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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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在婚后患有精神疾病而且有暴力行为,可以离婚吗

男方在婚后患有精神疾病而且有暴力行为,可以离婚吗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 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 庭成员的。”所谓家庭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是指 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 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显然,你丈 夫经常酒后殴打你,属于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 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你不提出离婚的情况下, 是不能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请求其赔偿的。
婚内遭受家暴, 不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
问: 我与丈夫的婚姻基础较差,因此结婚之初,我们约定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进行了公证。婚后 我包揽了全部家务,争取做个贤妻良母。可丈夫脾气暴躁且 酗酒成性,不但对我的付出视而不见,还经常在酒后殴打我。 为了孩子,我不愿意离婚。不久前,丈夫又将我打伤住院,我 出院后要求他赔偿,他却说法律上根本没有夫妻间互相赔偿 的规定。请问,我能要求丈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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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描述,男方同时还存在暴力行为,根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且与另一方调解不成的应当判 决离婚。但暴力行为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并且达到 比较严重的情形,才会判决离婚。
建议你可以先进行协议离婚,如果协议不成可以 起诉离婚,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作出判决。
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表明我国法律对 已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定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按照新法优于 旧法的适用原则,父母双方对于八周 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 发 生 争 执 的 ,应 考 虑 该 子 女 的 意 见 。 本案中八周岁的儿子明确表示愿意与 母亲一起生活,因此变更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子抚养关 系的请求应当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常见传染病分类:传染病法律法规

常见传染病分类:传染病法律法规

常见传染病分类:传染病法律法规一、引言传染病是影响人类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传染病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我国传染病法律法规进行简要梳理,重点介绍传染病分类及防控措施。

二、传染病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三类。

1. 甲类传染病甲类传染病是指对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极大危害,易在人群中传播,防治难度较大的传染病。

目前,我国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和霍乱。

2. 乙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是指对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一定危害,可能在人群中传播,防治有一定难度的传染病。

我国乙类传染病包括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 H7N9 禽流感等。

3. 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是指对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一定危害,但传播范围有限,防治较为容易的传染病。

我国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等。

三、传染病防控措施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预防为主是我国传染病防治的基本方针。

预防传染病的关键在于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素养,加强环境卫生和饮食卫生管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同时,要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传染病疫情。

2. 分类管理,突出重点根据传染病分类,采取不同的防控措施。

对甲类传染病,要采取严格的隔离、消毒、疫苗接种等措施;对乙类传染病,要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要求,加强疫苗接种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丙类传染病,要加强病例监测和疫情调查,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妻子被丈夫传染性病损害赔偿性质

妻子被丈夫传染性病损害赔偿性质

妻子被丈夫传染性病,离婚时获得损害赔偿张女士被丈夫赵某感染性病后,在丈夫提出离婚时,要求丈夫补偿2万元。

日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准予张女士和赵某离婚,赵某补偿张女士1.5万元。

张女士与长其1岁的赵某经3年恋爱后,于2002年1月登记结婚。

婚后数月,赵某即外出打工,每年仅回家数次,张女士一直未生育子女。

2004年8月,赵某回家对妻子说自己患了性病,让妻子也去医院检查一下。

经查,医生告知张女士已感染尖锐湿疣性病,张女士顿觉如雷轰顶。

从此,张女士不断寻医治疗,但至今仍未治愈,生活非常痛苦。

2005年9月,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张女士表示同意,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也没有分歧。

诉讼中,张女士提出自己被丈夫赵某传染上性病,今后仍需治疗,要求赵某补偿2万元,但赵某仅同意给付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将性病传染给张女士后,给张女士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赵某存在过错。

张女士身患性病,仍需继续治疗,生活比较困难,赵某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结合案情及当地生活状况,补偿数额定为1.5万元为宜。

法院遂在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同时,令赵某给予张女士1.5万元经济补偿。

传播传染病行为损害赔偿符合民事责任归责原理。

首先,传播传染病行为损害是否存在是可以通过一定事实认定的,按照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要求,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要有损害的事实或出现损害的后果,传播传染病行为是否给公众或特定人员造成了损害,依靠现代科学、医学手段是完全可以检查判定出来的;长期以来,我国对婚姻生活的认识一直停留在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虽也涉及财产内容,但它主要是一种人身关系,而不是契约关系“的基础上,因此,《婚姻法》一直未对离婚中的过错赔偿制度作出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因夫妻一方存在过错而使夫妻关系破裂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无任何法律依据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也未能受到法律制裁的情况却大量存在,这显然不符合我国法律所体现的公平与公正的价值取向。

离婚协议书重大疾病分担

离婚协议书重大疾病分担

甲方(男方):[姓名]乙方(女方):[姓名]鉴于甲乙双方于[结婚日期]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现因感情破裂,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离婚。

为确保双方合法权益,避免日后纠纷,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离婚事项1. 甲乙双方自愿离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婚姻关系终止。

