企业所得税法要求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要求调整后的金额,即: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笔者就需要调整的内容归纳如下。

营业收入(所得)的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收入总额除会计核算的营业收入外,还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超期未支付应付账款及包装物押金收入等。

同时还要按照规定剔除财政拨款等不征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及免税项目的免税收入(所得)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综合利用资源产品的减计收入。

此外,对以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确认的销售收入、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按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的收入、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应按分得产品日期确认的收入,等等,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分析_金芬

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分析_金芬

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分析◎文/金 芬摘 要: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是两个紧密相关的指标,但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会形成差异。

文章总结了二者之间差异的主要表现,分析了差异形成的原因,这将为企业正确核算税前会计利润,同时合理的申报交纳所得税提供帮助。

关键词:税前会计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差异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税前会计利润的含义及计算方法,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含义及计算方法,两项指标密不可分却又存在较大的差异。

分析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表现及形成差异的原因,并针对差异提出处理方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帮助企业减少纳税风险、降低纳税成本,更好的实现会计与税法的衔接。

一、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含义及计算方法(一)税前会计利润的含义及计算方法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财务会计的程序和方法确认的,在扣减当期所得税费用之前的收益或亏损额。

其计算方法为:税前会计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减损失)+投资收益(减损失)+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可见,税前会计利润包括营业利润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该指标的主要作用是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来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含义及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通常是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法规的确认及计量方法,经过分析调整后计算出的企业一定时期内应当缴纳所得税的所得额,是确定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应交所得税的依据,其计算方法有两种。

在直接法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在间接法下,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额。

二、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表现从两项指标的含义及计算方法上可见,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主要在于纳税调整额,而纳税调整额则主要表现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所以,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的具体表现主要就在于永久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

成本费用处理会计和企业所得税的一般差异分析

成本费用处理会计和企业所得税的一般差异分析
❖ 补充养老保险
❖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 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 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 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 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方法?
❖ 在研发费用的计量上会计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存在很大差 异,表现为:

❖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以下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 以下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 予扣除:
〔二〕本钱费用的范围确认企业所得税的相关 规定
❖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国税发[2000]84号)规 定:“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工程是纳税人每一纳税 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 常的本钱、费用、税金和损失。〞,同时,在企业 所得税的相关法规中对本钱、费用、税金和损失做 出了解释。
〔三〕本钱费用确认企业所得税和会 计的比较
❖ 会计上确认的本钱费用将减少企业会计利润, ❖ 企业所得税确认的扣除工程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 企业所得税的扣除范围和会计的本钱、费用、 ❖ 损失和税金的范围根本一致。 ❖ 但会计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企业所得税 ❖ 不予确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五大原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五大原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五大原则编者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文华税律师为各位读者介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五大原则:真实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税法优先原则以及凭合法凭据扣除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是实际发生的。

这是企业所得税课税的前提,要求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能够提供形式和内容都是真实的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即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利和风险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因此真实性原则并不要求纳税人扣除的支出是当期支付的,符合权责发生制即可。

企业的扣除项目一般都是发生当期进行税前扣除,而对于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的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需要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以后,追补至发生年度扣除,并且追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二、相关性原则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

对于企业发生的支出在何种条件下构成“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并未给出明确的判断标准。

可以参照企业所得税改革工作小组所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的有关解释。

其中规定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应当遵循实质课税原则,不能仅以交易形式确定,而应当根据经济行为的目的和实质判断。

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从费用支出的结果分析。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能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的经济利益”的支出,如“购买原材料的支出”;另一种是“能给企业带来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支出,如“广告费支出”。

税会差异分析及税务处理方法

税会差异分析及税务处理方法

存货
六、存货损失的涉税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存货 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 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但未规定相应的审批程序。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 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规定,
存货
存货因销售、变卖、正常损耗发生的正常损失 ,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一律不再需要审批, 企业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即 可;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 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的非正常存货损失,以 及存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 失,企业应扣除变价收入、回收回金额以及责 任和保险赔款后确认财产损失,必须经税务机 关审批后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存货
二、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 损失和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的涉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 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 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 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 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
集美地税稽查局
货币资金及应收款项
一、货币资金损失的涉税处理 货币资金损失,是指企业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因 素或自然灾害造成的现金短款,以及存入银行 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已经部分或全部不能收 回而造成的损失。《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 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令)第 七条规定,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 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 除:(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 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 款……的损失;……。
存货三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移送他人的涉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移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货物计提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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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成本、费用、损失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差异一、税前扣除项目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税前扣除项目金额2.准予税前扣除项目金额(1)税前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①财务制度规定允许列支,税法;佳于税前扣除的;⑦财务制度允许列支,税法也准予税前扣除,但具体列支标准不同,要求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如部分;佳予扣除项目)。

(2)税法规定免税的收入和;佳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3.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1)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2)纳税人申报扣除项目要符合的前提条件。

①真实:指能够提供准许使用的有效证明,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

⑦合法: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3)除税法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①权责发生制原则。

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②配比原则。

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③相关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④确定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⑤合理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二、会计成本、费用、损失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差异(一)税法原则与会计原则确立的目的不同,导致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差弄。

