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

合集下载

医改目标明确

医改目标明确

业在现有减按 2 % 0 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的基础 上 ,2 1 年行 更优 惠的税 收政策 。 O0 根据 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的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 通知 , 0 1 1 自2 1 年 月 日至 2l 年 1 月 3 O Oo 2 1日, 两部 门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3 万元 ( 3 含 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 %计入 0 应 纳税所得 额 , 2 %的税 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 。 按 0
微利企 业2 ]年所得税享更多优 惠 00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对部分小型微利企
参保人员跨 省流 动就业 养老保险可随同转移
国务院办公厅 日前发出通知,转发 了 入力 资 源社 会保 障部 、财政 部 城 镇企 业 职工基 本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要求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 直属机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从 21 年 1 1日起 施行 , 旨在切 实 O0 月 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 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 动, 保证参保人 续 。 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 的所 有人 员 ,包 括农 民工。 已经按 国家 规定 领 取 基本 养老 保 险待遇 的人 员,不再 转移基 本 养老保 险关 系。 根据 这 一办法 ,参保 人 员跨 省流动就 业的, 由原 参保所 在地 社会 保 险经 办机构 开具 参保 缴 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 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 龄 前 ,不 得终 止基 本养 老保 险 关系并 办理 退保 手 续;其 中出 国定 居 和到香 港 、澳 门、 台湾地 区定居 的 ,按 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 办法明确 了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计算转移资金 的方法、办理 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程序,以及 达 到待遇领 取条件 时如何 确定其待遇领 取地 等。 农 民工在 城镇 参加 企 业职 工基本 养老 保 险 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 险的衔接政 策 ,另行研 究制定 。 办法 指 出,各地 已制定 的跨 省基 本养 老保 险关系转移接续相 关政策 与本 办法规定不符 的,以 本办法规定为准。回

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比较

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比较

在我国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的讨论中, 补偿机制不合理往往被认为是公立医院诸多趋利表现的根源。

为此,国务院于年月发布《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号)对“公立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改革”作出了具体要求, 提出“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将医疗服务收费和政府财政补偿作为公立医疗机构主要的收入来源。

另一方面,年月发布的《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 号) 对医疗服务定价要求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考虑到基本医疗服务内容多、覆盖面广, 直接影响国民的健康水平, 而我国公立医院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体必须体现“公益性”要求, 同时医疗保障水平还发展不均, 为了向全民提供可获得的基本医疗服务, 政府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指导价时, 必须考虑到患者的经济水平和医疗保障的承受力, 于是造成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低于实际服务成本, 形成政策性亏损。

因此, 新医改明确提出“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费用”[ ], 基本医疗服务亏损在取消药品加成收入后将成为公立医疗机构改革过程中的政府补偿重点。

政府必须对这部分亏损制定科学的补偿方法, 以避免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其他不合理手段进行成本转移, 提高其公益性。

然而, 一些研究指出, 现有政府对公立医院补偿结构和方式存在一定不足, 如财政补偿在地区和医院间分配不合理; 补偿数量和范围与医院工作绩效没有挂钩, 影响基本医疗服务提供的积极性等。

另一方面, 在有关政府补偿方式的讨论中, 研究者多从公立医院整体角度探讨政府补偿的内容和形式, 涉及公共卫生、人员劳务、学科发展等多个方面; 或从公共卫生角度总结不同的政府补偿策略, 较少针对基本医疗服务政策性亏损提出具体的补偿方式。

