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doc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丹政发[2015]20号【发布部门】丹东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8.03【实施日期】2015.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丹政发〔2015〕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已经2015年5月15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3日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振兴区、元宝区和振安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对被征收人补偿的内容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房屋的装饰装修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第六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七条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办法实施:(一)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评估价和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结清补偿价款。
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试行)

(试行)第一条为统一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市〔不含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以征收范围所在区域新建住宅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以下简称货币补偿基价)、回迁安置住宅房屋的综合成本价(以下简称综合成本价)、房屋的结构调节系数和楼层调节系数、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原面积)等因素结算货币补偿款,并给予优惠。
货币补偿款=货币补偿基价×原面积×(1+结构调节系数)×(1+楼层调节系数)+货币补偿基价×增加面积×50%优惠补偿款=安置面积×15%×综合成本价第四条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下列标准安置:(一)平房的安置建筑面积按照原面积的126%计算(原面积在35平方米到45平方米的两居室平房,其中小居室不小于8平方米的不低于原棚改安置标准);楼房的安置建筑面积按照原面积的120%计算。
不足45平方米的,上调到45平方米。
(二)产权调换为高层建筑的,安置房屋在本条(一)规定的建筑面积基础上,再增加15%,免交代建费。
(三)原面积不结算差价。
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超出原面积部分,按照综合成本价的30%缴纳扩大面积代建费。
(四)实际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大于或小于协议安置房屋建筑面积5平方米的,选择大于5平方米以内的,大于部分按照综合成本价缴纳扩大面积代建费;选择小于5平方米以内的,小于部分按照综合成本价给予补偿。
第五条老城区被征收人选择在新城区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给予下列优惠:(一)在第四条规定的安置标准的基础上,安置房屋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积,新增部分免收扩大面积代建费。
(二)符合安置条件的棚厦户,安置4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屋,新增部分免收扩大面积代建费。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2007年-2009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2007年-2009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0•【字号】丹政办发[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2007年-2009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07]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 2007 年- 2009 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日丹东市 2007 年- 2009 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的战略部署,切实完成我市5 万平方米以下棚户区改造任务,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及省十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和谐丹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目的,以改善棚户区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众居住条件为重点,进一步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步伐,使老工业基地振兴成果惠及棚户区广大居民。
二、基本原则棚户区改造应遵循与城市发展定位相结合,与住宅建设“十一五”规划相结合,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相结合,与街巷道路改造相结合,与城市中心区零散棚户区治理相结合,与和谐社区建设相结合。
三、主要目标和实施计划预计用 3 年时间,完成全市 38 片 5 万平方米以下棚户区改造任务。
计划拆除建筑面积 105.25 万平方米,新建回迁安置住宅 210. 5 万平方米,安置居民36153 户,总投资 33.68 亿元。
具体安排是:2007 年,计划拆除建筑面积 47.97 万平方米,新建安置面积 95.93 万平方米,安置居民 16845 户, 58958 人,总投资 15.3 亿元。
新拆迁法全文补偿方案

新拆迁法全文补偿方案第十八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出具的估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查结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补偿估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三条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人员和被征收人应当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调查结果应当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据调查结果、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对补偿方案予以修改完善,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式和房源情况以及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明细)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明细)随着我国不断加快工业化以及城镇化建设进度,许多高楼拔地而起,贫瘠的地区变成了富饶的村镇,但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土地征收方面的问题,比如在我国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一般是以什么标准赔偿呢?国有土地拆迁赔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我国对于土地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是非常细致严密的,只要征收土地的程序合法,那么完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但现实当中仍会发生许多强占土地的问题。
倘若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应该怎样做?1、申请复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倘若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的结果存在不同的看法,应该从将评估报告收到的那天起十天之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的申请。
丹东市凤城市农村拆迁补偿是怎样的?

