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悖论与规范理路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研究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研究【摘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处罚措施时所拥有的自主决策权。
本文主要研究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规范途径和限制,并提出了对其规范的建议。
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的分析,可以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滥用、裁量过大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监督。
未来研究方向可以在明确规范框架、加强处罚权责匹配、提高透明度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展开。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保障公民权利、加强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强调规范和限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助于提高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关键词】关键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法律规定、存在问题、途径、限制、建议、重要性、研究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重要权力,具有相当的潜在影响力和在实践中的争议。
在行政法实践中,不同的行政机关或者办事人员对于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如何看待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和对于自由裁量权的限制等方面。
对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既而,研究者和实践者需要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内容、限制条件、规范途径等方面进行深入的观察和研究,以期通过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规范框架来引导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的法治化建设和提升行政效能。
的明确界定与分析,将为后续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研究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和研究基础。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通过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研究,探讨如何有效限制行政机关的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具体目的包括:一是分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法律规定,深入了解其在实践中的具体运作方式;二是识别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规范其行使提供依据;三是探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途径,寻求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制约措施;四是总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条件,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其行使进行限制或调整。
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 自由栽量 权在运 用 中 存 在 的 问题
滥 用 自由 裁 量 权
在 行 政 管 理 运 行 过 程 中 .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本 应 以 国 家 和 人 民 的利 益 为 重 .
国 防 、外 交 、 生产 、生 活 、福 利 、教 育 政 机 关 来 选 择 。 等 各 个 领 域 。 由于 行 政权 涉 及 领 域 的 幅 度 的 自由 裁 量 权 不 断 扩 大 行 政 管 理 的 专 业 性 、技 术 性
裁 量权 .在 行政执 法 中具 有现 实意义 。
1 元 的 罚 款 :何 种 情 况 下 处 以 1 万 元 万 0 其 工作 人 员 在 行使 行 政 自由裁 量 时 出 的罚款等 等 。 行政 自由裁量权的几种情形 现 的 一 种 偏 差 ,它 不 仅 侵 犯 了 公 民 、法 原 则 的 自由 裁 量 权 人 或 其 他 组织 的合 法 权 益 ,也 有 悖 于 所 谓 的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 是 指 在 原 则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是 指 法 律 、 法 行 政 机 关 及其 工作 人 员依 法 行 政 的 宗 行 政 管 理 活动 中作 为 行 政执 法 主体 的 规 对 相 应 管 理 事 项 只 规 定 了 处 罚 的 原 旨。在实践 中.行 政机 关行使 自由裁量 行 政 机 关所 拥 有 的 ,可 以根 据 具体 情 则 ,既没有规 定处理 的种 类 也 没有 规 权 是否 适 当 ,行 政处 罚是 否显 失公 正 . 况 和 自己的意 志 自行判 断 、选 择 、采取 定 幅 度 .甚 至 有 的连 处 理 与 否都 没 有 首 先 .从 相对 人 的行 政违 法 行 为对 社 最 为 合 适 的 行 为 方 式 的 权 力 。 从 我 国 规 定 . 只 规 定 了 对 违 法 的 行 政 相 对 人 会 危 害 程 度 大小 来 认 定 ,行 政 处 罚 是 行 政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政 执 法 来 看 .我 国 “ 以处理 “ 可 .但 究 竟 如 何 处 理 却 不 清 否 显 失 公 正 .行 政 违 法 行 为对 社 会 危 行 政 机 关 及其 工 作 人 员 拥有 较 大 的 自 中 害 程 度 大 小 .