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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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络刮痧疗法

经络刮痧疗法

• 4、减肥与刮痧并用,可同步进行。减肥可 以清肠道、排毒。但在减肥过程中可能会 产生对机体不利之处。与此同时,若可以 与刮痧结合,则会在保证减肥成果的同时, 也可以保护身体、调理脾胃、排毒,同时 还会有美肤美体的功效。
经络刮痧疗法
概述
• 刮痧疗法是用特制的刮痧器具,依据 中医经络腧穴理论,在体表进行相应 的手法刮拭,以防治疾病的方法。具 有排除体内毒素、清洁体内环境、促 进血液循环、促进新陈代谢、提高免 疫功能。
一、刮痧发展六个阶段
• (一)民间应用阶段 • (二)专家推广阶段 •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广阶段 • (四)劳动部推广阶段 • (五)学术研究阶段 • (六)职业资格认证阶段
• 3、每次治疗时间30分钟左右,每 次只治疗1种病症。
• 4、刮痧完毕后,用干净医用棉球 擦干患者身上的油迹。
五适应症、禁忌症、注意事项
• (一)、适应症选择
• 内科:感受外邪引起的感冒发热、 头痛、呕吐、腹泻、中暑、中风后 遗症。
• 外科:以疼痛为主要症状的各种外 科痛证,坐骨神经痛、肩周炎、落 枕、颈腰椎病、急性扭伤等。
经穴皮部挑刺法在消除病变、改善皮肤与内脏 的 代谢过程中,短时间可使皮肤变白、变细、光滑、 红润,充满活力。方法仅是在相关穴部位的表皮 上接力挑刺,即可产生快速、高效的结果,与刮 痧二者相结合对许多慢性病、疑难病具有意想不 到的功效!从而,普遍地提高皮肤病及各科疾病 的疗效。并在治疗同时收到美容美体效果。
• A、工具改良,具有消炎 镇痛、活血化瘀、疏经通 络的天然水牛角刮痧板取 代了千百年来沿用的铜钱、 硬币、汤匙、碗片
• B、油脂改进,具有中药 作用和润滑护肤作用的介 质,替代了过去的水、酒、 香油之类,使之更安全、 更卫生、更有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部关于印发《中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人[1993]9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部关于印发《中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人[1993]9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部关于印发《中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部关于印发《中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人〔199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试点企业: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中药行业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推动中药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中药行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88)10号《关于从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选拔和培养多种技术人才的通知》和劳动部劳培字(1992)8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扩大试点的通知》的精神,经与有关地区劳动部门和中药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天津中药集团、大连市药材集团公司等企业为中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单位。

现将《中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高级技师评聘工作技术性和政策性强,各级中药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坚持标准,严格考核。

各试点企业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下,依据《中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把试点工作做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部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中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为了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中药行业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中药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聘范围和职务名称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

中药行业高级技师职务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专业中具有高超技能并作出显著成绩的技师中考评、聘任,不是技师的普遍晋升。

中医刮痧师与保健刮痧师区别

中医刮痧师与保健刮痧师区别

“中医刮痧师”与“保健刮痧师”的区别第一大区别:诞生时间的不同保健刮痧师:2003年,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保健刮痧师职业标准。

至此,保健刮痧师正式进入国家标准职业体系。

中医刮痧师:2008年2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中药调剂员、中医刮痧师等十个职业为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

2009年 7月,中药调剂员、中医刮痧师、中药材种植员、中药固体制剂工、中药检验工五个国家职业标准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

第二大区别:考试主管机构的不同保健刮痧师:保健刮痧师职业技能鉴定由地方劳动部门主管考试发证工作。

中医刮痧师:中医刮痧师职业技能鉴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管考试发证工作,证书全国通用。

第三大区别:职业等级的不同保健刮痧师:分三个等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中医刮痧师:分三个等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第四大区别:职业性质的不同保健刮痧师:属于社会通用工种。

中医刮痧师:属于行业特有工种。

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下列特殊工种的工作,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中挑选:…….(六)人身健康服务岗位的特殊工种……;中医刮痧从业人员属涉及人身健康服务岗位的特殊工种,因此划归为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

第五大区别:培训内容的不同保健刮痧师:学习中医基础知识、保健刮痧基本手法和刮痧常识等,侧重健康保健、亚健康调理等。

中医刮痧师:系统学习人体生理解剖学基础知识、中医学基础理论(气血、阴阳、经络、腧穴等)、中医接诊与判断、人体各部位刮痧方法、48种常见病的刮痧治疗方法及刮痧后的运动饮食康复等。

第六大区别:报考人群的不同保健刮痧师:以刮痧爱好者、家庭自我保健人员、保健行业从业者为主体。

乡村医生培训制度(3篇)

乡村医生培训制度(3篇)

乡村医生培训制度承担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人才培训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中医人才在医疗卫生事业中充分发挥作用,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人才培养制度。

一、切实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1、建设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加强中医药职业教育和毕业后教育。

2、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农村中医药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组织基层中医药人员参加学历后实践教育,实施基层老中医药专家师带徒工作,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经系统培训后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1)加强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岗位、转岗培训,开展乡村医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

