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12号对子公司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中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作为担保人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担保制度起源于商品交易活动,但早期的简单商品交易,往往是以物易物,或者是钱货两清的即时交易,交易主体间失信问题不突出,也就没有担保的必要。
随着商品交换形式不断发展,非即时交易大量出现,商品和货币的交付有了时间差,债权债务应运而生,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在对债务人没有百分之百信赖的情形下,债权人需要通过某种方式确保债权的实现,而担保制度正好满足了这种需要。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担保制度一方面有利于银行等债权人降低贷款风险,另一方面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了稳定可靠的资金供需关系。
但是,必须看到担保业务具有“双刃剑”特征,一些企业包括上市公司陷入担保怪圈和旷日持久的诉讼拉锯战,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案件时有发生。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我国上市公司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情况分析报告》显示,在1570家上市公司中,有287家存在预计负债,占18.28%,这287家上市公司2007年确认的预计负债总额为148.50亿元,其中,因担保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达到22.26亿元,占到了14.99%。
另有研究资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担保业务增速快、金额大、风险高、违规情况较为严重,仅2001年至2004年,平均每年新增121家上市公司涉及担保事项,年均增速达到35%;截至2004年10月,837家沪市上市公司中,有180家存在违规担保情况,涉及金额为279.98亿元,违规担保金额占上市公司担保总额的26.72%;在深市505家上市公司中,涉及担保的公司有311家,担保总额达420亿元,其中违规担保金额为131亿元,占担保总额的31.19%。
鉴于担保业务的“双刃剑”特征,《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对严控担保风险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
一、担保业务一般流程企业办理担保业务,一般包括受理申请、调查评估、审批、签订担保合同、进行日常监控等流程。
对子公司的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子公司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子公司控制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子公司控制管理制度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全面性原则:子公司控制管理制度应涵盖子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确保子公司合规经营。
(三)制衡性原则:子公司控制管理制度应确保子公司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防止权力滥用。
(四)有效性原则:子公司控制管理制度应确保子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运行,降低经营风险。
(五)适应性原则:子公司控制管理制度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行业变化及子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子公司设立与变更第四条子公司设立:(一)子公司设立应遵循公司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子公司设立前,应由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三)子公司设立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五条子公司变更:(一)子公司变更应遵循公司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子公司变更前,应由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三)子公司变更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子公司治理结构第六条子公司治理结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股东会制度:子公司应设立股东会,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二)董事会制度:子公司应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
(三)经理层制度:子公司应设立经理层,经理层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四)监事会制度:子公司应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第四章子公司内部控制第七条子公司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内部环境: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环境,包括公司治理结构、机构设置、权责分配等。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财会[20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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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正文:----------------------------------------------------------------------------------------------------------------------------------------------------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财会[2010]11号2010年4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担保业务管理,防范担保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作为担保人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办理担保业务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一)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调查不深,审批不严或越权审批,可能导致企业担保决策失误或遭受欺诈。
(二)对被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等状况监控不力,应对措施不当,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三)担保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经办审批等相关人员涉案或企业利益受损。
第四条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担保业务政策及相关管理制度,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等事项,规范调查评估、审核批准、担保执行等环节的工作流程,按照政策、制度、流程办理担保业务,定期检查担保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切实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第二章调查评估与审批第五条企业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担保业务,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出具书面报告。
企业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业务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企业在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等相关要求。
母子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母公司加强对其子公司的管理,保证母公司投资的安全、完整,确保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母公司在对子公司实施控制过程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一)对子公司的组织及人员控制,通过选任董事、经理(或者总裁、厂长,以下简称经理)、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以下简称总会计师)等方式行使出资人权力;(二)对子公司业务层面的控制,通过建立业绩目标、预算控制、重大投资、筹资、利润分配的控制、对外担保控制、对外捐赠控制、关联交易控制、考核与审计监督等政策和程序,对子公司有关财务事项和业务活动实施有效控制;(三)合并财务报表及其控制,明确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与报送流程及审批制度,确保母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
第二章对子公司的组织及人员控制第四条母公司应当依法参与建立子公司的治理架构,确定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选任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董事、经理及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委派董事制度。
对子公司设有董事会的(或者由企业章程规定的经理、厂长办公会等类似的决策、治理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母公司应当向其派出董事,通过子公司董事会行使出资者权利。
委派董事应当定期向母公司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事项。
对于重大风险事项或重大决策信息,委派董事应当及时上报母公司董事会。
第六条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董事会提名子公司经理人选。
子公司经理未能履行其职责并对企业集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母公司有权向子公司董事会提出罢免建议。
第七条母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制。
委派的总会计师应当定期向母公司报告子公司的资产运行和财务状况。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手册15.2.2 子公司内部审计实施条例

内控制度名称
子公司内部审计实施条例
执行部门
内控制度编号
监督部门
制度受控状态
生效日期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督,规范子公司经营和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可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2条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是指由母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计部负责实施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监督。子公司层次的内部审计工作参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
第3条本实施条例适用于母公司对其控制内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2章审计范围及目标
第4条母公司对子公司内部审计涉及下列事项。
1.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审查其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关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有效性。
