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正藏药: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18
奇正藏药_消痛贴膏的知识产权保护

试点示范 Pilot Enterprises2011年第12期33中国发明与专利CHINA INVENTION & PATENT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藏药为主的一些产品逐渐崭露头角,以其独特的资源优势开始在民族药的市场上独领奇秀,消痛贴膏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成为奇正藏药的拳头产品并以良好的优势在愈演愈烈的市场竞争中占得一席地位。
进入21世纪后,藏药的开发速度迅猛增长,在市场拦路虎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奇正在进行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的同时,将消痛贴膏的市场稳固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进行部署。
奇正对消痛贴膏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分为商标保护和专利保护。
消痛贴膏所使用的“奇正”商标现为中国驰名商标,商标的保护为消痛贴膏树立了有利的品牌优势,品牌是商品外在质量和内在品质的体现,是企业文化力、学习力、创新力最具说服力的表征。
通过品牌战略,创建、维持和提升自主品牌,做到真正地把技术优势转化为产品优势、服务优势、产业优势。
有了品牌就更要注重产品的核心竞争即建立产品本身的技术壁垒,申请专利则是最有效的手段。
消痛贴膏的专利保护路线一直十分明确,1993年在产品上市之初,奇正就对其特殊的结构和用法进行了实用新型保护,在该专利保护期将满,2002年又对其结构和使用进行了新的创新和开拓,同时,申请了新的实用新型专利。
在这个时候,中国的一些知识产权法律开始与国际惯例接轨,国内外知识产权的战斗愈演愈烈,2001年12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由原来的15年延长至20年,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目光投向专利,在如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道路上,知识产权无疑为大家指明了方向。
奇正对消痛贴膏工艺技术的开发研究一直未停步,2005年奇正将消痛贴膏的工艺申请了发明专利,该专利在保护工艺的同时也将在消痛贴膏处方的基础上进行剂型改革创新进行了保护。
2009年,奇正在攻下消痛贴膏剂型改为气雾剂的难题的同时,将消痛贴气雾剂作为一项独立的技术申请了发明专利。
东北制药: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12-22

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公告编号:2010-061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特别提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1.召开时间:2010年12月21日上午10:30时2.召开地点:公司董事会会议室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震先生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股东(代理人)七人、代表股份172,625,9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71%。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与会股东(代理人)经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通过了如下议案:议案一:关于核销资产损失的议案(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172,625,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议案二:关于修改公司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2,625,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议案三:关于补选曹知为公司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2,625,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议案四:关于补选才玲为公司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2,625,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议案五:关于补选李松涛为公司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2,625,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议案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2,625,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皮宝制药: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8-06

证券代码:002433 证券简称:皮宝制药 公告编号:临2010-011广东皮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一)召开时间:2010年8月5日上午10:30;(二)召开地点:汕头市金园工业区公司六楼会议室;(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柯树泉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人,代表股份7500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5.0006%。
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如下决议:(一)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表决结果:750006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数占到会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二)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表决结果:750006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数占到会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三)审议关于制订《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750006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数占到会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四)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750006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数占到会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五)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750006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数占到会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奇正藏药: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吴团结、陶涛出席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0年4月2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20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9号叶青大厦D座7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雷菊芳女士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463,110,32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7.342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463,107,5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7.342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2,7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5%。
新 中 基: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0-16

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年9月30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同时公告中列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0年10月15日上午11时在乌鲁木齐市青年路17号阳光花苑A座5楼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刘一先生委托公司董事刘丽萍女士主持。
仁和药业: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14

法律意见书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10年12月13日上午9:30在江西宾馆(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368号)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有关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法律意见书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0年10月22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2010年11月25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议案。
康耐特: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21

Jin Mao PRC Lawyers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13F, Hong Kong New World Tower, No. 300 Huaihai Zhong Rd, Shanghai, 200021, P.R.C.中国上海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楼邮编:200021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20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石皮路25号上海川沙宾馆6楼召开。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李志强律师、张艳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数为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5,039,8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75.07%。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9月1日在《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公司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日期、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亚太药业: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0-05-06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文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4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现场会议登记办法、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0年5月5日上午9:30在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吕旭幸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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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朱玉栓、吴团结出席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0年11月2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
并在 网站上披露。
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36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9.9%。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12月17日上午10:00时在北京市北四环东路131号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雷菊芳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朱玉栓:
朱玉栓:吴团结: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