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监市场〔2011〕 36号

合集下载

国家电监委电监市场【2006】42号《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国家电监委电监市场【2006】42号《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监市场〔2006〕42号)电监市场〔2006〕42号各区域电监局,各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现将《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自即日起施行,《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电监市场〔2003〕23号)同时废止。

请各区域电监局根据本规定,商电力企业制定本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报电监会审核同意后施行。

附件: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二○○六年十一月三日附件: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四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网的电力调度规程。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涉及并网发电厂的,并网发电厂应予落实。

第八条并网发电厂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预案的统一部署,落实相应措施,编制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及其他反事故预案,参加电网反事故演习。

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并网发电厂通报电力系统事故情况、原因及影响分析。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令)的规定配合有关机构进行事故调查,落实防范措施。

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主持:于政策动向门NONGCUN DIANGONG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本刊讯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能源局日前印发了《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该办法是国家能源局对《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0J36号)和《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1J10号)进行合并修订,以进一步完善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优化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

新合并修订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三条。

总则中明确了该办法适用监督管理对象为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及电力交易机构;明确了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到第四章分别为准入与条件保持、变更延续与退出、并网与交易注册,明确除国家能源局规定的豁免情形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不得从事相应的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含增量配电业务)。

发电企业应在项目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分批投产的发电项目可分批申请。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具备向配电区域内现有负荷供电的能力,具有配电网络后续建设规划,承诺供电能力、供电质量符合《供电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即可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不需待完成配电区域内所有配电网络建设后申请。

明确了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的情形,同时明确,未经批准,电网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五章和第六章明确了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方式及违反该办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现场和非现场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电监市场[2011]32号令《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电监市场[2011]32号令《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监市场[2011]32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 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自《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场【2007】40号)印发以来,新建发电机组转商业运营工作逐步规范。我会在 总结该办法试行经验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该办法进 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电监会。
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新建风力发电项目按《风力发电场项目 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91-2004)要求完成单台机组调试启动 试运、工程整套启动试运。
第七条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发电 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 管理要求。
第五章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在役发电机组因故需要中止商业运行时, 可向相应电力 监管机构申请退出。
第十六条在役发电机组退出商业运营前应与有关各方完成相关 合同、协议的清算和解除工作。
第十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系统运行情况以及发 电企业状况等做出同意退出商业运营的决定。
第十八条在役发电机组退出商业运营后,不再进行并网运行管理 考核和辅助服务管理补偿。
以下公式计算:
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 上网电价-调试电价)x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
第十四条尚未建立辅助服务补偿机制的地区, 应按年度将新建发 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50%补偿给为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规范电力系统并网运行管理,国家能源局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根据《规定》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修订各地现行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国家能源局2021年12月21日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监会2012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监会2012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监会2012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26•【文号】办安全[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监会2012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办安全[2012]36号2012年4月26日)电监会工程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中共中央纪委、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2012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中纪发〔2012〕6号)和《电监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电监安全〔2009〕39号),结合电力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了《电监会2012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电监会2012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按照中共中央纪委、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2012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和《电监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结合电力监管工作,制定电监会2012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成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赋予的任务1、规范电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积极推进电力工程建设项目进入集中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一步健全电力建设市场监管机制,完善电力工程领域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深入查找和解决招标投标等重点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招标投标等活动依法依规进行。

(市场部、输电部、稽查局、安全局)2、继续做好电力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

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有关电力企业:自《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场【2007】40号)印发以来,新建发电机组转商业运营工作逐步规范。

我会在总结该办法试行经验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电监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及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的与地(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火力、水力、风力发电机组。

其他类型发电机组可按照相应技术验收规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的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工作程序和要求第四条新建发电机组并网调试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机组首次并网前,发电企业应将建设和调试进度情况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或电网企业,下同)通报。

(二)发电企业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按协议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提出机组并网调试运行申请,抄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

(三)电力调度机构自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并网调试运行。

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原则上应自发电企业提出申请后20日内完成。

电力调度机构因故不能及时安排或不能按时完成并网调试运行的,应书面向发电企业说明原因,并抄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发电机组并网调试运行工作应遵循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第六条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新建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

电力市场中的合规管理

电力市场中的合规管理
➢ 会议通报和议定事项要求
(1)提前对有关电力企业提出厂网联席会议上需要通报和披露的内容 (2)在厂网联席会议召开规定时间前提交会议特别讨论和协商解决的问题 (3)形成会议纪要并印发有关单位,并向电监办报告落实情况
、电力市场运行与电力市场秩序监管
2.企业信息披露与报送
➢ 企业信息披露与报送目的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电力市场 秩序
一、电力市场运行与电力市场秩序监管
3.合同协议备案
合同协议备案国家从2003年至今发布了四条监管方案,分别是:
(1)《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电监市 场[2003]36号)
(2)《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电监 市场[2003]52号)
1.厂网联席会议
➢ 厂网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5)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秩序情况。“三公”调度交易、跨省区外送电交易、发电权指标 交易等交易品种完成情况、《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的签订执行备案情况
(6)发电计划电量和合同电量完成进度和执行情况 (7)发电机组检修计划和执行情况 (8)电力节能减排工作情况 (9)电力企业提出的需要向国家和省政府反映的问题 (10)电力监管机构确定的其他情况
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瑞士银行家协会:合规是指使公司经营活动与法律、管治及内部规则保
持一致 COSO委员会:与目标连用,具体指必须致力于遵守企业主体所适用的
法律法规
一、合规的概念
综合上述对合规的定义,合规是指使一家公司的经营活动与所适用的 法律、监管规定、规则、企业协会制定的有关部门准则,以及适用于公 司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职业操守、社会公德等等。

