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
租房合同实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精品

合同范文租房合同实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房合同实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万朝,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谢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案在审理中,被告谢某某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姚万朝、刘彩虹,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百礼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XX年3月16日,原告以125000元的高额转让价从“京都老蔡记”饭店取得了该店面的经营权,随后与被告签订了该处房屋的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
双方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定期支付被告租金,被告依约将其所有的房产(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85号5号楼24号)租赁给原告用于经营面庄。
20XX年元月,原告暂停营业。
在放假回家过春节期间,被告未通知原告撬门而入,将饭店内所有经营设备非法变卖,后又将此房违法租赁给了第三人。
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谢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521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增加至696480.85元。
被告谢某某辩称,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规定,每月6日为原告向被告交纳房租的时间,如果原告拖欠房租60天,视为原告违约,被告有权收回房屋,不退还原告押金。
起初原告尚能按时交纳房租,但随着时间的延长,原告常拖欠晚交房租。
由于原告做生意并不容易,被告没有追究原告的违约责任。
但是,到了20XX年元月6日该交房租的时候,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却无影无踪,被告电话联系到原告的代理人,他却说没钱,反正又不到解除合同的条件,到时候大不了给违约金。
由于未到解除合同规定的60天时间,被告也无可奈何。
到了20XX年2月,由于原告拖欠员工工资,被《东方今报》报道后,原告店里的设施被供货商抵账和员工抵工资分割一空。
租赁商铺拆迁补偿争议案例分析

租赁商铺拆迁补偿争议案例分析案例详情:在2021年,一起发生在灵璧县人民法院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张某某将其位于临街的商铺租赁给李某某用于经营生意。
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租期、年租金等事项,并特别指出,如遇政策性拆迁,拆迁费、装修费等一切补偿款归李某某所有,与张某某无关。
然而,随着进贤县旧城改造项目的推进,涉案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在拆迁过程中,张某某认为根据租赁协议,拆迁补偿款应全部归自己所有,而李某某则认为,自己作为承租人,对商铺进行了装修和经营,理应获得相应的补偿。
双方在补偿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最终闹上了法庭。
经审理,法院判决搬家(迁)费用归张某某所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归李某某所有,并驳回了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本案中,租赁协议对拆迁补偿款的归属进行了明确约定,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双方对补偿款项的分配产生了分歧。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然而,在租赁期间遇到拆迁等特殊情况时,合同双方的权益如何保障,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
首先,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问题。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款应当依法支付给被拆迁人,即房屋的所有权人。
但在本案中,租赁协议中已对补偿款的归属进行了特别约定,因此,法院在判决时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其次,承租人的权益保障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保障其在租赁期间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李某某作为承租人,对商铺进行了装修和经营,因此在拆迁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法院在判决时,应当充分考虑承租人的损失,合理分配补偿款。
案例启示:本案给广大出租人和承租人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首先,租赁合同的签订应当明确、具体,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如拆迁等,都应当事先进行约定,以避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其次,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应当公平合理,既要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考虑承租人的损失。
以案普法典型案例

以案普法典型案例以案普法典型案例一、法律的尊重1. 乙花资金借款案1990年,甲在乙投资注资的基础上,与乙签订了《借款协议》。
根据协议,甲向乙借款4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个月,并有催告手段。
(债权人有权提出催告,催告期为20日,每次罚息一分之一)但是,乙仅偿还了2000元,而未按时履行剩余的偿还义务。
甲认为乙违反了协议,索求债务人乙及其连带担保人(双方朋友)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判决甲的要求成立。
乙及其连带担保人(双方朋友)被判令向甲赔偿2000元,其中连带担保人被判令赔偿1000元的损失费。
2. 郑州市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审被诉租赁人郑州市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与原审原告上海某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在郑州建立的某办公地点出租给原告使用,期限为3年。
