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与宪法关系的视角谈我国民法典制订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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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民法典关系的四个理论问题

宪法与民法典关系的四个理论问题

摘要:从宪法角度和法律三元分类角度看,民法典将基本民事主体表述为“公民”比表述为“自然人”更合适。

各国宪法差异决定中国民法典表述基本民事主体不能复制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就性质而言,民事主体内部关系的内容是权利与权利,应避免使用“权力”之类术语来定义其内部组织或描述其功能。

在数字化时代,民法典应着力保障在数字化背景下备受威胁的个人隐私权,促进民事主体实质性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利,但不宜承担公法功能。

关键词:宪法;民法典;基本民事主体;自然人;公民在宪法与各部门法的关系方面,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最近十余年来似乎一直是最受法学界关注的话题。

随着我国民法典编纂时代的到来,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更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领域。

我国《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关系是这一话题的新近呈现形式。

笔者不揣浅陋,拟对宪法与民法典关系方面的四个理论问题作一探讨,供立法机关和同行参考。

一、基本民事主体表述为“公民”还是“自然人”更合适所谓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行为者。

基本民事主体,是指在两种或多种民事主体中,处于居首的、最重要的位置的那一种。

《草案》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显然,“自然人”被表述为基本民事主体。

我国《民法通则》认定的民事主体是“公民”和“法人”,其中“公民”是基本民事主体,而我国《民法总则》和《草案》确立的民事主体则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中“自然人”取代原来的“公民”,成为基本民事主体。

现在似乎一般认为,《草案》确定基本民事主体是定位于“公民”还是“自然人”已不是问题,因为《草案》第2条的规定是对我国《民法总则》的承袭。

其实这个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

“公民”与“自然人”是什么关系,《草案》有什么必要将“公民”改为“自然人”呢?这是一个即使在民法学界也未真正形成共识的问题。

用“公民”还是“自然人”, “不同的用语承载着不同的制度价值,具有不同的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的底蕴”。

浅谈学习民法典的认识6篇

浅谈学习民法典的认识6篇

浅谈学习民法典的认识6篇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

民法典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

有的民法典会酌采习惯法作为补充规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规定以当事人间私法自治的方式弥补各种法规的不足。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浅谈学习民法典的认识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浅谈学习民法典的认识作为全国两会的重要内容,酝酿多年的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

《民法典》共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计1260条。

《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后,我们耳熟能详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将废止,退出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

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普通百姓的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权利保护都可以《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民法典》不仅能统一民事法律规范,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且可以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许多问题,民法典作出了明确回应,如:《民法典》中对各种“人肉搜索”、非法盗取他人信息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突出的特色规定有“离婚冷静期制度”、“继承人宽恕制度”、“自助行为制度”,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同时对遗体器官捐献、职场和校园性骚扰、非法从事与人类基因、人体胚胎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严格规范。

民法 宪法 关系的演变与民法的转型 以欧洲近现代民法的发展轨迹为中心的论文

民法 宪法 关系的演变与民法的转型  以欧洲近现代民法的发展轨迹为中心的论文

民法宪法关系的演变与民法的转型以欧洲近现代民法的发展轨迹为中心的论文关键词: 经典的私法模式合法性危机民法宪法化法律全球化内容提要: 民法与宪法的关系,在欧洲国家近现代法制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面貌。

从民法最初的相对独立性,到后来受到宪法的深刻影响,再到最近的全球化背景之下的民事交易法的独立性的重新强化,这些发展,是欧洲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发展和演变的结果,也与欧洲国家宪法体制的发展密切相关。

在这样的过程中,欧洲国家民法的理念和制度,随着其所处的环境的变化,也处于不断的演变之中。

一、导论民法与宪法的关系,作为一个理论课题,早为中国民法学界所关注。

为了界定人格权的法律性质及其与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民法学者试图对民法与宪法的关系给出理论上的说明。

[1]此外,宪法规范对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效力,也就是所谓“宪法规范的第三人效力”问题,也引起了民法学界的关注。