1.税法不承认重要、明晰、可比性原则,注重真实、合法、合理性原则。

2.会计核算注重谨慎性原则,为防范企业风险,明确要求企业应计提8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对或有事项的确认;税法适当考虑谨慎性,只允许呆、坏账、商品削价准备按规定扣除,其他准备金一律不得扣除。

3.现行税法虽未明确提出“实质重于形式”,但事实上是实质与形式两者兼顾,更注重形式(如呆账损失的税前扣除审批,形式要件很重要)。

(二)两者在范围和列入的项目不同1.税法上的扣除项目包括会计上的营业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及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和准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如“三新”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弥补亏损等)。

2.企业所得税的销售成本不仅包括会计口径的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直接支出),也包括其他业务支出(销售材科、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的直接支出)。

还包括营业外支出(出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净损失)。

(三)产生差异的主要事项:1.财务制度和税法均允许列支,但具体列支标准不同。

①税法规定部分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计提坏账准备、借款利息、广告费等)。

⑦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开办费的摊销等)。

2.财务制度允许列支,但税法不允许列支(各种赞助支出,各项罚款、罚全、滞纳金,准备金等)。

3.税法规定允许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如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亏损的弥补)。

三、会计成本、费用、损失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差异情形及分析(一)永久性差异: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

主要有两种情形:1.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入会计利润,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

(1)财务制度和税法均允许列支,但具体列支标准不同。

税法规定部分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与会计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不同。

如工资支出,借款利息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呆、坏账准备等。

[例1]某上市公司2001年7月从关联方取得借款1亿元,年利率为9%,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8%,该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该企业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解: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⑧相关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④确定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⑤合理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二、会计成本、费用、损失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差异(一)税法原则与会计原则确立的目的不同,导致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1.税法不承认重要、明晰、可比性原则,注重真实、合法、合理性原则。

2.会计核算注重谨慎性原则,为防范企业风险,明确要求企业应计提8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对或有事项的确认;税法适当考虑谨慎性,只允许呆、坏账、商品削价准备按规定扣除,其他准备金一律不得扣除。

3.现行税法虽未明确提出“实质重于形式”,但事实上是实质与形式两者兼顾,更注重形式(如呆账损失的税前扣除串批,形式要件很重要)。

(二)两者在范围和列入的项目不同1.税法上的扣除项目包括会计上的营业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及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和准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如“三新”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弥补亏损等)。

2.企业所得税的销售成本不仅包括会计口径的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直接支出),也包括其他业务支出(销售材料、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的直接支出),还包括营业外支出(出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净损失)。

(三)产生差异的主要事项:1.财务制度和税法均允许列支,但具体列支标准不同。

①税法规定部分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计提坏账准备、借款利息、广告费等)。

⑦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开办费的摊销等)。

2.财务制度允许列支,但税法不允许列支(各种赞助支出,各项罚款、罚金、滞纳金,准备金等)。

3.税法规定允许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如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亏损的弥补)。

三、会计成本、费用、损失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差异情形及分析(一)永久性差异: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主要有两种情形:1.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入会计利润,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

(1)财务制度和税法均允许列支,但具体列支标准不同。

税法规定部分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与会计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不同。

如工资支出,借款利息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呆、坏账准备等。

[例1]某上市公司2001年7月从关联方取得借款1亿元,年利率为9%,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货款利率为8%,该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该企业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7解: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故该企业全年可扣除的利息费用=1000×50%×8%×〔6/12)=20(万元)该企业实际支付利息=10000×9%×(6/12)=450(万元),会计核算在“财务费用”列支。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0—20=430(万元)[例2]某企业为其职工购买的各种保险共支出11万元,其中为全体职工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他指定的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8万元,为职工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3万元。

试分析是否要进行纳税调整。

解:会计核算11万元保险费都计入当期损益;但根据税法规定为职工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3万元不得税前扣除;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

(2)财务制度允许列支,但税法不允许列支。

一些费用如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各项罚款、罚金、滞纳金,各种赞助支出,盘盈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自创或外购的商誉的摊销等等,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而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则可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减少税前会计利润。

[例]2002年12月31日,某企业甲材料的账面金额(成本)为20万元,预计可变现净值为16万元,由此计提的存货跌价;佳备为4万元;2003年12月31日,该项资产的预计可变现净值恢复为19万元;会计分录为:2002年12月31日: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40 000贷:存货跌价准备40 oOO2003年12月31日:借:存货跌价准备30 o00赁: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30 OoO解:①税法规定: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如纳税人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不得扣除。

2002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②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纳税申报时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

2003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

2.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如赢利企业的“三新”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按我国税法规定,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铵其实际发生数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按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加计扣除。

[例1某企业本年度发生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130万元(去年的实际发生额为100万元)。

该企业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

解:①税务处理:因同比增长率=(130—100)/100×100%=30%>=10%则实际发生额的50%=130×50%=65万元故企业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

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加计扣除50万元(超过部分15万元,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即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零,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账务处理:会计上不得把税法允许加计扣除的50万元列入成本。

(二)时间性差弄: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和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

1.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应确认为当期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从应税所得中扣除。

从而产生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这里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是指未来应增加应税所得的时间性差异。

(1)会计上的计提各项准备金、预计负债、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投资损失的确认与税法的规定不同。

[例]2002年11月2日,甲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互相担保协议。

而成为相关诉讼的第二被告。

截止2002年12月31日,诉讼尚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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