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票据资产可卖出回购法律依据及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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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中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的会计分录是怎么处理的?

银行业务中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的会计分录是怎么处理的?

银行业务中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的会计分录是怎么处理的?银行业务中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的会计分录是怎么处理的?, 买入返售与卖出回购的翻译是:什么意思1.银行购人债券时,其会计分录为:借:买入返售债券贷:现金(或XX账户)2.按协议规定卖给原客户时,其会计分录为:借:现金(或XX账户)贷:买入返售债券其他营业收入——买入返售收入1.银行卖出债券时,其会计分录为:借:现金(或XX科目)贷:卖出回购债券——XX债券XX单位2.按协议到期银行回购时,其会计分录为:借:卖出回购债券其他营业支出——卖出回购债券支出贷:现金(或XX科目)卖出回购式再贴现商业银行的会计分录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以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向中央银行办理的贴现,是商业银行对票据债权的再转让,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的形式之一。

商业银行因办理票据贴现而引起资金不足,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1.办理贴现时的处理。

商业银行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时,应填制一式五联再贴现凭证,连同汇票一并交中央银行。

经审查无误后,根据退回的第四联再贴现凭证办理转账。

会计分录为;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贷:向中央银行借款2.再贴现到期的处理。

再贴现汇票到期日,中央银行直接从申请再贴现的商业银行存款账户中扣收再贴现款项,并通知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收到中央银行的再贴现还款通知时,据以办理转账。

会计分录为:借:向中央银行借款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如果商业银行到期存款账户不足支付再贴现款项,应由中央银行转入逾期贷款账户,并按规定标准计收罚息,待款项筹足后再一并扣收。

现在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的会计分录是怎么处理的呢现在改为“贷款”科目1.发放借:贷款贷:吸收存款或银行存款2.计息借:应收利息贷:利息收入3.收回借:吸收存款或银行存款贷:应收利息贷款卖出回购,买入返售与融资融券股市上的绝大多数人希望直接把别人的方法拿来用,希望找到个神奇的指标来帮助自己赚钱。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回购和赎回条款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回购和赎回条款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回购和赎回条款一、背景介绍股权转让是指股东之间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转移的行为。

为了确保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股权转让协议是必不可少的文件。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回购和赎回条款被广泛应用于保护股东权益,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讨论。

二、股权回购条款股权回购是指公司回购已发行的股票并将其注销,从而减少公司的股本。

股权回购条款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起到了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公司股东结构稳定的作用。

1.回购价格在股权回购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

一种常见的方式是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回购,对于非上市公司,可以约定按照独立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进行回购。

2.回购条件股权回购条款中还应明确回购的条件,例如回购的时间、回购量等。

回购时间可以是在特定的时间点或者特定的事件发生后进行,回购量可以是全部或部分。

3.回购义务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条款还规定了回购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回购的义务由公司承担,但也可以约定由其他股东承担回购义务。

三、股权赎回条款股权赎回是指公司以一定价格将其发行的股票购回,使持有该股票的股东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

股权赎回条款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被用于保护公司的利益和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

1.赎回价格股权赎回条款中明确规定了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赎回价格可以是按照特定公式计算,也可以是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

2.赎回条件股权赎回条款中应该清晰地写明赎回的条件,包括赎回时间、赎回数量等。

赎回时间可以是事先约定的时间点或者特定事件发生后进行,赎回数量可以是全部或部分。

3.赎回义务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赎回条款还规定了赎回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赎回的义务由公司承担,但也可以约定由其他股东承担赎回义务。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股权回购和赎回条款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应用,以下是一个案例分析:某公司股东A与B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有权在五年内回购B所持有的股权。

根据协议,回购价格为当时市场价格减去10%的金额,回购时间为协议签署之日起五年内,回购量为B所持有的全部股权。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的 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二、本科目可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进行明细核算。 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应按实 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结算备付金” 、“银行存 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计算确定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利息费 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三)回购日,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息”科目,按 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结算备付金” 、“银行 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到期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 款。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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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科目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科目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科目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是指投资者将自己持有的金融资产卖出,并与债务人签订回购协议,约定在未来的特定日期将该金融资产回购回来。

在会计上,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涉及到以下科目:
1. 资产类科目: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这是卖出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应该以公允价值计量,并按照规定的分类进行记录。

应收款项,这是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所获得的回购款项,应该按照约定的回购利率计算利息,并按照回购协议的约定进行确认。

2. 负债类科目:
应付款项,这是投资者在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时所承诺的回购款项,应该按照约定的回购利率计算利息,并按照回购协议的约定进行确认。

3. 收入类科目:
利息收入,这是投资者在持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期间所获得的利息收入,应该按照约定的回购利率计算,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确认。

4. 费用类科目:
利息费用,这是投资者在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期间所支付的利息费用,应该按照约定的回购利率计算,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可能会根据具体的会计准则和公司政策而有所不同。

