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促进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政府采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政府及其直属机构和其他依法享有政府采购权的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节约和廉洁的原则,积极引导和规范政府采购人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方面。
第五条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应当确定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明确负责人,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第六条本规章所称政府采购人是指依法享有政府采购权的单位或机构。
第七条政府采购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和政府采购年度计划,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八条政府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政府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
第十条政府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和公告制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第二章政府采购方式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方式主要有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比选等。
第十二条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适用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大宗采购和需要公开竞争的情形。
第十三条竞争性谈判是指政府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的方式。
第十四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因特殊原因只能选定一家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和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询价是指政府采购人直接向供应商询问价格,并选择最有利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比选是指政府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邀请多家供应商参与竞争,选择最优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采购对象的特点,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并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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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7日财预字[1999]13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提高财政支出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3、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4、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5、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体制。
二、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2、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社会需要和公共利益,遵守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预算的规定,确保财政支出不超过预算或者经调整的预算。
4、政府采购应当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
5、政府采购应当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包装物和填充物或者无害化处理后的废弃物。
6、政府采购应当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
7、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8、政府采购应当保护国家安全。
9、政府采购应当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
10、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11、政府采购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的要求。
12、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13、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技术进步的要求。
14、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提高国家竞争力、发展对外贸易的要求。
15、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国防建设和军事战略的需要。
16、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外交政策的要求。
17、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加强廉政建设的需要。
18、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
19、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的要求。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一、总则1、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公共法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限的组织及其内设部门在开展经济活动过程中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我国出台了《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一、政府采购的法律基础《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基础,旨在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采购质量和经济效益。
该法律明确了政府采购的程序、条件和限制,并规定了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政府采购的透明化和公开竞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求政府采购的项目、标的物和需求,均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系统进行公开,以确保供应商的平等参与和公平竞争。
政府采购活动的整个过程,包括采购需求的确定、采购方式的选择、采购文件的编制、评标、成交和履约等环节,都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通过合理、公正、透明的评标方式确保供应商的权益。
三、政府采购的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于保障政府采购的合法性、合规性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签订前明确合同的履行方式、质量标准、价格以及风险控制等内容。
同时,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支付和索赔等操作,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四、政府采购的监督和惩处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监督机构和监督方式。
各级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惩处,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和诚信环境。
五、政府采购的评估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制度,并明确评估结果对于供应商的资质、信誉和申报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评估结果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用于优化评标方式和改进采购管理,提升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
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及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的通用类产品和通用的服务类项目,可以分别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
