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西陪审制度之比较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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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今世界陪审制度的主要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形成的陪审团制;第二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在数百年的历史发展中,这两种制度形成了各自的运作规律。陪审制度源自西方,是近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普通民众参与国家司法活动最典型的一种方式,而中西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和效果却不甚相同。我国现阶段的陪审制度中确实存在着许多缺陷,因此应该吸收西方陪审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对我国的陪审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所以有必要对中西方的陪审制度进行比较和启示。

【关键词】陪审制度西方陪审员制度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比较、启示

Comparison of Western and Enlightenment of the Jury System Abstract:Jury System in the world today is divided into two main forms: one is the formation of common law countries, the jury system; The second is the civil law countries the jury system. Several hundred years of history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wo systems to form their own operating rules. From the Western jury system is modern democracy, the rule of law in national judicial activities of ordinary people the most typical way, and Western jury system in the operational status of judicial practice and effect is not quite the same. Our jury system is indeed at the present stage, there are many defects, so the jury system should be absorbed in the Western rational factors, the jury system in China to make the necessary reforms. So it is necessary in comparing the Western jury system and enlightenment.

Key words:jury system; the Western jury system; the Chinese People's Jury System; comparison, revelation

1.陪审制度的起源

陪审制度是普通公民大众参与国家司法机关审判活动的重要制度,是现代公民大众实现个人权利与保障国家司法民主的重要制度。陪审制度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慢慢

发展起来的一种诉讼制度,一般认为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公594年,在古雅典的梭伦改革中,建立了一个被称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院。陪审法官从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投票表决审判结果。由于当时古希腊并没有专门的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所有案件都是依靠从公民中选举的陪审人员来审,而且案件影响越大,由公民组成的陪审人员就越多。古罗马的陪审团制度得形成类似于古希腊。古罗马的司法审判权最初属于民众大会,案件也是有从普通公民中选举的陪审人员来审。这种由普通公民中选举陪审人员的的审判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蕴含了现代陪审团制度的思想,因而可以说这是陪审团制度的萌芽。陪审制度一直是与民主相伴而生的。古雅典和古罗马是西方文化发源地,政体都是民主政体,由自由民集体裁决来解决各种事务。这种模式必然影响到司法,由民众选举陪审法官来行使司法审判权也是与当时的民主政治体制相适应的。

陪审团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并在美国得到充分发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赋予陪审团独立行使事实认定权,而法官则行使适用法律裁量权;大陆法系国家由法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陪审员与法官具有相同的职权,既认定事实又适用法律,多数学者称这种审判制度为参审制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大众参与国家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重要制度,是实现现代司法民主和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制度。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最初起源于8世纪的法兰克加洛林王朝,并最终形成于11世纪的英格兰。经过了一千多年的变迁,世界各国形成各具特色的陪审制度。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效果却让人不甚满意,今天就陪审员的选任机制、陪审员的审理活动和陪审员的管理机制在西方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恐怕就是陪审团制度了。例如1995年轰动世界的“辛普森案”①中,由于陪审团一致认为主要证据存在瑕疵,所以就判定辛普森犯罪事实不存在,法官因此失去了量刑的余地,最终出现了让世人震惊的的结果辛普森被宣判无罪。美国律师协会将2005年定为“陪审团年”。可见陪审团制度在西方司法制度中的重要地位。陪审团制度是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形成的,法官主要负责法律的适用情形,而案件的事实认定主要是依靠陪审团负责。所谓陪审团制,是指由一定数量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与案件审判,

①橄榄球超级明星.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涉嫌杀人案,震惊全美,堪称20世纪美国社会最具争议的世纪大案之一。不少人认为,辛普森腰缠万贯,不惜花费重金,聘请了号称天下无敌的"梦幻律师队"(Dream Team)为自己开脱罪名。这帮律师唯利是图,凭着三寸不烂之舌,利用美国社会的种族矛盾以及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漏洞,把掌握着"如山血证"的检察官和警方证人驳得目瞪口呆,最后说服了陪审团全体成员,将杀人凶手无罪开释。

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而由专业的法官决定案件的法律问题的一种陪审形式。

西方的陪审团制度

陪审制度(Jury System)是指“陪审员从公民大众中产生参与法院审判案件的一种制度”。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比较盛行这种制度。英国被认为最先盛行这种陪审制度,但是自上世纪中叶英国的陪审制度已趋于衰落了。美国继承了英国的陪审制度,并有所发展,至今仍相当盛行。

陪审团制度的产生

西方陪审团制度是在古希腊、古罗马审判制度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诉讼制度。公元前594年, 古雅典的梭伦在改革中, 一个被称为“赫里埃”①的公民陪审法院建立了。凡年满30周岁的雅典公民都有资格被选为陪审法官,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投票表决审判结果。当时雅典并没有职业法官,所有案件都是靠陪审团来审,而且案件越重要,陪审法官越多。古罗马的陪审团制度类似于雅典。古罗马的司法审判权最初属于民众大会,案件由从公民中选举产生的法官审理。这种集体审判模式在某种程度上蕴含了陪审团制度的思想,因而可以说这是陪审团制度的萌芽。陪审制度一直是与民主相伴而生的。古雅典和古罗马是西方文化发源地,政体都是民主政体,由自由民集体裁决来解决各种事务。这种模式必然影响到司法,由民众选举陪审法官来行使司法审判权也是与当时的民主政治体制相适应的。

2.陪审团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起源地。很快陪审制成为英国的一种主要的诉讼方式。英国的陪审制在其司法历史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他许多司法制度与之相配套发展起来。但时至今日,其陪审制已今非昔比,日渐衰微。早期大陪审团的职能包括犯罪侦查、预审和起诉。但进入19世纪以后,由于专门负责犯罪侦查和起诉的机构相继出现,大陪审团只剩下预审职能。20世纪初,治安法官又逐渐替代了大陪审团的预审职能。1948年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则完全废除了大陪审团制度。小陪审团的命运也不比大陪审团的命运好,在审判中的作用也日益萎缩。司法实践中,小陪审团参与审判的案件越来越少。尽

①原始陪审制的雏形最早出现于公元前四百年以前的古希腊。古希腊的两个代表性城邦国家斯巴达和雅典虽然在政权组织形式上一个是贵族政体,一个是民主政体,但在司法审判上,二者都实行过集体负责的原始陪审制。斯巴达的审判权由长老会议即贵族代表会议行使,长老会议由从年满60岁的贵族中选举的28人组成,当城邦中发生重大案件的时候,长老会议在听取当事人和有关证人陈述的基础上作出裁断。从今天的角度来看,长老会会议的成员兼有陪审员和法官的双重特征。雅典也设置了叫作“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庭。

管根据1967年颁布1971年修改的《刑事审判法》①允许陪审团可以10:1,甚至9:1通过作为被告有罪判决的决定,但陪审团审理案件仅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这些案件主要是欺诈和诽谤案件。在所有陪审团参与的案件大约占5%。陪审制在英国的地位下降,这是由于陪审制本身存在固有的缺陷,人们认为陪审团成员一般缺乏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也未必能理解案件的证据和领会法官的指示,因而其作出的裁决值得怀疑。

由于美国和英国历史上的特殊亲缘关系,美国对英国的陪审制学得特别到位,并且美国在移植英国陪审制度的同时进行改造,使陪审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壮大,这使普通法系国家审判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审判制度产生了巨大差异。美国的陪审制度如此发达,与美国的历史是分不开的。18世纪北美殖民地与英国王室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激化,大陪审团作为当地居民的代表,自然在审判中竭力与王室抗争以维护殖民地人民的利益。特别是美国独立战争之前,大陪审团经常被殖民地人民用来作为对抗英王室统治的工具。由于大陪审团在反对英国王室的斗争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所以美国在1776年独立后,人民对大陪审团制度表现了极大的尊重,并将它写入了在1791年成为美国宪法组成部分的共包括10条修正案②的“权利法案”③。美国陪审制度的兴旺是历史的结果。美国人对陪审制度情有独钟,这大概是因为美国的社会环境和文化传统造就了一片特别适合陪审制度生长的“沃土。

