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X)东刑一终字第2号-word范文模板 (4页)

合集下载

【2018-2019】强制执行通知书-word范文模板 (4页)

【2018-2019】强制执行通知书-word范文模板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强制执行通知书篇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

篇二:201X1211161449_(45)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全称)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标题加蒙文)XX执通字[ ]第____号(被强制执行人):被强制执行人(姓名/名称)不服(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名称) 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XX复决字[ ]第____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送达。

被强制执行人逾期未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只写明未履行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_____年___月___日(行政复议机关公章/行政复议专用章)53篇三:执行通知书格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酒肃执字第号被执行人:(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最新推荐】强制执行通知书-范文模板 (4页)

【最新推荐】强制执行通知书-范文模板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强制执行通知书篇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

篇二:201X1211161449_(45)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全称)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标题加蒙文)XX执通字[ ]第____号(被强制执行人):被强制执行人(姓名/名称)不服(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名称) 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XX复决字[ ]第____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送达。

被强制执行人逾期未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只写明未履行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_____年___月___日(行政复议机关公章/行政复议专用章)53篇三:执行通知书格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酒肃执字第号被执行人:(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最新2018】法院司法建议书范文-范文word版 (6页)

【最新2018】法院司法建议书范文-范文word版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法院司法建议书范文篇一:X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X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201X)X刑终建字第2号X镇初级中学:本院在审理被告人X等人故意伤害一案中发现:被告人X曾系你校学生,X利用对学校环境熟悉的便利条件,为报复他人到校对你校学生X进行伤害。

在殴打过程中,你校学生完全有能力保护自己,但由于对X等人的惧怕,不敢反抗,致使X被打成重伤,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使你校学生及家长产生校内无安全感的心理。

为此,特建议:一、教育学生学会保护自己,以积极、有效而妥当的方式、方法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每天都应有保卫人员值班巡逻。

对严重的治安案件要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

同时,为使值班人员负起责任,确保学生以后不再受到犯罪行为的伤害,建议对门岗值班的人员予行政处理。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文章来源莲山课件 w w w.司法建议书格式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县教育局:最近,本院在审理、执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含各乡镇信用社)为债权人的案件中,发现教师作为担保人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

在这些案件中,主要存在如下共同特点:一、多数教师对担保人的法律责任认识不足,或碍于情面签字,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需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后悔莫及。

二、担保教师接到法院开庭传票、执行通知书或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民事裁定书后,思想压力大,不安心工作,影响了学校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

三、多数教师在做担保人时没有征得配偶同意,一旦发生纠纷,或案件进入诉讼、执行程序,易引发家庭矛盾,影响家庭团结和睦。

四、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担保人又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下,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若采取强制措施(如扣押家庭财产、拘留被执行人等)势必影响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时也给学校教书育人的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参考文档】(201X)东刑初字第12号-范文word版 (4页)

【参考文档】(201X)东刑初字第12号-范文word版 (4页)

【参考文档】(201X)东刑初字第12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东刑初字第12号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东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丹丹,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鹏程社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

201X年4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宣布逮捕。

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刑诉(201X)0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丹丹犯诈骗罪,于201X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成、任耀海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丹丹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丹丹与被害人张继春于201X年左右认识,两人开始时断时续的交往。

201X年12月份被告人张丹丹与被害人张继春从东营到大连,到达大连市后,在此期间,被告人张丹丹假借为东营市政府采购办购买多辆富士牌“斯巴鲁”汽车为由,谎称顺便为被害人张继春购买价格便宜的富士牌“斯巴鲁”汽车,先让被害人张继春垫付预付款。

张继春为买便宜的富士牌“斯巴鲁”汽车陆续分次把款项打入被告人张丹丹的农行卡、工商行卡以及被告人张丹丹朋友许全生建行卡中,从中骗取106800。

1、201X年12月25日,被害人张继春让其丈夫刘斌将5000元现金汇入张丹丹的农业银行卡内,用以购车。

2、201X年1月3日,被害人张继春让其朋友尹丽婵将3000元现金汇入张丹丹的农业银行卡内,用以购车。

3、201X年1月12日,被害人张继春将201X0元转帐给张丹丹的农业银行卡内,用以购车。

4、201X年2月8日,被害人张继春让其朋友李双景将201X0元现金汇入张丹丹的农业银行卡内,用以购车。

【最新】法院司法建议书范文-实用word文档 (6页)

【最新】法院司法建议书范文-实用word文档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法院司法建议书范文篇一:X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X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201X)X刑终建字第2号X镇初级中学:本院在审理被告人X等人故意伤害一案中发现:被告人X曾系你校学生,X利用对学校环境熟悉的便利条件,为报复他人到校对你校学生X进行伤害。

在殴打过程中,你校学生完全有能力保护自己,但由于对X等人的惧怕,不敢反抗,致使X被打成重伤,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使你校学生及家长产生校内无安全感的心理。

为此,特建议:一、教育学生学会保护自己,以积极、有效而妥当的方式、方法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每天都应有保卫人员值班巡逻。

对严重的治安案件要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

同时,为使值班人员负起责任,确保学生以后不再受到犯罪行为的伤害,建议对门岗值班的人员予行政处理。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文章来源莲山课件 w w w.司法建议书格式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县教育局:最近,本院在审理、执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含各乡镇信用社)为债权人的案件中,发现教师作为担保人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