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29•【文号】电监安全[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电监安全〔2011〕19号2011年9月29日)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为加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会组织制定了《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9月20日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和电网、发电、规划设计、监理等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等各相关单位依据本规定开展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力二次系统包括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发电机励磁和调速系统、电力通信和调度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二次系统);所称涉网二次系统是指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用户中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二次系统。

第四条调度机构负责所辖系统内的二次系统专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二次系统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第六条规划设计管理(一)二次系统规划设计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

(二)二次系统规划设计应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三)二次系统规划设计应征求调度机构意见。

第七条设备入网管理(一)二次系统设备选型及配置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以及设备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

(二)二次系统设备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质检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三)涉网二次系统设备选型及配置应征求调度机构意见,并满足调度机构相关管理规定及反事故措施的有关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监市场〔2011〕 36号
关于加强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神华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电能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发挥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在促进电能平衡、保证电力供应、促进经济发展工作中的作用,现就加强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原则
(一)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公开、透明和市场主体自愿的原则。

(二)统筹兼顾,处理好计划电量与市场交易的关系,做好各电力交易品种之间的协调与衔接,促进电能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三)依照市场规则和规定的程序,规范有序地实施,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组织
(一)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分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易和跨区交易两种。

跨省电能交易方案由区域电网公司商有关发电企业研究提出,由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组织审议;跨区电能交易方案由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商有关方面提出,由国家电监会组织审议。

(二)电能交易方案应包括交易需求、交易组织方式、电能流向、输电通道和输电价格及输电费用等内容。

(三)跨省跨区电能交易方案可分为年度、月度和临时交易等品种。

年度电能交易方案原则上由相应电网企业于上年年底前提出,由相应电力监管机构组织审议。

月度电能交易方案原则上由相应电网企业于上月月底前提出,由相应电力监管机构组织审议。

临时电能交易方案由电网企业根据电能供需的实际需要,按有关市场规则组织实施,及时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四)电监会组织审议跨区电能交易方案时,应听取有关派出机构和发电企业的意见,必要时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各区域电监局审议跨省电能交易方案时,应听取有关省(区)电监办和发电企业的意见,必要时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五)对于国家以计划分电方式形成的跨省跨区交易电量,应优先纳入年度或月度电能交易方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制订电能交易方案应统筹考虑计划电量与实际供需形成的电能交易,使之协调、合理,进一步促进电能的优化配置。

(六)各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应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开展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经验,具备条件的地区,应继续积极探索利用区域平台,采用供需双方直接见面的方式开展。

三、跨省跨区电能交易方案的调整
(一)当供需形势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已经形成的电能交易方案时,供需双方应通过协商调整,受电地区电网企业可转让合同电量,送电地区电网企业可回购部分合同电量。

送、受电交易方案调整涉及的补偿费用问题,由供需双
方协商确定。

根据电能资源优化配置的总体需要,电力监管机构也可根据供需平衡的情况,商电力企业提出调整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监管意见。

(二)发电企业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合同电量生产时,可以通过发电权交易的方式转让发电合同电量。

四、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输电费用和网损
(一)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输电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输送电量收取,电能计量关口的设置应向市场主体公布。

同一断面上输电费用计量应按一定周期互抵后的净值收取。

输电断面划分及互抵周期在相关交易规则中明确。

(二)电网企业应按规定收取输电费用。

国家已明确输电价格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暂无规定的,可参照上一年度实际输电价格经参与交易各方协商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

为促进电能资源的合理流动,对于穿越多个省电网、区域电网的电能交易,应尽量避免因多环节收费带来的输电费用偏高的问题。

(三)输电损耗在输电价格中已明确包含的,不再单独或另外收取。

由于潮流穿越而引起的省级电网输电损耗,按国家核定的标准执行;未经核定的,暂按前三年同电压等级线路的平均输电损耗水平,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

五、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信息披露
(一)电网企业应详细披露交易执行时段送受电地区负荷预测、电力电量平衡情况以及跨省跨区联络线安全输送能力,交易实施后应对受电方向、受电省结算价格、关口计量数据等信息进行披露。

(二)参与交易的发电企业应披露发电能力和基本生产运营情况。

(三)电力监管机构对市场主体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等情况进行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此前电监会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应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协调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国家电监会(各省电监办应同时抄报区域电监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