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获得中央防汛补助费4000万元 用于抢险救灾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

附件: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以下简称补助费),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开展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设施以及抗旱的专项补助资金。
本办法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风暴潮、冰凌、台风、地震等造成的洪涝灾害以及严重旱灾。
第三条在遭受严重水旱灾害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责任,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防汛抗旱资金投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要积极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筹集防汛抗旱资金。
确有困难的,可向中央财政申请补助费。
第四条补助费的分配使用管理,要体现防汛抗旱应急机制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的防灾救灾理念,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补助费使用范围第五条补助费用于特大防汛的支出,主要用于补助防汛抗洪抢险,应急度汛,水利工程设施(江河湖泊堤坝、水库、蓄滞洪区围堤、重要海堤及其涵闸、泵站、河道工程)水毁修复,水文测报设施设备修复,防汛通讯设施修复,抢险应急物资及设备购置,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
具体开支范围:(一)伙食费。
参加现场防汛抗洪抢险和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的人员伙食费用。
(二)物资材料费。
应急度汛、防汛抗洪抢险及修复水毁水利工程设施所需物资材料的购置费用。
(三)防汛抢险专用设备费。
在防汛抗洪抢险期间,临时购置用于巡堤查险、堵口复堤、水上救生、应急监测、预警预报等小型专用设备的费用,以及为防汛抗洪抢险租用专用设备的费用。
(四)通信费。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7·18”洪灾毁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7·18”洪灾毁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2.26•【字号】达市府办〔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7·18”洪灾毁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通知达市府办〔2010〕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认真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7月特大暴雨洪涝灾害和8月特大泥石流灾害群众救助及农房重建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64号)和《暴雨洪涝灾害和特大泥石流灾害资金分配和保障专题协调会议纪要》(川府阅〔2010〕102号)精神,经市政府150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落实“7·18”洪灾毁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标准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川府办发电〔2010〕64号和川府阅〔2010〕102号文件规定的政府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执行。
对农户家庭类型、人数的认定以灾害发生时为准。
省政府要求对灾后恢复重建的补助标准是重建户平均每户2万元,按“两类三档”即:两类(低保户、一般户);三档(1-3人、4-5人、6人以上)予以落实。
其补助标准分别是:低保户1-3人每户2万元,4-5人每户2.3万元,6人以上每户2.6万元;一般户1-3人每户1.6万元,4-5人每户1.9万元,6人以上每户2.2万元;维修加固每户3000元;新增“三孤”及五保无房户每户2.5万元。
“五保”无房户不单独建房,纳入敬老院集中居住。
各县(市、区)不得擅自扩大补助范围、提高或降低补助标准,切实维护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二、多方筹集资金各县(市、区)要把省上安排的重建补助和针对“718”洪灾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全部用于灾后恢复重建。
重建资金仍有缺口的,要采取多项措施统筹重建补助资金。
财政部、水利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颁发《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及其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颁发《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及其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公布日期】1995.09.27•【文号】财农字[1995]236号•【施行日期】1995.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0日)废止财政部水利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颁发《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及其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9月27日财农字[1995]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是为了贯彻防汛工作方针,支持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解决防汛抢险物资不足的一项重要措施。
防汛物资储备经费是水利事业费的一部分。
加强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及其经费的管理,是做好防汛工作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需要。
为此,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财政部、水利部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及其经费管理办法》。
现随文颁发给你们。
中央级防汛储备物资的管理单位、代储单位和动用中央级防汛储备物资的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中央直属水利事业单位和省(区、市)防汛储备物资的管理,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也可以根据本单位、本地区具体情况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附件: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及其经费管理办法附件: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及其经费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及其经费的管理,促进防汛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是为了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由国家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储备,用于解决遭受特大水灾地区防汛抢险物资不足的一项重要措施。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5.31•【字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2007年5月31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31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依法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省管的重要江河、湖泊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本流域防洪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四条省管的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州)、县(市、区)管的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在河道整治、堤防建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兴建与防洪无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内江市财政局、内江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下达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洪涝灾害)预算的通知

内江市财政局、内江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下达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洪涝灾害)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财政局,内江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内财建〔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内江市财政局、内江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下达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洪涝灾害)预算的通知内财建〔2024〕35号各县(市、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下达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的通知》(川财资环〔2024〕17号)精神和市政府对《内江市财政局关于分配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的请示》(内财〔2024〕91号)的批示意见,现下达你县(市、区)、单位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如数(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60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240703自然灾害救灾补助”科目。
二、此次下达的中央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请抓紧分解下达资金,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在分解下达资金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来源明细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对不能直达的中央资金,须按程序将预算指标及时缴回市财政。
三、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四川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22〕68号)规定,切实加强救灾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确保用于应急抢险救援和受灾群众救助工作,保证资金规范高效使用。
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防止资金滞留、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查处并严肃问责。
四、请在收到本通知20天内,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要求,由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填报《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初审后报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0〕62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实施暴雨洪灾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住房重建省级补助政策的通知》(川财建〔2020〕194号),统筹考虑此前已下达你市(州)的救灾资金情况,经商应急管理厅并报省政府同意,现下达你市(州)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如数(详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述资金由你市(州)统筹用于本地区(含扩权县)抢险救援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二、上述资金收入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60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
抢险救援支出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40108应急救援”;受灾群众救助支出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40701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
三、请你市(州)按照《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规定,管好、用好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你局通知市(州)应急部门在30天内填报《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2,附件3)上报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备案。
经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市(州)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0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分配表2.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生活救助)3.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地质灾害救灾)四川省财政厅2020年11月30日。
防汛经费使用管理改革的对策研究

