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共领域”中网络舆论与司法的关系——由“黄静案”反思

现代“公共领域”中网络舆论与司法的关系——由“黄静案”反思
现代“公共领域”中网络舆论与司法的关系——由“黄静案”反思

现代“公共领域”中网络舆论与司法的关系——由“黄静案”反思摘要:网络作为近年来蓬勃发展的“第四媒体”,已悄然成为市民社会的自然延伸,其出现不仅改变了以往的信息传播模式,而且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参与政治、自由讨论公共事务的活动空间。作为一种强大的公共舆论力量,当具有公共性、非常规性、冲突性法律事件发生之时,网民们以其特有的方式实践着群体性的观点和思想,对案件审理过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关键词:网络舆论;司法独立;公共领域

在中国,网络舆论主要由网络中的媒体言论与论坛(BBS)及新闻跟帖共同反映与形成。“网络舆论就是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公众对某一焦点所表现出来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带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概括而言,网络舆论就是网络空间的舆论形态,是网络世界的集体话语。相比传统媒体,网络社会中公众话语的特点与网络本身的特点密切相关,它具有复杂性、多元性和包容性、互动性、匿名性等显著特征。

一、网络舆论与司法关系评析:由“华人网络第一案”黄静案说开

被称为“华人网络第一案”的“黄静案”对于网络舆论与司法之间关系的说明无疑具有典型意义。在该起案件的审判进程中,网络舆论发挥了对司法程序强大的影响力。黄的母亲把此案在网络BBS 公布,网友纷纷跟帖表示支持,而一直坚持因不构成犯罪而不立案的警方和姜家,则成了网友唾骂的对象。在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下,警方2003年6月2日对姜俊武刑事拘留,湘潭市人民检察院7月8日正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总结陈词: 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 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在严重损害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 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

舆情的处理与思考

作为社会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当前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也改变着我们党和群众之间的互动方式,给执政党建设带来重大挑战和机遇。组织部门作为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与党员、干部、群众联系密切,其工作特别是一些反映干部工作、干部问题的信息也逐渐成为网上热议的焦点,如果不加以科学有效的疏导,极有可能造成工作被动,影响组织部门形象。因此,如何适应网络化、信息化的挑战,不断提升快速应对网络舆情、正确引导网上舆论的能力,营造新形势下组织工作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是当前组织部门面临的一项十分重要和迫切的新任务,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组织工作服务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组织部门应对网络舆情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当前,组织工作网络舆情应对已经逐渐引起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的高度重视,组织部门在应对网络舆情工作上也取得了明显进步,有的还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纵观全局,组织部门在应对网络舆情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亟待解决。 1、对网络舆情重要性认识不够。一些基层组工干部思想上没有转变过来,对网络舆论不重视,狭隘地认为了解网络舆情、应对网络舆情是其他部门的事,没有意识到在当前民众利益诉求多样化,热点问题频现,舆情空前活跃的形势下,组织部门在应对社会舆情、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党的威信中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导致在组织工作舆情应对方面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不足,思路无创新,工作无特色,从而制约了组织工作网络舆情应对能力的提升。 2、应对网络舆情的准备不够。目前,多数组织部门在网络舆情应对上还没有形成统一、完备的组织领导工作架构,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工作机制,没有建立专门的工作队伍,没有建立党建网络信息阵地。因此,工作上未能有效适应互联网信息开放性、交互性、复杂性、爆炸性的传播特点,导致对网络舆情准备不足、处理不当,甚至酿成网络公共事件,给组织部门的公信力造成损害,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3、应对网络舆情的方法措施不够。一些单位在应对媒体和网友的质问时,还是运用能拖则拖、能避则避的低层次、低水平的“老办法”,容易出现应对不及时、处置不力的情况,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如湖北宜城“29岁市长”事件,起先网民关切的是最年轻的市长在任用程序上是否有问题,由于当地组织部门没有及时公布任用程序,当选仅一周,迅速被网络放大,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此外,一些组工干部政治敏感性不强,对媒体和网友的质问态度生硬,反应迟钝,答复不当,从而放大了事件的负面影响,丢失了网络舆论宣传主动权。“逯军事件”中,正是因为个别组工干部在面对媒体时的不当答复,使郑州市委组织部在应对社会舆论和网络舆论时处于十分被动的状态。 二、加强和改进应对组织工作网络舆情的对策措施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着力提高应急管理、舆论引导、新兴媒体运用等方面的能力。针对当前复杂的网络意识形态斗争现状和应对网络舆情的薄弱环节,要求组织部门必须更新思想观念,充分认识网络舆论的巨大力量,化被动应对为主动引导,切实提高网络舆情热点的舆论引导能力;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有效提高网络舆情热点的应急处置能力。 (一)更新理念,提高对网络舆情应对的思想认识 李源潮同志指出:“作为组工干部,要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就要维护党在网上的威信;要维护组织部门在社会上的声誉,就要维护组织部门在网上的声誉;要提高干部在群

