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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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渝人社办〔2020〕244号•【施行日期】202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市级有关部门:为规范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按照《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44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

对违规实施的职业技能鉴定事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二、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严禁突破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加强职业资格申报审核工作,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新公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审核考生的申报条件,严禁自行设置申报条件,严禁提高或降低审核标准,严禁弄虚作假。

要利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考务管理系统进行比对,同时采取网络查询、电话抽查等方式核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三、规范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履行鉴定实施主体责任。

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法》等规定,把控考生资格审核、试卷管理、鉴定安排、人员使用、考场管理、成绩管理、证书管理、鉴定信息安全等鉴定工作关键环节,加强工作力量、强化考务管理、规范考场设置、严格工作程序、做好保密工作。

《重庆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重庆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重庆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附件附件1:重庆市职业病诊断鉴定流程图附件2: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须知附件3: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流程记录附件4: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诊断鉴定材料移交记录表附件5: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表附件6: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回执附件7: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材料补充通知书附件8: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受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通知书附件9: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不予受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通知书附件10: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抽取委托书附件11:职业病诊断鉴定回避申请书(当事人)附件12:职业病诊断鉴定回避申请书(专家)附件13: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抽取专家名单确认书附件14—1: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记录附件14—2: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记录附件14—3: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记录附件15: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陈述与答辩记录附件16: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首次)附件17: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再次)附件18:职业病诊断鉴定体检复查通知书附件19: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送达回执附件20: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袋附件1重庆市职业病诊断鉴定流程图附件2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须知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区县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首次鉴定,对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二、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必须如实提交以下各项材料:(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三)职业史、既往史;(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六)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七)用人单位证明该劳动者为该单位员工的资料;(八)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九)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09•【字号】渝人口计生委发[2008]89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口计生委发[2008]8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口计生委,各直属、代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我委依照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3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重庆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08〕22号)。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八年九月九日重庆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3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户籍在本市的公民其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我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实行市、区县两级鉴定。

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26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制订的《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21日====================专业收集精品文档,您的最好选择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保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质量,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以====================专业收集精品文档,您的最好选择下简称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参加劳动能力鉴定(以下简称病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病鉴是指企业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伤情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期终结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做出的鉴定。

第四条病鉴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简捷、方便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按照规定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其下设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同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您的最好选择第六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市的病鉴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贯彻国家病鉴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病鉴的地方性政策规定;指定鉴定医院和聘请医学专家,组建病鉴队伍;研究和协调病鉴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病鉴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具体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病鉴规章制度和工作制度;(三)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的病鉴医疗卫生专家库;(四)负责病鉴结论的评审、统计分析和报表工作;(五)负责病鉴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六)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区县(自治县)病鉴工作;(七)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5.04.21
•【字号】渝卫政法发〔2015〕19号
•【施行日期】2015.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

渝卫政法发〔2015〕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委对直辖以来至2014年12月31日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暂行
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有效期届满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有效期届满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4月21日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有效期届满继续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发文字号】渝办发[2010]16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6.18【实施日期】2010.06.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渝办发〔2010〕16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重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结合“健康重庆”建设目标任务,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责任,加强政府领导,强化行政监管,依靠科技进步,立足市情,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防治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宣传动员,社会参与。

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二、规划目标(一)总体目标。

全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显著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基本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一、诊断(一)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

(二)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三)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1、职业史、既往史;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四)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五)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六)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七)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八)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渝人社发〔2020〕129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重庆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力社保局2020年第1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2月31日重庆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按照职业技能鉴定(以下简称鉴定)相关规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有关要求,对劳动者从事具体职业活动的工作能力提供客观、公平、科学、规范评价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鉴定机构的备案、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负责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鉴中心)受市人力社保局委托,负责鉴定机构的备案、评估、督导、检查等工作;负责鉴定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管理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专家队伍建设;负责建设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平台,运用“互联网+监管”手段加强质量监管;负责建立鉴定机构数据库,向社会公布鉴定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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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附件
附件1:重庆市职业病诊断鉴定流程图
附件2: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须知
附件3: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流程记录
附件4: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诊断鉴定材料移交记录表
附件5: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表
附件6: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回执
附件7: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材料补充通知书附件8: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受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通知书
附件9: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不予受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通知书附件10: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抽取委托书
附件11:职业病诊断鉴定回避申请书(当事人)
附件12:职业病诊断鉴定回避申请书(专家)
附件13: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抽取专家名单确认书
附件14—1: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记录
附件14—2: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记录
附件14—3: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记录
附件15: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陈述与答辩记录
附件16: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首次)
附件17: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再次)
附件18:职业病诊断鉴定体检复查通知书
附件19: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送达回执
附件20: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袋
附件1
重庆市职业病诊断鉴定流程图
附件2
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须知
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区县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首次鉴定,对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二、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必须如实提交以下各项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职业史、既往史;
(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六)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七)用人单位证明该劳动者为该单位员工的资料;
(八)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九)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应对所提供的一切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如所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除身份证复印件外),应加盖提供材料单位的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三、当事人在鉴定办公室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必要的材料,而又没有书面说明正当理由的,鉴定办公室可不受理当事人的职业病鉴定申请。