以上提到的科目仅供参考,具体的会计处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准则进行确定。

股票回购新规解读

股票回购新规解读

股票回购新规解读引言概述: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回购自己的股票,并将其注销,从而减少公司的股本总额。

股票回购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本运作手段,对于提升公司股东权益、优化资本结构、增强市场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促进股票回购行为,我国证监会近期出台了一系列新规。

正文内容:1. 股票回购的定义和目的1.1 股票回购的概念和形式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回购其已经发行的股票,回购的方式可以是现金回购或者资产置换回购。

1.2 股票回购的目的股票回购的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回购股票可以提高公司的每股收益,从而增加股东权益;其次,回购股票可以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降低负债率;最后,回购股票还可以增强市场对公司的信心,提升股价。

2. 股票回购的主体和条件2.1 股票回购的主体股票回购的主体一般为上市公司,但也可以由大股东或者其他投资者发起。

同时,回购的股票一般应为已经发行的流通股份。

2.2 股票回购的条件股票回购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回购计划的合规性、回购金额的限制、回购期限的规定等。

3. 股票回购的程序和方式3.1 股票回购的程序股票回购的程序一般包括回购计划的制定、回购公告的发布、回购交易的进行和回购结果的公告等环节。

3.2 股票回购的方式股票回购可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4. 股票回购的风险和监管4.1 股票回购的风险股票回购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风险等。

同时,回购股票的资金来源和回购价格也需要谨慎考虑。

4.2 股票回购的监管为了规范和监管股票回购行为,我国证监会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包括回购规模的限制、信息披露要求的加强等。

5. 股票回购的影响和展望5.1 股票回购的影响股票回购可以对公司股东权益、资本结构和市场信心产生积极影响,同时也可以对股价和市场流动性产生影响。

5.2 股票回购的展望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股票回购将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资本运作手段之一。

注册会计师对于回购义务进负债的认定

注册会计师对于回购义务进负债的认定

注册会计师对于回购义务的负债认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其中回购业务作为一种常见的金融交易方式,受到了广泛关注。

回购业务是指企业向他人出售资产后,同意在一定时期内将该资产回购回来的一种金融行为。

回购业务的出现,为企业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资金筹措方式,但同时也涉及了一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上的问题。

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如何准确认定回购义务进负债,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探讨。

一、回购义务的特点1.1 回购义务的定义回购是一种短期的融资方式,买入方总是期望在很短时间内出售票据或债券。

回购交易一般包括两个组成部分,即买入方与卖出方之间的交易和回购方与卖回方之间的回购交易。

回购业务具有投资性和融资性双重属性,既能满足短期资金需求,又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

1.2 回购义务的形式回购义务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正回购、逆回购、买断回购、抵押式回购等。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和市场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回购形式。

1.3 回购义务的立法依据在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回购业务有着明确的规定,企业在进行回购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

二、注册会计师对回购义务的负债认定2.1 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是对等的,当一个企业发生回购义务时,需要注册会计师对其是否构成负债进行认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负债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对企业来说是一种经济利益流出的权责关系,这种权责关系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且在未来可能对企业造成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

2.2 影响因素分析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回购义务的负债认定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回购义务的金额、期限、利率、抵押物等,这些因素对于负债的确认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

注册会计师还需要关注市场的变化和法律法规的更新,及时调整负债认定的依据和方法。

回购协议的分类

回购协议的分类

回购协议的分类回购协议是一种金融合同,用于约定在未来某个日期,发行方(通常是政府或公司)将购回其发行的某种证券或资产。

回购协议通常被用作资金调度或投资管理的工具。

根据不同的标准和合同条款,回购协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分类。

1. 根据交易方式分类(1) 现金回购:也称为标准回购,是指发行方以现金的形式回购其证券或资产。

这种回购协议是最常见的形式,通常用于短期融资或短期投资管理。

(2) 证券回购:也称为证券借贷回购,是指发行方以其他证券作为抵押品,向卖方借入资金,并在未来约定的日期将抵押品回购。

这种回购协议常用于证券融资或套利交易。

2. 根据回购期限分类(1) 买断式回购:也称为正回购,是指回购协议在未来约定的日期上,发行方以一定利率回购其证券或资产,并支付一定的回购价格。

这种回购协议的期限通常较短,一般为几天至几个月。

(2) 续存式回购:也称为约定存续回购,是指回购协议在约定的日期到期后,自动延长存续。

发行方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是否继续回购,而投资者保留出售证券或资产的权利。

这种回购协议的期限可以较长,一般为数月至数年。

3. 根据回购对象分类(1) 股票回购:是指发行方回购其发行的股票。

股票回购通常用于增加股东价值、调整股本结构或提高每股收益等目的。

(2) 债券回购:是指发行方回购其发行的债券。

债券回购通常用于管理债务融资成本、优化债务结构或提前偿还债务等目的。

(3) 商品回购:是指发行方回购其发行的商品,如黄金、原油等。

商品回购通常用于管理库存、调整供应链或控制市场价格等目的。

4. 根据回购方身份分类(1) 央行回购:是指央行作为回购方,通过回购协议进行公开市场操作,调节市场流动性或控制利率水平等。

(2) 金融机构回购:是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回购方,通过回购协议进行资金调度或投资管理。