中国新一轮医药体制改革

中国新一轮医药体制改革

胡锦涛:高度关注和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
平、建设覆盖城乡的居民基本卫生保健制度。
温家宝:“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事关人民群众的
健康权益,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 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专 家:医改不能以牺牲医院医护利益为代价
中国医改进程
第一阶段:1980年“给政策不给钱”
第二阶段:1990年“市场化大争论” 第三阶段:2000年 确定了实行医药分业等几项原则
负责为穷人、老人医疗提供部分医疗协助,这个模式最大限度地减
少了政府的财政支出,促进了市场竞争,但也致使医疗资源分配不 公平,保险费用昂贵,目前有15%的美国人无力负担最基本的保险。
由此可见,两种模式各有利弊。
美国模式
美国 的模式很明确,政府保低收入的或者没有能力自己支付医疗 服务的,还有一部分是为国家做出贡献的,这部分人是由政府花钱来 保障的,比如退伍军人,65岁以上老年人,还有各州的低收入人口和 残疾人,这是地方政府花钱保障的。 美国相当一部分人是要靠自己买医疗保险的,大概10%—15%的人 是没有任何医疗保险的。美国看病很贵,所以,奥巴马上台以后也要 搞医改,要做人口的全覆盖。美国的模式从医疗服务提供的角度来讲, 它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来做的,更多的是靠市场发挥调节作用。所以, 政府对医疗服务可以说从保险的角度是有管制或者调控的,市场发挥 的作用比较大一点。但是从美国的整体医疗费用来看,增长没有很好 的控制住,占GDP15%—16%的钱是用在医疗上。 在美国政府的财政压力,包括连邦政府和州政府出钱的计划现在 也面临很大的压力,美国在奥巴马上台以后提出医改的问题。
第四阶段:2005年 明确市场化非医改方向
第五阶段:2006年 医改基调已定政府将承担基本医 第六阶段:2008年 征求意见 第七阶段:2009年 尘埃落定 世卫反应:中国医改蓝图符合国情

药价虚高问题研究综述

药价虚高问题研究综述

管制,从而扭曲了医疗机构的经济
2.3
医药市场不对称的信息构成
信息木对称是经济世界的普遍
补偿机制,迫使医疗机构采取以药 补医、以药养医的方法,获取利润。 我国政府规定医疗机构可以收取 15%的批零差价,以此来弥补政府 对医疗机构补财政补贴的不足。但 是我国的医院对药品的加价达到了 42%,医院50%以上的收入要靠卖 药来解决,医院2006年的加价收入 就接近500亿¨"。孙立(2004)、 胡银环等(2006)[20-2:1都是从这个 角度分析药价虚高原因的,于德志 (2005)、朱宏(2006)m以31则通过 抽样调查获取数据,进而验证了医 No.3(SN 94)MAY.201 0
【关键词】
A Review
药品;价格;虚高
on
the
Unrealistic
Hi班of
Drugs Prices
in
O岫/GE Wenlu.//Chinese
Health Quanty Management。
加lO。17(3):1∞一104
Abstract the studies
of
On
the删stic

l一问题与探索
Problem&Countermeasure
‘中田卫生质■管理)第17卷第3期(勰94期)∞lo年∞月
药价虚高问题研究综述
◆戈文鲁
【摘要】
药品价格虚高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文章从药品价格虚高的界定、形成原因以及治理方法等角度
综述了国内学者对于药品价格虚高问题的研究成果,并对既有的研究成果做了简单的评述。
2.5药品流通的专属管制
由于药品的专有属性、效果两 重性和高度的专业性使得世界上几 乎所有国家都对本国制药业以及药 品流通实行一定的管制政策,包括 药品的注册、审批、招标、定价等等。 药品的政府管制,旨在从制度上保 证消费者获得更多的药品信息和医 疗保健服务,从而尽量降低交易成 本和健康风险。Ⅲ1但是我国的药品 管制制度特别是药品定价制度存在 设计缺陷,成为了导致药价虚高的 一个重要的制度根源。很多学者从 这个角度进行了分析,比如郑大喜 (2006)、蔡辉明(2008)心“2副等, 刘桂林、张胡慧、王生田认为我国药 品定价制度存在缺陷,即定价依据 难以测定,无法掌握企业真实成本, 药品审批权与定价权分离,药品定 价范围太窄,由各级物价主管部门 定价的药品价格缺乏完善的协调机 制。[271尽管发改委进行了20多次 强制性的药品降价,但是仍无法遏 制药价攀升的势头,反而导致了很 多基本药物的短缺,一些临床必需 的廉价药品甚至从市场上消失 了[2“。所以必需改革和完善药品 监管制度特别是政府的药品定价 制度。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43-3_真题-无答案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43-3_真题-无答案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43-3(总分30,考试时间90分钟)一、配伍选择题备选项在前,试题在后,每组若干题。