在这些案件中,主要存在如下共同特点:一、多数教师对担保人的法律责任认识不足,或碍于情面签字,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需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后悔莫及。

二、担保教师接到法院开庭传票、执行通知书或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民事裁定书后,思想压力大,不安心工作,影响了学校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

三、多数教师在做担保人时没有征得配偶同意,一旦发生纠纷,或案件进入诉讼、执行程序,易引发家庭矛盾,影响家庭团结和睦。

四、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担保人又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下,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若采取强制措施(如扣押家庭财产、拘留被执行人等)势必影响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时也给学校教书育人的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最新】(201X)朝刑初字第02051号-范文word版 (2页)

【最新】(201X)朝刑初字第02051号-范文word版 (2页)

【最新】(201X)朝刑初字第02051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朝刑初字第02051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朝刑初字第0205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建峰,男,1980年6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彬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略) 。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X年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1X年1月被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X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程鹏,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X)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建峰犯盗窃罪,于201X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被告人自愿认罪,经本院建议,检察机关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田建峰及其辩护人程鹏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田建峰于201X年9月13日3时许,在本市朝阳区石佛营西里37楼2单元601号,用脚将门锁踹开,窃取何山(男、24岁)的人民币2600元及三星牌T408型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1100元)等物。

后被告人田建峰被抓获归案。

另,案件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田建峰亲属退赔人民币3700元,现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建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山陈述、证人王丽维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建峰法制观念淡薄,为牟私利,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建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田建峰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参考文档】(201X)石刑初字第1号-word范文 (4页)

【参考文档】(201X)石刑初字第1号-word范文 (4页)

【参考文档】(201X)石刑初字第1号-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石刑初字第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石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建民,男,1965年9月8日出生于平罗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职业,住(略)。

201X年6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邹淑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字(201X)第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民犯故意杀人罪,于201X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郗景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民及其辩护人邹淑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6月9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建民到汪尚文(本案被害人,男,时年60岁)家,找汪尚文协商先前租用房屋的退租问题,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张建民从汪尚文家院子里拾起一根钢管(长117厘米,直径3.3厘米),朝汪尚文头部猛击一下,汪尚文当即倒地,又用钢管朝正在院中玩耍的汪涛(本案被害人,男,2岁10个月,系汪尚文的孙子)头部猛击一下,汪涛当即倒地。

汪尚文及汪涛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汪尚文于当日下午18时,经抢救无效死亡。

汪涛于201X年7月23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汪尚文因钝器打击头部致颅内血肿,小脑扁桃体疝形成,中枢衰竭死亡;汪涛为钝器作用重度损伤、并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张建民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建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2018-2019】(201X)一中刑终字第01462号-范文模板 (2页)

【2018-2019】(201X)一中刑终字第01462号-范文模板 (2页)

【2018-2019】(201X)一中刑终字第01462号-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一中刑终字第01462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一中刑终字第0146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少华,男,24岁(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星子县,中专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8月22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少华犯盗窃罪一案,于二○○六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X)海法刑初字第362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王少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王少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少华于201X年8月22日12时许,在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16号北京节能大厦A座11层“北京中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内,趁他人不备,窃取被害人杜明娟(女,26岁)宏基3642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4900元。

同日17时许,被告人王少华在归还被害人杜明娟笔记本电脑时被民警抓获。

赃物已发还被害人杜明娟。

上述事实,有一审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被告人王少华的供述、有物证照片、到案经过、证人李云白、马建军、李美荣的证言、被害人杜明娟的陈述、北京市海淀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据此,判决:被告人王少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诉人王少华的上诉理由是:起意盗窃是因公司拖欠他的工资,却误将公司员工的个人物品当作公司的财物窃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新】(201X)东刑一终字第2号-word范文模板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201X)东刑一终字第2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X)东刑一终字第2号
原公诉机关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忠增,男,1969年4月20日
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户籍所在地:(略)。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翠容,女,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户籍所在地:(略)。

系被害人卢覃之母。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福成,男,196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户籍所在地:(略)。

系被害人卢覃之继父。

原审被告人方文武,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拜泉县,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暂住(略),户籍所在地:(略)。

201X年2月3日
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东营市河口
区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驻滨州市渤海十路618号。

该支公司负责人季树山,总经理。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方文武犯交通肇事罪、樊振铎犯包庇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翠容、龚福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一案,于201X年9月7日先行作出(201X)河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同年11月27日就民事部分作出(201X)河刑初字第67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翠容、龚福成、原审被告人方文武、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均服判不上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忠增不服
判决,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询问上诉人,认
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201X年1月12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方文武酒
后驾驶其借用的鲁ME1202 "桑塔纳"轿车,沿东营市河口区海盛路由北向南行
驶至河兴路路口南侧时,将由东向西横穿公路的卢覃撞倒,方文武驾车逃离现场。

约2分钟,张忠增驾驶"羚羊"轿车由北向南行至事故地点,撞向倒在路上
的卢覃,卢覃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卢覃系颅脑损伤死亡。

第一次事故中高坠为致死卢覃的直接原因,第二次事故加剧了卢覃的损伤,与
其死亡有一定关系。

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方文武对第一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对第二起事故负次要责任,张忠增对第二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卢覃对两起事故
均不负责任。

卢覃出生于1985年10月4日,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
东东营石油分公司加油工。

鲁ME1202的"桑塔纳"轿车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