由于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租赁合同并损害赔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未按约定时履行,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按照刑法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判令被告及其负责人支付原告租金及损失费用共计4万元。
二、言行的自律1. 女大学生打架斗殴案2009年,某女大学生因双方交往问题在校园内发生打架斗殴,造成另一方抢劫、身体伤害等损害。
经法院审理,判决该女大学生向受害人赔偿身体损害赔偿金300元,并受到行政处罚,被判令缴纳处罚金200元。
2. 司机饮酒驾驶被处罚案一名司机在节假日早晨,饮酒后驾驶车辆,被警方拦截,经检查检验,酒精测试呈阳性。
经法院审理,该司机因醉酒驾驶被认定犯罪,被处以行政处罚,缴纳5000元罚款,失去机动车驾驶资格2年,并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牛亚琳、杨琳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牛亚琳、杨琳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5【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43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常爱萍【审理法官】常爱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牛亚琳;杨琳【当事人】牛亚琳杨琳【当事人-个人】牛亚琳杨琳【代理律师/律所】王易飞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鲁迎旭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吴玉沛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易飞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鲁迎旭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吴玉沛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易飞鲁迎旭吴玉沛【代理律所】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牛亚琳【被告】杨琳【本院观点】上诉人牛亚琳与四川魅力公司郑州分公司签订的《房屋托管合同》,约定牛亚琳全权委托四川魅力公司郑州分公司或该公司指定的第三方负责房屋的经营管理,后四川魅力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杨琳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上合同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侵权恢复原状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牛亚琳与四川魅力公司郑州分公司签订的《房屋托管合同》,约定牛亚琳全权委托四川魅力公司郑州分公司或该公司指定的第三方负责房屋的经营管理,后四川魅力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杨琳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上合同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签订后,杨琳承租了牛亚琳所有的房屋,并按约定向四川魅力公司郑州分公司支付押金和租金共计20499.98元,所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杨琳对案涉房屋具有使用权。
郑州房屋租赁备案要不要交税

郑州房屋租赁备案要不要交税7月份的郑州,对郑漂族来说是“最特别的存在”。
原本想着有个清凉好夏天的陈明明音最近犯了愁。
“还让不让人活了,租的房才住了半年,房东又说要涨价,这次还说是政府让涨的!”去年刚刚大学毕业从鹤壁老家来郑州,好不容易进入一所中学当老师,可最近为了房租的事,陈明明和房东差点打了架。
“房东说7月开始,政府要收‘租房税’,这钱要么我出,要么就涨房租。
”陈明明很生气,“这可不是一两百的事儿,一涨就是600块。
”陈明明在金水区租了个56平方米的房子,原本每个月房租1800元,可最近,房东要把房租涨到2400元。
“这钱该不该我出,税为啥这么贵?我一个月工资3000多块,租个房子还加税,这日子还咋过!”陈明明说,房东发了话,“房租肯定要涨,爱租不租,不租睡马路。
”和陈明明一样,在郑州打工的24岁周口人顾先生,也是个“郑租客”,“买不起房子,现在连租房子都租不起啊。
群租不安全,城中村又拆迁,租个小区的二室,还要再多加几百块的税,根本承担不起啊!”一、确定预租区域首先,租客要明确换租房想实现的具体条件,如选择与工作单位近的区域、重点商圈附近或者交通便利的小区,以公交出行为主还是选择地铁沿线等等。
有了房源选择的大致意愿,才能更好的确定租房区域,有效避免选房的盲目性,低效性。
第二步,锁定租房的区域范围,经过第一步的筛选,租房人应该提前规划出租房的大致位置。
这一步骤的目的可以使选房区域范围缩小到某个商圈或这某个大型社区,能够缩短选房时间。
第三步,对房屋情况及租金水平有一个明确的预期,如对房屋居室、楼层、配套设施的要求,预计支付租金的价格水平段。
前期的租房规划对快速锁定房源非常有利。
二、寻找房源初次租房者一般可以通过房产中介或是权威的网站需找感兴趣的房源。
在此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通过大型的、资质齐全的中介或权威网站寻找房源,以免上当受骗。
三:看房、选房注意事项实地看房时,一定要仔细考察房子周边环境和房子本身。
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李福民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李福民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6【案件字号】(2021)豫01行终2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信丽侯贇刘紫娟【审理法官】何信丽侯贇刘紫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李福民【当事人】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李福民【当事人-个人】李福民【当事人-公司】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崔辰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聂志强、董轩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辰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聂志强、董轩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辰聂志强、董轩【代理律所】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