每组题均对应同一组备选项,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每个备选答案可重复选用,也可不选用。

A.10℃B.15℃C.20℃D.25℃E.30℃1. 药品批发企业的药品常温库的温度不得高于2. 药品批发企业的药品阴凉库的温度不得高于3. 药品批发企业的药品冷库的温度不得高于A.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B.药品生产、经营企业C.医疗机构D.药品经营企业E.药品生产企业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4. 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是5. 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是6. 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销售凭证的是7. 不得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的是A.一级召回B.二级召回C.三级召回D.主动召回E.责令召回8. 药品生产企业对使用后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药品应予以9. 药品生产企业经过调查评价,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决定召回,属于10.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价,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未采取相关措施的,可A.应当在该项下予以说明B.可以在该项下以“尚不明确”来表述C.可以不列此项D.不书写该项内容E.必须以“尚无本品与其他药品相互作用的信息”来表述11. 中药说明书中药物相互作用项,未进行该项研究的是12. 中药说明书中不良反应项,尚不清楚的是13. 化学药品说明书中临床试验项,没有进行试验的14. 化学药品说明书中药物相互作用项,未进行该项试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A.标签的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B.其标签应当明显区别C.包装颜色应当明显区别D.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注明E.在说明书中醒目标示15. 同一药厂生产的同一药品,其规格不同的是16. 同一药厂生产的同一药品,分别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的是A.只能在医学、药学专业期刊上发布广告B.可以在大众媒介上发布广告C.禁止发布广告D.可以按企业自拟的内容发布广告E.可以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17. 非处方药18. 精神药品A.救死扶伤,不辱使命B.尊重患者,平等对待C.依法执业,质量第一D.进德修业,珍视声誉E.尊重同仁,密切协作根据《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19. 执业药师应当自觉抵制不道德和违法行为是20. 执业药师对待患者不得有任何歧视性行为是二、多选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

新医改中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对公立医院的影响

新医改中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对公立医院的影响

教学 、 科研工作 , 同时也 占用医务人员较多的业余时
间, 而其 补偿 机制 没有 充分 考 虑到带 教 导师 、 研究 人
惩并重的有效约束机制, 也给医院经济管理带来挑战。
参 考 文 献
员由此所付 出的社会 必要劳动 的时 间的价值 , 意 《 见》 没有 涉及 此项 工 作 内容 。作 为 医 院管 理 者 从 长 远发展考虑要尊重医院人 才, 不可挫伤其工作积极 性, 在绩效考核时, 必须体现他们 自身价值。
国医疗 服 务 项 目成 本 中 , 力 成 本 约 占总 成 本 的 人
为关 键 的难点 之一 , 务 价 格 的确 定 是保 证 医 院正 服 常运 行 和发展 实现 补偿 的主要 途径 。建立 存政 府调
控行 为下 的 医疗 市 场 服 务价 格 形 成 机制 , 在强 调 是 公益 性 的前提下 , 强 政 府监 管 和发 挥 医疗 市 场 机 加 制相 结合 的价格 形 成机制 。
疗 服 务价 格要 按 照合 理 补 偿 成 本 、 顾 群 众 和 基本 兼 医疗保 障承受 能 力 的原 则 核 定 ” 医 院成 本 管 理须 。
对 基本 医疗 服务价 格 的核定 体 现公 益性 质和 医 院经
《 意见》 提出: 进一步完善价格决策程序。公开政府 定价程序和方法 , 增强价格决策透 明度; 完善地区间 医药价格信息交流协调机制。 信息的公开 , ” 使得医 院在 提供 医疗 服 务 的 同 时 , 医疗 质 量 、 务 满 意度 、 服
fx 医 院的监 管更 加 细 化 , 组 织 制度 上 也 更 为 明 - ̄ J 在
向以体现临床诊疗 、 护理 、 手术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
员 技术 劳 务价值 的医疗 服务 价格 轨道 上 。作为 医院 应 将卫 生 服务 成本 核算 、 量清 楚 , 计 同时考 虑 到人 力