丹东市凤城市农村拆迁补偿是怎样的?丹东市凤城市农村拆迁补偿是怎样的?现如今,将各个土地重新进行规划,并对原来住在土地上的建筑进行拆迁,还会给该地居民给予补偿,但是每个地方的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
那么▲丹东市凤城市农村拆迁补偿政策如何?下面的小编将为你进行详细解答。
▲一、丹东市凤城市农村拆迁补偿政策如何?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规定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各地区的补偿都不一样,建议到当地拆迁办多了解下之前拆迁的补偿政策,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规定大致如下:1、房子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建筑物的补偿、装修的补偿、临时安置费的补偿。
2、土地的补偿,应当给你们补一块宅基地。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8•【字号】丹政发[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丹政发〔2012〕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丹东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下简称房屋征收)的主体。
丹东市市区房屋征收实行市、区人民政府二级征收制度。
市人民政府负责重点和跨区域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和跨区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工作。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责权一致,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房屋征收部门。
丹东市人民政府确定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为房屋征收部门。
市住建委在履行市房屋征收部门法定职责的同时对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房屋征收部门。
三、房屋征收部门可将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不得将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委托项目建设单位。
四、在房屋征收中,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五、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登记的基础上,并与房屋登记档案核对后,对房屋征收成本和价值补偿作出概算,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成本概算由市住建委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成本概算由同级征收部门会同土地和财政部门审核。
辽宁省拆迁补偿标准

辽宁省拆迁补偿标准辽宁省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农村土地整治等过程中,对于因征收而需要搬迁的居民或单位所给予的经济补偿和其他相关待遇的规定。
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的顺利进行,确保搬迁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的相关规定,辽宁省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期生活补助、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低保家庭特别生活补助等内容。
具体而言,对于被征收的房屋,其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年限、房屋所在地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保被征收人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同时,在搬迁过程中,被征收人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获得过渡期生活补助和搬迁补助,以缓解搬迁给生活带来的困难。
其次,辽宁省拆迁补偿标准还规定了临时安置费的发放标准。
在搬迁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需要临时安置,相关部门将根据其家庭人口、居住面积、居住条件等因素,给予相应的临时安置费,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对于低保家庭等特殊群体,还可以获得特别生活补助,确保他们在搬迁过程中不会因经济困难而受到影响。
最后,辽宁省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操作,确保补偿过程的公开、公平和透明。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被征收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待遇,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纠纷和矛盾。
综上所述,辽宁省拆迁补偿标准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的重要制度安排。
只有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补偿过程的公平公正,才能有效推动城乡建设和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地执行,让被征收人在搬迁过程中能够得到应有的权益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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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丹东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丹东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已经5月15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8月3日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振兴区、元宝区和振安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对被征收人补偿的内容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房屋的装饰装修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第六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七条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办法实施:(一)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评估价和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结清补偿价款。
(二)被征收住宅房屋是平房,如其评估价低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域(所在街道、乡镇行政管辖区域内,下同)或相邻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90%的,按该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90%计算补偿。
(三)被征收住宅房屋是楼房,如其评估价低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域或相邻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95%的,按该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95%计算补偿。
(四)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其差额建筑面积部分按前述住宅补偿标准的50%计算,予以补助。
(五)相关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八条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下列办法实施:(一)“征一还一”,即被征收住宅房屋原面积不结算差价。
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丹东市房地产开发综合成本价的30%即政府优惠价缴纳价款。
(二)如被征收人自愿申请上调一档标准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丹东市房地产开发综合成本价的50%缴纳价款。
(三)如申请再增一档标准户型且能够安置的,增加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评估价的90%缴纳价款。
房地产开发综合成本价由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测算并公布。
第九条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设以下标准户型:(一)棚户区改造项目产权调换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54平方米、63平方米、72平方米、81平方米、90平方米六个档次。
(二)其他房屋征收项目产权调换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增加100平方米、110平方米、120平方米三个档次。
第十条住宅产权调换地段为:(一)因旧城区改建(含棚户区改造)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提供被征收房屋所处区域或者就近区域的房屋。
就近安置地点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公布。
(二)除旧城区改建以外的房屋征收项目需异地安置的,安置地段的土地级别应当与房屋征收项目所在地段一致。
安置地段土地级别降低的,在本标准规定应安置的标准户型基础上免费上调一档标准户型。
土地级别的认定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为依据。
(三)选择在新城区安置的,在本标准规定应安置的标准户型基础上免费上调一档标准户型。
新城区范围的认定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为依据。
