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农村妇女婚姻家庭地位提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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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妇女婚姻家庭地位之嬗变

民初妇女婚姻家庭地位之嬗变

民初妇女婚姻家庭地位之嬗变摘要:妇女的婚姻法律地位,关系着人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民初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和封建帝制的垮台,政治、经济、文化乃至社会风气诸方面都出现新的变动。

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变化相适应,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也发生了新的变化。

民初妇女不仅具有一定程度的婚姻自主权,而且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有所提高,离婚与再嫁也相对自由。

婚姻家庭地位的变化,表明民初妇女整体社会地位有所提高。

关键词:民初;妇女;婚姻家庭地位;嬗变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是指妇女在婚姻家庭中自我发展的自主能力,对家庭事务的参与和决策能力,对家庭财产与资源占有和支配能力等。

民初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和封建帝制的垮台,尤其是经历了太平天国革命,戊戌变法,辛亥革命和五四运动后,政治、经济、文化乃至社会风气诸方面都出现新的变动,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旧的封建婚姻观念、婚姻道德和婚姻关系开始动摇了,新的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观念、婚姻道德和婚姻关系开始萌芽、成长。

社会的全方位转型,加速了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崩溃,动摇了传统民事法律规则存在的基础,同时也促进了新民法的产生。

就婚姻立法而言,《民国民律草案》对中国固有法与外国民法采取兼收并用的方针。

此外,北洋政府大理院还通过民事判例、解释例创制新的法律规则,将清末的各项法典以及法典草案进一步完善,促进了婚姻立法的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使妇女的婚姻法律地位随着婚姻立法的近代化又向前迈进了一步,“竟清末未竟之业”[1]。

一、民初妇女具有一定程度的婚姻自主权自古以来,婚姻只为“合二姓之好”,必须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母的意志在法律上成为婚姻成立的要件[2]。

在离婚问题上,丈夫有休妻的权利,而妻子却无离婚的自由。

因此,无论结婚或是离婚,妇女都毫无自主可言。

民初随着新思想日益向社会各阶层渗透,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也不断进步,使妇女获得了一定程度上的婚姻自主权。

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变化及原因分析

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变化及原因分析

三 女性婚姻家庭地位变化的原因分析
封 建时 代的 中国妇女 受男女 授受 不亲 观念 的束缚 , 被剥 夺了社 交 的权 利 , 生“ 在 家从 父母 , 既 嫁从夫 , 夫 没从 子” , 直到l 9 世纪 中期 , 女 性才 开始 追求在
家庭和社 会 中应有 的权 利和 地位【 2 ] 。 受 资产阶 级思想 的影 响 , 女教 育家 、 女宣 传 家们更是 相继走 出家庭 , 积极投 身于 社会 工作 , 使女 性在社 会 中的作 用得 到了 发挥 。 在近 5 O 年, 女 性在政 治 、 经济 及受 教育程 度等方 面 有 明显 的改 变 , 充分 发 挥 了半 边天 的作 用 , 这 也是女 性在 婚姻 家庭 地位 变化 的重 要原 因『 3 ] 。 ( 一) 、 女 性 在 政 治 上 的相 对 独 立
( 一> 婚 姻 自 由 已成 为 主流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对女性权益的保障, 实行男女平等的基本政策 ,பைடு நூலகம்先后颁
布了一系 列政策法 规 , 形成 了以《 宪法* 为基础 , 以《 妇女权 益保 障法》 为主体 , 包 括《 刑 法》 、 《 婚姻法 、 《 继承 法 、 ( 铹 动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女婴保 健法 和《 女 职工劳 动保 护规定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人 口与 计划生 育法 》 在 内的 比较完 善 的 保护女性 权益和促 进男女 平等 的政策法 规体系 。 娥j 女 权益保 障法 》 明确 规定 了 国家保 障妇 女享有 与男 子平 等的政 治权 利、 文化教 育权 利、 劳 动与 社会 保障权 利、 财 产权利 、 人身 权利 和婚 姻家 庭权 利 。
原因 一直是各界学者研究的热点问 题, 研究近5 o 年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变化及原因对关注女性及促进婚姻稳定与社会和谐有着积极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家庭变迁的基本走向和主要原因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家庭变迁的基本走向和主要原因

