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1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省1995年至2012年的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省1995年至2010年的最低工资标准1、第一次、1995年6月6日至1997年3月18日《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135号令,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衡水市、涿州市每月18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60元,贫困县每月140元。
2、第二次、1997年3月18日至1998年7月9日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经省政府批准,确定我省企业职工最低标准分别调整为: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10元;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80元;贫困县每月160元。
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执行。
3、第三次:1998年7月9日至1999年6月30日河北省劳动厅冀劳社(1998)70号: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4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10元,贫困县每月180元。
4、第四次: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冀劳[1999]78号各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企业主管部门:为了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居民扩大消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发[1999]12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为了保障企业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根据我省物价和消费水平,将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20%。
调整后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9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50元,贫困县每月210元,从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企业职工工资。
从今年7月1日起,按照月人均不超过120元的水平,采用提高职工工资标准与晋级增薪相结合的办法安排增加工资,其中70元左右用于提高职工工资标准,其余用于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北省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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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北省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北省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2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冀企业: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河北省2011年工资指导线予以发布,并提出如下意见:一、河北省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1. 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25%;2. 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为18%;3.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8%。
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主要思路以实现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增长同步为目标,加强政府对工资分配的规范、调控、监管和指导,实施积极的工资增长政策,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认真落实提高后的津贴补贴标准和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完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强化工资指导线的作用,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大对企业落实工资增长政策的监督检查力度,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实现公平分配。
三、分类确定企业工资增长率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省确定的工资指导线,区别企业不同情况,按照分类调控的原则,指导企业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一)应参照工资指导线上线安排工资增长的:经济效益好或增长快;单位产品工资含量低于同行平均水平;工资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大多数岗位工资水平低于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或低于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冀人社发[2011]57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06.27【实施日期】201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57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经省政府批准,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次分别为1100元、1040元、960元、86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1元、10.4元、9.6元、8.6元。
各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和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艰苦岗位、露天采矿、流动施工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河北省1995年至2010年的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省1995年至2010年的最低工资标准1、第一次、1995年6月6日至1997年3月18日《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135号令,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60元,贫困县每月140元。
2、第二次、1997年3月18日至1998年7月9日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80元;贫困县每月160元。
3、第三次:1998年7月9日至1999年6月30日河北省劳动厅冀劳社(1998)70号: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10元。
4、第四次: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冀劳[1999]78号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50元,从7月1日起执行。
5、第五次:2002年3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冀劳社[2002]5号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300元;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6、第六次: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4]48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除贫困县以外的其他县(含县级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7、第七次:2006年10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6]46号2006年10 月1日开始实施。
全日制月标准540元,非全日制小时标准6.2元,实行地区:邢台市..8、第八次:2008年2月1日至7月1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8]8号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3)、560元 5.8元宁晋县。
9、第九次最低工资调整2008年7月1日,执行月标准600元、小时标准6元的地区包括宁晋县.10、第十次最低工资调整从2010年7月1日起至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晋县的用人单位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11、第十一次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7月1日起宁晋县用人单位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
河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995至2012)作者:王现辉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4日点击数: 23835 免费法律咨询第一次、1995年6月6日至1997年3月18日《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135号令,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衡水市、涿州市每月18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60元,贫困县每月140元。
第二次、1997年3月18日至1998年7月9日冀劳[1997]32号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各省辖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通过的关于《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到所属基层企业单位,并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经省政府批准,确定我省企业职工最低标准分别调整为: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10元;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80元;贫困县每月160元。
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执行。
第三次:1998年7月9日至1999年6月30日河北省劳动厅冀劳社(1998)70号: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4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10元,贫困县每月180元。
第四次: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冀劳[1999]78号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各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企业主管部门:为了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居民扩大消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发[1999]12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为了保障企业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根据我省物价和消费水平,将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20%。
河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次、1995年6月6日至1997年3月18日《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135号令,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衡水市、涿州市每月18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60元,贫困县每月140元。