[2]但先前的理论,主要围绕一些具体问题而展开,缺乏系统性和一般性。

伴随着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发生的争论,民法与宪法的关系问题,被提升为一个一般性的论题,从而具有了全新的理论内涵。

[3]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也不再局限于民法学界,法理和宪法学界都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甚至是争鸣,并提出了许多值得关注的论点。

[4]本文的撰写正是基于这一理论背景。

之所以选择从民法与宪法关系的演变,对民法的影响这一角度来展开论述,主要是因为,到目前为止,对民法与宪法关系的理论探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仍然局限于规范性的描述和论证。

此种论述的基础和出发点通常是,在法律渊源体系中,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应该从属于根本法。

对于这种观点,有民法学者则认为,撇开法律效力等级等法律形式主义的外表,可以看到,对于社会生活来说,民法是实质意义上的根本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宪法性的功能等。

[5]应该说,这些论点在特定的语境下都具有真实性,但它们只是截取了民法与宪法的发展在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所呈现出来的面相,并不能揭示出民法与宪法的关系中存在的动态的、发展的维度。

民法典的基础原则

民法典的基础原则

民法典的基础原则
民法典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典,它是指导我国民事法律制度运行的基础性法律。

为了确保民法典的正确有效运行,必须遵循一些基础原则。

第一,尊重人的尊严和自由。

民法典的基础原则是尊重人的尊严和自由。

这一原则是指在保护自由和尊严的前提下,保障人民享有自主决策的权利和自由发展的空间。

第二,平等保障权利。

民法典的基础原则是平等保障权利。

这一原则是指无论社会地位、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国籍等条件,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三,公正保障权益。

民法典的基础原则是公正保障权益。

这一原则是指在维护公正正义的前提下,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完善法律体系。

民法典的基础原则是完善法律体系。

这一原则是指在完善民事法律制度的同时,逐步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以上是民法典的基础原则,这些原则不仅是民法典运行的基础,也是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实践中,我们必须始终坚持这些原则,促进民法典的顺利实施,保障社会公正和人民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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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法的关系

民法典与法的关系

民法典与法的关系民法典是每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法律的制定与运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通过规范和界定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它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紧密,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共同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民法典与法的关系。

一、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法典作为一部专门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典,具有高于一般法律的地位。

它包含了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原则、规范民事法律事务的基本条款,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民法典对其他法律的适用具有支配地位,它补充和完善了其他法律的规定,使其在具体民事纠纷中有所裁判依据。

二、民法典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权力分配。

民法典与宪法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它需要在宪法框架下制定并执行。

民法典的规定必须符合宪法的总体方针和基本原则,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同时,宪法对民法典的制定也提供了必要的指导和约束,确保民法典与国家法律体系的一致性。

三、民法典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体系,与民法典的适用领域存在一定的重叠。

在一些民事关系中,行政法与民法典可能同时适用。

在此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性质和法律规定,综合运用民法典和行政法规定,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公正的实现。

四、民法典与刑法的关系刑法是调整刑事犯罪和处罚的法律体系,与民法典的领域存在明显的差异。

民法典主要涉及民事权益的规范,而刑法关注的是刑事责任与刑罚。

尽管如此,民法典与刑法之间依然有紧密的联系。

在一些民事纠纷中,可能涉及到刑法相关的问题,此时需要综合运用两个法律体系,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权益的保护。

五、民法典与其他特殊法律的关系除了行政法和刑法,民法典还与其他特殊法律关系密切。

例如,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等均属于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它们与民法典构成了密不可分的关系。

这些特殊法律的规定具体化和细化了民法典的原则和规则,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便于实践应用。

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

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

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刘志刚(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摘要】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总体上可以分为七个历史时期。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总体思路是: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但是,由于《立法法》所提供的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方法、划分标准、划分技术等没有能够实现和划分思路较为妥当的衔接,以至于前述划分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思路最终没有得以完全落实。

《立法法》划分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方法是:对中央的专属立法事项作出列举性规定,对地方的立法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并不作具体的罗列。

该种划分方法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通过宪法对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进行划分不太现实,通过《立法法》等法律对其进行划分需要诠释其合宪性问题。