有力地推动了广大农村夫妻关系的革命性 儿子 对公 婆 ( 父母 )的依 赖 性 , 为她 ( 他) 们 独 立 生 活 创 造 了有 妻关系的行为准则,
利条件。 又如, 伴 随社 会 转 型 , 代 沟 现 象 目益 突 出 。 再如 , 与老 变 革 。

代人相比, 年轻一代更加重视家庭生活中的夫妻感情, 这种
不管是开展何种生产经营, 还是购 买大型家俱和耐用消费 致。 由于大量农村青 年离乡并在城 市建立了小家庭, 这就在很 权 , 往往都是夫妻共 同讨论的结果, 而 不再完全由丈夫做主。 大程度上消除了建立农村联合家庭 或主干家庭的可能性 , 使留 品,
在农 村 的父母 不 得 不成 为 核 心家 庭 乃至 空 巢 家 庭 。
的普遍化 。“ 分家 ” 往往会使一个大家庭分解为两个或者更多 的伴侣, 在 家庭 中地位平 等;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 自己姓名的权 都有互相扶 养的义务 , 都有参加 生产、 工作、 学习和社会 的 核 心家 庭 , 从 而 导 致 了核心 家 庭 的 增 多 , 同时 也导 致 了联 合 利, 夫妻 在婚 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得的财产, 归夫妻 共 家庭 的瓦解。 但若进 一步探究分家 的深 层次原因则是多方面 活动的自由;
与夫妻关 系的变革趋 向相一致 , 我 国农 村的亲子关系亦 即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变迁也具有平等 化的发展走 向。 众所周
感情的表达也促使年轻夫妻更加倾 向于独立生活。
在漫长 的封建社会里 , 父家长对子女有绝对权威 , 而子女 此外, 农 村 青 年大 规 模 外 出务 工 经商 , 也在 一定 程 度 上使 知,
பைடு நூலகம்
变 迁具有平 等化的发展走向。 当然 , 也应该看到 , 由于几千年

社会结构中的婚姻家庭地位变化分析

社会结构中的婚姻家庭地位变化分析

社会结构中的婚姻家庭地位变化分析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婚姻家庭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这种变化。

一、女性地位的提高在传统社会中,男女角色分工明确,男人是家庭的经济支柱,而女人则是家庭的主要照顾者。

随着女性教育水平的提高和就业机会的增多,女性的社会地位得到显著提高。

女性和男性在家庭生活中的分工也开始发生变化,男女双方在家庭中的责任分工逐渐趋于平等。

因此,婚姻家庭地位中女性的地位提高。

二、婚姻的多元化过去,婚姻被视为是一种必须的社会制度,是人们生活的唯一途径。

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有更多的选择。

例如,同居、单身、婚前性行为等。

逐渐出现了同性婚姻和单身人士选择不婚的趋势。

所有这些都说明了婚姻的多元化,同时说明了传统婚姻的观念和模式正在不断被颠覆。

三、家庭观念的转变在传统社会中,家庭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单位。

家庭成员与外界的联系相对较少,个人利益往往为家庭利益所牺牲。

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个人意识的觉醒,许多人开始注重个人利益和自由。

许多人认为,不必为了家庭而放弃个人的追求。

因此,家庭关系也变得更加平等和开放。

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关系逐渐变成了互相尊重和互相支持的关系。

四、政策和经济环境变化政策和经济环境的变化也对婚姻和家庭地位的变化产生重要影响。

例如,结婚政策、计划生育政策、女性就业政策等。

同时不断改善社会、经济、文化和教育条件的变化,改变了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认识、期望和选择。

结论总之,婚姻和家庭在社会中的地位变化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是女性地位的提高、婚姻的多元化、家庭观念的转变和政策与经济环境变化。

这些变化起初可能会给社会和家庭带来困难和矛盾,但是随着人们观念和世界观的逐渐变化,这些差异将得到更好的调和,社会和婚姻家庭将变得更加和谐和充实。

妇女地位提高的原因

妇女地位提高的原因

妇女地位提高的原因
一、重男轻女的思想在改变。

以前的封建社会可是一个男尊女卑的社会,很多女性在家里就是相夫教子没有什么地位可言,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也在不断进步我们整个社会对女性的尊重也在慢慢提高,尤其是伟人的一句,女人能顶半边天,着实把女性的社会地位提高了一大截,加之越来越多的女性在社会上做出了许多卓越的贡献,充分证明了自己,实现了自我价值,让很多男性都自愧不如。