四、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缴纳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后方能办理正式受理手续。

五、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六、职业病鉴定费用以及相应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附件3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流程记录
职鉴〔〕号
附件4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
诊断鉴定材料移交记录表
职鉴〔〕号
附件5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
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表
注:本表格一式一份,由鉴定机构存档。

附件6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
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回执
(当事人):
你于年月日向我办提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并提供以下打“√”部分的材料:
我办将于10个工作日内对你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请在10日后前来办理有关手续。

年月日
(盖章)
领取人签名:
年月日
注:本通知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鉴定机构存档。

附件7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
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材料补充通知书
(当事人):
你于年月日向我办提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材料收悉。

根据有关规定,你还须补充以下“√”部分材料,并会同用人单位到我办缴交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人民币叁仟伍佰元(¥元)整,以便办理职业病诊断鉴定受理手续。

补充材料请于30日内提交,不能提交的请给予书面说明。

特此通知。

附:需补充提供的材料:
(盖章)
年月日
领取人签名:年月日
注:本通知一式三份,一份交鉴定对象或代理人,一份交用人单位,一份由鉴定机构存档。

附件8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
受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通知书
(当事人):
你于年月日向我办申请对职业病诊断进行鉴定,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我办同意受理你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

特此通知。

年月日
(盖章)
领取人签名:
年月日
注:本通知一式三份,一份交鉴定对象或代理人,一份交用人单位,一份由鉴定机构存档。

附件9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
不予受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通知书
(当事人):
你于年月日向我办提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并提交部分材料。

因你未能按时提交所需补充的材料,又没有就此作出合理的书面解释,我办不予受理你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

特此通知。

年月日
(盖章)
领取人签名:
年月日
注:本通知一式三份,一份交鉴定对象或代理人,一份交用人单位,一份由鉴定机构存档。

附件10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
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抽取委托书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
本人自愿委托贵办公室代理从市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中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专家,特此委托。

当事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11
职业病诊断鉴定回避申请书(当事人)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
因专家与病人(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特申请专家回避,请批准为荷。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12
职业病诊断鉴定回避申请书(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
因病人(用人单位)与本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特申请病人的专家鉴定会回避,请同意为荷。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13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
抽取专家名单确认书
当事人:
本次随机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名,候补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2名,名单已进行封存归档。

如无异议,请签名确认。

年月日
(盖章)
当事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14—1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职业病诊断鉴定记录
共页第页
附件14—2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职业病诊断鉴定记录
共页第页
附件14—3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职业病诊断鉴定记录
记录人签名:
共页第页
附件15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陈述与答辩记录
当事人姓名:
询问人姓名: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签
名:
记录人签名:
共页第页
附件16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首次)
____职鉴〔〕号
附件17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再次)
渝职鉴〔〕号
注:本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附件18
职业病诊断鉴定体检复查通知书
当事人:
鉴定委员会于年月日,组织专家对你申请的职业病诊断进行了鉴定,经专家讨论认为你需要进一步进行复查,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1、复查内容:
2、复查时间:
特此通知。

如你不能按期进行复查,所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鉴定委员会
年月日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
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送达回执
送达诊断鉴定证明书编号:
鉴定对象:
受送达方:
送达方式:
送达地点:
送达人:
送达时间:年月日
(以下由受送人填写)
受送达人签名:
受送达人身份证号码:
受送达人与受送达方关系:
接受时间:年月日
备注:
编号: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
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袋
当事人姓名:
用人单位:
鉴定结论:
鉴定时间:
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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