第三十二条在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工作中,财政部负责对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管理、执行要求和处罚等作出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确定和公告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中标货物、服务项目目录和供应商名单。中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和集中采购机构公告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目录和供应商名单实施采购。
第二十条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转为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中央单位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二十一条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在执行目录及标准中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反映,并由财政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目录及标准发布后20日内,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类别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
需要财政部审批的事项,中央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二章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中央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列出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按照程序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是指目录及标准规定的项目。
第八条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所需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经抽取,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另行选取专家,但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评审专家名单报财政部。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办法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单位政府采购行为,确保采购程序公正透明,采购资金使用科学合理,采购质量过硬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本单位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本单位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实行进口产品审核管理。
政府采购管理是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执行、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全面管控。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一)采购管理范畴。
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管理范畴包括:采购决策、采购程序和方式、采购监督。
(二)采购管理组织体系。
1.局党组对单位采购政策、采购事项进行决策和审定。
主要包括:审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审定政府采购预算;审定政府采购合同;审定需要提交决策讨论的其他重大采购事项。
2.办公室分管领导分管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对政府采购的程序规范性进行审核把关;3.各科室(单位)分管领导对分管科室(单位)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确定、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编制、代理机构委托、采购项目实施、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处理等具体业务进行审核把关;4.办公室负责单位政府采购联系协调、业务指导、制度制定、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制定单位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收集、汇总年初预算的政府采购需求,编制部门预算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负责按程序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资金支付;5.各采购需求科室(单位)具体负责申报采购实施计划、立项,协调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委派采购人代表,负责质疑回复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履约验收、合同备案及售后服务等事项;负责采购信息公开;负责采购文档归档。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级分类负责。
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制度,实行采购过程公开、采购结果公开和采购监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第七条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根据财政预算和实际需要编制,明确采购的项目、内容、数量、预算金额和采购方式等。
第八条政府采购预算应当细化到项、到具体商品或服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九条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采购方式和程序第十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商务条件。
第十二条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程序分为采购准备、采购实施、采购验收和支付结算等阶段。
第十四条采购人在采购结束后,应当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执行。
四、采购合同和验收管理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最新修订(精选7篇)

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最新修订(精选7篇)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篇1)第一条:办公用品的采购1、本制度规定的办公用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包括耗材及软件、办公文具、卫生用具、照明用具等。
购买单位价格在1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各部门负责人填写申购表交党政办安排购买;购买单位价格在100元以上200元以内的,但不需进入县政府采购办公室采购的物品,各部门事前填写申购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安排专人购买;单位价格在200元以上的须经乡主要领导审批以后,交办公室统一采购。
2、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由乡各部门填写申购单,经乡主要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公室,财政所按照有关规定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手续,由党政办公室统一领回发放。
3、一般性采购和不需在政府采购中心完成的采购,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发放。
急用现买零散性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度。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采购。
4、采购人员须尽职尽责,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所需购物品的性能、价格等情况,力求货比三家,购得质优价廉商品。
5、不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的采购程序:需用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领导审批→党政办采购、发放→采购人在发票上经手签字→相关领导审核→乡主要领导审核→财政所核销。
第二条:办公用品的领取1、物品领用实行一次一领、专领专用原则。
2、领取人在领用办公用品时须在《办公用品领取登记单》上写明日期、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用途等内容并签字。
单位价格在100以内的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单位价格在100元—200元的由分管领导签字;单位价格在200元以上的须乡主要领导签字。
3、大件物品领取后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序列,部门应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人。
4、除党政办指定的专人采购外,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外单独购买办公用品或在指定采购点处签单。
第三条:办公用品的使用1、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已有,挪作私用。