2.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审查其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为公司对其年度绩效考核、奖罚提供依据。
第3章机构及职责
第7条母公司审计委员会是母公司董事会的常设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由公司董事长、董事、审计监察部门经理及熟悉审计业务具备审计能力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母公司内部审计的规划和制度。
2.监督公司各层级的内部审计制度执行情况。
3.复核公司各层级的财务报表及财务信息的披露。
5.子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大修理、技改)预(概)算执行和竣工决算情况。审计工程的概算、预算、决算,核实工程造价,审查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情况与基建工程的效果。
6.财经法纪审计。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维护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会[2010]11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署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4.15
【实施日期】2010.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财会[2010]11号 2010年4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担保业务管理,防范担保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作为担保人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办理担保业务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调查不深,审批不严或越权审批,可能导致企业担保决策失误或遭受欺诈。
(二)对被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等状况监控不力,应对措施不当,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三)担保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经办审批等相关人员涉案或企业利益受损。
第四条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担保业务政策及相关管理制度,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等事项,规范调查评估、审核批准、担保执行等环节的工作流程,按照政策、制度、流程办理担保业务,定期检查担保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切实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第二章调查评估与审批。
规章制度对子公司的规定

规章制度对子公司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规茹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保障公司利益,加强管理,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子公司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经济活动的实际承担者和运作主体,子公司人员应服从公司管理,服从公司章程,保护公司利益。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司下设的所有子公司,子公司应当严格执行。
第四条子公司应当强化对管理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新性,在发展中不断提高管理和创新水平。
第五条子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和监督,保证员工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规章。
第六条公司对子公司经营日志、财务报表等数据进行监督和审查,严格按经营计划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变更公司规定的经营计划或调整资金使用。
第七条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有关经营情况,明确经营责任,做好经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子公司应当制定详细的经营计划和预算,按照公司的规则和管理要求进行经营管理,不得私自贷款或挪用资金。
第九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的规定,定期向公司报告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绩效评估。
第十条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各类经营风险。
第十一条子公司应当坚决维护公司形象,不得对外损害公司利益和声誉。
第十二条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健全改革开放、市场经济规则,不得违法违规经营。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的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程,按照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财务监督委员会的要求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行使公司的权力。
第二章企业管理第十四条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织结构,实行集体决策,明确权责分工。
第十五条子公司选聘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配备合格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子公司应当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情况作出决策。
第十七条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八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的要求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经济责任制度,明确目标任务、责任人和考核标准。
母子公司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母子公司内部控制,规范母子公司之间的经济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母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各分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等。
第三条母子公司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母子公司各项业务和事项,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2. 重要性原则:重点关注关键业务、高风险领域和重要环节。
3. 制衡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各部门、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4. 适应性原则:根据公司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内部控制制度,以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母公司设立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母子公司内部控制工作。
第五条内部控制委员会下设内部控制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内部控制工作。
第六条各子公司设立内部控制部门,负责本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母子公司内部控制部门职责:1. 负责建立健全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监督执行;2. 对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3. 对内部控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4. 负责组织内部审计工作;5. 向内部控制委员会报告内部控制工作情况。
第三章内部控制制度第八条母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成本控制、费用管理、资产管理制度等;2. 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采购、销售、生产、研发、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3. 人力资源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离职等环节的内部控制;4.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应对等;5. 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系统安全等;6. 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行业规范等。
第九条各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公司具体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母公司内部控制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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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12号--对子公司的控制(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母公司加强对其子公司的管理,保证母公司投资的安全、完整,确保公司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公司(或主体)。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母公司在对子公司实施控制过程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一)对子公司的组织及人员控制,通过选任董事、经理(或者总裁、厂长,以下简称经理)、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以下简称总会计师)等方式行使出资人权力;(二)对子公司业务层面的控制,通过建立业绩目标、预算控制、重大投资、筹资、利润分配的控制、对外担保控制、对外捐赠控制、关联交易控制、考核与审计监督等政策和程序,对子公司有关财务事项和业务活动实施有效控制;(三)合并财务报表及其控制,明确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与报送流程及审批制度,确保母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
第二章对子公司的组织及人员控制第四条母公司应当依法参与建立子公司的治理架构,确定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选任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董事、经理及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委派董事制度。
对子公司设有董事会的(或者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经理、厂长办公会等类似的决策、治理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母公司应当向其派出董事,通过子公司董事会行使出资者权利。
委派董事应当定期向母公司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事项。
对于重大风险事项或重大决策信息,委派董事应当及时上报母公司董事会。
第六条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董事会提名子公司经理人选。