陪审员的产生

Jury一词, 原意为宣誓,起源于拉丁文Jurare。兼有证人和援引他人证言判定案情以及审理案件是陪审员两项重要的基本权力。宣誓的意义在于对一般证人保证证言的真实;对陪审员而言,还有保证其审理案件公正廉明。陪审员制度是在西方国家、民族传统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情世态这种情形下逐渐发展起来的。任何制度都是源于各自的民族传统、国情,并符合陪审制度的发展潮流,反之就难以存活、延续和发展。陪审员不是审判员也并非国家公务员 ,也不是司法兼职人员;一般属于一种为社会无偿服务的的人员。例如,英国1972年刑事法律规定无论男女,都有资格担任陪审员;对于充任或当

①孙长永. 《英国2003年《刑事审判法》及其释义/中国欧盟法律研究系列》【M】2005年法律出版社出版

②美国国会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作为美国宪法的补充条款,并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当时9个州批准开始生效。这10条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生命或财产,以及司法程序上的一些民主权利等。

③《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理论和法律基础,确立了议会高于王权的原则,具有宪法的性质,标志着君主立宪制开始在英国建立,为英国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扫清了道路。

选陪审员的身份和财产等资产的的限制有着专门的规定,但是后来这种限制被逐渐的废止了。

陪审团的基本职能

陪审员的基本权利是参与案件的审理,这是西方陪审团制度的一贯和通用的原则。陪审员和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的职责具有明文的规定,按照通用的惯例。陪审员和法官分工明确,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陪审员负责审理认定案件的事实。陪审员的这种权利有着法规和惯例的保障,因此形成了陪审员和法官相互尊重、互相配合各自发挥各自权利共同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陪审团的组成

由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之前前组成陪审团。陪审团有若干具有陪审员资格的人组成,对于依法应当回避的陪审员、法官、律师;当事人都有资格提出上述人员的回避申请。法律规定陪审人员的组成数量(西方各国的陪审人员组成各自不一) ,陪审团一般由12名陪审员组成。这些陪审员经过对他们经过对“公平审判的宣誓”①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这也是西方陪审制度发展的结果以保证一般社会大众对于司法审判的信心和维护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性。

陪审法庭的审理程序

(1)法官的工作

由法官宣布开庭及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适用。

(2)陪审员的工作

裁决受到争辩的案件的事实包括证言、证件、供词等。

(3)法官和陪审员的分工

法官的主要职能是对于庭审中的证据和供词使其系统化,向陪审员指示案件的主

要矛盾或疑难,如何适用法律等等。陪审团组成合议庭对于法官“谕示”进行合议,陪审在密室里讨论案情完全进行保密、也对使用法律进行讨论等等。陪审员在讨论案情的时候在密室里进行不得与外界接触、法官也不允许进入密室,也不允许与其他陪审团和其他各别成员联络。陪审团的的裁决按照投票进行决议、一般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①宣誓作为古代西方诉讼中的重要证明方式,有其重要的法律意义。其一,审判者可能允许宣誓后的当事人摆脱证明责任,或直接据此裁判。在古日耳曼法中,当事人的誓言可以因其友人或血亲辈的誓言,而更增加其力量,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所立誓言,一般被认为是“真纯且毫无虚伪”之誓言。⑨其二,审判者为宣誓设置了后续的检验保障。如果某人被其后发生的事实证明此前的誓言是虚假的,那么就会被交由法庭审判。这种虚假的宣誓被认为是一种渎神行为,所以,对伪誓者的审判传统上是属于教会司法管辖的范围。

原则(但是这种多数是绝对多数、并不是过半数而已) ,但是对于无罪的裁决必须全票一致通过。主审法官对于案件的判决进行最后的宣判。对于刑事案件陪审团全票一致作出无罪的裁定主审法官应当当庭宣判并且当庭释放。①

3.对陪审团制度的评价

西方许多当代法学家对陪审制度的意见和态度抱有不同的意见

大多数法学家对于陪审团在司法体制的作用持否定态度。持否定态度的法学家以洛克和孟德斯鸠为代表。他们的观点认为陪审团制度是普通参与国家司法体制的制度。普通公民大众参与其中,能够制约国家司法权的滥用在参与的过程中也能够分享到国家的司法权,以权力来制约权力这也是西方三权分立学说的延续,司法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民主权利,这种以分享国家司法权从而也能够达到制约国家司法权滥用的弊端从而确保司法过程能够公正并且在普通公民参与的过程中也能够起到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作用。由于陪审团主要是负责对于案件事实部分的认定对于适用法律的问题则是由法官进行负责,所以就缓和的单独由国家司法机关认定案件的严厉性,这种有普通公民参与国家司法审判的制度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敌意具有缓和的作用,对于判决公信力提高也具有很大的作用。美国的法学家培根评价说:“实行陪审团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把陪审团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对于持否定态度的法学家,如果在审判活动中引入陪审制度对于案件效率将会有很大的影响着将会大大延伸审判的时间对于国家司法资源是一种浪费同时也加重了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务在合理配置资源上存在不足。并且陪审人员参与诉讼的费用则是由当事人支付对于当事人诉权的保障也不利加重了当事人的责任。有些存在被害人的案件中陪审人员往往要求被害人支付沉重的赔偿金对于社会正义的实现往往在是在较高的代价的基础上、这种正义的完成明显存在显失公平的状况。

法官和陪审团共同参与国家审判制度中的优劣

持肯定态度的法学家认为陪审团作出的决议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并且由于陪审人员不是职业的司法工作者很少受到陈规陋习的影响,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持否定态度的人主要以英国的加罗林纳为代表则认为法官是经过专业训练的专门性人才,知识和经验都很丰富,能够准确地把握案件事实,并能够有效的适用法

赵娜.《英国陪审制度的运行机制及其积极作用》【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8卷第6期

律,而陪审员往往是从普通公民中推举出来的专业知识相对比较薄弱、不能专业的参与司法审判工作当中。

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决议

持肯定态度的法学家认为陪审团制度具有灵活性的优点,陪审人员的社会性能把僵化的法律和现实连接起来,这种优点才能更好的确保法律在个案中得到正确的实用从而能够真正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才能更好确保法律在个案中得到正确的应用。持否定态度的法学家则认为陪审团中的陪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对于法律的解释存在不足容易对司法体制的产生负面的影响。由于对于专门人才的缺乏,陪审员中不能有警察等其他国家公务员,这就限制了陪审员对案件真实的认识,因此容易被当事人的律师所误导。

4.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度

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在案件的审理的过程中由国家的公权力和从普通人民大众中选出陪审员共同参与案件审理的一种制度。人民陪审制度是我的陪审制度,这种陪审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对于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独立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人民陪审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由于在立法位阶上人民陪审制度存在不足,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制度又流域形式使得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由于在实务界和理论界人民陪审制度的重大价值和重要意义,因此,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就变得势在必行。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产生

陪审制度最先起源于古罗马和古希腊,在封建专制社会逐渐泯灭,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得到发展,并盛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逐渐被世界各国仿效。陪审制度是指陪审员是由非法律职业者参与法庭审判,与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分享司法权的制度,现代的陪审制度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陪审团①,由普通公民大众组成的陪审员主要负责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认定,而法官则是负责法律部分的适用。第二种则是以大陆法系为主的参审制,是由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普通公民共同组成法庭进行审理案件,共同参与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部分的审理工作。我国则属于大陆法系。在我国陪审制度被称为人民陪审制度,由法定程序从普通人民大众中产生陪审员与国家

①陪审团制度,是指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犯、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制度。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大陪审团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由23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决定是否起诉,可以在任期内(一般4周)审理若干起案子;而小陪审团则参加审判,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而在民事诉讼中则是决定被告人是否要赔偿。小陪审团一般由6-12人组成,一案一组。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参与案件的审理具有相同的司法权的一种司法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属于参审制。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新中国成立后,195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条例》对人民陪审制度第一次作出了规定,195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确立下来,从1966-1976人民陪审制度由于文革的缘故得到较大的破坏,从1976 年开始人民陪审制度得到重建和恢复,在各个部门法里面对于人民陪审制度都进行了规定从而使人民陪审制度得到法律的保障。2004 年8 月28 日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于人民加强和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提供法律依据。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经过几十年的适用,中国特色的陪审制度初步得到建立,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对于维护司法民主。维护司法正义。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作用

人民陪审制度不仅是一种司法制度,也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制度,它为保障法制民主,为公众分享国家司法权提供途径,对于国家管理和司法实务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其具体作用表现一下几个方面

4.2.3.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当家作主,有普通公民大众参与国家司法审判工作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重要体现。同时我国宪法把人民陪审制度作为是宪法的一项基本权利制度因此普通公民有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司法作为国家实务中的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吸收普通公民大众参与国家的司法活动这也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一种直接的形式。从而确保我国的司法民主。

4.2.4.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从普通公民大众中选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实现司法公正的一种重要手段,同时从普通公民大众中选出陪审员对于案件社会道德标准评价的更加客观公正,弥补了法官单纯以现行法律规定裁判案件的不足与缺陷。有利于实现个案的正义,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4.2.