社会舆论是否会妨碍司法公正

尊敬的主席评委,对方辩友,晚上好。 很高兴今天和对方辩友讨论这样一个有社会热点话题。想看社会舆论是否会妨碍司法公正,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何为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 序, 正确运用法律处理案件,从而达到公平正义的状态。在《社 会舆论原理》中指出社会舆论是由若干见解形成的意见,见解构成舆论本体。根据第六版《辞海》定义,妨碍是指不利,有损害。所以今天我方判断社会舆论是否会影响司法公正的标准是看社会舆论是否对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程序做出的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判决产生损害。 下面,我方将从三个方面来论证为什么社会舆论不会妨碍司法公正。 首先,在理论层面而言,司法公正是在“立法公正”的前提下,严格遵循法律条文及其补充解释而实现的。我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是由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些司法专业人员为评判主体,以严格的法律条文为评判标准,对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做出客观的判决。从法律逻辑上来讲,司法公正必须服从已经制定的法律,(而像对方所说的民意追求的公正,应当是在立法公正环节体现)。根据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见,社会舆论在司法公正过程中没有切入点。在我国大陆法系“有法可依”的体系下,在逻辑层面社会舆论不能影响司法公正。 其次,在事实层面而言,社会舆论是基于模糊的善恶判断的感性情感表达;而司法公正是依照我国现在相对完善并逐步成熟的立法体系,为了解决不同体系下善恶的模糊地带,理性的治理社会解决矛盾的必要手段。例如杭州70码事件中,社会舆论认为判轻了,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者胡斌无逃逸无其他恶劣情节,判决书上清清楚楚的写着根据法律判罚3年有期徒刑,为什么对方非要对这种事实视而不见说社会舆论影响了司法公正呢?很多案件的让我们同情,让我们心痛,但法不容情!理性和感性的这种本质的区别,让社会舆论,在事实层面上,不能妨碍司法公正。 最后,今天我们在这里讨论这个辩题,是因为意识到理性的“司法公正”和社会舆论代表的感性民意是支撑社会平稳发展的基础,只有感性的社会舆论和和理性的司法公正各司其职,才能让两者不受另一方的限制而充分的发挥本来的作用,才能更好的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权,才能实现“依法治国”,实现法律和道德双重意义上的至善!

舆情管理篇_第十七章网络舆情的应对和处置

舆情管理篇 第十七章网络舆情的应对与处置 第一节国外的经验和做法 “网络舆情”这一概念在中国被提出只有短短十几年时间,在实践的丰富程度上与其他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但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越来越迅速,网络舆情的应对与处置也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如今,网络舆情不断呈现出新的形态,舆情的应对与处置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状况,研究吸取国外网络舆情应对与处置的经验,对于提高我国网络舆情的管理水平亦有裨益。 一、美国:奥巴马竞选团队对网络舆情的应对与处置 2008年美国总统大选时,奥巴马团队基于Web2.0模式建立了竞选门户网站,该网站包括当时先进的社交网络工具,具备充分交互功能的“奥巴马答复中心”,可以让网民向竞选团队提出各种意见和建议并进行沟通交流。同时,网站支持网络支付功能,为奥巴马筹集到超过4.4亿美元的竞选经费。此外,奥巴马团队通过“脸谱网”使奥巴马拥有200多万好友,在“My Space”网站拥有41.5万个朋友,并通过搜索引擎设置关键词广告扩展奥巴马的政治宣传,通过“YouTube”为奥巴马树立正面的政治形象。 奥巴马的互联网竞选团队拥有多达百余人,全方位关注和竞选相关的网上舆论并进行引导。团队中包括许多高素质精英,既有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的专家学者,也有“谷歌”、“脸谱网”、“eBay”的CEO或创始人等互联网企业高管,甚至还有网络游戏“魔兽世界”的顶尖玩家。互联网竞选团队成功运用网站宣传、网络广告、网络视频、网络游戏、在线捐款、社交群体、搜索引擎、电