2、要爱护办公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随意丢弃废置,严格执行注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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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进行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单位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购买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区财政局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
本规定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区政府采购中心和社会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平等、诚实信用、节约支出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五条采购人要加强本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建立本单位采购管理制度,除尘滤布明确项目采购责任人,落实采购工作领导责任制。
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采购人应派负责纪监工作的人员参与评标监督工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第七条采购人应遵守《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八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公平公正对待潜在供应商,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合理要求,应保证采购信息的充分公开。
采购人在采购文件或提交的用
户需求书中不得指定特定供应商,不得列入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不得列入单一品牌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反公平竞争的条款。
如项目特殊需指定品牌的,应向区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必要时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
采购人有责任就采购需求方面协助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质疑答复。
第九条采购人办理立项后,需变更采购内容的,应取得区财政局同意。
第十条一般情况下,采购人进入评标现场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
采购人在评审过程中,原则上不再对一般设备类项目的需求进行陈述,如需要特别陈述的,应形成文字说明交由主持人宣读。
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有疑问的,采购人应作答。
采购人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公正评审的言论,不应在评审现场讨论问题。
采购人如有违规行为,现场监督人员和主持人应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区财政局依法取消采购人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十一条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对采购金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或技术性强的采购项目,应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技术指标、商务要求、评分标准进行论证,论证结论应作为编制采购文件的依据;对不同的采购项目,应科学进行分类并确定相应评审方法,细化评审标准,量化评审因素;采购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废标或者终止政府采购活动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区政府采购中心是区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区级的政府集中采购活动。
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完善电子化采购工作,建立供应商库和价格平台,其内部应遵循相互制衡的原则,建立合理有效的管理制约机制。
第十三条供应商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本
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我区的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向采购人提供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货物或服务。
供应商应具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资质。
第十四条供应商放弃中标或成交结果的,由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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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送:
政府采购通报及其写作探讨(上)
政府采购通报及其写作探讨(上)
政府采购通报及其写作探讨(上)
一、什么是通报《辞海》对通报的界定为:
国家机关、政党或社会团体等将重要的情况、经验奖惩事项等告知所属单位或群众的文件。
《公文写作宝典》对通报的定义为:是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时使用的一种公文。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通报的特点是:
典型性、滤布真实性、目的性、政策性和及时性。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监督管理部门为了加强监管工作,也经常使用通报这种文种,用以表彰先进、传达有关情况和批评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如《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等都作了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的处理决定。
二、通报的运用通报这一文种在使用中容易与相关文种混淆。
在批评错误时,有时用决定,有时也用通报。
一般情况下,用决
定惩戒有关单位或人员的,往往其错误或过失都是比较严重的,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和教育作用;而用洗煤滤布通报批评单位或个人的,往往其错误或事故,虽然也有一定的影响,但毕竟是有一定的限度的,所以发通报,主要是要引起注意和警惕。
而用在表彰先进时,也有时用令或决定以及通报。
一般情况下,令是嘉奖有关单位与人员,被嘉奖的单位与人员必须是在全国或一个大地区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先进典型,都需授予荣誉称号。
决定是奖惩有关单位与人员,其中的奖励事项事迹应是比较突出的,在全国或某一地区、某一系统内具有较大影响,但不一定授予荣誉称号。
而通报所表扬的先进则属于一般性的典型。
由于通报是一种公文,所以,在政府采购工作中通报的起草和发布,都必须严格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程序和规定进行。
三、通报的写作要求通报按内容性质分为:
表彰性通报、批评性通报和情况通报。
通报的写作要注意三点,一是要真实、典型。
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
无论是表彰与批评,还是情况通报,都应有典型的代表性,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材料要反复核实,做到每个细节准确无误,否则有损于通报的权威性。
二是要及时迅速,有时效性。
特别是情况通报,以达到及时教育人、大力推动工作和纠正某些错误倾向的目的。
三是叙述详略得体,评价恰如其分。
语言要平实准确,防止过多使用华丽词语,华而不实。
注重逻辑关系,防止牵强附会。
通报的结构,一般由标题、发文字号、受文单位、正文、落款、主题词、抄报或抄送七部分组成。
1、标题一般有全称标题和省略标题两种。
前者由发文者名称加事由加文种三部分组成;如:
《荆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关于对市直协议供应商检查情况的通报》。
后者直接用《通报》二字。
2、发文字号按发文者公文发文的正常要求编写文号。
3、受文单位根据其发放范围,可写一个,也可写若干个受文单位。
若属于广发性通报,也可不写受文单位。
4、正文依据通报的种类不同,正文的写法也不同。
表彰性通报的正文一般由四个部分组成,介绍先进事迹、分析先进事迹的性质和意义、表彰决定、提出希望和号召。
批评性通报的正文一般也由四个部分组成,叙述错误事实或现象、分析错误性质和危害性、宣布惩罚决定或治理措施、提出希望和要求。
情况通报的正文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通报的开头阐明发布通报的依据、目的、原因等,要综合概括,要言不繁;主体部分主要叙述有关情况,传达重要精神,通常内容较多,要注意梳理归类,合理安排结构;结尾提出希望和要求,抓住要点,简练明确。
5、落款落款一般包括发文者名称、发文日期和公章三项内容。
若带有文头的通报,可以省去发文机关名称。
发文日期数字规定用汉字小字表述。
6、主题词主题词是将公文的中心内容概括为相应的主题概念,一般用规范化的名词或名词性词组加以表达。
按《国家公文主题词表》中规定的词做主题词。
7、抄报或抄送这部分应根据通报的内容而定。
若通报的内容除受文单位外,还有必要让其它单位知道,就需写明抄报或抄送。
对上级机关用抄报,对下级或平级机关用抄送。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