5.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

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地位上的居中性及利益上的无牵扯性使人民陪审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助于抵制各方对司法审判的干预,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从而有效的保证司法的廉洁性。

4.2.6.有利于加强司法监督①

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判可以增加案件的透明度,使广大群众有更加直接的途径知晓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从而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加强对于司法审判的监督。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不足

尽管人民陪审制度已在我国经历了几十年的适用,并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原因的制约,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仍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

4.3.1.人民陪审制度在立法上的不足

1.立法位阶较低,缺乏宪法依据。我国1954年《宪法》②首次将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确立了下来,但1982 年通过的我国现行宪法中并未对人民陪审制度予以规定。宪法依据的缺乏使得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立法位阶较低,这直接影响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价值与功能的充分发挥。

2.现行立法规定过于笼统。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中,且规定的过于笼统,致使其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如只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对于是否可以连任没有明确的规定;有些条款只规定了“权利”而没有“义务”,权利义务不明确是导致制度流于形式的最为主要的原因。

人民陪审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

1.现行法律关于适用陪审员审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不明确,导致法院的随意性太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 条第2 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但对哪些一审案件陪审员参与审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完全由法院自行决定,这就使得实践中真正吸取陪审员审理的案件非常少,从而导致了陪审制流于形式。

2.陪审员的任职资格的要求条件太低,从而导致陪审员整体质量得不到保证。例如《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 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 岁的公民,可以被

①一是监督主体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二是司法机

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②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选为人民陪审员。”《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规定:只要具备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等条件,并且没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这两种情况,在公民被推荐或提出申请后,就有可能经过审查后担任陪审员。这样的规定就过于宽泛,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很随意。

3.人民陪审制度①的程序不规范,这就难以促进司法公正。陪审员在实践中产生的方式十分混乱,大致有这么几种方式;由基层人大选任,由法院直接聘请,由法院推荐人大任命,有的则是由有关单位推荐,产生方式可谓是异常混乱。另外,对于陪审员双方当事人都无权进行选择,这也是违背了程序的选择权原理。

4.陪审员具体职权并不明确,从而造成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这种无奈的局面。人民陪审制度在实践中普遍存在三大问题:一是陪审员介入时间较晚,一般对于庭前活动不参加,仅仅是临时召来“陪审”,并不能真正进入状态;二是有些陪审员既无法律知识,有无审判经验,即不能准确判断庭审事实也不能处理证据问题,对于合议庭评议只是盲目附和在提交审判意见仅仅是参照合议庭评议;三是有些陪审员对陪审根本不感兴趣,只是为了应付差事,在庭审中只是枯坐一旁,一言不发,陪审变成“陪衬”。

5.司法机关的经费紧张,对于陪审员的补助难以兑现。《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9 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有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但是在现实中很多单位对于此项义务只是敷衍,再加上人民法院本来就经费紧张,就造成陪审员得补助很少,这就影响到了陪审员得积极性。

5.中西陪审制度存在的差异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起步较晚目前正处在发展阶段,这就需要在结合自身国情的同时,借鉴其他国家陪审制度的优秀经验。西方主要的发达国家实行陪审团制度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其陪审制度已经趋于完善,我们可以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笔者希望通过中西之间陪审团制度的比较,找到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方法,从而推进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历史基础不同。

西方的陪审制度的历史非常的悠久。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在12世纪的英国初步建立,到17世纪初, 该制度发展到了美国, 大陪审团制度在北美得以确立, 并成为

①陪审员制度起源于英国。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只参与案件的事实审而不参与法律审。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员与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不同,不但参与案件的事实审,而且也参与案件的法律审。我国陪审员制度是在借鉴了前苏联和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实际上只是一项诉讼制度,而不是一项宪法制度。

当地居民与英国王室在审判活动中进行抗争的工具。从此陪审团制度在北美扎根, 陪审制度发展了几个世纪, 逐渐被西方国家的人们所认可和接受。在西方诸国陪审制度的发展过程中美国被称为陪审制度发展的沃土。以美国为例,1776 年美国独立后,在1791年陪审团制度被美国写入写入美国宪法,其组成部分的共包括10条修正案的“权利法案”中。自此陪审制度就在美国长久的发展下去。中国陪审制度真正意义上的建立是在革命战争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在五十年代得到了一个黄金发展时期,到了六十年代后,随着文化大革命对人民陪审制度的破坏,人民陪审制度陷入了低谷。我国的陪审制度,缺乏稳定深厚的历史基础,到目前为止不能形成普遍的陪审理念和共同意识,这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带来了许多的不便和阻力。

法律依据不同

西方的陪审团制度以美国为例,在1791年就将陪审团制度写入了成为美国宪法在其10条修正案的“权利法案”中。因此美国陪审制度的法律依据是非常充分的。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在1982年宪法以前,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条款,但是1982 年宪法却将其其剔除出去。我国现行陪审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以及2005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后文简称《决定》) 。

对陪审人员的规定不同

5.3. 1.选择方法上

在西方陪审制度中,陪审团成员一般由双方共同选择,而在中国则由国家的公权力法院进行决定。

5.3. 2.资格认定上

西方陪审制度在陪审员资格的认定上其以美国为例,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凡是年龄在18 周岁的美国公民,在某司法辖区居住1年以上,文化程度只要可以填写陪审员资格表格,拥有流利的英语表达能力,其头脑和身体能够胜任陪审团的服务,没有任何刑事犯罪的记录(其罪名应受1年以上监禁惩罚)的人才能取得担任联邦陪审员的资格。我的人民陪审制度陪审员的资格认定根据《规定》第四条规定,我国陪审员的资格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此外还有关于陪审员文化程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在实践中,我国各个法院中的陪审员绝大多数都是本科、研究生、甚至博士。与西方的陪审员相比,这无疑使得人民陪审员素质更加的精英化,

专业化,但在无意中也排除了很大一部分公民成为陪审员可能性。

保障措施不同

西方的陪审团制度因为其拥有深厚的历史基础,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保障措施。无论是陪审团成员的补贴费用,还是陪审人员在陪审过程中的人身权利的保障,都有详细的保护措施。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对人民陪审员的保障措施就相形见绌了,只有在人民陪审员补贴这部分有法律的保障,但即使这样,很多基层法院依然不能落实到位,制约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

6.对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的启示

从立法上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

1.在宪法中明确人民陪审制度的地位。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一项根本制度,理应在宪法中予以明确的规定。将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宪法中加以确立,才能在社会中形成尊重人民陪审员,尊重人民陪审制度的法制理念,从而使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这样才能确保在司法审判中真正贯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理念。

2.从立法上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①,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准入门槛。对此,我们可借鉴国外的经验:以国籍、在中国的居住期限、年龄、文化程度、行为能力和品行等方面在立法上给予资格限定,以保障陪审权利的准确行使。在选任上,应当在保持和完善现有的人大选举产生途径的基础之上,对专门人才的特邀陪审制度进一步加强。在具体实践运用上,为避免陪审员的选任的僵硬化,以“一案一选,一案一任”为主导原则。对于普通案件陪审人员的选任可以以抽签决定陪审员人选,但对于涉及专门知识的案件,则是聘请专门人才作为特邀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