发改价格[2010]429号

发改价格[2010]429号

发改价格[2010]4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我委2005年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发改价格[2005]1205号),对合理划分药品定价权限,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9年11月,我委会同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 号),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修订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根据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委重新调整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进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药品通用名称项下的所有处方药剂型,以及所有国家基本药物,增补进入我委定价药品目录。

退出《医保目录》的药品(以通用名称划分),从我委定价药品目录中删除。

我委定价的药品价格管理形式和内容,按发改价格[2005]12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从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由我委制定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具体药品或种类,见本通知所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二、退出我委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制定价格;未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三、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药品,已上市销售但我委尚未制定价格的,暂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现行市场情况自行制定价格;在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品种,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应在上市销售前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临时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价格后应及时抄送我委(价格司及药品价格评审中心)。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

附件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价格机制改革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推动医疗机构建立科学合理补偿机制,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医疗服务价格尚未理顺,管理方式仍需改进,价格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为深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强化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基本原则。

坚持调放结合。

按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科学核算医疗服务成本,控制医药费用总量,优化医药费用结构,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政府定价范围,充分发挥行业监管、医保控费和市场机制作用,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坚持协同配套。

与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公立医疗机构薪酬制度、药品流通体制、医保支付、分级诊疗、医疗行为监管等改革协同推进、衔接配套,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形成政策合力。

坚持统筹兼顾。

落实政府投入责任,正确处理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保障医保基金运行安全、提高群众受益水平的关系,统筹考虑各方面利益,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坚持稳步推进。

加强整体谋划,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及时完善政策,确保改革平稳实施,防止价格异常波动、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主要目标。

到2017年,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改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改进价格管理方式,结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联合发布《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

全文如下: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的精神,现就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我国医药产业发展现状和医疗服务特点出发,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合理调控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水平,促进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卫生事业公益性特点,在强化政府对医药价格监管的同时,注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形成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竞争的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

二是鼓励研发创新与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并重。

医药价格制定要有利于激发企业和医疗机构提高创新能力和动力,研究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提高医药行业整体竞争能力,同时要兼顾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鼓励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减轻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

三是促进企业和医疗机构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政府制定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要体现质量差别,鼓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促进医疗机构改善医疗服务条件和提高诊疗技术,满足群众多层次的用药及医疗服务需求。

四是医药价格改革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协调推进。

医药价格改革要有利于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相关政策协调配套,同步推进。

价格调整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利益和群众承受能力,统筹兼顾,逐步疏导矛盾。

(三)目标任务到2011年,政府管理医药价格方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和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比较规范,市场价格秩序逐步好转,药品价格趋于合理,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明显缓解。

到2020年,建立健全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规律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医药价格能够客观及时反映生产服务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医药价格管理体系完善,调控方法科学;医药价格秩序良好,市场竞争行为规范。

2009-2011年的主要任务:——完善医药价格管理政策。

调整政府管理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范围,改进价格管理方法,进一步完善价格决策程序,提高价格监管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合理调整药品价格。

在全面核定政府管理的药品价格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必需的廉价药品价格。

科学制定国家基本药物价格。

——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临床诊疗、护理、手术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

加强对植(介)入类等高值医疗器械价格的监管。

——强化成本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

完善药品成本价格监测制度,加强药品价格形势分析,公开市场价格信息,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定期开展医药价格检查,规范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价格行为。

进一步健全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清单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

1二、改革药品价格管理(四)调整政府管理药品价格范围。

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重点是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

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其中临床使用量大面广的处方药品,要通过试点逐步探索加强价格监管的有效方法。

(五)药品价格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药品价格的政策、原则和方法;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处方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价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政策,负责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非处方药(不含国家基本药物)、地方增补的医疗保障用药价格。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配的药物制剂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权限、形式和内容。

(六)政府制定公布药品指导价格,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确定实际购销价格。

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药品,除国家免疫规划和计划生育药具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由政府定价形式改为政府指导价,并对流通环节按全国性批发和区域性批发分别制定进销差价率的上限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实际购销价格。

(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原则上按照通用名称制定统一价格。

政府制定药品价格,一般情况下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统一的指导价格。

已针对特定企业制定的价格,与统一指导价有较大价差的,要加大调整力度,逐步缩小价差。

今后对于符合国家鼓励扶持发展政策且具有明显不同质量标准的药品,可以依据按质论价的原则,实行有差别的价格政策。

(八)政府制定药品价格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政府制定药品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反映供求”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国家宏观调控及产业发展政策、药品临床价值等因素。