二、科学的发展。

以前认为生育只是女人一方的事,跟男人无关,因为要过几个月才能看出来怀孕,联想不到是男性的行为导致女性怀孕,女性是求助的一方,女性倚靠男性帮她养孩子,男性靠友情或爱情来照顾女性和她的孩子,随着基因的发现,男性变成了求助的一方,男性有求于女性,让其帮忙生育。

三、工作性质的变化。

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再到信息社会,工作对体力的要求越来越低,在生产力发展上,女性参与度越来越高。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家庭变迁的基本走向和主要原因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家庭变迁的基本走向和主要原因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家庭变迁的基本走向和主要原因作者:唐忠新来源:《人民论坛》2013年第24期农村家庭功能的强弱同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相联系。

若从人类发展的总趋势来看,随着经济社会分工的高度发达,现阶段家庭的某些职能会向其他群体和组织转移,它作为社会细胞的地位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推动下,我国农村家庭发生了多方面变化,其基本走向呈现出家庭规模小型化、家庭结构核心化、家庭关系平等化和家庭功能多元化趋势。

家庭规模小型化趋势及其原因所谓家庭规模,一般是指家庭成员数量的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伴随经济、政治和文化变迁,我国农村的家庭规模发生了很大变化。

根据一些学者的调查,旧中国农村户均5口多人。

①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我国农村户均人口,1953年为4.26人,1974年为4.73人,1982年为4.57人, 2000年为4.20人,2006年为4.05人。

②如果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公布的全国户均3.10人的数据判断,目前我国农村户均人口应该为3口多人。

与这种趋势相一致,由多代人组成的大家庭越来越少,两代户大量增加并已占据主体地位。

上述情况表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户均人口逐渐减少,总体走向为家庭规模小型化趋势。

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户均人口规模下降幅度很大,其主要原因不是农村人口总量的减少,而是土地改革所导致的家庭户数的激增。

土地改革以后,农村的主要劳动力都有了借以谋生的土地,于是,不少原先几代同堂的户、兄弟婚后仍未分家的户,以及其他人口较多的户都分解成了许多小家庭,从而导致了户均人口骤降。

但是,此后40余年,我国农村家庭规模却经历了一个起伏的过程,从1953年的4.26人上升到了1974年的4.73人,然后又下降到了目前的不足4人。

这主要是因为20世纪50年代、60年代和70年代前期人口增长较快,而70年代中期以后,尤其是80年代以来,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行,人口增长速度得到了有效控制,致使农村户均人口规模不断下降。

在中国文化中探寻女性与家庭的地位变迁

在中国文化中探寻女性与家庭的地位变迁

在中国文化中探寻女性与家庭的地位变迁中国文化历经了几千年的演变和发展,女性与家庭在这个历史过程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

女性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被视为“弱者”,但是在家庭中又拥有一定的地位和权力。

由于社会和经济的变革,女性和家庭的地位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女性与家庭在中国文化中的地位变迁。

一、女性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地位在古代中国,女性的地位被认为是低下的,与男性相比往往缺乏社会地位和权力,因此她们的能力和技能被忽视或轻视。

例如,传统的家庭价值观认为,“男主外,女主内”,女性的主要任务是在家中料理家务和照顾家人。

此外,传统文化中对女性的审美观念也较为苛刻,许多女性缺乏自我意识和权利。

然而,尽管女性受到“弱者”标签的影响,她们在中国家庭中却拥有一定程度的权力和地位。

在传统文化中,家庭是一个封闭的社会,女性在家庭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女性对于家庭经济和家庭教育的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家族的延续和传承,女性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此外,中国传统的尊重老年人和家族利益的价值观,以及强调家族血统的血统意识,也迫使女性履行家庭角色,以确保家族的延续。

这些传统的价值观念和文化传统一直影响到现代中国,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生变化,女性在中国社会中的地位也在逐渐变化。

二、妇女权益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提升中国19世纪中叶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女性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提高。

作为社会进步的一部分,女性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得到了大幅提升。

例如,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开展了广泛的性别平等政策,鼓励女性参与工作和社会活动,同时实施妇女权益政策保障女性权益。