子邮件、手机短信、手机软件等多种政治网络营销手段,为奥巴马竞选创造了有利的网络舆论环境,为竞选奠定良好的基础。团队还建立了“反诽谤网站”,全面反击各种针对奥巴马的谣言,并提供相关“真相”视频,或呼吁网民现身说法进行辟谣。 2008年2月,一张奥巴马身着索马里传统服装的照片在网上出现,引起人们对奥巴马与穆斯林关系的猜测,网上舆论一片哗然。但其竞选团队事先已做好应急预案,开动多种政治网络营销手段迅速应对,通过网络渠道发起声势浩大的舆论对竞选对手团队进行反击,树立起奥巴马受冤的形象,扭转了不利局面,支持率不降反升。 二、日本:政府对应急事务网络舆情的应对与处置 日本在《灾害对策基本法》的基础上,制定《灾害救助法》、《建筑基准法》、《地震保险法》等;并通过修订《大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原子能灾害对策特别措施法》、《自卫队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从立法角度对应急事务形成了制度性的总体设计,建立了完整的应急法律体系。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政府在传统舆情应对措施的基础上,将网络舆情的发现与处置也归并其中:一是在传统机构内阁信息中心的基础上增设部门,24小时全天候工作,迅速搜集和分析包括网上来源在内的与灾害等应急事务相关的信息。二是日本各地都建立了都道府县的紧急防灾对策本部指挥中心,通过网络对所属地区进行监控或进行救灾指挥,并通过信息网络与所属地区各类管理部门联系,保证信息通畅和救灾行动实施。三是多渠道发布预警性信息,如在发生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时,通过厚生劳动省网站、媒体网站、社交媒体等向民众发布相关信息及预防措施。四是政府各部门均有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在发生应急事务时负责与包括网络媒体在内的媒体机构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弊大于利正方赛案 一、定义 网络舆论:网络环境中对一些社会性问题的普遍看法 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 二、论证思路 当今中国阻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是徇私舞弊、钱权交易、操纵审判,网络舆论能够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所以利大于弊。 ?标准成立依据: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吴德立:要保证司法公正,首先要打击司法腐败。其中领导干部插手司法工作是影响司法公正、导致司法腐败的最大问题。 北京人民法院许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钱权交易,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原因 西南政法大学前校长龙宗智:司法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廉、司法不力。 三、进攻点 1.网络舆论可以督促法官认真、负责 类似例子:四川省内法院实施民事案件网上同步办案,办案情况可随时在网上接受监督。一经实施,错案率明显下降。(四川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所说) 武汉的陈女士汉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索赔,却遭到女法官当场飙脏话痛骂。现场视频网络曝光之后该名法官被记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 2.网络舆论可以监督司法人员廉洁司法 ?金华法官艳照门事件在网络曝光,被曝光的法官郭坚因涉嫌贪污受贿而被捕(09年3月) ?中纪委对于网络舆论十分重视,“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这能不能对司法人员起到监督作用?

? 3.网络舆论可以为司法人员提供坚强后盾,避免体制内压力 ?中国足坛假球案当中,原陕西国力俱乐部总经理王珀曾要挟法官“敢改判我让他下岗”,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监督,像王珀这样利用权力操纵审判的幕后黑手,会不会有所收敛? ?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支持,办案法官再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会不会不畏强权、坚持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 ?网络舆论不仅可以让那些企图操作司法审判的幕后黑手有所收敛,还可以成为那些不 畏强权的司法人员的坚强后盾。 四、防守点 1.网络舆论干扰司法审判独立性 让对方论证因为网络舆论原因,司法审判失去了公正。(不能因为中国网名大部分支持奥巴马,最终也是奥巴马当选,就说中国网民影响了美国选举) 现在真正干扰司法审判独立性的是领导干部插手,而非网络舆论 2.为什么只讨论中国问题 在国外,因为有明确的立法,舆论对于司法的干涉微乎其微,讨论前提不成立。

关于网络舆情应对的思考建议

---------------------------------------------------------------最新资料推荐------------------------------------------------------ 关于网络舆情应对的思考建议 关于网络舆情应对的思考建议当前,县级处于矛盾的第一线,舆情均处于高发易发态势,网络成为社会舆论的重要发源地和聚散地,网络舆情占比重,多为举报投诉类、民生诉求类、突发事件类,究其原因,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民众维权意识提高,利益诉求增多,导致引发舆情产生的热点因素增加。 一方面,由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加大了对交通、工业园区、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对民生的投入也不断增加,财政资金对乡镇、村的转移支付力度不断加大,客观导致涉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涉农资金补贴、社会救助等涉民切身利益的事务增多。 在政策落实过程中,由于一些具体办事部门和经办人员工作不到位或公开透明度不够导致民众不理解、不满意、不配合。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开放,信息的透明,群众眼界逐步拓宽,群众在社会生活中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责任意识、监督意识在不断提升,对党委、政府公共管理水平有了更高的期待,对关乎公共利益的事务有了更多的关注,遇到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受调整时,不再沉默,而是敢于表达。 二是媒体格局在变化,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互动在加强,导致舆情发酵的可能性增大。 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媒体格局正发生着深刻的变 1 / 6

化,微博客等新载体和手机上网平台的迅猛发展,更加快了网络舆情的急速升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利用网络这一便捷平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参与社会事务的监督,希望借助海量网民的力量,制造更大的舆论影响力,最后通过舆论的压力推动现实问题的解决。 另一方面,平面媒体与网络媒体的相互融合与呼应进一步强化。 越来越多的平面媒体通过网络搜索线索,然后进行实地采访印证。 平面媒体与网络媒体的信息互享和交换成为推动舆情迅速传播和热点舆情事件形成的重要因素。 三是媒体监督意识增强,部分非主流媒体滥用新闻监督权,导致舆情处置的行政成本增大。 随着媒体监督的意识越来越强,媒体视角已经遍布社会的各个层面,对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环保问题、社会公平公正问题、政府服务水平问题的监督性报道也越来越多,推动了舆情不断上升。 舆情应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一)实体部门存有工作漏洞,给媒体实施新闻舆论监督提供了事实依据。 实施新闻舆论监督是《新闻法》赋予媒体的权力,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拒绝、阻止记者的采访报道。 如果身正就不怕影子歪,媒体报道最终依据的是事实和法律。 但从媒体记者到我县实地采访进行舆论监督和监测到的网络舆情的案例分析,我们实体部门的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不足,容易被媒体关注: 一是惠民政策落实不到位;二是执法不公;三是管理缺位;四是