是 行 政 处 罚轻 重 的 主 要 由裁 量 权 ,主 要 体 现 为 下 列 几 种 形 式 : 楚 。 如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 第八 十条 规定 :“ 依法 收 回国有 土地使 依 据 ,轻 微 性 质 的 违 法 行 为 重 罚 .或 者 严 重 性 质 的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轻 罚 . 都 是 种 类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是 指 法 律 、 法 用 权 .当 事 人 拒 不 交 出 土 地 的 .临 时使 显 失 公 正 ;其 次 . 是 从 同 一 行 政 案 件 规 对相应 管理 事项 作 了较 明确 的规定 . 用 土 地 期 满 拒 不 归 还 的 , 或 者 不 按 照 中 ,对 同样 责任者给 予不 同的处 罚 ,也 仅 留给 了行政 机 关 以较 小 的裁量余 地 。 批 准 的 用途 使 用 国有 土 地 的 ,由县 级 属 显失公正 。我 国宪法规 定 “ 法律面前 行 政 机 关对 行 政 相 对 人 作 出处 理 时 . 以上人 民政 府 土地 行 政 主 管部 门责 令 人 人 平 等 “ 根 据 这 一 原 则 .对 每 一 个 , 可 以在 法 定 的 种 类 内酌 情 选 择 处 置 。 归还 土地 .并处 以罚 款 “ 。第八十 一 条 公 民 、法人 或其他组 织违 反法律 、法 规 如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规定 :“ 自将农 民集 体所 有土地 的使 擅 的行为 . 节相 同的 ,原 则上应 给予 同 情 第 2 条规 定 . 4 有下列 行 为之一:扰乱 文 用 权 出 让 、 转 让 或 者 出 租 用 于 非 农 业 样轻 重 的处 罚 ;再次 .从 同一行 政案件 化 、体 育等 大型群众 性活动秩 序 的 .处 建设 的 ,由 县级 以上 人 民 政府 土 地 行 中 ,对不 同责任者给 予 同样的处 罚 ,在 警 告或 者 2 0元 以下罚 款 ,情 节严 重 0 政 主管 部 门责令 限 期 改正 .没 收 违 法 同 一 行 政 案 件 中 违 法 行 为 人 为 两 人 的 ,处 五 日以上 十 日以下拘 留 ,可 以并 所得 ,并 处罚款 。像这样 的规定 在很 多 或 两人 以上 ,应 当根据违 法 的性质 、情 处 5 0元 以 下 罚 款 。但 是 《 安 管 理 处 0 治 节 轻 重 等 因素 分 别 予 以处 罚 ,而 行政 罚 法》 却 没 有具 体 规 定何 种 情 况 下 处 法规 中随 处可 见 ,最终 该 罚 多少 款全 机 关 却不 加 区 别 ,都 处 以同 样 的行 政 警 告或罚款 :何 种情 况属于 情节严 重 : 留 给 行 政 机 关 酌 情 自 由裁 量 。
刍议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及有效对策

刍议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及有效对策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规范行政权力的核心内容,随着我国现代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自由裁量权理应得到更有效的规范,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更趋于合乎法理精神,切实发挥出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灵活作用,以有效弥补行政法治的不足。
本文针对现阶段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滥用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几点有效对策。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的核心概念之一,这一概念最早由德国首创,后经英美行政法学及行政管理实践中被广泛应用。
我国自引入现代行政管理理念后,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普遍定义为:行政主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性规定内,可以按照行政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况、条件、标准等进行判断,并决定行政行为方式、程度等的决断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表现首先,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主要依照合法性原则行使行政权力,但版面强调合法性原则,而忽视了合理性原则常常成为诱发行政冲突的诱因,行政主体依据合法性原则突出表现为强行执法、甚至野蛮执法等问题。
其次,某些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处理大致相同案情的案例时往往采用不同的裁量标准,如情节轻微、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缺乏操作性、语义含糊的法条词语常常成为群众认为处罚不公的直接表现。
第三、同一行政主体没有建立完善的判例,甚至同一类案件昨天和今天的处罚也大相径庭,例如某部门发出季节性通告,经常采用某一时期“严查严管”字样来加重某时期处罚。
最后,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行为赋予了极为宽松的行政时间裁量权,行政主体往往出于行政主体利益的考虑,延长或缩短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行为的时间,从而引发行政客体的利益受损。
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主要原因由于我国行政法规一直以来强调行政合法性原则,而对行政合理性相关处置原则不够完善,相关行政案件的审判也以行政合法性作为主要依据,使包括道德、公平、行政客体心理承受能力等方面没有全面加以考虑,造成了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等问题。
对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对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思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幅度、范围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通过主观判断而实施的公务管理的权力。