【期刊名称】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18)004【总页数】13【关键词】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政治文明与法律发展·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问题主要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之后,它是随着我国集权—分权型立法体制的确立而被提出来的。

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中对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由于它们并没有明确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各自的立法事项,界分二者立法权限的标准(不抵触)又显得过于模糊、难以操作,实践中对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界分问题存在诸多的理解歧义。

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在界分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问题上作了诸多制度上的设计,在较大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诸种争议。

但是,由于《立法法》所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地方事务等问题在内涵上较为模糊,界分法律保留事项的标准也存在许多不尽合理之处,使得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问题迄今也没有得到较为妥当的解决。

在本部分内容中,笔者拟对此展开分析,具体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一、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历史发展沿革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总体上可以分为七个历史时期:其一,从1949年新中国建国到1954年宪法颁布实施之前。

请谈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认识。

请谈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认识。

请谈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个基本法律,也是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标志着中国民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现代化。

下面我将从民法典的意义、构成和内容等方面来谈谈对它的认识。

首先,民法典的出台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民法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体系。

民法典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不仅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推动了中国法治体系的建设,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其次,民法典的构成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等六个部分。

这些部分涵盖了民事法律的核心议题,具有普遍适用性和较高的稳定性。

民法典分为六个部分是基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上的法治理念和价值取向。

其中,物权部分是民法典的核心内容之一,明确了财产权的保护原则和具体规定,保护财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合同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和终止等规则,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人格权部分是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人类尊严具有重要作用。

婚姻家庭部分明确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继承部分规定了遗产继承的原则和程序,有利于保障公平正义,维护家庭和睦。

此外,民法典的出台及实施也对社会风气和社会文明建设产生积极影响。

法律对于社会行为的规范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民法典的出台可以引导社会成员遵守法律、合理行动,促进社会公德提升,有利于形成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同时,民法典规范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关系和交往,提高了交易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有利于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民法典的立法原则与法律体系

民法典的立法原则与法律体系

民法典的立法原则与法律体系近期,我国民法典的通过和实施受到广泛关注。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立法原则以及其与法律体系的关系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民法典的立法原则1. 法律平等原则法律平等原则是民法典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不得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歧视或褫夺其法律地位。

民法典注重平等保护各个主体的权益,确保社会公正和法治环境。

2. 自由意思原则自由意思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事务中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

民法典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强调合同的自由缔约和自由选择原则,确保我们的合同关系建立在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基础上。

3.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强调倡导社会公平正义,强调在民事关系中保护相对弱势群体的权益。

民法典通过规定合理的赔偿机制,构建和谐的民事关系,公平地解决矛盾和争议。

4. 保护权益原则保护权益原则是民法典立法的根本目标,主要通过规定各种权益保护机制,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实现。

民法典的立法原则紧密围绕保护权益原则展开,强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

二、民法典与法律体系的关系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与其它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1. 与宪法的关系民法典作为一部基础性法律,必须在宪法的框架下制定。

宪法确立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总体原则,而民法典具体规定了这些原则的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

2. 与刑法的关系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民法典和刑法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法治社会的基本框架。

3. 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民法典对于民事关系的调整与行政法有一定的交叉,比如合同纠纷涉及到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这就需要通过合理的协调机制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4. 与商法的关系商法是民法典的一个重要分支,是专门规范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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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从民法与宪法关系的视角谈我国民法典制订的基本[摘要]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是公、私法划分理论基础,也是处理宪法和民法关系的主要依据。

公、私法划分的实质在于它划定了一个政治国家不能插手的市民社会领域,从而为市民社会构筑了一道防御外来侵犯的坚固屏障。

宪法与民法的关系不是“母子”关系。

民法不是宪法的实施细则。

民法应当有自己的权利体系和确立原则。

民法和宪法分别是调整私法领域和公法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

宪法与民法作为一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两个法律部门,既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同时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和调整理念上都有非常明显的差异。

如何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淡化民事立法中的“政治化”倾向,对未来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试以市民社会理论为基础,以民法和宪法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为切入点,对民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进行冷静的审视,并对我国民法典的构建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以期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能有所裨益。