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题目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一)选题背景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日久弥新的话题。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司法公正已经成为人们一种普遍的价值追求。公民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日益强烈,一旦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疑虑或担心个人权益无法实现时,就转向媒体寻求对个人诉求的支持,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这既是民主政治发展进步的表现,也给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带来了新问题。 (二)选题意义 确保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实现,是现代社会基本的价值取向。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因此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新闻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有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但是舆论监督不当,也可能会影响司法的公正。完全排斥舆论监督,很可能助长法官的恣意裁判,但过于强调舆论监督,会给司法审判造成很大的压力,甚至出现“舆论审判”现象,如何把握好二者的平衡是该论文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破坏性的根源在于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一定程度上的冲突性,舆论监督是从大众的视角基本是道德视角对司法

案件进行分析,这与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并非完全一一对应。实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实现舆论监督的法治化,通过法律规范新闻舆论监督,避免新闻媒体干扰司法审判,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基本内容 1、舆论监督的涵义及存在的基础 舆论监督的概念 舆论监督存在的基础(或价值理念) 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区别 2、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主要是不利的方面 3、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在处理舆论干预司法方面的相关制度或做法 4、如何解决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不利影响: 阐述笔者的关于以实现舆论监督法治化来解决这个问题的观点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1、舆论监督概念及舆论监督存在的基础(或价值理念) 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区别 2、当前我国社会的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主要影响 3、论述笔者关于通过实现舆论监督法治化来解决舆论监督在影响司法公正中而存在的问题

辩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

辩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 弊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 2分30秒 陈词: 谢谢主席,大家好。 刚才听了对方的精彩陈词,有几点让我不敢苟同。。。 我们今天说舆论对司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标准主要是舆论对司法是起推动作用还是阻碍作用。让我们用事实说话。 2003年3月孙志刚事件发生后,4月,题为《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文章在《南方周末》登出,引发全国关于收容遣送制度的热议。5月,北京大学八名法学博士联名上书,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因为一个人的死亡而废除了一部法律,孙志刚事件——生命谱写中国法制进程,围观彰显舆论监督力量。 2003年,李桂芳因行窃被抓获,由于办案人员的“不作为”,李桂芳的女儿李思怡独自饿死在家中。四川媒体记者采访了此事后在报社压力下未能发出稿件,遂在网络发出文章,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人们在网络上自发的组织纪念思怡。在舆论的压力下,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涉案的民警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 2006年唐慧案中,唐慧为被迫卖淫的女儿多次上访,却被当地公安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处以劳动教养。唐慧被判劳教后,普通民众、意见领袖、官方媒体都纷纷为唐慧发声。巨大舆论关注成为推动事件发展的关键力量之一。2008年4月,案件由当地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几名犯人分获死刑、无期徒刑等罪名。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舆论普遍认为许霆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呼吁重刑的不合理性。截止12月24日网易网友的投票结果显示,93%的网友认为许霆不该获重刑。重审判决改判5年有期徒刑,这正是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推动 2009年“躲猫猫”事件的产生加之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推动了我国将严禁刑讯逼供列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院的权力是人民交与的,所以人民理所当然地对司法行为有监督权。舆论的存在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了极佳的外界助力,也监督着司法人员严格公正廉洁高效处理各种纠纷。一些在舆论的压力下最终得到公正判决的案例,例如“许霆案”、“邓玉娇案”等不仅表达了公众追求公平正义的愿望,同时也对司法公正的推进起到了积极作用。 真正的司法从不缺乏接纳舆论的勇气,公正的审判决不能依靠雅雀无声来维系,利是全面必要,弊是个别可控,因此我方坚持认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 反驳 1、(舆论易受操纵,缺乏独立性,影响司法独立)世上并没有十全十美的事物。我们并不否认舆论也存在着弊端,但是对方辩友可不要因噎废食,以偏概全。舆论对司法公正有巨大的推动作用,难道你们看不到吗? 2,即使舆论存在一些片面弊端,这些弊端也未必能影响司法。我们的司法具有它自身的程序性,这个严密的程序对司法的独立性构成了一个保护网。不知对方辩友所说舆论对司法独立性的影响从何得出,还请给出具体的数据和案例。