它是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中所涉及到的一个复杂、艰深的理论问题,也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运用行政权管理国家公共事务过程中需要亟待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
故而,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特别意义。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法律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价值就是正义和公平。
一个法治的社会必须要有“律”,现今社会“律”的更重要要求就是要有正义,至少是现实的正义。
而正义的基础在于严格的规则,赋予这种严格的规则以稳定的至上的权威,使之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才能避免当权者和执法者不受任何限制,随心所欲才能保证正义和公平得以实现。
这成为推动人类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过渡的最为重要的观念之一。
但是,法律或者“严格的规则”有许多其自身难以逾越和克服的缺陷,这些缺陷的存在造就了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更是裁量权的优势所在。
在行政领域中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更显得尤为重要。
行政事务是多种多样、纷繁复杂的,各种不同的行政事务有都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法律必须授予部分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效率上的需要。
同时,立法滞后的缺陷在客观上也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对法律的适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解释,以此来弥补立法上的缺陷和疏漏。
“灵活性是自由裁量权最为显著的特征。
”行政自由裁量权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现实性。
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监控的必要性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行政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手段,但在运用这种手段的同时,又带来以下弊病:第一,由于裁量具有一定的自由幅度,这种自由的权力使行政官员的主观能力作用大大地扩展,因此,很容易造成以权谋私、办人情案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甚至有演化为人治的危险。
行政人员责任悖论:维度考量及回归路径

与之迥然相异, “ 人之性善也 , 犹水之就下也, 人无有不善, 水
的监督与约束缺乏时, 会机会主义行事, 滥用公共权力服务
中国古代思想对人性的探讨主要以“ 性恶论” “ 、性善 论” 为主导, 苟子和孟子分别是其代表人物。苟子在强调用
于 自己私利 的满足。制度实施的两个前提假设是: 人性的
法治人时, : 主张 “ 今人之性, 生而有好利焉 , 顺是, 故争夺生
任的地方作出完备的规划, 且制度的设定、 实施、 修改成本 是巨大的, 因此寄希望于行政人员品格修养、 道德境界和道
德信念 的提 高和 完善。
格化等 , 在一定环境背景下实现了与行政高效率的完美结 合。其拥有的形式合理性, 追求的工具理性原则 , 充满着对
任何价值因素的排斥 , 遭到越来越多人的批判, 因为官僚制 所推崇的规章制度和集权最大限度的压抑了行政人员自 主 性的发展和积极性 , 把官僚体 系中的人变成了官僚机器上 的齿轮 , 缺乏自主性的行政人员在不确定性和瞬息万变的
28
波普尔说: “ 社会生活最重要的方面——哉们需要的与其说
是好的人, 还不如说是好的制度。甚至最好的人也可能被
权力腐蚀 ; 而能使被统治者对统治者加以有效控制的制度
却将逼迫最坏的统治者去做被统治者认为符合他们利益的
出路。
一
、
传统: 人性假设及责任实现
事。 ‘ ” 制度论” 者的思维概括为: 自 自私 利的官员 , 在有效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存在原因辨析

蔫蘩豢蕊iLAw8elENeEMAGAzlN基行政诉讼法学行政自由裁量权昀概意及存在原因辨析TheConceptofMeasuringRightoftheAdministrationJudgesandthereasonstoexist曾蔚(武汉理工大学湖北武汉430070)内容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包括:较广义的制定政策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性的一般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在个别的行政执法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在学界没有特别指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时,多是指在个别行政执法领域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发展是由成文法的局限性以及立法机关固有的缺陷决定的.同时也是由知识的分工特性决定的。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概念分类存在原因知识分工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广泛存在于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中的现象。
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为:在特定情况下依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作出行为的权力。
王名扬先生在《美国行政法》一书中的定义是: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作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行动。
我国最早出现的自由裁量的定义是王珉灿先生在《行政法概要》中提出的,王先生指出,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断采取适当方法的,是自由裁量的行政措施。