3.法律应该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范围。人民陪审制度程序的健全首先需要解决陪审员审理案件范围的问题,对于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的范围应当在法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虽然对此规定了“两个适用,两个不适用”,较之以前的规定有很多大进步但是在细节规定上仍然不是很具体,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理论结合实践使之更加细化,使之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的范围更加具体明了。

①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实行一案一选任的制度是人民陪审制改革的关键一步。基层人大常委会可以在每一届任期内根据法律预设的人民陪审员的条件制定符合人民陪审员资格的人员名单,由法院采取差额或者等额方式抽签选出陪审的候选人,控辩双方可以通过行使申请回避权保证非职业法官能够为控辩双方所信赖。陪审员的选任条件设置应有利于民众广泛参与,不宜限制过严。

应当加强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综合素质

人民陪审员素质的高低是其能够胜任陪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使其参与案件审理工作并使之公正处理的前提条件。因此对于加强和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对于人民陪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加强人民陪审员的素质主要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1.政治素质。政治素质应当是作为一名合格的陪审员所具备的首要素质。政治素质是指政治主体在政治社会化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对他的政治心理和政治行为发生长期稳定的内在作用的基本品质,是社会的政治理想、政治信念、政治态度和政治立场在人的心理中形成的并通过言行表现出来的内在品质。它是人们从事社会政治活动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和基本品质,是个人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念、政治态度、政治信仰、政治技能的综合表现。

1.政治素质是人的综合素质的核心。人的政治素质的高低是社会政治文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准确把握政治素质的内涵和特征是提高人的政治素质的前提。政治素质主要包括政治理论知识、政治心理、政治价值观、政治信仰、政治能力等。政治素质具有阶级性、内在性、综合性、相对稳定性、层次性等特征。

2.业务素质。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是人民陪审员从事陪审工作的核心部分,如果人民陪审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就难以落实到实处,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并不是要求其与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具备相同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仅仅要求其在大致上应具备相应的司法实务能力,对于法庭审理的程序和法律实体的有关规定的相关知识应该具备,从而从根本上解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局面。

3.文化素质。这里所说的文化素质是陪审员在文化、价值取向的基础,对于陪审员而言应当达到一定学历所要求获得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基础知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要求人民陪审员必须达到大专以上的学历。如果陪审员的文化程度过低,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面对法官和律师的“法言法语,将会很难理解,这对于司法审判工作效率和公正提高都会有较大的影响”。

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与培训

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制度。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具有同样的权利,因此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制度至关重要。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都相应设立人民陪审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同时在政治处和立案庭指定专门负责人来负责人民陪孙振燕:简论我国人民

陪审制度法学研究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和参加审判的日常管理工作。这一规定由于过于笼统而导致实践的可操作性不强。为进一步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应由相应机关制定一套陪审员的管理措施,就陪审员的产生办法、权利义务、在职条件、待遇报酬等方面加以明文规定。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由于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对陪审员进行必要的审判程序以及专业知识培训的相应规定,实践中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直接导致了有些陪审员因缺乏相应的法学知识和审判经验而使其在陪审工作中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形成“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这也是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流于形式的直接原因。为此,人民法院应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对本院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并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以保证培训不流于形式。同时对培训后的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考核,持证上岗,保障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真正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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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影《十二怒汉》看西方陪审制度的特点以及其与中国陪审制度的差异

当一个人被送上被告席,他到底有罪还是无罪将由谁来判定?他该活着还是死亡的命运将由谁来裁决?如果在英美法系国家,你肯定会毫不犹豫地回答是陪审团;如果在大陆法系国家,答案则毋庸置疑是合议庭。那么,如果你是陪审团或者合议庭的一员,当面临生死裁决时,你会作出怎样的抉择,你又该何去何从呢?民诉课上播放的美版《十二怒汉》,试图用自己独特的叙事方式与拍摄手法,来告诉我们这一问题的答案。那么,就让我们跟随电影的脚步,一同回忆与探索影片中关于英美陪审员制度的细节与特点,从中窥探、比较出英美陪审团制度与我国陪审制度的些许不同之处吧! 众所周知,1957 年的《十二怒汉》是一部以陪审团为主角的法庭戏。这部电影从头至尾几乎在一个场景里拍摄,却能够做到节奏利落,结构紧凑,主题严肃,丝毫不因故事场景的局限性而显得沉闷,这一点在当时无疑是难能可贵的。导演用他魔术般的艺术表现力让一间不足四十平房米的房子展现了一个耐人寻味的感人故事:一个在平民窟中长大的男孩被指控谋杀生父,旁观者和凶器均以呈堂铁证如山。担任此案陪审团的十二个人要于案件结案前在陪审团休息室里讨论案情,并要一致通过讨论结果才能正式结案。在十二人组成的陪审团中本来已有十一名陪审员裁定疑犯有罪,只有一位觉得事态可疑,坚持提出异议,并且凭耐心与毅力逐一说服其他陪审员推翻原意。整个过程跌宕起伏,中间经历了七次表决,同意有罪的人越来越少,最后顽固坚持被告有罪的陪审员终于放弃立场,被告被宣判无罪。在整部影片中,所有角色都在幽闭的空间里面对灵魂的拷问和对自身责任的反思,直到最后才知道自己到底应该怎样行使自己神圣的权利,认真地行使了自己的职责,投出了无罪的一票。同时他们也意识到:不管是选择有罪还是无罪,他们都必须承担相应的灵魂上的责任,因为这不仅是给男孩的判决,更是给他们自己内心以及人生的一个答案。 影片通过这些上述细致的情节直观地向我们展示了英美陪审团制度的几大特点。一是即法庭必须排除任何有理疑点(指的是一个普通、公正、诚实、理智并且谨慎的人的头脑里对被告罪行产生的合理怀疑)而确定被告的罪行。也就是说,被告在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认为是无罪的。这一特点既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要求与适用,也是西方法律制度“宁可放走一万,不可错杀一个”原则的代表性体现。 二是陪审团成员必须是普通公民,即让普通人来裁判普通人。这一特点无疑是西方陪审制度的精髓所在!这种设计能够排除陪审员的法律专业化倾向,使司法过程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有所区分,用一种平等对待的立场,避免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生命受到威胁。而对于事实的认定,一个从未受过任何法律训练的普通人,凭借基本的逻辑、经验和做人的道德良知,是可以得出合理的判断的。影片中的十二名陪审员,是十二个从未受过法律训练、普普通通的人,他们来自不同的家庭,有着不同的生活背景,从事不同的职业,有自身更关注的利益,有不同的人生经验,也有自己的性格与偏好。十二个素不相识的人坐到一起裁判一个人的生命,他们就是凭借生活经验、道德良知、逻辑分析等判断依据,行使着自己神圣的权利。 三是在陪审团与职业法官的关系上, 职业法官对陪审团的工作多限于告诫陪审员应注意事项或向其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等事务, 两者之间有较为明确的分工, 陪审团负责裁定控辩双方的主张是否成立, 职业法官负责案件的具体处理如量刑等。法官与陪审团各自独立行使职权,职业法官必须接受陪审团的裁决。 分析过了英美陪审员制度的特点,反观中国的陪审制度时我们不难发现,中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 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但英国的陪审制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诺曼征服后,这种制度被带到英国。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诏令规定,发生刑事案件后,必须由熟悉情况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这就是所谓的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但这种由同一批人既控告犯罪又证实犯罪的制度,极容易使被告陷入危险的境地,于是1352年,爱德华三世下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审判,要求另设一个12人的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陪审团。 目录