计划经济时期,国家鼓励女性参加工作,促进了女性的社会地位的提升。

在21世纪的中国,女性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尤其是在教育与就业领域。

2019年,中国女性占全国劳动力总人口的45%。

在经济发展的支持下,女性开始在各种职业中取得成功,她们可以做自己喜爱的事情,并获得足够的社会认可和地位。

浅析建国初期农村妇女地位的提高

浅析建国初期农村妇女地位的提高

浅析建国初期农村妇女地位的提高作者:董丽丽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6年第07期摘要建国初期农村妇女地位的提高给予了广大农村妇女众多参与社会和家庭发展的机会,进而又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因此,解析一个时期女性地位的变化,不仅可以折射出当时社会的文明与发展,同时对现代社会的发展进步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

本文从整体的角度分析了建国初期农村妇女地位提高的表现以及原因。

关键词建国初期农村妇女提高表现原因分析中图分类号:D442.9 文献标识码:A几千年以来,中国农村妇女在传统封建道德枷锁的束缚之下,在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地位更是卑微。

直到新中国建立后,农村妇女附属地位才得以全面结束。

建国初期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社会的第一次转型时期,这一段历史时期的妇女史研究逐渐受到众多学者专家的关注与重视。

1建国初期农村妇女地位提高的表现首先,妇女的政治地位提高。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对妇女参与政治事务的问题,一向是采取积极的态度,在《共同纲领》中,就首先明确规定了妇女在政治参与问题上拥有与男子同样的权利,并以法律的形式对妇女与政治的关系作出一一规范。

而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及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妇女与男子拥有同等的被选举权和选举权。

而在1979年通过、 198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更加进一步解述了妇女参与政事的条件,规定只要是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性别、社会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也就是说,只要是年满18岁的妇女就可以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拥有参政的权利。

从这些法律的订立,可见党和政府对于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的态度之坚决,希望一次重燃起妇女对参与政治生活的热心。

例如,在选举这一方面,自1953年颁布选举法之后,在同年12月开始的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基层选举之中,有 90%以上的妇女去勇跃参与投票,其中当选为基层人民代表的农村妇女约占总人数的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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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 主要 的是 因为 党和政 府 的积极 支持 与能动 干预 以及 农村 妇女 自身积 极 学 习文 化知 识 , 广泛 参加 生产 劳 动与社 会 各项事 务 的管理 。 更 并 [ 关键 词 ] 新 中 国成 立初 期
14 9 9年 新 中国 成 立后 . 广大 农 村 妇 女 在 婚 姻 家 庭 中的 地 位 发 生 了前 所 未有 的 巨变 , 她们 不仅 获 得 了婚 姻 自由 、 自 主 的权 力 。还 破 天 荒 地 开始 与 男 子享 有 平 等 的 对 家庭 事务 的参 与 、 决策 的权 利 。 于新 中 国初 期农 村 妇女 在 婚 姻 家庭 对 中所 发 生 的 地 位 变 化 , 以往 的研 究 主 要 是 以 15 9 0年 《 姻 婚 法> 的颁 布 为主 要 视 角 对其 进 行 分 析 。无 疑 , 《 姻法 》 新 婚 的 颁 布 实 施 对 于改 革 旧的 婚 姻 家庭 制 度 、促 进 妇 女 婚 姻 家 庭 解 放 的意 义 极其 重 大 .它 为 广 大农 村 妇 女 摆脱 封 建 的婚 姻 家庭 的束 缚 提供 了重 要 的法 律 依据 。 而 。 者认 为对 于 中 然 笔 国这 样 一 个 具 有悠 久 封 建 历 史 的 国家 而 言 。要 想 彻 底 摆 脱 在 中 国延 续 了几 千 年 的封 建 婚 姻 家 庭 制 度 对 人 们 的影 响 。 单 靠 政府 颁 布 的 一个 法 令 是 不 够 的 ,还 必 须 靠全 国人 民 的 共 同 努力 来 争 取 这个 法 令 在 现实 生 活 中的 实施 。 以说 , 可 新 中 国初 期 , 村 妇 女 之 所 以 能真 正获 得 《 姻 法 》 赋 予 的 农 婚 所 各 项 权利 。 旧的 婚姻 家庭 制 度 的束 缚 中解 放 出 来 , 多 种 从 是 因 素 综合 作 用 的 结果 。 党 和政 府 的 积 极 支持 和 能 动 干 预是 农 村 妇 女婚 姻 家庭 地 位 提 高 的重 要 保 障和 坚 强后 盾 新 中国 成立 后 。 和 政 府 于 1 5 党 9 0年颁 布 了新 中 国第 一
新中国成立初农村妇女婚姻家庭地位提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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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 姻法> 婚 。该 法 的基 本精 神 就 是 “ 除包 办 强 迫 、 废 男尊 女 卑 、 视 子 女利 益 的封 建 主义 婚 姻 。实行 男 女 婚 姻 自由、 漠 一 夫 一 妻 、 女 权 利平 等 、 护 妇 女 和子 女 的 合法 利 益 的新 民 男 保 主 主 义婚 姻 制 度 ” 婚 姻 法 > 布后 , 了确保 这 一 法 令 的 。< 颁 为 真 正 贯彻 执 行 。 和 政府 于 1 5 党 9 3年 3月 发 动 了一 场 深 入 人