舆论对司法的影响

舆论对司法的影响——现今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弊大于利 第七组数学科学学院高月洁12300180129 我们先来说两段公案。 古希腊的雅典以民主著称,其中最著名的五百人议事会,其成员来自各个城邦各个阶层,并在任期中专制行使着自己的权利。公元前399年,哲学家、教育家苏格拉底以藐视传统宗教,败坏青年和反对民主的名义,在充分代表各阶层意愿的501人的陪审团中被判处死刑。 中国历史中唐朝以民风开放、法治完备而流传青史。德宗年间,徐州一位女子关盼盼在夫死守节于燕子楼十余年后,在与白居易书信往来中,白多次写诗直言批评她只能守节不能以死殉节,终于逼得一介弱女子自杀身亡。 近年来,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力逐渐加大,人们也更深入的思考着舆论对司法的作用究其几何。舆论于司法而言,民意并不等于公正,它容易并往往受着内心道德、时代的价值观、情感倾向等因素的影响。 1.舆论具有片面性、倾向性: 由于舆论大众多为非专业人士、知识结构的不完善等原因,他们对于案件的关注往往只是个别事件,有时甚至仅仅是个案中某些因素而已,于是在作出评论时,容易对某一点过分强调,存在以偏概全的现象。甚至由于信息来源有限,或由于炒作乃至网络推手的存在,使舆论出现一定的倾向性,使得具有煽动性的言论更利于传播,对于案件的讨论往往超越了案件本身,对于案件的真相的渴求屈居次位,对于案件新的进展,也往往只会择其有利于己方观点的部分加以阐述,即使案件已水落石出,舆论的内容并不会完全随之更新。如药家鑫一案中,前期有舆论将矛头指向“药家鑫为富二代”而引起广泛讨论,虽然在后期的权威调查中发现,药家鑫家庭情况只算普通中产家庭,但舆论对此的攻击依旧存在,甚至存在大量言论表示对调查结果的不屑,此时,这种不尊重事实的舆论其实已沦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的狂欢。 2.舆论的对法律的要求道德化 法律所提出的是人要遵循的最低要求,而道德则是对于崇高人格的一种理想状态。当案件触动人们的道德神经之时,舆论则带有明显的价值情感倾向,出于对弱者的同情,感性的判断往往代替了理性的分析,严惩的愿望往往压倒法律程序的要求。宪法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所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并不能因身份而罪加一等。 民意的复杂性、局限性导致并不是大多数人都赞成的东西就是对的,譬如苏格拉底之死。而如今的舆论素质与当年的评审团相比,更是存在质的差距。再则,舆论是否能对它导致的结果负责,对于关盼盼之死,后世还可以找到“压死骆驼的最后那位稻草”来加以谴责,但对于当世而言,即使舆论导致了可以被目睹的严重后果,面对舆论的散乱,实在无法追究责任。而这不是一个负责任的司法系统、一个负责任的社会所希望出现的。因此我国宪法第126条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学大词典》中也提到:“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干涉的原则。” 当然,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也有其积极一面。

浅论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浅论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摘要:社会舆论在为民主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给司法界出了诸多难题。我们在享用社会舆论给我们酣畅淋漓的表达机会时,也要注意它的阴影是否伤害了司法公正。司法活动独立的实现并不是远离社会舆论,而应适当利用社会舆论,坚守自己的阵地。 关键词:社会舆论司法活动 Abstract: the social public opinion for democracy in greater contribution, but also give a judiciary many problems. We all enjoy social public opinion to us the opportunity to express sweat, also want to pay attention to its shadow is hurt the judicial justic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independent judicial activities and not far away from the social public opinion, and should be the appropriate use of social public opinion, stick to your own position. Key words: public opinion judicial activities 综观近年来中国的司法实践,许多标志性的法律事(案)件,经由媒体和舆论的报道、重述或者放大,在不同的层面和意义上促进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自我反思或转变。但另一方面,“在舆论的压力下,也制造出了一系列违背司法正义的冤假错案。如果说前者展现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后者却暴露出中国法制建设中的种种瓶颈。 一、社会舆论为什么会影响司法活动 (一)人治思想传统的影响 长期以来的人治思想,使人们并没有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习惯。人治思想不仅存在于我们的观念中,而且存在于传统政治体制包括法制体制中。历史上我们曾“把报纸当文件读,文件当法律用”,现在这种思想仍在。媒介既然可以为领导提供内参,当然也会代表领导发言。这样,谁还敢把媒介的舆论当耳旁风。于是,久拖无果的问题,一经媒介曝光即被重视。这种“示范性”作用,使群众一有困难,首先想到的是向媒介求助。新闻舆论的影响往往要比一种制度的影响大得多。同样,其在人治社会的影响就比在法治社会大了。 (二)当今我国社会舆论的多元化格局 社会舆论是公众看待问题的“正常的”价值规范和行为规范,并有意识地影响相应的社会风气,产生一定的行为导向,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压力。当前我国舆论