不了解法律的历史,我们就无法理解法律的现在。——-- 霍姆斯 两个陪审团 至此,英国出现了两个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犯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大小两个陪审团在英国共存了几百年,并由此构成英国陪审制的重要特点之一。 审判陪审团的适用范围锐减 19 世纪中期开始,英国在民事诉讼中逐渐淘汰陪审团,至1993 年根据新的法律民事陪涉及公民名誉的案件。另外,适应控制犯罪和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英国的近代警察制度和检察制度相继得以发展。终于除了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1948 年正式废除),而代之以检察官制度。并于1948 年,法律准许以简易程序对轻罪进加,这使审判陪审团的适用范围锐减。 陪审制度的起源问题 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问题似乎相当模糊,研究者的意见分歧较大,有的追溯其源于盎格鲁——撒克森时期的类似做法,有的曼输入。我们确实可以在盎格鲁——撒克森国王埃塞尔雷德 (Ethelred) 的法律中找到这样的规定:“在每个百家村 (wapentake) 十二个年长的乡绅及邑长 (reeve) 一起手持圣物宣誓,不起诉无辜者,不隐匿罪恶者。” [4] 这的确很象后来的起诉陪审团法兰克王国的教会法院偶尔也有过将某人有罪或无罪的问题交给十二人组成的民众团体裁决的作法,而英国的教会于 Dunstan 借用过法兰克教会的这种作法。大部分研究者倾向于认为严格意义上的陪审团是诺曼征服后由威廉一世从法兰克的诺曼底公国引进来的 , 据记载,至少从公元 8 世纪起,法兰克皇帝和国王就曾经传唤邻居调查陪审团( Inquest 或

比较中国与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制度

比较中国与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制度 摘要: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陪审制度所彰显的维护人民主权、促进司法公正、保障正当程序等价值,使得西方各国的资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并建立国家政权后,不约而同地在其宪法或基本的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了陪审制度。现代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现在已经发展成熟并运用在英美法国家的司法实践之中。我国的陪审制度起步晚,发展不成熟,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比较中国与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制度有利于借鉴英美法国家的成功经验,有助于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陪审团;英美法 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强调把完善人民陪审作为保证司法公正的一项有力措施已经十年了。但是就目前人民陪审制度依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究竟中国陪审制度的出路何在?这值得在比较中外陪审制度尤其是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制度基础上展开研究。 一、历史发展 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公元前5至6世纪的雅典。公元前六世纪,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伦实行改革,其中一项措施是实行陪审制度。 现代的陪审制度实际上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制度。波洛克认为,法国的卡诺林国王时期便出现的讯问制度中已出现了陪审。诺曼征服以后将该制度带进了英国。但更多的学者认为,陪审制度实际上起源英国。十一世纪,英国曾利用该制度对全国的土地进行管理。12世纪中叶,英国的陪审团已具有双重职能:一是控告犯罪的职能,这就是所谓“大陪审团”。至17世纪,英国的陪审制度开始形成一套程序。尤其是负责控告犯罪的大陪审团,不再具有证明犯罪的责任,对陪审团的罚金制度也被废除。然而,英国的陪审制度至近代以来一直受到各方面的批评并逐渐衰落。 美国的陪审制度完全是在借鉴英国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早在殖民地时期,英国殖民者就将陪审制度带到了美国。1625年在弗吉尼亚开始采用英国的大陪审团制度,其他各州也相继效仿,与此同时,小陪审团制度也开始实行。在19世纪中期,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受到了各方面的批评。主要理由是这一制度缺乏效率、费用过大。小陪审团制实际上是真正的陪审制。目前,美国有大约300 万个陪审员,每件由陪审员审理的案件大约有30万件,约占全部案件的10分之一。可见在美国陪审制度比在英国发挥了更为重要的作用。 英美陪审制度与英美法采用的“当事人主义”是联系在一起的。采取陪审制,必须要求当事人双方应在法庭上出示各自证据资料,相互询问、辩论,从而发现真实,陪审员始终处于冷静旁观的地位,他们始终是被动的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辩论,而并不需要组织诉讼,更不需要亲自收集证据。可见,采取陪审制也是由“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形式的运用所决定的。

论中西陪审制度之比较与启示

论中西陪审制度之比较与启示 姓名: 学号: 指导老师: 【摘要】当今世界陪审制度的主要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形成的陪审团制;第二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在数百年的历史发展中,这两种制度形成了各自的运作规律。陪审制度源自西方,是近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普通民众参与国家司法活动最典型的一种方式,而中西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和效果却不甚相同。我国现阶段的陪审制度中确实存在着许多缺陷,因此应该吸收西方陪审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对我国的陪审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所以有必要对中西方的陪审制度进行比较和启示。 【关键词】陪审制度西方陪审员制度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比较、启示 Comparison of Western and Enlightenment of the Jury System Abstract:Jury System in the world today is divided into two main forms: one is the formation of common law countries, the jury system; The second is the civil law countries the jury system. Several hundred years of history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wo systems to form their own operating rules. From the Western jury system is modern democracy, the rule of law in national judicial activities of ordinary people the most typical way, and Western jury system in the operational status of judicial practice and effect is not quite the same. Our jury system is indeed at the present stage, there are many defects, so the jury system should be absorbed in the Western rational factors, the jury system in China to make the necessary reforms. So it is necessary in comparing the Western jury system and enlightenment. Key words:jury system; the Western jury system; the Chinese People's Jury System; comparison, revelation 1.陪审制度的起源 陪审制度是普通公民大众参与国家司法机关审判活动的重要制度,是现代公民大众实现个人权利与保障国家司法民主的重要制度。陪审制度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慢慢发展起来的一种诉讼制度,一般认为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公594年,在古雅典的梭伦改革中,建立了一个被称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院。陪审法官从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投票表决审判结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

燕京理工学院 YANCH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法律英语》期末论文 题目: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制度—陪审团制度 专业:法学授课教师:蔡丽辉老师姓名:陶伟伟学号:130710079 班级:1303 学生学院:文法学院学年:2015-2016 学期:第二学期

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度—陪审团制度 陶伟伟 文法学院法学1303班学号130710079 授课教师蔡丽辉老师 摘要: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中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这个制度在世界历史上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中的陪审团制度不断深入认知,包括对这个制度的起源、发展过程的认知,我们会对西方的司法制度有一个更深刻的了解。 关键词: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司法制度 System of the 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the jury system Abstract: Jury system is a long history of the system in the 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This system has played an extremely important role in world history.Through the jury system in the Anglo American legal system , Including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is system ,We will have a more profound understanding of the western judicial system. Key words: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The Jury System jury judicial system 陪审团制度是西方司法制度中独具特色的一种制度,我们通过美国律师协会将2005年定为“陪审团年”就可以看出陪审团制度在西方司法制度中占据何其重要的地位。 所谓陪审团制度,就是指指定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烦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在美国,有关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 [1]《美国司法制度》,齐树洁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第一版,第90页。 [2]《比较司法适度》,张彩凤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一版,第83页。 [1]《西方司法制度》,王德志徐进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5年6月第一版,第60页。 [4]伍为《陪审团制度的历史解读》,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5期,133-134页。