(3) 个人投资者回购:是指个人投资者作为回购方,通过回购协议进行短期投资或理财管理。

回购协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具有灵活性和高度的定制性。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8号——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三方回购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8号——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三方回购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8号——银行间债券市场第三方
回购交易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8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8.10.09
【实施日期】2018.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8〕第18号)
为更好地满足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流动性管理需求,加强风险防范,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三方回购交易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三方回购交易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自愿委托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作为第三方(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对担保品进行选取、估值、替换、调整等集中管理的回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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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票据资产可卖出回购法律依据及现
实意义
近年来,票据回购业务发展迅速,回购票据成为商业银行进行短期投资、调剂流动性的重要工具,也促进了票据市场的壮大和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实务中,各行的回购业务模式不尽相同,依然存在一些模糊或争议的问题,交付票据的行为是质押还是转让票据?买入返售方持有票据享有的是什么权利?回购到期前,买入返售方持有的票据是否可以再通过卖出回购进行融资?
票据回购的业务模式。

票据回购是资金融入方以票据为质押或者阶段性让渡票据权利向资金融出方融通资金的业务。

依据票据法、担保法背书转让和质押的原理以及民法所有权的基本原理,票据回购模式可以包括票据质押式回购、票据权利转移式回购和控权式回购。

票据质押式回购,即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出质人)将票据质押给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质权人)进行融资,并约定买入返售方在回购日购回票据,票据质押的法律依据包括《票据法》和《担保法》。

《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做了更详细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认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
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出质人只有依据上述规定进行质押背书并交付票据,才能构成票据质押,至于是否签订质押合同或条款,根据票据无因性的原理,不影响票据质押的成立。

如果交易双方仅签订质押合同或质押条款但没有做质押背书,不构成票据质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条旨在说明没有进行设质背书的票据出质也是有效的,但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尽管理论界对此解释争议颇多,但这一观点得到了近年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实践的支持。

权利转移式回购,即卖出回购方将票据完全背书转让给买入返售方进行融资,并约定买入返售方在回购日购回票据。

卖出回购方在背书栏加盖汇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的印章,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买入返售方。

《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

控权式回购,即卖出回购方将票据交付给买入返售方,票据不做背书,买入返售方享有票据的占有权。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需要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卖出回购方在回购到期不履行回购义务不能赎回票据的情况下,行使票据权利就会受到一定限制。

票据回购模式及买入返售方享有的权利。

根据票据背书方式的不同,实务中,银行将票据回购分为“半背书”和“全背书”两种模式。

“半背书模式”,卖出回购方仅在票据的最后一个被背书栏内记载卖出回购方的名称,以证明卖出回购方是正当持票人,实务界称之为“半背书”。

从票据法的背书要件看,“半背书”其实是没有背书。

买入返售方不享有票据权利。

目前票据业内普遍使用的回购合同文本,既没有明确约定票据权利是否转移,也没有约定质押条款,不符合质押的构成要件,在遇到经济纠纷或卖出回购方破产的情况下,买入返售方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卖出回购方作为票据的所有权人,将占有权交付给了买入返售方,但未背书转让票据,买入返售方不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该模式下票据不做背书,交易更方便,在卖出回购方为信用等级较高银行的情况下,是很适用的。

“全背书模式”属于票据权利转移式的回购,卖出回购方在背书栏加盖汇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的印章,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买入返售方,买入返售方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享有票据权利,在卖出回购方不履行回购义务时,可以以持票人身份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此业务模式有利于防范卖出回购方不能履行回购义务的信用风险,买入返售方的权利保障较为充分。

鉴于此,已有多家商业银行明确规定,买入返售票据业务必须采用完全背书的模式。

回购票据资产再卖出回购的现实意义及法律依据。

票据之所以被社会各界广泛接受,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就在于票据具有非常强的流
动性。

买入返售票据资产能够再卖出回购,会大大增加商业银行买入返售资产的流动性,对提高银行抵抗流动性风险的能力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对资产总量不大的中小银行,这种意义就更关键了。

买入返售的票据在回购到期前是否可以再卖出回购,关键是看买入返售方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买入返售方享有的是质押权,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在回购到期前买入返售方没有处分质押物的权利。

也就是说,回购到期前买入返售方不能再卖出回购票据。

在半背书的模式下,买入返售方仅仅享有票据的占用权,就更不适宜将票据再卖出回购。

在权利转移式回购中,卖出回购方将票据权利完全转移给了买入返售方,买入返售方在持有票据期间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具有处分票据的资格和能力,完全可以将票据再次卖出回购。

需要注意的是,买入返售方应确保在原回购到期日前购回票据,以履行向原卖出回购方返还票据的义务。

综上,在“全背书”的票据权利转移回购业务模式下,买入返售方在持有票据期间将票据卖出回购,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能够提高银行资产流动性,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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