对于临床必需但市场不能保证供应的普通药品,可以适当提高价格。

(九)科学确定药品之间的差比价关系。

进一步完善药品差价比价规则,合理确定同种药品中代表剂型规格品及价格,其他剂型规格品价格按照规定差价或比价关系制定。

对可替代药品和创新药品定价逐步引入药物经济性评价方法,促进不同种类药品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十)鼓励药品研发创新。

在合理审核药品成本基础上,根据药品创新程度,对销售利润实行差别控制。

允许创新程度较高的药品在合理期限内保持较高销售利润率,促进企业研制开发创新药品。

(十一)引导仿制药品有序生产和竞争。

对今后国内首先仿制上市的药品,价格参照被仿制药品价格制定;被仿制药品在国内尚未上市的,首先仿制药品的价格依据其合理成本制定。

再仿制上市的药品,价格按照低于首先仿制药品价格的一定比例制定。

同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达到一定数量时,应根据社会平均成本等情况制定统一价格。

(十二)鼓励基本药物生产供应。

按照通用名称合理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

核定基本药物零售价格,要严格控制营销费用,压缩流通环节差价率。

保持基本药物价格相对稳定,保障国家基本药物正常生产和供应。

(十三)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

逐步降低政府指导价药品的流通差价率,对流通环节差价率(额)实行上限控制,并对高价和低价药品实行差别差率控制,低价药品差价率从高,高价药品差价率从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药品流通领域兼并重组,扩大规模,集约经营,降低成本,减少流通费用。

注:流通环节差价率控制后大家拼的就是成本控制与服务。

(十四)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加成政策。

按照“医药分开”的要求,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

改革过渡期间,要逐步降低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在总体不突破15%的前提下,可按价格高低实行差别加价政策。

必要时对高价药品实行最高加价额限制。

中药饮片加价率标准适当放宽。

鼓励地方结合公立医院试点改革,统筹开展公立医院销售药品零差率改革。

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可通过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设立“药事服务费”项目等措施进行必要补偿。

(十五)规范药品市场交易价格行为。

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购销价格,要加强行业自律,公开价格信息,提高价格形成的透明度,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歧视及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十六)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十七)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及项目、定价原则和方法,加强对地方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和协调。

基本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由省或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十八)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体现公益性质。

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制定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所依据的合理成本,按照扣除财政补助、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耗材)差价收益核算。

(十九)改革医疗服务定价方式。

根据医疗技术发展和临床诊疗需要,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合理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从严控制简单以新设备、新试剂、新方法等名义新增医疗检查检验项目,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

逐步改革医疗服务以项目为主的定价方式,积极探索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定价方式。

社区、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的便民个性化服务,可以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等方式制定价格。

(二十)合理制定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不同职级医师的服务价格。

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可以制定不同的指导价格。

要逐步拉开价格差距,促进患者合理分流。

(二十一)提高体现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

按照医疗服务补偿合理成本的要求,结合政府财政投入情况,合理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逐步提高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

(二十二)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

加强医用检查和治疗设备价格监测。

完善服务成本审核方法,医用检查和治疗设备折旧费用按额定工作量测算。

降低偏高的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促进医用检查和治疗设备集约化使用。

(二十三)加强医疗器械价格管理。

合理控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范围。

对单独收费的品种,要建立目录进行管理。

对高值特别是植(介)入类医疗器械,可通过限制流通环节差价率、发布市场价格信息等措施,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四、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基础工作(二十四)加强价格评审,健全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体系。

完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评审制度,加强价格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健全药品和医疗服务成本核算方法。

建立和完善医药市场价格调查、监测和信息采集分析系统。

(二十五)进一步完善价格决策程序。

公开政府定价程序和方法,增强价格决策透明度。

建立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制度。

完善地区间医药价格信息交流协调机制。

制定和调整价格要广泛听取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服务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消费者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积极性。

(二十六)积极探索建立医药费用供需双方谈判机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