(2)加强中医医疗机构护士中医护理知识与技能培训,加强各类中药技术人员培养与培训。

(3)加强中医药人员培训,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

制订体现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评价标准,开展我县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工作。

二、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到____年,为县级医疗机构培养____名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对____名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和乡镇卫生院中医人员进行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专业中专学历实践教育,对乡村医生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为城乡基层培养____名中医类别全科医生,遴选一部分名老中医药专家为乡、村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培养一批基层中医药人才,培训一批中医药预防保健人才。

三、人才培养重要意义在基层医疗机构发展的诸因素中,人才始终是至关重要的,也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

为了做好这一系统工程,有针对性地制订培养计划,是加快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综合实力和技术水平的有效途径。

四、人才培训要求1、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医生积极参加专科、本科的在职培养。

2、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够资历医生积极参与市级、县级人才研修班和学术交流培训。

3、充分利用我院名老中医资源,以基层医疗机构中医医疗技术骨干为对象,组织建设好师带徒传承工作,培养后备中医药人才力量。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医药(民族医药)是我国各族人民在几千年生产生活实践和与疾病做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为中华民族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贡献,对世界文明进步产生了积极影响。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中医药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中医药事业发展还面临不少问题,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要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

为进一步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长期以来,中医药和西医药互相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担负着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任务,这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特征和显著优势。

中医药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费用比较低廉,特别是随着健康观念变化和医学模式转变,中医药越来越显示出独特优势。

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蕴含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和人文精神,是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

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弘扬中华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科技进步和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我国中医药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中医药特色优势逐渐淡化,服务领域趋于萎缩;老中医药专家很多学术思想和经验得不到传承,一些特色诊疗技术、方法濒临失传,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中医中药发展不协调,野生中药资源破坏严重;中医药发展基础条件差,人才匮乏。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中医药工作,开创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新局面。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7.09•【文号】劳部发[1993]134号•【施行日期】1993.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总参谋部军务部: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我们制定了《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颁发施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经劳动部批准后实施。

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在原有考核领导组织和专业考评组织基础上,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经过试点,分批组建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尚未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可按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考评条件》在各自鉴定的工种范围内,组织行业专家、名师统一编制鉴定试题,但不允许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自行编制鉴定试题。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考评员的管理,制定考评员聘用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加强考评员资格培训、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由劳动部规定统一规格和式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劳动机构负责印制。

五、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自愿参加由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考核组织不得强行规定或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
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
2014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67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
附件3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附件4
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简介

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简介
(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工作
中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材是劳动者参加培训鉴定考核的重要依据。
2009年,中药固体制剂工、中药材种植员、中药检验工、中药调剂员和中医刮痧师等5本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材出版发行。
(三)考评员培训考核
中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要条件之一。目前,鉴定中心已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共同举办2期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培训班并组织了相应的考核。
(四)质量督导人员培训考核
中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要条件之一。2010年,鉴定中心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共同举办首期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培训班。
(五)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中医药行业分库的认证建设和命题工作
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同意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体育等行业分库的函》,同意鉴定中心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中医药行业分库。
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简介
发布者:发布日期:2008-03-19【点击量:411】
一、背景
2007年3月9日,经中央编办批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加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牌子。2008年2月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同意印发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等有关问题的函》,并颁布第一批中医药行业特有职业目录(中药购销员、中药调剂员、中药材种植员、中药材养殖员、中药材生产管理员、中药炮制与配制工、中药液体制剂工、中药固体制剂工、中药检验工、中医刮痧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领导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中业标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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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开展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中医药事业,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进行初、中、高级技能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对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建和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四)审核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五)负责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综合管理和资格审核,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颁发考评人员资格证卡。

(六)负责审核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实施。

(七)负责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制定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和资格审查工作。

(三)参与制定中医药行业特有职业国家职业标准,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四)制定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五)指导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

(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七)参与组织推动中医药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八)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条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是承担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执行机构,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理数量的熟悉所鉴定职业(工种)业务知识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鉴定考评人员。

(二)具有与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

(三)具有与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六条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进行条件审查,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提出审核意见,并征求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意见后,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七条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兼)职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八条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实施办法,并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

(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从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鉴定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三)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四)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一切非正当要求。

(五)实行定期鉴定制度。

具体日期、鉴定职业(工种)、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

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六)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鉴定站提出申请,由鉴定站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审核合格后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实施考核鉴定。

(七)单位和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职业技能鉴定费用。

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执行所在地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八)自觉接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具有必备的考评技术、理论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考评员必须具备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考评人员的资
格培训和考核。

对考核合格者,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审核,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考评人员资格证卡。

考评人员资格证卡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从取得考评人员资格证卡的人员中聘任相
应工种(职业)、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人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二条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

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人员资格证卡。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包括:
(一)中医药行业特有职业从业人员;
(二)中医药行业特有职业的各类大(专)院校、职业技术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三)其他必须经过鉴定方能上岗的人员或自愿参加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按《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执行。

有特殊贡献的技术工人,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同意,可不受申报条件规定的工作年限限制。

第十五条对鉴定合格者,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任职的主要依据,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进行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十六条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

评估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统一组织进行,每三年评估一次。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鉴定计划和鉴定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收费、鉴定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站工作的反映等情况。

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给予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将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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