美国陪审团制度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 (一)陪审团制度保障公民自由的政治功能 陪审团被美国看成是捍卫自由的堡垒,陪审团制度通过二种方式捍卫公民自由: 一方面陪审团制度通过人民分享司法审判权,以权力制约权力,保障公民自由。现代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征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因现代国家由于地域辽阔、人囗众多、政治与经济相分离等原因,现代民主都是间接民主或代议制民主,即人民不直接地、经常地行使自己的权力,而是选举自己的代表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这意味着政治权力的主体与政治权力的行使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分离。这种分离可能失控——政治权力不是按照权力所有者的整体意志,而是凭着权力行使者的意志和情绪而运行,以至出现政治异化——政治权力在运行中发生异变,权力的行使不利于权力所有者或者偏袒部分所有者[1]。国家正是权力的行使者,为防止政治权力失控,需要建立各项制度或机制,以制约权力行使者,有效地保障人民的自由权。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以权力制约权力”,就是在权力行使者——国家内部,将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三权相互制约。这是权力行使者对权力行使者的制约。这种制约制度要发挥防止政治异化的作用是以各权力行使者都能恪尽职守为前提条件,这显然只是一种理想。在三权中,司法权被认为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是否能够确保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普通公民对一个国家还有没有信心的检测标尺,同时还是一个社会能否稳定的寒暑表。因此司法的权威相对于其他政府部门而言,具有其固有的特殊性,正是基于此,必须确保其公正性[2]。一旦出现权力失控,后果不堪没想。培根指出:“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公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3]。因此,人民不能更多地直接参与立法、行政权的行使,但人民直接参与司法权的行使就具有特别的意义。陪审团制度就是作为社会公众代表的陪审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摘要陪审制是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司法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英美法 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分别表现为不同的形式。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西方陪审制存在着较大差异。本文从产生背景、组织制度、法律地位与功能等方面对二者进行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了一些思路。 关键词西方陪审制人民陪审员中西比较 陪审制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是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陪审制有两种表现形式,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陪审团制,在大陆法系则表现为参审制。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名为“陪审”,究其实质则应当属于参审制,它与西方陪审制之间还存在种种差异。分析和认识这些差异将有助于我们理解中西司法制度的异同,并将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制提供有益的思路。 一、人民陪审员制与西方陪审制的差异比较 1.建立背景的差异。 从历史角度考察,西方陪审团制度最早产生于12世纪的英国。17世纪初,该制度发展到了美国,大陪审团制度在北美得以确立,并作为当地居民的代表,在审判中与王室代表抗争,成为美国殖民地人民对抗英国统治的工具。从此陪审团制度扎根美国,至今已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早已被美国民众所认可和接受。相比之下,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要短得多。清末时期,沈家本主张效法西方实行陪审制,其后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与武汉国民政府的《参审陪审条例》中都有陪审制的相关规定,但都因历史原因未能实施。 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人民陪审员制度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得到实行。建国以后,我国效法前苏联的审判制度,正式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可见,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是效法西方的产物,历史根基较为薄弱。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后,与西方陪审制度相比,又经历了完全不同的成长环境和历程。西方陪审制是民主、人权的象征,成长在三权分立的民主政治环境中,个人主义和自由民主是其坚实的文化基础。一方面,该制度在维护民主、保护人权、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而获得了美国民众的认可;另一方面,美国民众的认可又反过来为之提供了进一步发展的动力。而我国是一个封建传统根深蒂固的国家,整个社会官本位思想严重,权利意识、民主意识缺乏,从实践的情况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政治功能甚至超过了司法功能。 2.法律地位的差异。 西方陪审制度的法律基础比较深厚。在美国,陪审制的法律地位首先体现在宪法的规定上。《美国宪法》第三条、第六条修正案、第七条修正案都为陪审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接受陪审团审判是美国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除宪法外,《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美国律师协会陪审团标准》《联邦陪审团选拔法》等法律规定也为陪审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另外,各州的法律中也有陪审制的相关规范。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法律上的地位经历了一些起伏。建国以后,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早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出了规定,使其成为一项宪法性的基本制度。根据1954年的宪法,随后的《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也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出了规定和重申。可以说,50年代是我

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比较观

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比较观 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陪审制度都是一种使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的重要方式。它有助于引入更多仅仅在司法领域无法充分具备的要素。首先弥补的是法律有时无法具备的合理性,公义性,社会道德性。然后是专业审判人员所不具备的一些其他专业知识。法律的最合理使用不只是来源于它的严格规范使用,更脱离不了社会的监督和满足公序良俗的要求。鉴于此,陪审制度合理必要。对比东方和西方的陪审制度(以中国的人民审判员制度和美国的审判团制度为比较对象),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反省和思考。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1日实施通过。我国对陪审制度改革的日益重视。结合最新的政策和法律,在三个主要的方面对比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1.收入和经济: 中国: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美国: 作为陪审团成员有一定的津贴补助,一般是每小时8-15美元。美国公民一旦被征召为陪审员,即须到法院报到,陪审期间可请公假,但薪酬发给是普遍一致的,而非以原工作薪酬计算,至于多寡则各州自订。未被选中者,就可领取当日薪酬回家,被选中者要到开庭结束才领到薪资。 2.条件和要求 中国:

基本资格认定: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陪审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 选拔程序流程: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产生。 任前要求: 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培训,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是不同于对法官的培训的,人民陪审员一经任命,要接受必要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主要是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方面。 美国: 基本资格认定: 须具备美国公民身份,且须年满十八岁,未曾触犯重罪或现时受重罪起诉等条件,无种族及性别之限制。 美国法律规定,公民一旦被选中去当陪审员,如不按时报到,就被视作蔑视法庭,轻则罚款,重则会被“请进”监狱。未满18岁(有的州规定是21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以及听力有缺陷、有犯罪记录的美国人,没有资格担任陪审员。此外,按照美国的传统,法官、律师、医生、消防队员、教师和各级政府官员,不担任陪审员或者免除陪审义务。 选拔程序流程: 陪审员的挑选是在审理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 法官的助手从当地的选民登记手册中随机抽出候选人名单。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初陪审员候选人数,有时候选人数可多达二三百人

中外陪审制度浅谈

中外陪审制度浅谈 现代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活动的重要制度,是现代司法民主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所谓陪审制度,就是指在司法审判中请几位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暂时给予他们参加审判的权力。即在一定的审判管辖区从公民中选出或指定几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加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并在辩论后做出自己的判断。为了使陪审员能做出正确的判断,法官或法庭应告知陪审员该案将适用那些法律。陪审制度最初建于社会还不发达的时期,那时提交法院审理的案件只是一些简单的诉讼; 这个制度古老的雏形最初是发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法律传统、文化影响下,发生了很大变化。现代陪审制在西方国家运作各具特色,从中不但可以发现源于不同法律传统的司法制度的差别,而且还可看到法律移植和本土文化之间产生的耐人寻味的结果。我们可以从中为我国的陪审制度探讨出更为合理的道路,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献出微力。现就国外陪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以及中国的陪审制度进行论述。 一、国外陪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一) 、古希腊、古罗马 古希腊和古罗马被认为是西方文化的主要发源地。就司法制度而言,古希腊和古罗马都曾采用过奴隶主或自由民集体裁决的模式。例如,在古希腊的众多城邦国家中,斯巴达和雅典是最有代表性的两个。其中,前者采用贵族政体,后者采用民主政体,但是二者在其司法活动中都适用“集体负责制”。 斯巴达当时的司法审判权属于长老会议即贵族代表会议。长老会议由28人组成。成员从年满60岁的贵族中选举产生。当城邦中发生重大案件的时候,长老会议就要进行“审判”,听取当事人和有关证人的陈述,并做出裁决。由此可见,那些贵族代表实际上都是共同裁决诉讼的法官 [1]。

中外政治制度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文官:是指资本主义国家中所有不与内阁共进退的政府工作人员,一经择优录用,无过失就长期任职。 政治制度:是指在特定的社会中,统治阶级为实现其政治统治和协调政治权力、利益关系而采取的一系列原则和方法的总和。 政体: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采取什么形式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 不成文宪法:凡是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判例形成的宪法,被称为“不成文宪法”。 半总统制:半总统制是总统既作为国家元首掌握一定的行政大权,组织领导政府,而政府必须接受议会监督,向议会负责的国家政府体制形式。 政治协商制度: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经常就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民主协商的一种制度。 二、简答 (1)英国国王在当代政治制度中的作用。 1、作为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象征。 2、作为联系英联邦各成员国的纽带。 3、作为英国资产阶级维护其统治的后备武器。 4、作为调节各政党之间关系的“缓冲器”。 5、向首相和大臣提供意见和建议,发挥咨询作用。 (2)法国司法独立的表现。 1、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只按宪法和法律行事,不受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的领导 和指示。 2、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按“无罪推定”原则办事,任何人在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 应被推定为无罪,不受各方面意见的影响 3、在实行陪审制度的法庭中,陪审员在审判时也应独立地行使权力。 4、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影响,也不受上一级法院的具体干

预 (3)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 1、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2、民主集中制与“议行合一”原则。 3、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原则。 4、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 (4)联邦德国基本法的特点。 1、突出了对人权的保护。 2、实行联邦与各州的分权体制,给予各州较多的自治权力。 3、削弱总统权力,把实权总统变为虚位元首。 4、明确禁止对外侵略和对内实行法西斯统治 (5)俄罗斯现行政治体制的基本特征。 强总统、弱议会、小政府。