被告】李福民【本院观点】上诉人拆除被上诉人自建临时建筑物,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一审确认被诉拆除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拆除被上诉人自建临时建筑物,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一审确认被诉拆除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称拆除行为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实施,且主张被上诉人的生活用房、用电房及养鱼附属设施均在正常使用,认为拆除行为未对被上诉人造成任何不利实际影响,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查明事实清楚,实体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一、案例背景甲方(出租方):某市某区某街商铺所有者乙方(承租方):某市某区某街商铺租赁者二、案例概述甲方将其拥有的商铺租赁给乙方,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租赁用途等相关事项。
在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商铺进行装修,但在装修过程中,甲方突然要求乙方搬离商铺,导致乙方遭受经济损失。
乙方因此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进而产生纠纷。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条款分析: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租金、租赁用途等条款均无争议。
但合同中未对甲方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导致纠纷产生。
2. 法律法规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内,出租人不得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除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承租人严重违约;(二)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三)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
3. 争议焦点:甲方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是否构成违约?乙方是否享有赔偿请求权?四、解决方案1. 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和实际情况,甲方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构成违约。
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可根据双方协商或参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
2. 乙方赔偿请求权的认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乙方因甲方提前终止租赁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乙方有权请求甲方赔偿。
具体赔偿金额可根据乙方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情况确定。
3. 争议解决:双方可协商解决纠纷,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案例启示1. 合同条款的重要性:合同条款应全面、明确,对于可能发生的情形应进行预判并作出相应规定,以避免纠纷产生。
2. 法律法规的遵守:当事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
郑州商铺租赁合同5篇

郑州商铺租赁合同5篇篇1郑州商铺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是郑州市的一家商铺所有人,拥有合法的商铺租赁权利;乙方愿意租用该商铺,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商铺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商铺租赁基本信息商铺名称:______________商铺地址:______________商铺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商铺租金:______________元/月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第二条租金支付方式1. 乙方应于每月的_____日前将当月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2. 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支付租金,乙方应提前告知甲方并经双方协商后调整支付时间。
第三条商铺使用权利1. 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将商铺用于经营活动,但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2. 乙方有权对商铺进行装修、改造,但需提前向甲方报备并经甲方同意。
3. 乙方应妥善保管商铺内设施设备,租赁期满应归还时应当保持商铺原貌。
第四条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应按日计算迟交款项的万元之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若乙方未按约使用商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若一方违反合同其他约定,需支付对方____万元违约金。
第五条合同变更和解除1. 在商铺租赁期内,一方有变更需求,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合同内容。
2. 在商铺租赁期内,若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需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第六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上是关于郑州商铺租赁合同的内容,希望双方能够遵守合同规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共同促进双方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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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24日,XXX公司(出租方,甲方)与时XX(承租方,一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甲方的213/215号摊位,乙方承租该商铺仅经营服装、包之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改商铺用途,乙方承租方第一年内用于服装、包经营女装、包种类,该商铺租赁期限为13个月,即自2011年5月28日起至2012年6月27日止。