施 和江 河 防 洪体 系 建设 滞 后 的状 况 , 国务 院决定 建立 水利 建设基金 水利
建 设 基金 由中 央和 地 方 两部 分组 成 ,
了明 确规定 。
l帅 年 5 8 , 国 家 计 委 、财 政 9 月 日 部 、 利 部制 定颁 发 了《 央 水利建设 水 中
作, 投人 了大量 的基本 建设 资金 , 修 兴
了 一 大 批 防 洪 骨 干 性 工 程 , 初 步 形 成 了全 国 水 文 站 网 和 预 报 系 统 为 了 补
受特大水灾地 区防汛抢 险物 资的不 足 .
在 历 年 抗 洪 中发 挥 了 重要 作用 。 19 年 长 江 和 松 花 江 流 域 发 生 特 98 大 洪 水 , 当 年 中 央 财 政 安 排 特 大 防 汛
补助 35 亿 元 ,有力 地 支 持 了受 灾地 .2 区的抗洪抢 险救灾 工作 。 为加快 水 利建设 步伐 ,提高 大江
大河 防洪能 力 ,改变 重点水 利工 程设
2 5日由 国务 院印 发 ( 国发 [9 77 ) 19 1号 , 办法 明确 了水 利建设 基 金 由中央水 利 建设 基金 和 地 方水 利 建设 基 金 组成 ,
1 日由财政 部 、 利部 联合颁 发《 大 1 水 特 防汛 抗旱补 助 费使 用管理 办法》 原来 ,
的暂 行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 新 办 法 增 加 了 经 费 的 使 用 范 围 ,做 到 了 防 洪 工 程 措
充地 方抗洪 抢 险和应急 工程修 复 资金
的不 足 , 中 央 财 政 特 别 安 排 了 特 大 防 讯 补 助 费 ,9 7 又 建 立 了 中 央 水 利 19 年
属 于政府性 基金 , 纳人财政 预 算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保障措施防洪工作作为一项社会性的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需要大量的投入。
无论是江河、湖泊的治理,防洪工程的建设,还是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抗洪抢险的顺利进行,都需要有坚实的经济支持才能做到。
因此,本法专门设立了保障措施一章,对防洪工作所涉及的投入保障措施作了规定,以保证防洪事业的稳步发展。
本章共六条,分别就人民政府在防洪投入方面的责任、中央和地方在防洪投入范围上的划分、防洪工程建设维护资金的筹集、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居民在防洪投入方面的义务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洪投入方面责任的规定。
一、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防洪工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建成了一批防洪工程,并逐步建立、健全了一系列非工程措施,这些防洪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在战胜历次大的洪水中都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的防洪任务艰巨,目前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突出地表现为:江河防洪标准低,大江、大河的防洪标准一般仅为10—20年一遇,主要堤防尚未全部达到防御建国以来的大洪水的标准;中小河流多数为未设防,少数能防御小洪水;多数城市防洪设施达不到标准,不少城市甚至根本不设防。
而且现有的防洪工程设施也年久失修,病险工程多,防洪能力日渐下降。
同时,全国各地的防洪任务都很重,不但许多大江、大河、大湖存在防洪的任务,一些中小江河、湖泊也不断发生洪水灾害,可以说,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不同程度、不同范围地受到洪水的威胁,都存在防洪建设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问题。
而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建设高标准的防洪工程,并确保各类防洪工程处于良好的状态。
这就需要大量的投入。
因此,本条针对上述国情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人的总体水平。
”二、按照本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防洪工作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不可能依靠企业和个人等民间力量来承担资金投入的责任,而只能依靠管理社会事务、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来承担资金投入的责任,因为政府通过税收等手段筹集上来的资金,本来就是为了承办与社会公共事业有关的事务,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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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获得中央防汛补助费4000万元用于抢险救灾
四川在线[微博]2015-08-3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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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消息(四川日报记者陈岩)记者从四川省政府网获得消息,入汛以来,我省先后遭受多次降雨过程,部分地方遭受强降雨袭击,引发洪涝和山洪泥石流等次生灾害,水利、防洪工程设施水毁严重。
财政厅会同水利厅多次向财政部、水利部汇报灾情,并争取到中央资金支持。
近日,按照“集中安排、重点倾斜、统筹兼顾”的原则,财政厅下达了第三批中央特大防汛补助费4000万元,用于支持入汛以来受灾严重地区开展防汛抢险救灾及水毁水利设施修复工作。
目前,我省正处于主汛期,强降雨过程易发多发,财政厅将密切关注灾情的发展,并与水利厅等省级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大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力度,做好防汛保安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