网络舆情应对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网络舆情应对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全面来临,网络已经成为反映社会舆情的重要载体之一。加强对网络舆情的及时监测、精确研判、有效引导、积极化解,对维护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网络舆情应对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网络舆情缺乏认识。二是网络舆情平台建设滞后。三是处理网络舆情的方法简单(封、堵、删)。四是网络舆情危机应对能力差。五是网络舆情应对技术不够“新”、队伍不够“专”、监管不够“灵”。六是网络舆情应对单打独斗,未形成合力。 二、舆情应对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领导,形成网络舆情应对合力。加强网络舆情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彻底改变看待新媒体的传统思维方式,积极适应网络时代公开透明的舆论环境,建立健全常态化舆情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能职责,配备所需的硬件设施;发挥各单位的作用,建立与宣传、公安、主流网络媒体的沟通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强大工作合力和良好局面,促进网络民间力量与政府力量的良性互动。

(二)完善机制,强化网络舆情体系建设。一是规范网络舆情监测,完善日常监测报告制度,要求相关部门把网络舆情信息收集、研判纳入日常业务工作,形成制度化和常态化。二是强化舆情分析,把握舆情事件发展态势。要把握好网络舆情总体态势和发展趋势,掌握舆情发展的走势特点和规律,要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而正确预测舆情发展趋势。三是加强舆情研判,健全舆情研判会商制度。通过舆情会商会议,分析舆情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可能引起负面反应的舆情做出预警,把舆情扩散态势控制在萌芽状态。 (三)加强引导,完善网络舆情事件应对措施。建立网络舆情危机预案制度,把握舆情干预时机,提升舆情疏导技巧,化解舆情事件时间压力。在网络舆情潜伏期,及时表态,抢抓第一落脚点;发展期,要冷静面对,有效疏导;在舆情高涨期,要掌握主动,因势利导,引领话题;在舆情回落期,要防止舆情反弹,淡化支节。 (四)注重预防,加强网络舆论阵地建设。一是探索新媒体管理方式。强化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建设,抢占网上话语权,有效形成网络舆论阵地。二是提高新闻发布引导舆论能力。建立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引导机制和新闻发言人与媒体双向沟通机制,提高党委政府引导舆论的能力。三是加强网络社会管理。开创官民交流新模式,制度化回

简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陈力丹

简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如何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西方法律界,不论是海洋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排斥“舆论监督司法”这样的概念,担心造成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从而损害法律的权威性;而新闻界,则习惯于担当与主流政治制度对抗的角色,司法便是主流政治制度的替身。但是,由于传媒和司法至少在形式上都宣布其价值追求是“公正”,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司法追求的是法律公正,而传媒体现的是自身或受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的公正。这两者的差异正是本文企图厘清的 一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媒介与司法都是在党的领导下,都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不应处于根本对立的态势。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也确实出现过媒介不大正确的意见压力,影响司法公正的事件;出现过司法压制正确舆论监督的事件。矛盾在于二者社会职能和工作性质的差异。差异在于: 第一,媒介的职业特征就是报道动态的东西、超常的事情;而司法对待纠纷的态度是消极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和程序去消弭纠纷。 第二,媒介要求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而司法审判的时效要宽松得多,以经得起时间考验。 第三,新闻语言力求标新立异,扣人心弦;司法讲求用词严谨,要求前后的一致性。 第四,新闻事实是记者的所见所闻或采访所得,而司法事实是指以法律为准绳,有确凿的证据的事实。 第五,舆论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而司法代表着国家强制力与终局裁量权。 出现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是正常的,问题在于需要找寻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二 现在,我国的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都存职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某些司法部门一方面未完全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又不断地越权和扩张权力。有些媒介也在利益驱动下,以舆论监督司法的名义进行炒作,这种非规范行为对司法的损害是很大的。这里开的是传播学界的研讨会,所以特别就传媒关于司法报道的炒作态势多讲几句。 我国传统的犯罪案件报道,本来有“声讨、公审、枪毙”的模式,忽视司法独立,实行舆论审判的积习较深厚。现在又多了一层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出现干扰司法审判的情形增多。例如在报道蒋艳萍经济犯罪案件时,各媒体的报道一边倒,难以看到或听到不同的、客观的评说。法庭还没有庭审调查,报道中就说起诉书“言之凿凿”(那么何必还要法院审判呢?);审理过程中,又把律师和蒋的申辩斥责为“强行狡辩”、“百般抵赖”(那么何必还要设置辩护制度呢?)。再如张君抢劫杀人案审理时,某家全国性报纸发表《重庆满街声讨“魔头”》的通讯,抢在法庭判决前,做了大量的渲染,诸如“张君该千刀万剐”、“杀一儆百”、“用张君人头祭奠亡灵”等等极端的语句,缺乏基本的文明。这种“文革”式的对案件报道的热心,显然会妨碍司法的公正审判。 针对这类情况,可以考虑一些解决问题的应景措施(作为道德性质的要求,它们尚是相当软弱的)。例如,媒介对于司法的监督需要做好以下几点:首先,报道中绝不能有意炒作,要表现出尊重事实的严肃态度。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弊大于利.一辩稿精编版