在随后出版的各种教材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概念,大多与此相似。
笔者认为,我国大陆学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也表现出了~些差异,主要表现为:(1)对这种权力行使的前提表述略有不同。
有学者明确指出,只有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行政主体才能行使这种权力;有学者指出,这种权力除法律明确授权外,法律“消极默许”的情况下也可行使:也有学者指出这种权力还可以根据“法律的目的”而行使;还有学者从否定方面表述,认为自由裁量权在“法律无详细规定”的前提下行使。
浅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及规制途径

浅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及规制途径作者:徐熙璇来源:《活力》2013年第10期[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概念;表现;规制途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运用行政权管理国家公共事务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也是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中所涉及的一个复杂、艰深的理论问题。
一部行政法的历史就是围绕强化行政自由裁量权和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两种因素此消彼长或者互相结合的历史。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实施要求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虽有明确规定,但留有一定自由行使职权的幅度,由行政主体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自行决定权,即对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的選择权。
也正如此,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具有法定性和选择性的特点。
二、行政自由裁量滥用的具体表现随着行政权的扩张。
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事件层出不穷,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显失公正所谓显失公正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选择明显有失公正的措施。
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合法性的基础,因此即使显示公正也很难认定其违法。
这一点在行政处罚方面表现尤为突出。
全国各地频现城管暴力执法,执法人员对小摊小贩轻则警告、没收商品,重则除以高额罚款,更有甚者致人重伤、死亡,行政执法畸轻畸重,甚至超出了法律的授权,已不仅仅是行政自由权滥用的问题,而是构成了刑事犯罪。
(二)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缺乏一致性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预测功能。
即根据法律规范可以预测主体即将做出的行为的后果,也可以预知国家对某种行为的态度。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基于法律的规定和立法目的的要求,针对事实、情节、后果相类似的行为,应采取同样的措施,使行政相对人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结果。
但由于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选择和决定时从本单位、本地区的利益出发或者考虑到行政相对人的政治、经济等社会背景,对同样的事情或行为处理起来区别对待,前后不一致,使民众对政府产生“信任危机”、对立情绪,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研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及对策措施

研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及对策措施摘要:行政自由裁量的“自由性”和“封闭性”特点决定了它更易受权力、金钱等非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其被滥用,这将严重影响法律适用的公正和公平。
本文在了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和滥用现象的基础上提出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措施。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对策措施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可以将其分为羁束性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性行政行为。
其中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行为中有一种特殊的权利,谓之为自由裁量权。
所以简单地说,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行为并自行决定实施其行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是行政机关常用的一种权力。
它有如下二个特征:1、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对于一般法定行政权来说,是一种“自由”的权力,灵活性大。
行政机关享有自行判断、自行选择和自行决定是否作出某种行为,在何时何地行为,怎样行为的广泛自由。
2、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由不是绝对的。
它具有行政权的国家意志性、法律性的一般特点,有其标准和目标,受合法性的限制。
自由裁量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而不是完全没有范围没有边际的裁量,与毫无准则限制完全不同。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