2. 双方子女抚养权归乙方,甲方承担相应抚养费用。

3. 双方财产分割详见本协议第四条。

二、重大疾病分担1. 为了保障双方在离婚后可能面临的重大疾病风险,本协议特设立重大疾病分担条款。

2. 本条款所称重大疾病,指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疾病:(1)恶性肿瘤;(2)慢性肾衰竭;(3)心肌梗死;(4)严重烧伤;(5)脑中风后遗症;(6)严重慢性肝功能衰竭;(7)严重慢性肺功能衰竭;(8)严重阿尔茨海默病;(9)严重帕金森病;(10)严重再生障碍性贫血;(1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13)严重克罗恩病;(14)严重自身免疫性重症肌无力;(15)严重硬皮病;(16)严重皮肌炎;(17)严重重症肌无力;(18)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19)严重系统性硬化病;(20)严重强直性脊柱炎;(21)严重多发性硬化;(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严重慢性阻塞性肺疾病;(24)严重肝豆状核变性;(25)严重严重先天性心脏病;(26)严重严重后天性心脏病;(27)严重严重精神障碍;(28)严重严重癫痫;(29)严重严重脊髓损伤;(30)严重严重脑损伤;(31)严重严重眼疾;(32)严重严重听力障碍;(33)严重严重骨关节病;(34)严重严重内分泌疾病;(36)严重严重神经系统疾病;(37)严重严重心血管疾病;(38)严重严重消化系统疾病;(39)严重严重呼吸系统疾病;(40)严重严重免疫系统疾病;(41)严重严重内分泌及代谢性疾病;(42)严重严重遗传性疾病;(43)严重严重职业病;(44)严重严重其他重大疾病。

3. 甲方和乙方在离婚后,如患有本条款规定的重大疾病,另一方应承担以下责任:(1)在甲方和乙方均具有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每月支付相当于乙方工资50%的医疗费用;(2)如甲方和乙方均丧失劳动能力,每月支付相当于乙方工资70%的医疗费用;(3)甲方和乙方去世后,本条款终止。

传染病的法定分类与管理

传染病的法定分类与管理

传染病的法定分类与管理传染病是指能够通过接触、空气传播、食物或水传播等方式传播至健康人群的疾病。

传染病对人类健康以及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对传染病进行法定分类与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从传染病的法定分类与管理的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

一、传染病的法定分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传染病按照传染性严重程度分为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和丙类传染病三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极强,病原体易使广大人群患病的传染病。

这类传染病的传播速度较快,传染性极强,对人群造成的危害较大。

我国目前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有霍乱、鼠疫、霍乱、宫颈癌、钩端螺旋体病、严重急性呼吸综合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

对于甲类传染病的管理要求非常严格,包括报告、隔离、医疗救治等方面。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较强,对易感人群造成严重危害的传染病。

这类传染病传播速度较快,对人群造成的危害较大。

我国目前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有霍乱、鼠疫、霍乱、宫颈癌、钩端螺旋体病、严重急性呼吸综合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

对于乙类传染病的管理也要求非常严格,包括报告、隔离、医疗救治等方面。

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一般,对易感人群造成危害的传染病。

这类传染病对人群造成的危害相对较小,传播速度也相对较慢。

我国目前规定的丙类传染病包括疟疾、伤寒、痢疾、白喉、百日咳等。

对于丙类传染病的管理相对宽松,但也要求加强监测和控制。

二、传染病的法定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传染病采取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旨在加强对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

1.传染病的报告制度传染病的报告制度是指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当依法报告传染病的发病人数、死亡人数和病原体信息。

报告传染病的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传染病疫情。

而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具体的传染病报告制度和报告流程。

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对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及时报告,并且要求对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疫情蔓延。

2.传染病的隔离治疗传染病的隔离是指对传染病病例、病原体携带者进行隔离处理,以防止传染病的扩散。

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1、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行节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898年12月13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如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概括起来,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

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

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爱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等。

婚前患有以上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

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疾病:一是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对患者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间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二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法定传染病有多少种,分为几类

法定传染病有多少种,分为几类

引言概述:法定传染病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而必须报告的一类传染性疾病。

这些法定传染病的分类具有重要意义,可以用于制定预防控制措施和采取应对紧急情况的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法定传染病的分类以及每一类中包含的疾病。

