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及考试安排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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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赣人社发〔2011〕37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不与工资等待遇直接挂钩,可作为用人单位聘任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三条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制定颁发的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是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标准。

第四条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是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地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五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人事隶属关系和资格层级实行下列分级管理:(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二)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和授权或批准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省直单位及省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三)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六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按照评审权限制定年度评审计划,及时向社会发布评审相关信息。

第二章申报第七条符合国家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规定的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须先取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后,方可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相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实行申报评审。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办理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手续,并由个人提供能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下列有效材料:(一)《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二)取得现资格以来发表、出版的本专业论文、论著;(三)取得现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奖项,承担课题(项目)、项目完成情况,专业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的业绩材料;(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以及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等证明材料;(五)本人及所在单位对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六)评审需要的其它材料。

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施细则

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施细则

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施细则一、总则1 基本要求1.1 本细则所称技能人才评价,是指公司评价机构(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技能人才考核工作委员会)按照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实施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活动。

1.2 公司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坚持国家职业(行业工种)标准与公司岗位实际要求相结合、职业能力鉴定与工作业绩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1.3 公司技能人才评价内容以职业能力考核和工作业绩评定为重点,同时注重职业道德评价和理论知识考试。

对少数工作业绩评定成绩优异者,可采取直接认定方式。

2 分工与职责2.1 组织管理与分工公司设立技能人才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考核委)、办公室和专业考评组等机构,各分公司依据公司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要求分别设立分公司技能人才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公司考核委)及办公室。

2.2 公司技能人才考核工作委员会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公司考核委成员由公司主要领导任主任,公司高管、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分公司主要领导为成员。

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等制度;制定公司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施细则;审定专业考评组成员;批准合格人员等。

2.3 办公室的人员组成及主要工作职责办公室是公司考核委下设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具体负责落实公司技能人才评价政策,完成公司考核委交办的各项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兼任。

2.4 专业考评组的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专业考评组应与开展考评的职业(工种)相对应,原则上一个职业(工种)成立一个专业考评组。

专业考评组组长、组员由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具有相关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成员由三部分组成,即:由公司选派的专家或考评人员;港口集团或市人社局指派的专家或考评人员等三部分组成。

考评组成员一般不少于 3 人。

专业考评组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实施职业技能和理论知识的考核与考试;及时处理考核考试中的重大问题;接受公司考核委和办公室的领导,接受相关方的监督。

渝职改办〔2017〕117号-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渝职改办〔2017〕117号-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渝职改办〔2017〕117号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精神,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规定〉〈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定〉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131号)、《关于调整全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67号)、《重庆市院校教师与企业工程师(技师)“双师”职称评定办法》(渝人社发〔2017〕74号)、《关于做好我市流动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5号)和《转发〈人社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办〔2017〕229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17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我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自由职业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不含离退休人员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时间安排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按《2017年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附件1)组织开展;中、初级申报评审由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分别确定日程安排并对外公布。

三、有关程序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规定》《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定》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其中,教育系统实行网络申报评审的,按市教委职改办规定执行;市属高等学校授权学科评审教授、副教授资格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一)本人申报。

1﹒申报人须向以下单位申报:(1)事业单位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2)国有企业人员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3)非公单位人员(含自由职业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关于做好我市流动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5号)有关规定,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存档机构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审核推荐报送;(4)在渝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我市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应由其在渝最高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后送相应评委会挂靠部门;(5)破格申报的人员需按程序审核签章。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信息采集填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信息采集填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信息采集填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青人社厅函〔2021〕109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信息采集填报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企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信息历史数据填报工作部署要求,为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职称评审信息线上查询及验证服务、跨地区互联互通、历史数据共享。

现就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信息采集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填报范围(一)人员范围。

全省各市州、省直各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类职业(执业)资格和非公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信息填报工作,另行安排。

(二)职称系列及层级。

一是全省各级各系列(专业)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审或认定取得初、中、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是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出版、翻译等以考代评职称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采集年限。

任职资格时间为2010年——2020年。

二、信息填报内容按照“统筹安排、统一标准、协同共享、安全可控”的原则,建立职称信息采集填报系统,填报内容已在采集系统中分类呈现,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包括行政区划代码、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社保卡号、出生日期、取得职称时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

(二)职称信息。

职称信息包括职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职称名称、职称系列、评审专业名称、本地评审专业名称、职称级别、发证单位、评审单位等。

三、信息填报程序按照“个人填报、单位审核、部门把关”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逐级报送”的方式,登陆“职称评审系统”进行填报。

江西省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湾里管理局人社办,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8〕27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职鉴字〔2018〕1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精神,为建立和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提高全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与经济发展的契合度,满足社会需求,服务就业创业,助力经济发展。

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规范加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职业能力概述专项职业能力是指一个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可就业的最小技能单元。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作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补充,应用在劳动者短期内难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者所从事职业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范围内的技能证书需求。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由各有关单位依据编制的考核规范,对劳动者某一专项职业技能进行的客观考核评价,并对考核评价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技能评价活动。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是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从业人员的劳动者能够熟练掌握并应用某项实用职业技能的证明,表明劳动者具备了从事某职业岗位所必需的基础工作能力。

符合上述专项职业能力定义,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从业人员可考核的技能单元均可作为申报项目;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相应技能的劳动者均可申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

2020年天津市工程技术建筑施工专业职称评审方案(2020)

2020年天津市工程技术建筑施工专业职称评审方案(2020)