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要。
针对纷繁复杂、发展变化的各种社会现象,为使行政机关能够审时度势,对各种特殊、具体的社会问题能够灵活果断地处理和解决,在适用的方式、方法等方面应有一定的自由选择的余地。
为此,我国的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增强行政的能动性,提高行政效率。
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之需要。
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作出非常细致的规定。
因此,从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较原则、富有弹性的规定,作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机关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作出有效的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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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一
是实施行 政处 罚幅度 的 自由裁量权 。即行 政机 关对行 政管 理相对 人作 出行政 处罚 的幅
作者简介: 廖秋子 , 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 生。
《 南学 术} o o年 第 2期 东 2l 定 事 实性质 的 自由裁 量权 。即行政 机关 对行 政管 理相 对人 的行 为性 质或 者被 管理 事项 的性质 的认定 有 自由裁 量 的权 力 。五 是 判 定 情 节 轻 重 的 自由裁 量 权 。 如不 少 行 政 法 律 、 规 都 有 法
中热烈争 议的理论 和实践 问题 。
一
、
行政 自由裁量权及其存 在悖论
从法学意义上说 , 行政 自由裁量权是法律 、 法规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 中, 依 据法律所 确定 的原则 、 目的 、 神 、 精 范围和 幅度 , 于客 观实 际情况 , 过 主观合 理 的判 断 , 基 通 自行 决定行为 条件 、 择行 为方式 和做 出行政裁 定 的权力 。它是 行政 机 关及 其 工 作人 员 在行 政执 选
度, 包括 在 同一 处罚种类 幅度 的 自由选择 和不 同处 罚种 类 的 自由选择 。 二是 决定 行 政行 为 方 式 的 自由裁量权 。 即行 政机关 在选择 具体行 政行 为方式 上 , 自由裁量 的权 力 , 有 它包 括作 为与 不作 为 。三是作 出具体 行政行 为时 限的 自由裁量权 。 目前 , 多行政 法律 、 许 法规对 具体 行政行 为 时限都有 一定 的弹性空 间 , 政机关 在何 时作 出具 体行 政 行 为上 有 自由选 择余 地 。 四是认 行
行 政 自由裁量权 是行政 权力运 行 的重要组 成 部分 。在 行政 执 法 实践 中 , 实施 行 政 自由裁 量权 , 助 于提高行政 主体 工作效率 , 有 但是 也为行 政主 体 留下 寻租 空间 。如何深 刻理解 行政 自 由裁量权 存在 的合理性 , 正确 地运用 自由裁 量权 , 立合 理 合法 科 学 的裁 量基 准 , 行政 主体 建 使 既能够 高效率地处 理行 政事务 , 又能 够避免 通过 自由裁 量进行 权力 寻租 , 目前 行政执 法工作 是
“ 节 较轻 ” “ 节较 重 … 情 、情 情节 严重 ” 等模 糊 的 弹性 规定 , 又难 以具 体 规定 情 节 轻重 的法 定条 件 , 政机 关对 情节 轻重 的判定 有 自由裁 量 权 。六是 决 定 是 否做 出一 定行 政 行 为 的 自由裁量 行
权 。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 , 法律 、 法规大都规定 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 行政行 为是 一项 经 常性公 共事 务管 理活 动 ,0 以上 的法律 、0 以上 的法 规和 规章 是 由 8% 9%
行 政 部 门负责执 行 。 但是 , 由于社会 管 理 的复 杂性 、 法律 法 规 的局 限性 以 及行 政 行 为 的 高效 性 , 定 了 自由裁量权 在 行政 执法 过程 中具 有存在 的合理性 和 必然性 。 决 从 加强 社会 管理 上看 , 随着 现代 社会 经济 发展 和科 技进 步 , 政部 门监 督 和管理 社会 生活 行
运用 自由裁量权 , 既能够高效率地处理行政事务 , 又能够避 免通过 自由裁量进行权 力寻租 。
关 键 词 : 政 自由裁 量 权 ;裁 量 基 准 ;权 力 寻 租 行 中图 分 类 号 : 9 2 1 D2 .(0 0 0 0 3 0 0 59 2 1 )2— 12— 8
《 东南学术 } 0 0年第 2期 21
行政 自由裁量权 的存 在悖论 与规 范理路
廖秋子
摘 要 : 施 行政 自由裁 量 权 , 助 于 提 高 行 政 主 体 工 作 效 率 , 可 能 导 致 行 政 主 体 权 力 寻 租 。 本 实 有 也 文 认 为 规 范 行 政 自由裁 量权 , 是 要细 化行 政 裁 量 权 力 , 立 合 理 合 法科 学 的 裁 量 基 准 体 系 , 定 相 就 建 制 配 套 的 、 对 性 比 较 强 的 管 理 约 束 制 度 , 范行 政 自由 裁 量 权 运 行 , 行 政 执 法机 关 和 执 法 人 员正 确 针 规 使
的功 能不 断加 以强化 , 理范 围不 断扩 大 , 政执 法 涉 及领 域 更 加广 泛 , 要 相应 的 自由裁 量 管 行 需
权 , 要通 过赋 予行政 机 关 自由裁 量权 的方式 , 社 会 管理 能 够 和社 会 事 务 的复 杂 性 、 需 使 多元 性
尽可 能协 调一致 。
从 提高 行政 效率 上看 , 行政 管理 范 围广 , 涉及 问 题 复杂 , 来 越 多 的行 政 事务 需 要 行政 执 越
法主体 灵 活地处 理 。行政 活动 的 复杂性 , 决定 了法律 必 须 为行 政 权 力 的运 行 设 置 自由裁量 的
空间, 赋予 行政 执法 主体 一定 的 自由裁量 权 , 使他 们在 法律 规定 的原 则和 范 围内发挥 主观 能动
性 , 据 客观实 际情 况和 法律 原则 理性判 断 , 出迅 速 、 极 的反 映 , 时 度 势地 及 时处 理 , 根 做 积 审 能
使 其 面对纷 纭 复杂 的各种 社会 问题 才能 实现 有效 的行政 管理 , 护社 会秩 序 的健 康运 行 。 维 从 立法 技术 层 面上看 , 面对 复 杂 的社 会 事务 , 律 不可 能 预 测未 来 发 生 的一 切 , 法不 可 法 立
能无 所不包 、 列穷 尽 , 限 的法律 只能 做 出一些 较 原 则性 的规 定 , 出可 供 选择 的措 施 和上 罗 有 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