因为 一点 小 事 就 把 黄 选 活 活 打 死 了 。永 春 县 巡 回法庭 组织 的特 别 法庭 举 行 公 审 大 会 ,根 据徐 来 成 的犯 罪 事 实 和 群 众
的 意见 . 判处 了徐 来 成 死 刑 。 [ 2
另 外 。党 和政 府 还 通 过 各 级 妇联 组 织 积 极 维 护 农 村 妇 女在 婚 姻 家庭 中 的平 等 地 位 。河 南省 鲁 山县 三 街 乡 妇 女 会 主席 王 大 娘先 后 协 助 了 十几 对 自 由恋 爱 的青 年 男 女 获 得 幸 福 , 他 们 的 父 母 沟 通 , 助 举 行 结 婚 典 礼 , 助 制 定 婚 后 与 帮 帮 生 产 学 习计 划 。 外 她 又 时 常手 纳 鞋 底 , 串 门形 式访 苦 问 此 以 疾。 当她 发 现 胡郝 氏被 婆 母 丈夫 虐 待 并 企 图谋 杀 时 , 时启 及 发 了胡郝 氏的 觉 悟 , 助 她离 了婚 , 可 能 发 生 的命 案 得 以 协 使
与热 情 。

新 中国 成立 初 期 农 村 妇 女 实 现 其 政 治参 与权 利 的最基 本途 径 就 是 积极 参 加 民主 选 举 。 根据 当 时 的一 些 报 刊 资 料 显示 。 第 一次 全 国基 层 普 选 中 , 加选 举 的女 选 民平 均 占 在 参
女选 民总 数 的 8 . l [ 民主 选 举 中 , 批 优 秀 的农 村 妇 40 %。4 ] 在 大
避免。【 】 二 、广 泛参 与 各 种 政 治 活 动 与社 会 】 务 的管 理 是 推 动 . ‘
农村 妇 女婚 姻 家 庭 地 位 提高 的 重 要 因 素 新 中 国成 立 后 。党 和 政 府 赋予 了广 大 妇 女 对 各 种 社会 事务 的参 与权 利 。从 而 唤 起 了 广 大劳 动 妇 女 空 前 的 政 治参
女 受 到 人 民 群 众 的 拥 护 当选 为基 层 政 权 的 代 表 和委 员 , 有 的还 在群 众 的推选 之下 。 上 各 级 基层 领 导 岗 位 , 接 参 与 走 直 政 治 管理 。 成 了一 支 引 人 瞩 目的农 村基 层 女 干 部 队伍 。 形 据 统 计 。 15 到 9 7年 。 国约 有 半 数 左 右 的 乡 有 了女 乡 长 或 副 全
心的贯彻婚姻法运动 。 在运动中 , 各地充分利用一切宣传力 量在群众 中广泛宣传 。 使大多数群众受到了教育 。 江西玉 山 县 湾 村 乡在 运 动 前 。拥 护婚 姻 法 的群 众 只 占该后 拥 护者 达 到 了 8 %。 四川 绵 阳县 塘 ’ 乡 在 0 运 0 7 凡 运 动 后 有 9 %的 群众 拥 护婚 姻 法 。[ 群众 对 婚 姻 法 的普 遍 2 1 拥护保证了该法 的贯彻执行 。也使农 村妇女的婚 姻 自由得 到 了切 实保 障 。 与 此 同 时 。 和政 府 还对 各 种 违 反婚 姻 法 , 害 妇女 的 党 残 行 为 予 以严 惩 。 以保 障 农 村妇 女 在 婚 姻 家庭 中的 合 法权 益 。 福建 省 永 春 县第 二 区重 岐 乡 的徐 来 成 买 了一 个 叫 黄选 的童 养 媳 作 妻 子 。 常 打 骂和 虐 待 。15 年 9月 2 日 , 来 成 时 91 3 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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