正文内容:1.第一类传染病:1.1易发传染病:1.1.1乙型和丙型病毒性肝炎1.1.2肠道传染病:如传染性腹泻、霍乱等1.1.3性传播疾病:如淋病、梅毒等1.1.4结核病:包括肺结核和其他部位结核等1.1.5病毒性出血热:如埃博拉出血热等1.2特定感染病:1.2.1麻风病1.2.2白血病1.2.3艾滋病1.2.4弓形体病1.2.5白化病等2.第二类传染病:2.1外来传入性疾病:2.1.1禽流感2.1.2甲型H1N1流感2.1.3高致病性禽流感等2.1.4乙脑2.1.5其他呼吸道感染病等2.2常见传染病:2.2.1流感2.2.2大肠杆菌等食物中毒2.2.3硬皮病2.2.4急性出血性结膜炎2.2.5淋巴结肉芽肿等3.第三类传染病:3.1预防接种类传染病: 3.1.1白破疫苗3.1.2脊灰疫苗3.1.3百白破联合疫苗3.1.4麻腮风疫苗3.1.5水痘疫苗等3.2虫媒传染病:3.2.1疟疾3.2.2黄热病3.2.3登革热3.2.4脑炎3.2.5丝虫病等4.第四类传染病:4.1法定报告传染病:4.1.1麻疹4.1.2肺炎4.1.3疫苗相关病毒病4.1.4流行性腮腺炎4.1.5类流感病毒感染等4.2其他传染病:4.2.1黄痢4.2.2急性出血坏死性肠炎4.2.3腮腺炎流行性胸膜炎4.2.4肺炭疽症4.2.5实验室感染等5.第五类传染病:5.1医院传染病:5.1.1肺结核5.1.2医院获得性肺炎5.1.3多重耐药菌感染5.1.4白色念珠菌感染5.1.5舌炎溶血性链球菌感染等5.2动物源性传染病:5.2.1狂犬病5.2.2猪链球菌感染5.2.3疯牛病5.2.4羊痘等总结:本文详细介绍了法定传染病的分类,包括易发传染病、特定感染病、外来传入性疾病、常见传染病、预防接种类传染病、虫媒传染病、法定报告传染病、其他传染病、医院传染病以及动物源性传染病等多个类别。

传染病防治法规解读

传染病防治法规解读

传染病防治法规解读在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一直以来都受到高度重视。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灭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让我们了解一下传染病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传染病是指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够在人与人之间、人与动物之间互相传播的一类疾病。

传染病具有传染性、流行性、季节性、区域性等特点。

根据传染病的传播途径、速度和危害程度,可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传染病防治法规强调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预防措施包括加强健康教育、提高人群免疫力、改善环境卫生、加强疫情监测等。

同时,对已发生的传染病疫情,要及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扩散。

2. 疫情报告和通报传染病防治法规规定,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等应当及时报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收集、分析疫情信息,并及时通报。

对疫情隐瞒、谎报、缓报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3. 控制措施传染病防治法规赋予政府部门在必要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权力。

这些措施包括隔离治疗患者、限制人员流动、停工、停业、停课等。

在采取控制措施时,政府部门应遵循科学、合理、必要的原则,并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

4. 疫苗和免疫接种传染病防治法规鼓励开展疫苗和免疫接种工作。

政府要加强对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监管,确保疫苗质量安全。

公民应按照政府的规定,积极参加免疫接种,提高免疫力。

5. 传染病防治科研和教育传染病防治法规支持传染病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方法。

同时,加强传染病防治教育,提高公众的防治意识和能力。

6. 国际合作与交流传染病防治法规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政府要积极参与全球传染病防治工作,共享防治信息,共同应对传染病威胁。

7. 法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规明确了违反法规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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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传染病”
罗德岛布朗大学罗丝·麦克德莫特博士带领研究人员自1948年开始,跟踪调查新英格兰弗雷明汉1.2万余名居民生活状况,结果发现离婚像某些疾病一样具有传染性,每一起离婚事件都会在朋友中泛起涟漪。

若好友遭遇婚变,本人婚姻触礁的可能性增加75%
调查结果显示,如果调查对象的一名好友遭遇婚变,那么这名调查对象婚姻触礁的可能性增加75%。

麦克德莫特博士说,一个人的离婚几率不仅受一级关系人群的离婚状态影响,也受二级关系人群影响,“二级关系人群,譬如朋友的朋友离婚的影响程度是(增加离婚几率)33%,三级关系则没有影响”。

研究人员还发现,不仅朋友的离婚具有传染性,家庭成员和同事的离婚事件也会增加人们结束婚姻关系的几率。

研究人员说,认识众多离婚人士可能不利你的婚姻关系,认识的离婚人士越多,你的婚姻越危险。

许多夫妇认为,孩子有助降低离婚几率。

不过,研究人员发现并非如此。

不满心理情绪滋生“离婚聚类”
朋友群中离婚事件会促使一对夫妇重视双方关系,可能滋生不满情绪,研究人员将这种效应称为“离婚聚类”。

至于产生这种传染效应的原因,研究人员认为,朋友群中离婚事件会促使一对夫妇重新审视双方关系,可能滋生不满情绪。

此外,虽然离婚往往被贴上不光彩的社会标签,但朋友的离婚能够淡化这种不光彩,让人产生离婚也无所谓的感觉。

另一项相关调查结果显示,不少伴侣离异或分手后,在看待双方之前的关系、孩子抚养费等问题上差异较大。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人口和社会研究所副教授布鲁斯·史密斯调查了5046人后发现,有一半的分手伴侣对之前双方关系和“冲突级别”描述基本一致;而五分之一的分手伴侣则意见相左,一方认为之前两人关系相当友好合作,另一方则认为关系冷漠、多争执或可怕。

昔日伴侣分歧最大的地方在于对孩子抚养费之外费用的认知,其中包括学费、校服费、书本费、医疗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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