子公司经理未能履行其职责并对公司集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母公司有权向子公司董事会提出罢免建议。
第七条母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制。
委派的总会计师应当定期向母公司报告子公司的资产运行和财务状况。
如有必要,委派的总会计师可以实行定期轮岗。
第八条母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门部门(或岗位),具体负责对子公司的股权管理工作,行使母公司出资人的各项权利,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及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子公司资产置换和重组等资本运作方案;制定子公司的改制方案并参与实施等。
第九条母公司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对子公司财务报告相关的活动实施管理控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统一母子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二)负责编制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三)参与子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与审查;(四)参与子公司总会计师或其他会计人员的委派与管理工作;(五)参与子公司的资金控制与资产管理工作;(六)参与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与管理。
第十条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子公司委派董事、选任经理、委派总会计师等人员的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制度,充分发挥其积极性,维护整个公司集团的利益。
第三章对子公司业务层面的控制第十一条母公司应当建立子公司业务授权审批制度,在子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审批权限。
子公司不得从事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之外的交易或事项。
对于超越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的交易或事项,子公司应当提交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于子公司发生的可能对公司集团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交易或事项,母公司应当在子公司章程中严格限制其业务开展范围和权限体系,并可以通过类似项目合并审查、总额控制等措施来防范子公司采用分拆项目的方式绕过授权。
重大交易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处置,重大筹资活动,对外担保和互保,对外捐赠,关联交易等。
第十二条母公司应当指导子公司制定重大交易或事项的内部报告和对外披露制度。
母公司可以在子公司章程中约定,重大交易或事项经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重大交易或事项应予以对外披露。
重大交易或事项内部报告和对外披露流程及控制应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母公司应当参照子公司历年盈利水平,结合子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以及在一定期间所能达到的业绩水平,合理确定子公司的投资回报率,核定子公司的利润指标,督促子公司在资产保值的前提下,达到资产增值的目的。
第十四条母公司应当根据公司集团整体的战略规划,协调子公司经营策略,督促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的业务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方案,以确保公司集团整体目标和子公司责任目标的实现。
第十五条母公司应当对子公司发生的金额较大或风险较高的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审核监督。
母公司可以在子公司章程中约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由子公司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交投资申请报告,经子公司董事会讨论同意并形成决议后,提交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核。
母公司应当对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会同子公司有关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估,重点关注投资收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子公司是否涉嫌越权申请等事项。
第十六条母公司可以参照上款对子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控制政策和程序,对子公司重大合同以及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处置事项进行控制。
第十七条母公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对子公司的筹资活动实施控制:(一)凡是引起注册资本增减变动的筹资活动,子公司应当提出方案,经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提交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二)子公司短期负债筹资活动可以由子公司自行决定;子公司长期负债筹资活动,应当由子公司提出方案,经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提交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母公司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子公司的负债筹资活动进行控制:(一)单笔负债额度控制;(二)负债总额控制;(三)资产负债比率控制;(四)资产负债比率与公司绩效挂钩控制。
第十九条母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审核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母公司审核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母公司利益分配要求和子公司未来发展需要;(二)盈余和现金是否充足;(三)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四)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定程序。
第二十条未经母公司董事会或经理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互保。
经批准的担保事项,子公司应当建立备查账簿,逐笔登记贷款公司、贷款银行、担保金额、时间、经办人、批准人等信息,母公司负责组织专人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对外捐赠资金或资产,超出一定限额的,应当经母公司董事会或经理批准。
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子公司应当建立备查账簿,逐笔登记捐赠对象、捐赠资产、捐赠金额、时间、经办人、批准人等信息,母公司负责组织专人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母公司应当制定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政策和程序,并加以有效控制。
母子公司关联交易及其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关联交易》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母公司应当根据子公司业务特征及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的特殊要求,协调子公司有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策略,督促子公司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四条母公司应当建立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的目标、范围、母子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分工等,并要求子公司及时将内部审计报告提交母公司审阅。
第四章母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及其控制第二十五条为了真实全面反映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形成的公司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母公司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十六条母公司应当制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方案,明确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母公司可以对内部整合、外部并购、股份划转等单位内部文件进行判断,确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并交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核,总会计师审批。
第二十七条母公司原则上应当统一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如遇海外上市子公司等确实无法保持一致之情形,应当经由母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母公司应当负责制定重大事项的会计核算方法。
母公司财会部门对于需要专业判断的重大会计事项,应当统一制定合理合法的会计核算办法,经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核,总会计师审批后下达各相关子公司执行。
第二十九条母公司应当定期审核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及往来会计科目,确保内部交易和往来业务已准确完整地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一致。
第三十条母公司应当定期审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对于审核发现的差错应通知相关人员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纠正。
有条件的母公司,可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现对会计报表的自动检查。
第三十一条母公司应当及时汇总合并范围内全部子公司的会计报表。
子公司上报的会计报表须经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核,总会计师复核,经理签章,确保其完整、准确并符合编报要求。
第三十二条母公司应当及时归集、整理合并抵销基础事项和数据,编制合并抵销分录,并依据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及往来对账结果,对抵销分录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并保留书面记录。
母公司可以依据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数据,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股权投资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采用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母公司,可以将合并财务报表抵销分录工作底稿的数据与财务会计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逐项核对,保证数据的一致性。
第三十三条母公司应当根据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会计报表、合并抵销分录以及有关调整事项等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需要进行审计并对外披露的,应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财务报告编制》和《公司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