关于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一点看法

关于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一点看法 看过这部以陪审团为主角,探讨美国陪审员制度和法律正义的经典之作<<十二怒汉>>,透过演员精细的表演和精彩的台词,我看到人性的高贵、责任、正直,以及脆弱、阴暗和自私;同时也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原本已经有十一名陪审员裁定疑犯有罪,只有一位觉得事态可疑,坚持已见提出异议,并且凭耐心与毅力逐一说服其他陪审员推翻原意。整个过程跌宕起伏,中间经历了七次表决,表决方式有写纸条、举手、口头表示,其结果分别是:11比1;10比2;8比4;6比6;3比9;4比8;1比11,同意有罪的人越来越少,最后顽固坚持被告有罪的陪审员终于放弃立场。被告终于被宣判无罪。这一过程形象地说明了陪审团制度的特点:即不是证明嫌疑人无罪,而是证明该案子证据不够充分,无法定罪,这也是西方法律制度“宁可放走一万,不可错杀一个”的例子。 我认为,作为英美法系中最具特色的制度,陪审团制度在对抗专制统治,维护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遏制司法腐败和贪赃枉法,提高公民素质和普及法治精神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陪审团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陪审团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它的精髓就是权力的分立与制衡。陪审团监督审判,坚持让普通民众与专业法官平起平坐,分享权力,等于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之手。它使普通民众凭借随机抽签,而不是财富、声望或者选票,就可以直接参与日常性公众事务管理,真正体验当家作主“大权在握”的滋味,是民主政治的体现和总结。陪审团审判所提倡的民主参与性,也是美国诉讼制度最具诱惑力之处,

体现了美国法治的草根性和民主性,是英美民主理念在所谓“缺乏民主”的司法领域中的具体化。 第二、陪审团制度是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的制度保障。 法官依法办案是天职。但是,如果说司法部门及其官员与其他政府行政部门一样在人事上、财政上相互依赖、相互依存,就很难谈得上依法办案。而陪审团随机成立,随机解散,与官僚体制毫无瓜葛。陪审团对判决结果不负任何责任,没有宦海沉浮、人情世故和社会舆论的压力。陪审团承担了司法过程中最令人头疼的任务,即裁定被告是否有罪。裁决一旦做出,陪审员走出法院大门不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也不服务于随后的审判程序,悄然消失在茫茫人海中。法官也因陪审团裁定事实而可以超然摆脱纷繁复杂的事实认定难题于案外,扬长避短,集中精力处理自己最擅长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律毕竟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法官审案没有政治压力是不可能的,没有政治干预也是不可能的。陪审团虽然分割了法官的审判权,但却减轻了法官审案的政治风险和社会压力,减轻了法官卷入司法腐败的机会,有效地维护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第三、陪审团制度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防护堤。首先,当事人很难在陪审团成员身上打坏主意。一是陪审团通常在案发地区随机选出,并且是就某一特定案件而选出。陪审团成员由12人组成,人数众多,身份各异,背景不同。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来不及做工作,且引诱、贿赂的成本极高,难度很大,风险很高。依据美国法律,行贿陪审团是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联邦重罪,最高刑罚可达有期徒刑15年。同时,重大案件审理中,法官可以依法将陪审团“与世隔绝”,使其免受外界干扰。陪审员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违法者将课以重刑制裁。由此,陪审团就成了防止司法制度腐败的第一防线。其次,陪审团参

当前陪审制度的改革

中国陪审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陪审制度是我国人民群众依法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的重要制度,它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同时它又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它能够促进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本文在认真分析了我国陪审制度现存的问题及其原因的基础上,在考察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之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我国的司法本土资源,针对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一些改革及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陪审制度之改革和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陪审制度缺陷改革立法 Reserch of Some Problems of Chinese Jury System Duan le (College of humanity, Hunan Agriculture University, Changsha 410128) Abstract: The jury system is an important regimen that ensures our people participate lawfully in regulating the country and society; it has an important political significance and plays an important part in the judici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by ensuring legal justice and efficiency. However, current jury system cannot fully accommodate the issues of economic, culture and legal system; many questions and concerns have been exposed during the legal practice, resulting in some oppositions of the jury system. The requirement of correct attitude towards our jury system is a compelling issue in today’s society.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problems of our c urrent jury system and the causes. Referring to the jury system of western countries and utilizing our native legal resources, this article points out the weakness of our jury system and provides some suggestions in modifying our legislation. It is hoped that this article is of some usefulness to the reform of our jury system. Keyword: Jury system Weakness Reform Legislation 1 陪审制度的含义 陪审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参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陪审制度对于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促使审判机关公正司法,实现司法民主等具有积极意义。它旨在利用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的普通民众参与案件审理,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审判机关正确实施法律。

中西方不同的法院图腾意味着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哪些差异

中西方不同的法院图腾意味着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哪些差异 西方刑法文化背景下的思维模式则主要表现出一种理性特征。这种理性, 笔者以为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心察( w ith inner observat ion )为主的认知方式。与獬豸的怒目相反, 西方的正义女神绝大部分情况下是蒙眼或者闭眼的。在古希腊神话中, 行使裁决职能的女神忒弥斯自己拿出手巾, 蒙住自己的眼睛。如此为之, 忒弥斯就看不见失和众神的面貌身份, 这样就不会受任何诱惑或者威胁, 便于专心公正裁决众神的纷争。 这也是西方蒙目女神的由来。在西方人眼中, 眼见的不一定是真实的, 因为外界有太多的干扰与假象。 要认识事物的真相, 必须避开干扰, 依据自己内心的逻辑分析与推理来判断, 意即用心来观察。心察, 明显反映了西方国家对法律的科学与理性品质的追求。古希腊著名科学家、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指出, 法律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体现; 古罗马著名的法学家、哲学家马库斯图留斯西塞罗则提出法律是最高的理性, 是从自然生出来的。二是思辨( S tatements and debating)为主的审断特色。基于独立的心灵观察,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 西方法官的职责是裁断, 而不是发现。裁断, 不是通过主动的调查与核实证据来实现, 而是(借助法学家的帮助)被动地依据原告被告的陈述与论辩, 在思辨过程中来了解、衡量、确认。 至于罪犯的发现, 证据的调查、采集、核实, 那是起诉陪审团与审判陪审团的事情。在西方的诉讼中, 虽然偶有法官的调查行为, 但对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 如前所述, 概莫能外。三是独立自律( Self- discipline and independence)的程序理性。 正义女神主动蒙住眼睛, 意味着严格约束自己, 既不受金钱美色、亲情友情的干扰, 也不惧任何权贵的威胁, 从而独立行使自己的神圣裁决职责。正如罗伯特柯维尔教授所说: 程序是正义的蒙眼布。蒙眼独立天平正义, 只有首先保证了程序的正义(正确), 才有可能获得结果的正义。这反映了很早以来西方文化对注重程序、独立司法的追求。 四独角与宝剑中西刑法文化的差异, 其次表现为集团本位( Group standard )与个人本位( ind iv idua l standard)价值模式的中西特色。 中国刑法文化价值模式是集团本位主义( G roup departm enta lism )。所谓集团本位, 意指保护统治者集团的根本利益, 维护统治者设置的社会基本秩序, 是刑法的基本价值与功能所在。中国各种版本的獬豸共同特征就是在其头部的正上方有一只强劲有力的角, 且只有一角(故被称之为独角兽)。 獬豸就是用此角来顶触有罪人的。最早记载獬豸的说文解字云: 獬豸, 兽也, 似牛, 一角; 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独角高高在上正中位置惩治有罪之人, 显然, 独角的这些特征正是独一无二的统治者力量与地位的象征, 它所反映的正是中国传统刑法文化集团本位主义的价值观。当然, 这里的集团,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如宗族、家族、阶级、国家等。具体说来, 集团本位主义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 表现为刑法以惩治( Pun ishment)为主的含义、功能与法体系。在中国古代, 所谓刑,一指法, 尔雅释诂云: 刑, 法也, 法即刑, 如汤刑、九刑等。二指刑罚的总称。玉篇: 刑, 罚之总名也, 刑即刑罚。三指具体的刑种、刑罚方式。如肉刑, 如周礼蜡氏注: 刑者, 黥、劓之属, 又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精选多篇) 07级工程管理王婷婷080122014021 浅谈陪审团制度 “躲猫猫”、开胸劳动仲裁、唐福珍“暴力抗法”、“钓鱼”执法等这些让人感到沉重、和荒谬的案件,不得不引人深思究竟如何才能做到法律的公平、公开、公正。正因如此司法改革也已成为人们讨论和关注的热点。作为司法制度之一的陪审制度也成为讨论热点。 一陪审团制度的历史渊源 陪审一词,英美法中称为“jury”“acessor” 。(在美国的vermont 称陪审为陪席法官 side judge)。德国法中称为“gesch orence ”、“volkscricheter ”、“ehrenartlicher beisitzer ”、“slhoffe”。这些概念实际上具有不同的含义。它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起源于古代希腊和罗马。公元前594年担任雅典首席执政官的梭伦改革率先设立了陪审法庭。当时雅典并没有法官案件主要靠陪审团审理而案件越重要则陪审团人数越多。例如在雅典审理 aleiblades案件时大约有1501个陪审员。这一制度经过数千年的发展演变一直延用至今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 现代的陪审制度实际上起源于欧洲中世纪。波洛克认为在法国的加洛林(carolingian)国王时期出现的讯问制度中已出现了陪审。但在漫长的中世纪,由于王权的扩张 ,审判权由国王所垄断 ,推行纠问式诉讼 ,陪审制度遭到封建国家的扼制和摒弃 ,陪审制度便逐步消失。但在1000年, rurry ncede征服英国以后将该制度带进了英国。在英国 ,美国的陪审制度完全是在借鉴英国的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且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早在殖民地时期,英国殖民者就将陪审制度带到了美国 ,1625年在弗吉尼亚开始采用英国的大陪审团制度 ,其他的州也相继效仿,与此同时,小陪审团制度也开始实行。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陪审制度作为保障公民自由的工具有很高的声誉。此后,美国各州宪法及美国宪法都规定了陪审制度。 大陆法系最早采取陪审方式的国家应是法国。开始于“加洛林”王朝,在中世纪时由于王权的扩张而逐渐消失。大革命时期由于反封建和推进民主的需要引入了英美法模式的陪审制 ,再加上 18、19世纪 ,启蒙思想家霍布斯·洛克和孟德斯鸠等权力来源和社会契约的学说在欧洲社会的广泛传播 ,使那里的人们对权力持有一种高度警惕的态度,同时又都将“天赋”的人权视为神圣以反对司法的独断专横,因此他们在司法制度的设计上突出公民权和对司法权力的制约使其成为体现司法民主和主权在民宪政思想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拿破仑对德国的

