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w卫生2

合集下载

关于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

关于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

关于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作者:来源:《机构与行政》2017年第10期编者按:近年来,山东省各级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效减少执法层级,整合执法资源,提升执法效能。

为继续深入推进改革,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文件授权县级综合执法机构可行使多个领域的行政执法权。

为抓好贯彻落实,经省政府同意,省法制办、省编办研究制定了《通知》,进一步明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授权主体、授权内容、报批及备案程序,有效保障了基层综合执法机构的法定执法主体地位。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鲁办发〔2015〕54号),为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界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开展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要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紧密结合,深入研究本地行政执法中的情况和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等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县(市、区)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水行政管理、国土资源管理、农业(含农机、畜牧兽医)管理、林业管理、人民防空管理(涉密事项除外)、防震减灾管理、旅游管理、商务管理、粮食流通管理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其中,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的规定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酒泉等7市州部分县区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酒泉等7市州部分县区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酒泉等7市州部分县区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5•【字号】甘政函[2014]113号•【施行日期】2014.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酒泉等7市州部分县区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甘政函〔2014〕113号)酒泉市、武威市、天水市、平凉市、庆阳市、陇南市、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你们关于相关县区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4号)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同意瓜州县、金塔县、天祝藏族自治县、秦州区、麦积区、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清水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崇信县、泾川县、静宁县、庆城县、合水县、镇原县、华池县、康县、文县、康乐县、和政县、临夏县、广河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规定的政府工作部门编制限额内整合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独立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贯彻我省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清理整合行政执法队伍,优化组织机构,规范机构设置,理顺职责关系,着力转变职能。

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统筹规划,统一部署。

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主要包括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违法建设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违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上管线进行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废渣、垃圾堆场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设置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占用人行道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城管行政执法法规知识应知应会100题完整版

城管行政执法法规知识应知应会100题完整版

镜湖区城管行政执法法规知识应知应会100题一、填空题1、已于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是我省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专门规章,也是全国各省制定的第一部规范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规章。

2、《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区的市与其所辖的县(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体制,按照具体行政执法活动重心下移的原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3、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当事人现场使用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经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对“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行政许可依据是:《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5、对店面招牌(广告)设置行政许可依据是:《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6、我市店面招牌的设置应符合《芜湖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技术条例》第八条的技术规定。

7、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土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可处以100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罚款。

8、对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的行为,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9、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10、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1、对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21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21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21年)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1月8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1月2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和区城市管理部门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三)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外的违法占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占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五)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六)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行为或未在指定地点经营并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方面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361-涡阳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草案)

361-涡阳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草案)

涡阳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同意在涡阳县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皖府法〔2011〕44号)等有关规定,参照《亳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在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适用于本县城乡规划区;其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适用于本县城市和镇规划区。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行政执法局)是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

县环保、工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房产、国土资源、民政、监察、财政、人社、编制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镇(场、街道)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厉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执法秩序。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县行政执法局依法执行公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

第六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应当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

第八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建立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考核评议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一)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经说服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经说服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四)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五)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不听劝阻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六)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七)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八)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昆政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为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111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530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集中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道路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权,但《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规定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以上行政处罚权涉及降低资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的,仍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

对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再实施。

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

一、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1条;(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35、36、37、38条;(四)《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9、40、41、42条;(五)《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57条;(六)《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0、13、15、16、17、18、19、20、21、22、23、24、29、30、31、32、33、34条;(七)《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1、32条;(八)《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30、31、32条;(九)《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4、35条(其中规定由公安机关及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不纳入集中处罚);(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21、22、23、24、25、26条;(十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8、39、40、41、42、43、44、45、46条;(十二)《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31、32条;(十三)《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25、26、27、28条;(十四)《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第20、21、22、23、24、25条;(十五)《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34、35条;(十六)《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39、40、41、42、43条;(十七)《昆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19、20、21、22、24条;(十八)《昆明市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第23、24、25、26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依法管理城市,不断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各县(市)城区和建制镇(包括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县以下的建制镇)。

凡在上述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各项事务活动,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包块管、专群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扬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体制,即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市、县(市、区)、街道和乡镇三级管理,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四级组织网络。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扬州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在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城市管理局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环保、园林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据市政府扬府发的文件规定,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职能。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全面的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发展计划,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与其同步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培养公民良好的公德意识、卫生意识。

济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

济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

第九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责令恢复
原状 并按该设施价值处以 至 倍罚款
第十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
者设施 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逾期未改造或
者拆除的 强制拆除 并处以 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下列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给
予警告 并处以罚款 一 随地吐痰 便溺 乱扔污物 乱倒污水的 处以 元以
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或者
没收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影响城市规划 尚可采取
改正措施的 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 可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
至 的罚款 当事人自接到停工通知之日起 必须停止有关
建设活动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施工的 可依法查封其施工
设施和建筑材料 并拆除其续建部分 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九 摊点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的 处以 元以 下罚款
十 在公共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的 处以 元以下罚款
十一 对含有病毒 病菌和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不按规定进 行处理的 处以 至 元罚款
第十二条 对违反城市车辆清洗管理有关规定的下列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 并可处以罚款
一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 二 无运营证的城市车辆清洗站擅自运营的 三 随意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污水或者污泥的 四 强制清洗的 五 违反规定收费的 六 洗车质量不符合标准 服务态度恶劣 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进入城市市区的车容明显不洁的车辆 责令立即清洗干净 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 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用 途的 可以根据情节 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占用 公厕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责令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并处 以罚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和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暂行办法宣传材料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一、《和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何时颁布施行?
答:《和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已经于2011年5月21日县政府地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5月21日起正式施行。

二、本办法适用范围?
答: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镇)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三、哪个部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答: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县行政执法局)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

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遵循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答: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应当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

五、对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不听劝阻的,将如何处罚?
答:应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将如何处罚?
答:应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未按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棚、太阳能热水器,经劝说教育拒不改正的,将如何处罚?
答: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将如何处罚?
答: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实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将如何处罚?
答: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经说服教育拒不改正的,将如何处罚?
答: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对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将如何处罚?
答: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将如何处罚?
答:处以200元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对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将如何处罚?
答: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将如何处罚?
答: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对在公共场地、主要道路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将如何处罚?
答:处以10元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十六、对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粪便的,将如何处罚?答:对个人处以5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对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将如何处罚?
答: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对沿街鸣放鞭炮、抛撒冥纸,影响市容环境卫生造成污染的,将如何处罚?
答:责令行为人停止鸣放、抛散,情节严重的,有行为人给付相应的清洁费用。

和县市容管理局编印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