谢谢主席,大家好! 刚才对方辩友唾沫横飞、侃侃而谈,发言十分精彩,但其中却有巨大漏洞。 ————————————————————————————————————————————————————————————————————————————我方认为判断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还是消极作用大,其关键在于网络舆论能否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提供理性的参考与监督,使其更加公正。 显而易见,网络舆论没有这个功能。由于网络谣言的大量存在、网民强烈的主观性和情绪偏向,网络舆论常常表现出一种显然的非理性。网络舆论中确实存在小部分的理性,但因为大多数网民对法律的不了解,这个理性的标准是道德而不是法律。张金柱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舆论称“不杀不足以泄恨”使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邓玉娇案是一起因性骚扰而杀人的案件,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过度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不理性的网络舆论只能带来类似于“群体极化”和”多数暴政”的”舆论审判”。只有理性的监督才是监督,不理性的监督只能称为干扰甚至破坏。 网络舆论不仅不能给予司法活动理性的参考和监督,反而会破坏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法官和司法机关迫于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不得不进行二审、多审甚至直接改变审判结果时,司法独立就遭到了严重破坏。如果司法不够独立,而是受到各种限制,那还能实现司法公正吗?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当网络舆论质疑、指责司法审判,甚至司法审判被迫屈从网络舆论时,司法就没有了权威。如果司法失去权威、不被社会大众信任、不具备感召力与说服力时,人们就极可能不启动司法程序,那司法的所有作用就都无从谈起了。

网络舆情应对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网络舆情应对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全面来临,网络已经成为反映社会舆情的重要载体之一。加强对网络舆情的及时监测、精确研判、有效引导、积极化解,对维护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网络舆情应对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网络舆情缺乏认识。二是网络舆情平台建设滞后。三是处理网络舆情的方法简单(封、堵、删)。四是网络舆情危机应对能力差。五是网络舆情应对技术不够“新”、队伍不够“专”、监管不够“灵”。六是网络舆情应对单打独斗,未形成合力。 二、舆情应对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领导,形成网络舆情应对合力。加强网络舆情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彻底改变看待新媒体的传统思维方式,积极适应网络时代公开透明的舆论环境,建立健全常态化舆情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能职责,配备所需的硬件设施;发挥各单位的作用,建立与宣传、公安、主流网络媒体的沟通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强大工作合力和良好局面,促进网络民间力量与政府力量的良性互动。 (二)完善机制,强化网络舆情体系建设。一是规范网络舆情监测,完善日常监测报告制度,要求相关部门把网络舆情信息收集、研判纳入日常业务工作,形成制度化和常态

化。二是强化舆情分析,把握舆情事件发展态势。要把握好网络舆情总体态势和发展趋势,掌握舆情发展的走势特点和规律,要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而正确预测舆情发展趋势。三是加强舆情研判,健全舆情研判会商制度。通过舆情会商会议,分析舆情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可能引起负面反应的舆情做出预警,把舆情扩散态势控制在萌芽状态。 (三)加强引导,完善网络舆情事件应对措施。建立网络舆情危机预案制度,把握舆情干预时机,提升舆情疏导技巧,化解舆情事件时间压力。在网络舆情潜伏期,及时表态,抢抓第一落脚点;发展期,要冷静面对,有效疏导;在舆情高涨期,要掌握主动,因势利导,引领话题;在舆情回落期,要防止舆情反弹,淡化支节。 (四)注重预防,加强网络舆论阵地建设。一是探索新媒体管理方式。强化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建设,抢占网上话语权,有效形成网络舆论阵地。二是提高新闻发布引导舆论能力。建立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引导机制和新闻发言人与媒体双向沟通机制,提高党委政府引导舆论的能力。三是加强网络社会管理。开创官民交流新模式,制度化回复和办理网民留言,把网民诉求留在本地网站,防止舆情事件扩大化,推进网络规范运行。四是打通“两个舆论场”。建立健全由新闻发言人、网评网宣员共同参与的网络舆论引导工作体系。

突发重大网络舆情应急处置预案

突发重大网络舆情应急处置预案 为快速妥当处置舆情,有序引导舆论,有效预防、减少和重大舆情造成的负面影响,切实提升应对媒体的能力,营造我局良好舆论环境,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一)统一领导,统筹组织。将舆情应对处置工作纳入应急管理工作统筹安排,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 (二)分级负责,依法处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组织实施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监测预警,及早防范。建立舆情监测、报告、通报制度,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和预警性信息,加强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及时预防和消除不良影响。 (四)服务发展,防止危机。立足于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维护稳定,采取法律、管理、技术、舆情疏导等综合措施加强舆情应对处置工作,有效防止舆情危机发生。 二、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一)领导机构及职责成立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突发重大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舆情应急处置预案、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有效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职能职责1.领导小组职责:

(1)根据舆情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决定各相关单位、人员介入突发事件的处置; (2)审定舆情控制与信息发布方案,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商定信息发布的口径、原则和内容,确定审定信息发布稿、负责信息发布和接受媒体采访的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3)对舆情突发事件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会商,提出解决方案及处置措施,确定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处置; (4)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1)加强对网络新闻、论坛、博客、搜索引擎等具有新闻舆论及社会动员功能业务的日常监测,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发生舆情突发事件,迅速上报领导小组组长; (2)协调各科室对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重要信息及时上报; (3)主动配合宣传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事件有关信息。 三、处置程序及办法(一)研判预警对可能引发重大舆情的突发事件、热点敏感问题,要及时搜集掌握有关真实信息,做好应对处置准备,增强工作前瞻性和时效性。 (二)快速反应发现重大舆情后,应立即向局舆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和可能衍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116408333.html,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作者:石静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3期 摘要随着公民法制意识的觉醒和提高,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监督也越发执着,产生的效果也是有利有弊。本文从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相关概念出发,阐述了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进而对完善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司法公正法制意识 作者简介:石静,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107-02 一、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概述 (一)网络舆论监督之内涵 网络舆论,就是公众在互联网上就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述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它具有相对的一致性、强烈程度和持续性,对社会发展及有关事态的进程产生影响。诚然,由于网络本身的便捷性以及虚拟性、隐匿性等特点,使得网络 舆论的自由度极为广阔,公众的参与热情非常高、互动性也很强。 而网络舆论监督是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对司法案件的评议及表达自己意见而形成的,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产生持续,不可忽视的影响力的社会监督。 (二)司法公正之内涵 有学者说:“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持有的一种法律思想以及对该社会的司法制度及其司法活动的一种法律评价,即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适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和矫正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矫正的过程和方式体现公平性。” 也有学者认为,司法公正一般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在整体上为当事人和社会一般公众所接受、认同和信任的理想状态,其包括 适用法律的平等、诉讼程序的规范、判决结果的公正和监督的有力。 由此看来,司法公正包括了两方面的涵义:一为实体公正;二为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旨在通过法律来合理分配权利义务,以达到结果公正。而程序公正则要求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对待,通过法定程序来保障其权利得以充分表达。二者相辅相成。都以实现“公正”为

作业浅谈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和解决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民事诉讼法课题论文 浅谈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冲突和解 决 班级: 1502 学号:31509044 姓名:楼瑜嘉 专业:法学 授课老师:范莉老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舆论与司法的关系的讨论一直是人们永恒的话题,二者一直被大家视为正义的代言词。但是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必须从两个方面去分析,一方面网络舆论通过监督的作用确实对司法的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促进了司法活动的公正、公开、公平。使得很多司法案件能够在阳光下得到良性的裁判,有效的阻止了司法舞弊以及不公正的现象,避免了司法黑幕的频频出现。然而从另一个方面去思考这个问题,由于网络的不稳定性,以及偏失性,导致很多信息能难能够分辨出其真假。因此网民会对一些司法案件产生模糊甚至错误的判断,这时候发表的评论往往是一些偏离事实的错误想法,这样就会对司法审判活动带来负面的影响。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冲突与解决;良性平衡

摘要 0 目录 (2) 正文 (3) 一、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3) (一)妨碍审判公正 (3) (二)干扰办案程序 (3) 二、网络舆论影响着司法审判活动 (3) (一)非理性的评论干涉司法的独立。 (3) (二)非理性的言论冲击和影响着司法公正。 (3) (三)不当的抨击回印象司法的权威。 (4) 三、正确认识网络舆论监督的价值 (4) 四、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监督 (4) 五、对网民行为进行约束 (4) 结语 (5) 参考文献 (6) 完 (7)

一、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一)妨碍审判公正 在网络媒体的报道过程中,他们总是标榜着自己的报道的真实性,但是由于不同的利益与价值取向,他们的报道或多或少的都会带有个人或者背后团体的倾向性。网络舆论往往对于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故意渲染案件情节,夸大犯罪事实,以引起公众的共鸣,甚至挑起大众的情绪。有一些不法分子就会利用网络舆论,企图影响司法机关的审判,来达到个人的不法目的。 (二)干扰办案程序 侦查办案过程是一个严格保密的工程,网络对侦办程序的屡屡曝光不仅不利于侦办程序的进一步开展,而且也会增加侦办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以及侦破案件的难度,不利于保护当事人,证人,也在无形中帮助犯罪分子,纵容犯罪。 二、网络舆论影响着司法审判活动 (一)非理性的评论干涉司法的独立。 每个人的认知水平不同看待问题的角度和出发点也会是不同,所以产生的观点也会千姿百态大部分都夹带着个人的主观臆断。有的时候网络舆论会对司法审判人员的审判带来压力,如果说法官没有抵抗住压力的话,也就丧失了审判的独立性,使司法审判被舆论牵着鼻子走。 (二)非理性的言论冲击和影响着司法公正。 网络舆论所代表的是多数公共的意志,这些意见大多是个体性的,而且公众大多缺少法律知识,所以结论往往形成于固有的情感与道德的基础之上。道德标准与法律标准与法律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