中外陪审制度浅谈---兼论我国陪审制度存在意义完善

肖寒:中外陪审制度浅谈—— 兼论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及完善 现代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活动的重要制度,是现代司法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所谓陪审制度,就是指在司法审判中请几位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暂时给予他们参加审判的权力。即在一定的审判管辖区从公民中选出或指定几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加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并在辩论后做出自己的判断。为了使陪审员能做出正确的判断,法官或法庭应告知陪审员该案将适用那些法律。陪审制度最初建于社会还不发达的时期,那时提交法院审理的案件只是一些简单的诉讼;这个制度古老的雏形最初是发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法律传统、文化影响下,发生了很大变化。现代陪审制在西方国家运作各具特色,从中不但可以发现源于不同法律传统的司法制度的差别,而且还可看到法律移植和本土文化之间产生的耐人寻味的结果。我们可以从中为我国的陪审制度探讨出更为合理的道路,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献出微力。现就国外陪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以及中国的陪审制度进行论述。 一、国外陪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一)古希腊、古罗马 古希腊和古罗马被认为是西方文化的主要发源地。就司法制度而言,古希腊和古罗马都曾采用过奴隶主或自由民集体裁决的模式。例如,在古希腊的众多城邦国家中,斯巴达和雅典是最有代表性的两个。其中,前者采用贵族政体,后者采用政体,但是二者在其司法活动中都适用“集体负责制”。 斯巴达当时的司法审判权属于长老会议即贵族代表会议。长老会议由28人组成。成员从年满60岁的贵族中选举产生。当城邦中发生重大案件的时候,长老会议就要进行“审判”,听取当事人和有关证人的述,并做出裁决。由此可见,那些贵族代表实际上都是共同裁决诉讼的法官[1]. 雅典当时的司法审判权属于由全体自由民组成的民众大会。当地居民发生诉讼纠纷的时候就要召开民众大会来进行裁决。这等于说全体自由民都是法官。公元前6世纪,雅典时期著名政治家梭伦领导了一系列改革,其措施之一是设立了陪审法院。陪审法官从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然后按照一定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每次参加审判的陪审法官人数大概是法院陪审法官总数的十分之一。审判结果由陪审法官投票表决。投票方法是往票箱投放石子[2].这大概是西方国家最早出现的陪审制度。古希腊的政治及陪审制,和现代政治及陪审团殊为不同,在现代政治中,个体一面从属于群体,一面却享有作为个体独立性,享有自由。但在古希腊政治中,个体是完全从属于群体的。

2020新课标高考历史二轮专题版教师用书:“轴心时代”的辉煌——西方海洋文明与中国农耕文明【中外关联】

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在《历史的起源与目标》一书中认为:公元前800年至公元前200年之间,尤其是公元前600年至公元前300年间,是人类文明的“轴心时代”。之所以称之为“轴心时代”是因为这段时期是人类文明精神的重大突破时期。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跨国文化交融越来越频繁,越来越难以阻挡的大背景下,探讨轴心时代,尤其是中西轴心时代所形成的不同文化特点及其对今天社会的影响,显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品主题纵横——知能提升 一、“轴心时代”东西方各具特色的文明 1.古代中国的农耕文明 (1)农耕文明的形成

①就地理环境而论,中华民族繁衍、栖息于东亚大陆,是一个大河文明的国家。 ②轴心时代的中国,幅员辽阔、资源丰富的江河流域和肥沃平原,这种地理环境,有利于农耕文明的形成。 (2)农耕文明的特点 ①“农业是命脉”是历代中国人的共识,而“重农抑商”也就成了每一个朝代的基本国策,从传统的士、农、工、商的排序中,就能反映出中国人的态度。 ②内陆的广阔,也为中国大一统帝国的形成提供了地理环境上的可能。这也是“统一、专制、中央集权”成为中国古代政治特色的原因之一。 2.古代希腊的海洋文明 (1)海洋文明的形成 ①古希腊位于巴尔干半岛南端的欧、亚、非三洲交界处,属于海洋文明国家。地中海、爱琴海带来了航海的便利。而境内山脉纵横,河流交错,把古希腊分割成一块块的小平原、小山丘,使之形成了天然的政治单位——小国寡民的城邦。 ②平原少、土地贫瘠,只能种一些葡萄、橄榄等经济作物,粮食不能自给,只有通过海洋商业贸易才能维持生存发展。 (2)海洋文明的特点 ①古希腊各城邦之内,由于利益关系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管理模式,如雅典的民主政体等。 ②航海的便利又使各城邦较早地接触到域外文化、异族文化。 ③古希腊文化呈现出一种开放的、多元的、易于接受域外文化的特质。 二、“轴心时代”东西方形成了不同的管理模式和政治制度 1.古代中国的“家国同构” 轴心时代的中国也是邦国林立,但与古希腊的城邦制不同,中国是在原始氏族制没有彻底解体,从而带着浓厚的血缘色彩进入奴隶社会的,这就是从禅让制到世袭制,在这种血缘关系的基础上便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宗法文化。嫡长子继承制、封邦建国制和宗庙祭祀制就成为这种宗法文化的核心,“家国同构”就是这种制度的产物。 2.古希腊的契约精神和民主政治 (1)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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