2020年天津市工程技术建筑施工专业职称评审方案(2020)为做好2020年度天津市工程技术建筑施工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工程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117号)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情况,特制定本方案,具体内容:一、专业级别2020年度申报工程技术系列建筑施工专业(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申报。

二、参评范围(一)参评对象。

本市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在职的工程技术人才,以及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可以申报参加工程技术系列职称评审。

(二)专业分类。

申报专业可以根据申报人任现职后所从事的专业及主要业绩成果在下列专业范围内确定:土建施工、机电安装(暖通工程、电气工程、建筑给排水、建筑机械施工)、建筑工程监理、建筑装饰、建筑工程造价、建筑工程管理(房地产项目策划、管理、设计管理)。

三、评审标准2020年本专业职称评审有关标准条件,按照《天津市工程技术建筑施工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标准(试行)》(见附件)以及我市有关政策执行。

四、评审方式本专业职称评审方式为:专家评审。

五、岗位及申报数额要求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企业和各类经济组织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和专业技术队伍结构,自主确定推荐数额。

在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港澳台和外籍人才,均可申报。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六、申报材料要求职称评审由各级用户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系统”,职称系统网址为略)进行申报并提交审核,评委会审核通过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表》须从职称系统生成并打印,具体纸质材料要求为:(一)业务主管部门须准备1.职称系统生成打印《职称评审委托函》1份(A4纸打印并加盖业务主管部门公章);2.职称系统生成打印《报评人员名册》1份(A3纸打印并加盖业务主管部门公章);3.破格申报人员除符合评审标准要求外,提供用人单位盖章的推荐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九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考试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九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考试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九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考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3.09.0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3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3.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3年第2号关于第九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考试的通告第九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报名及资格审核工作已经结束,共有549人获得考试资格(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选拔考试将于近期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考试安排(一)考试地点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扬州),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扬子江北路515号。

(二)考试时间1.笔试时间:2023年9月15日(周五)上午:09:00—12:00综合知识和业务能力考试下午:14:30—16:00英语水平考试17:00—18:00心理测评考生应于笔试前30分钟开始进入考场,笔试开始15分钟后仍未入场的不得参加考试。

2.面试时间:2023年9月18日(周一),上午8:30开始。

考生7:30入场候考,8:00入场完毕并组织现场抽签,仍未入场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3.考试形式(1)笔试。

综合知识和业务能力考试分专业方向进行考试,英语水平考试不区分专业方向。

对通过英语合格线的考生,根据推荐得分、素质和业绩评价得分、笔试成绩之和,按报考专业方向,区分税务系统内和税务系统外,分别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其中,税收传播方向非定向考生按照拟选拔人数1:5的比例进入面试;其他专业方向考生均按照拟选拔人数1:2的比例进入面试。

综合知识和业务能力考试成绩位于本专业方向排名前5%或英语水平考试成绩位于前5名的考生可直接进入面试。

(2)面试。

分专业方向进行,采取结构化形式。

二、考试注册(一)税务系统内考生请于9月11日后登录学习兴税平台PC端进入集中考试模块,在对应考试项目内找到本人电子准考证,核验考试信息无误后自行下载并打印。

安徽高考报名资格审查

安徽高考报名资格审查

安徽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安徽高考报名资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报名点要严格按照安徽省招委有关文件精神,主动联系各级公安机关,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及户籍审查,把好报名关、严禁高一、高二在校就读学生弄虚作假报名;严禁伪造材料报名;往届生不得以应届高中毕业生身份报名、各市要特别加强对持外省身份证报考的考生资格审查工作、自起,安徽省将通过技术手段加强随迁子女学籍与全省中小学学籍数据库的审查与比对工作,对审查不符合条件者将取消在我省的高考报名资格。

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对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负领导责任,各报名点负责人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第一责任人,审查人为直接责任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完毕后审查人须在《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表》中签名。

各报名点、县招生考试机构和市招生考试机构在报名结束后应根据安徽省考试院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对所有报考的考生资格进行自查、复核、审定并公示、各市招生考试机构须将审查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安徽省考试院、省考试院将根据各地复核结果,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抽查。

各报名点于12月23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上报结果,各县招生考试机构于12月26日前完成复查并上报结果,各市招生考试机构于12月29日前完成审核并上报结果、各报名点和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完成资格审查后须按规定公示取得高考报考资格考生名单。

安徽高考报名条件近日,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发布《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通知公布了安徽高考报名时间、报考条件、高考加分项目及资格审核等事宜。

安徽高考报名将于11月15日开始,具体报考安排如下:《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际,本着加强管理、严格审查、规范程序、服务考生的原则,现就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报名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3、身体健康、(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安徽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暂行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65号)的相关规定,户籍、学籍均在安徽省的考生,可自行选择在户籍地报考或在学籍地报考;具有安徽省户籍在外省就读的考生,可回户籍地参加高考;不具有安徽省户籍的随迁子女,在安徽省具有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并有相应学习经历,可在学籍地参加高考、高中阶段学籍须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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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淑 段梦云 王芬 孙丽 罗欢欢 陈岑 吴瑜 夏莉 上官博 何大江 陈妮雷 鄢欢好 叶青青 邓韦燕 陈青 丁芳 郭健 罗乐 彭艳 丁选源 杨君玲 胡晓 漆英 翟佳 吴竹庆 白江 张婧 罗婷婷 吴菲 汪婷婷 何肇军 敖太平 杨眉 周洪燕 吴靖 许木娅 卢大超 龚林青 谭倩 付艳梅 罗文倩 张如飞 何文财 龙冬 第 3 页,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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