一、民法与宪法关系的基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一)市民社会的含义及对宪法和民法的影响。

无论是宪法制度的产生还是民法制度的完善,都与市民社会概念有非常密切的联系。

市民社会概念有古代与近现代之分。

在古代最早使用这一概念的是古罗马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在亚氏那里,市民社会指“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

”(1)近代市民社会观念的产生则源于政治自由主义的发现和市场经济的弘扬。

主要表示的是以财产关系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即从物质生产和个人交往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切社会关系和组织。

自由主义思想家的主要关注点是如何将国家权力限定在一定范围内。

英国经济学家和伦理学家大卫?休谟认为,人类的个体有不如动物的天然弱点和缺陷,因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而只有借助于社会才能生存和发展。

为了补救人类天性中的自私和贪欲的缺陷,人类社会缔结了稳定财物占有、互相约束、互相克制的协议,并认为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生存和发展完全依赖于以上协议的严格遵守。

亚当??斯密的最大贡献在于确立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原则,提出市民社会有一种区别于政治、宗教和国家的经济生命。

这种强调经济规律不受国家干预进而认为市民社会拥有区别于政治国家的经济内容的观点,打破了国家权力无所不为的政治专制思想,为使经济社会和人类自身获得政治上的解放提供了学理上的引导。

此后对市民社会概念作出里程碑式论述的是黑格尔,他认为,市民社会是社会的商业部分,是市场得以运作以及其成员得以保护所必须的制度和机构。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体系有三部分组成:需求的体系——市场经济、多元的体系——自愿组织(同业工会)、司法的体系——警察和司法机构。

市民社会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它是社会的一部分,不同于国家且独立于国家。

第二,它构成个人权利,特别是个人财产权利的基础。

第三,它是由许多自主的经济单位或商业公司共同构成的集合体,这些经济单位或公司的行为独立于国家之外,且互相竞争。

(2)除此之外,市民社会还以政治权力和民事权利的完全分离,承认民法律制度属于市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等为主要内容。

强调应充分关注个体利益和最大限度发挥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尊重个人的自由意志,以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关于市民社会的思想观念,对于推动资本主义制度的构建、自由经济的张扬,现代意识的形成和现代法律体系的构建发挥了重大作用。

在市民社会中,人们不仅有追求私利的自由,而且有追求私利的可能。

市民社会的市场规定性还决定了市民社会中的一切有价值性的商品都可以通过契约并依据契约规则进行让渡和交换。

这种市民社会观念直接催生了公私法划分的完善。

民法观念的发达和民法制度的完善对市民社会的发展和定型化发挥发挥了重大作用,作为私法重要内容的民法律制度已成为现代市民社会赖以正常运转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是现代宪法的产生基础,宪法制度的核心是以权利制约权力。

市民社会作为一种思想观念和社会制度结构,就其产生和嬗变历史来看,它与民法律制度、私法理念和权利观念有着极其深厚的理论渊源。

在前资本主义时期,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具有高度的同一性,二者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政治国家就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就是政治国家。

随着近代工商业的发展,市民社会构成要素逐渐获得独立存在和发展的意义,市民社会开始同政治国家相分离。

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直接导致了宪法制度的产生和宪政理念的出现。

按照洛克的观点,人类最初生活的处于自然状态的社会是一种完美无缺的社会,其间的人都是有理性的人;他们与生俱有生命、自由和财产三大权利,其中财产权最为根本。

但自然状态依旧存在缺陷:一是缺少一种确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二是缺少一个按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争端的公允的裁判者;三是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

为了克服上述缺陷,人们互相协议,自愿将一部分自然权利赋予国家。

也就是说,“自然状态或自然社会由于有着自身不可克服的种种弊端”,因此“必然要过渡到市民社会或政治社会,而这种过渡是通过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订立社会契约的方式让渡自己的部分或全部权利给国家以换得后者的保护而完成的。

”(3)但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赋予国家的并不是全部自然权利,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因此国家的权力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的,从而推导出“市民社会高于或外于国家”结论。