第二次、1997年3月18日至1998年7月9日冀劳[1997]32号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各省辖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通过的关于《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到所属基层企业单位,并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经省政府批准,确定我省企业职工最低标准分别调整为: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10元;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80元;贫困县每月160元。
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执行。
第三次:1998年7月9日至1999年6月30日河北省劳动厅冀劳社(1998)70号: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4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10元,贫困县每月180元。
第四次: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冀劳[1999]78号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各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企业主管部门:为了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居民扩大消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发[1999]12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为了保障企业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根据我省物价和消费水平,将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20%。
调整后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9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50元,贫困县每月210元,从7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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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7]78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为了逐步解决我省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偏低的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报酬权益,促进工资收入增长的意见》(冀政[2007]39号)有关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比重,促进工资收入增长的精神,现就调整提高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新调整后的参考工资标准,是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加快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冀劳社办[2004]229号)规定标准基础上,按照提高13%测算确定的。
新的工资标准表附后。
二、企业套改新工资标准或者晋升工资应以解决普通劳动者工资收入偏低、增长缓慢,保持合理差距,理顺分配关系为重点,企业高中层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收入差距较大的,要体现向普通职工倾斜,正确处理好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与保持经济发展活力的关系,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
三、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可以采用以级套级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在原工资标准基础上加上一定增资量后就近就高套入新工资标准。
增资量由企业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确定。
企业套改新工资标准后,可以结合实际,安排职工晋升工资。
自主确定工资标准的企业,可以参照省确定的增资幅度,自行安排调整工资标准和晋升工资。
四、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和晋升工资的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按人均100元核增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或工资集体协议工资总额基数,超过100元的由企业从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结存中解决,未达到100元的按实际增资额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7.14•【字号】冀劳社办[2008]109号•【施行日期】2008.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8]109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为了加快我省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的精神,现就调整提高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调整后的参考工资标准,是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7〕78号)文件规定标准基础上,按照提高20%测算确定的。
新的工资标准表附后。
各类企业可自主选择使用不同的参考工资标准,但所选择的工资标准最低一档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可以采用以级套级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在原工资标准基础上加上一定增资量后就近就高套入新工资标准的办法。
增资量由企业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确定。
自定工资标准的企业,可以参照省确定的增资幅度,自行安排调整工资标准。
企业套改新工资标准,应当考虑基本工资与奖金的比例关系等因素,安排职工晋升工资。
企业套改新工资标准或者晋升工资应以解决普通劳动者工资收入偏低、增长缓慢,保持合理差距,理顺分配关系为重点。
一线生产岗位职工工资水平比较低的企业,套改工资后可多升一到两级工资。
三、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和晋升工资的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经劳动保障部门(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报国资委)审核后,按人均150元核增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或工资集体合同工资总额基数,超过150元的由企业从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结存中解决,未达到150元的按实际增资额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四、未按照冀劳社〔2002〕54号、冀劳社办〔2004〕229号和冀劳社办〔2007〕78号文件套改工资标准的企业,这次可以套入新工资标准,并按实际增资额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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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1]57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批准,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次分别为1100元、1040元、960元、86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1元、10.4元、9.6元、8.6元。
各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和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艰苦岗位、露天采矿、流动施工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实施范围。
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用工场所不在同一(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的,应当执行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注册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执行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最低工资标准是依法确定的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底线,适合生产经营困难、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标准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确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
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人数达到全体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当事先报当地或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这些用人单位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
五、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必须科学合理的确定劳动定额,并据此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
国家、省对相关劳动定额标准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标准计算劳动者工资。
暂时没有相关劳动定额标准的,基本计件单价应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绝大多数劳动者能够完成的正常劳动量或产量确定。
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定额不合理,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没有完成劳动定额为由,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六、用人单位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办法,明确基本工资制度,其中,基本工资的最低档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承受能力,建立自己的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最低工资支付标准,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合理确定不同岗位职工的工资水平,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七、费用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由于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而增加的工资总额,按有关规定列支。
其中,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在基数外单列,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可相应增加协商总额。
本次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在各级政府要求着力增加低收入群体基本收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以及经济较快发展、物价连续上涨、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费用不断增加、广大职工期盼提高工资收入的形势下进行的。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认真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对于维护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益,稳定职工队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和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的工作力度,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