第十一条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需缴纳价款的,均享有9平方米政府优惠价的政策。
如产权调换后按标准户型计算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足9平方米的,差额部分以丹东市房地产开发综合成本价的50%结算,返还被征收人。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45平方米标准户型的房屋,如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45平方米标准户型房屋的面积差超过9平方米,超过部分也按政府优惠价缴纳价款。
第十二条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在有电梯住宅房屋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计算免费增加建筑面积。
具体办法是:(一)被征收住宅房屋是平房,免费增加15%建筑面积。
(二)被征收住宅房屋是楼房,免费增加8%建筑面积。
按本条规定免费增加的建筑面积和安置的标准户型建筑面积一并列入协议安置面积。
第十三条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能少于协议安置面积。
在实际建设中允许与协议安置面积有7平方米以内的正差,回迁安置时,超差部分被征收人按照政府优惠价缴纳价款;如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允许的范围,超过部分免费赠予被征收人。
第十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住宅房屋超过90平方米以上,其他征收项目超过120平方米以上且要求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各自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上限的标准户型安置。
被征收住宅房屋超出协议安置的标准户型建筑面积,按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评估价的90%计算补偿,返还被征收人。
拥有前款超大户型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两个总面积之和最接近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产权调换标准户型进行分户安置,各项政策按一户计算。
第十五条被征收住宅房屋分户安置必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前,拟分户的所有权人及直系亲属已经形成各自独立家庭三年以上;(二)各独立家庭的户口地址与所居住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地址一致;(三)拟分户安置的各独立家庭没有其他住房;(四)被征收住宅房屋按各独立家庭均摊后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2平方米。
(五)除本标准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楼房不予分户。
取消福利分房前,由于单位原因将各自独立家庭安置在楼房中一个住宅套型内的,其分户问题另行规定,在具体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公布。
第十六条被征收人分户申请被批准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各独立家庭均摊,按本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产权调换。
第十七条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和要求,且产权清晰。
产权调换房屋一般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委托建设的,应当依法选择建设单位,以委托合同明确约定相关事项,并监督其实施。
产权调换房屋应当是新建房屋;提供其他房屋的,应当经被征收人同意。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是毛坯房的,应当按照丹东市回迁安置住宅房屋的一般装修标准给予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由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公布。
第十八条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中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住人棚厦予以安置:(一)使用人为丹东市内常住户口且在别处无住房;(二)使用人为独立家庭;(三)其结构与房屋相同,建筑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四)具备独立居住条件;(五)仅用于居住,且在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使用人已连续居住三年以上。
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住人棚厦按下列办法安置:(一)使用人向征收部门提出书面安置申请并附符合安置条件的证据;(二)房屋征收区域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认定,并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在征收区域内公示。
(三)公示后有异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查实、处理。
(四)符合条件的住人棚厦,安置建筑面积37平方米的房屋,按照丹东市房地产开发综合成本价的50%缴纳价款。
如自愿申请上调至45平方米标准户型且能够安置的,增加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的90%缴纳价款。
住人棚厦的安置可执行本标准第十三条的政策。
(五)住人棚厦的使用人必需保证提供的符合安置条件各种证据的真实性。
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安置补偿的,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公有住宅按照下列办法安置:(一)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承租人及房改房部分产权购买人,符合现行房改购房政策规定可以整体购买产权的,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公有住宅出售手续。
缴清购房款后,征收部门应当对其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予以补偿。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公有住宅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以按照平房每平方米100元,楼房每平方米300元的政府优惠价格购买产权,再按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
(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有住宅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前已对公有住宅承租人进行安置的,对公有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安置。
(三)被征收公有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有住宅承租人不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对公有房屋所有权人按本标准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再由原公有住宅承租人继续承租。
(四)公有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80%补偿给承租人,20%补偿给公有房屋所有权人。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本标准进行安置,增加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承租人缴纳,该部分所有权归承租人。
原面积部分权属不变,由承租人继续租用。
(五)被征收公有房屋存续租赁关系的,征收补偿协议应由房屋征收部门、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共同签署。
(六)原产权制度改革企事业单位自管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代管人难以代为行使权利的,如承租人同意签署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可与之签署。
所有权人的权利由征收人保护,待权利明晰后进行移交,造成损失的由征收人负责补偿。
第二十一条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再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款的10%予以补助。
直管公有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直管公有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作约定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补助)的70%补偿给承租人,30%补偿给直管公有房屋所有权人。
第二十二条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原面积按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缴纳价款。
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不结算差价。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按住宅安置。
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其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住宅补偿标准价的20%给予经营性损失补偿。
(一)该房屋经营者为所有权人或其直系亲属;(二)持有与该房屋地址相符的有效营业执照和完税(或免税)证明;(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营业执照仍在有效期内,且该房屋用于连续经营达2年以上。
变更或重新申领营业执照的间隔不超过6个月的,经营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房屋室内电话、有线电视、燃气、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设备,按照房屋征收公告之日的行业相关收费标准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