认为是市民社会决定了国家,而不是国家决定了市民社会。

国家对于市民社会而言,只具有工具性的作用,是手段而非目的,“政府除了保护财产之外,没有其他目的。

”(4)作为公共权力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它总是在寻找机遇扩大对自治的影响,“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5)权力滥用和腐化的直接对象就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如果权利不能制约权力,国家机关权力的行使就会超越宪法设定的界限和轨道,权力就可能被个人的私欲或小集团的私利所支配。

因而为了权利和自由,就必须“以权利制约权力”。

正是权利制约权力的内在需要才产生了对宪法的需求。

为了实现以权利制约权力,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建立有限政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府,宪法本身就产生于对有限政府的信仰。

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味着一种有限政府,即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权力并只为了人民同意的目的,而这一切又受制于法治。

”(6)政府有限的基本要求是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政府权力的实现须最终得到人民的同意,政府要直接或间接向人民负责;政府权力的直接依据是宪法或法律,政府拥有权力的范围和实现权力的手段都由宪法或法律明文规定,权力行使遵循“越权无效”的原则;划定不同国家机关的权力界限,并使其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制约关系。

(7)二是确立自治为市民社会正常秩序建立和发展的基础。

自治以自治共同体内个人权利的实现为取向,以互助为其运行规则,互助不仅能够满足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同质性,而且还能满足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异质性。

市民社会自治的正义性来源于自治共同体的多样性,其对抗公共权力的正当性是通过自身的多样性以对抗公共权力的单一性。

自治是市民社会的权力和公共权力之间力量对比的反映,其重要的条件是均势的判断和代价的选择。

人们之所以提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政治主张,主要是基于人们对人性的怀疑,来源于对人的不完善性的假设。

人性本是一个纯粹的伦理学范畴,但对人性的预设构成了所有时代、所有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出发点。

任何制度都是针对人设定的,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人性假定基础上的。

对人性的不同假定可能导致不同的政治路径。

休谟认为,“政治家们已经确定了这样一条准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

”(8)经验证明,从最坏处着眼设计的防范与对策措施往往是最有效的。

“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

(9)(三)市民社会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公民(市民)的基本权利。

市民社会观念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与民事立法和民法文化发生了极其密切的联系。

同时民法律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也不断吸收市民社会思想中的先进理念作为完善自身制度的思想源泉。

古典市民社会观念产生于古罗马城邦制国家,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其直接结果是带来了以民法为主体的古罗马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繁荣。

伴随文艺复兴而出现的市民社会制度和市民社会观念的昌盛,则导致了罗马法的复兴和现代民事法律制度体系的创立。

其原因在于,无论是市民社会制度还是民事立法都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有着天然的联系,并以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作为其存在基础。

正是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才导致了市民社会的出现和法律调整的需求。

对此马克思精辟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

”(10)市场经济造就了市民社会的主体,拓展了市民社会的活动空间,塑造了市民社会的自治体制,促进了适合于市民社会的法律理念和制度的形成。

不仅如此,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还是一种开放性的经济形态,它所要求的价值观、平等观、效益观、竞争观既是市民社会思想观念的主要内容,也必然会在民事立法上有所反映。

民法在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形成了一系列以公平为核心的科学准则,如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无过失责任等原则。

这些原则不但会在商品交换的领域里发挥作用,而且势必影响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及意识形态的各个方面,影响到市民社会的产生和发展。

诚如马克思所言,平等和自由不仅应当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还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基础。

可见,一定类型的民法不仅作为直接调整市场经济关系和市民社会关系的规范形态而存在,而且还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民法文化构成一定社会文化源流的重要组成都分。

传统民法文化不过是市民社会人本主义思想和“天赋人权”思想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私权神圣”原则的体现。

二、公法私法区分与宪法和民法作用的界定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一)公法私法区分对界定民法和宪法关系的意义。

公私法的划分虽然肇端于古罗马,但现代公私法的观念却与市民社会观念密不可分。

具体说来,罗马法虽然对公法、私法作出了划分,但其发展集中在私法,“几乎所有有关罗马法的文件都只涉及到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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