合同签订之后彷开始实际履行,2011年4月21日时XX向XXX公司交纳5000元经营保证金,2011年4月24日时XX向XXX公司交纳了2011年5月28日至2012年6月27日共计13个月的租金35144元,并于当日缴纳一年的冷暖费41267元。
XXX服饰广场正式开业时间为2011年5月28日,正式开业后时XX在租赁的摊位上从事服装女装、包的经营。
2011年9月开始,XXX服饰广场进行经营范围调整,将经营范围变更为鞋业,名称变更为XXX鞋城,为此XXX公司印发宣传海报和彩页进行对外宣传,其对外宣传海报上XXX鞋城于9月25日盛大开业。
2011年11月18日左右,XXX公司将XXX服饰广场的招牌变更为XXX鞋城。
时XX称XXX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及更该招牌为XXX鞋城后,其经营的服装及包生意受到严重影响,为此其向XXX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因迟迟不能得到XXX公司的答复,其于2011年11月底撤离了租赁的摊位。
时XX据此要求XXX公司退还尚未到期的租金及冷暖
费,并要求XXX公司退还经营保证金。
XXX公司称时XX在租赁期间内由于经营不善,擅自撤离租赁摊位,构成了违约,因此不同意时XX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商场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更换招牌,承租商户是否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
【法院判决】
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摊位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时XX作为摊位租赁者,向出租人没住没公司交纳了租金、经营保证金和冷暖费,在XXX服饰广场开业后子啊承租摊位上从事约定的服装及包的经营。
气候XXX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将服饰广场更改为鞋城,并更改了招牌,XXX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及更该招牌的行为,使双方订立摊位租赁合同时的订阅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时XX租赁涉诉摊位从事服装及包的经营是你基于对XXX服饰广场能够为其提供的经营服装的便利条件而为,XXX公司变更经营范围为鞋城,使时XX订约时的条件发生汇总大变化,时XX订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XX因此向XXX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符合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在未得到答复的情况下,其于2011年11月30日撤离了承租摊位,因此应视为双方的摊位租赁合同于2011年11月30日终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现场勘查,涉诉摊位已由他人从事鞋业经营,因此应视为XXX公司服饰广场开业时起算,XXX服饰广场
的开业时间为2011年5月28日,因此租金的起算时间应自2011年5月28日起算。
XXX公司应当将其收取的经营保证金及尚未到期的租金、冷暖费退还给时XX。
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时XX与被告河南XXX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摊位租赁合同》于2011年11月30日终止。
二、被告河南XXX商贸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时XX经营保证金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终止。
三、被告河南XXX商贸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时XX租金人民币一万七千三百七十九元死角三分、冷暖费人民币两千零肆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
四、驳回原告时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河南XXX商贸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时XX承担违约责任,将其预交的租金、冷暖费和保证金作为对XXX公司的赔偿。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承租商户承租商城摊位进行经营,是一种商业经营行为,具有一定的商业风险,正常的商业风险应当有商户自己承担,不能转嫁给商
城自不待言。
问题的关键是,商城在商户经营过程中负有何种义务?是否负有向承租商户提供与订约时相同或相近的经营环境,也即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更换招牌的义务?如果商城负有如上义务,这种义务的性质是什么?商城对该项义务的违反,商户是否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上述问题是本案例所涉及的焦点问题。
1、本案中商城负有提供与订约时相同或相近的经营环境,也即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更换招牌的附随义务。
商城擅自变更经营范围及更换招牌的行为,构成了对该不作为附随义务,商城构成了违约。
2、本案中承租商户可以行使法定的解除权。
附随义务因不具有独立性,且非系对待给付义务,因此违反附随义务,并不必然使对方产生合同解除权。
但当附随义务的不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关联甚大,导致订约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应当赋予守约方的合同解除权,这也是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所规定的法定解除权情形之一。
再次情形下,应当赋予守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守约方并可根据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没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商城对不得擅自变更经营范围和更换招牌的不作为附随义务的违反,导致了承租商户订立承租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法定解除的条件,因此承租商户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解除双方的承租合同,要求商城退还经营保证金及未到期的租金、冷暖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