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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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道路货物运输业核定营业额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道路货物运输业核定营业额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道路货物运输业核定营业额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6.19•【字号】新地税发[2009]180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道路货物运输业核定营业额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地税发〔2009〕18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道路货物运输业核定营业额征税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4月28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道路货物运输业核定营业额征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对货物运输车辆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备案税务登记从事货物运输车辆,具体包括:各运输企业的自有车辆、承包车辆和挂靠车辆,个体货运车辆和非运输企业车辆,外省区在我区从事货物运输业的个体运营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额税是指除代开发票征收地方各税以外应缴纳的税收,具体税种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确定适用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营业税的3%,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均为2.5%。

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外的运输企业自有车辆和非运输企业车辆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运输企业的承包车辆和挂靠车辆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货运车辆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对4吨(不含4吨)以下货运车辆(包括农用三轮车、手扶拖拉机、电瓶车、平板车等其他机动车辆)的营业额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区实际进行核定,并报区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9.06.15
•【文号】国税函[2009]326号
•【施行日期】2009.06.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2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的请示》(新地税发〔2009〕156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03]17号文件有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03]17号文件有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03]17号文件有关地方税收若干问题具体实施意见(试行)的实施意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地税发[2004]71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04.19
【实施日期】2004.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03]17号文件有关地方税收若干问题具体实施意见(试行)的
实施意见
(新地税发[2004]7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意见》(新党发[2003]17号)精神,积极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地方税收若干问题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关于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一)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雇佣人员在4-8人以内(具体由各地区确定)、对其一个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取得的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减半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2年。

(二)安置普通高校毕业生50%以上(含50%)或招用少数民族毕业生和女毕业生25%以上(含25%),并与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2年。

现有服务型企业按照上述比例条件安置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三)普通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正确处理滥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正确处理滥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正确处理滥用税收协定案例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1076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8.12.30【实施日期】2008.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正确处理滥用税收协定案例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08年,各地继续就正确执行税收协定开展工作,其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处理的一起涉及股权转让收益适用税收协定的案例有一定的代表性。

为了促进各地进一步做好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现将该案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学习,并高度重视税收协定执行工作,提高本地区税收协定执行工作水平。

附件:新疆国税局成功阻止税收协定滥用案例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新疆国税局成功阻止税收协定滥用案例一、案件背景2003年3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与乌鲁木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液化天然气生产和销售的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注册资金8亿元人民币,其中B公司为主要投资方,出资7.8亿,占注册资金的97.5%,C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金的2.5%。

2006年7月,A公司出资方B公司和C公司与某巴巴多斯的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签署了合资协议,巴巴多斯D公司通过向B公司购买其在A公司所占股份方式参股A公司。

巴巴多斯D公司支付给B公司3380万美元,占有了A公司33.32%的股份。

此次股权转让后,A公司的投资比例变更为:B公司占64.18%, C公司占2.5%,巴巴多斯D公司占33.32%。

合资协议签署27天后,投资三方签署增资协议,B公司增加投资2.66亿元人民币(即B 公司出售其股权所得3380万美元)。

增资后,A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10.66亿人民币,各公司相应持股比例再次发生变化。

云中飞点评新疆地税败诉案例(老会计人的经验)

云中飞点评新疆地税败诉案例(老会计人的经验)

云中飞点评新疆地税败诉案例(老会计人的经验)一个非常值得税务稽查人员反思的案例云中飞点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新疆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乌中行终字第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朱国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纪国江,新疆公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科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苑振延,新疆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楼超英,新疆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袁屹,新疆新屹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下称税务局)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瑞成房产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3)水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受理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纪国江、李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楼超英、袁屹出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1年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发(201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1年3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下发了新地税发(2011)81号《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税务局据此于2011年7月1日对瑞成房产公司立案进行税务稽查。

2011年7月19日,税务局向瑞成房产公司发出了税务检查通知书,该通知书告知瑞成房产公司税务局将对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该通知书未告知瑞成房产公司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011年7月20日,税务局向瑞成房产公司送达了该通知书并开始进行税务检查,2011年9月15日检查完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有关减免事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有关减免事项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有关减免事项的通知【标 签】耕地占用税减免【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新地税发﹝2009﹞109号【发文日期】2009-03-13【实施时间】2009-03-1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耕地占用税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做好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以及自治区地税局印发的《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税收减、免、缓审理工作制度》,现就做好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管理 (一) 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实行申报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税申报,并按“文书一”的规定办理。

(二)申报人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报人向地方税务局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事项应附送以下相关资料,并按“文书二”的规定办理: 1.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的申请报告; 2.申请用地人的身份有效证件; 3.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书; 4.相关部门的立项批文; 5.占地项目平面图; 6.申请用地权属变更方面资料。

(三)办理减免税手续的范围。

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农用地在30亩(含30亩)至1000亩以上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税手续;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农用地在2亩—;30亩的,由地、州(市)级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税手续;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在2亩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耕地占用税减免的受理、审核 (一)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

(二)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专用发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专用发票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试行)【标 签】管理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新国税流字﹝1995﹞49号【发文日期】1995-07-01【实施时间】1995-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为了把我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保证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确保新税制的健康运行和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专用发票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由各级国税机关的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现有机构内设发票管理部门的可继续负责管理。

各级国税部门应根据专用发票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设立保卫机构,配置专职保卫人员,将安全保管工作纳入职工的岗位责任制。

(二)管理人员 1.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配备专职人员管理专用票,专职人员必须具有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2.各地、州、市国家税务机关应至少配备四人以上专职人员(包括稽核人员)。

县、市局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人员,具体人数由各地结合实际自定。

3.专用发票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对其所管的专用发票及帐物在监交人的监督下,由移交人和接收人共同进行盘点,核实票帐无误后,造册移支,相互签字盖章 ,方可离岗,以保证专用发票管理的连续性、完整性。

(三)管理职责 1.负责专用发票使用计划的编制、上报和下达,接期上报专用发票年度、季度用量计划和规定的其它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2.安全运送、保管,及时领购,发售专用发票。

3.及时按《专用发票结算办法》办理专用发票的资金结算工作。

4.组织并进行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2.18•【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区土地增值税工作,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最小清算单位中住宅与商业用房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问题最小清算单位中既有住宅又有商业用房的,商业用房建筑安装工程费可以按照层高系数予以调整,其余扣除项目成本不得按层高系数调整。

商业用房层高系数小于1.5的,其建筑安装工程费不予调整。

商业用房层高系数=商业用房单层层高/单层住宅层高二、关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问题(一)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照国家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四)以“招、拍、挂”等竞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实际价款及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三、关于合作建房的界定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中的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以双方名义共同立项开发,然后按照双方约定比例进行分配、使用或销售的一种房地产开发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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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
充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6.13
【实施日期】2006.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
免管理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印发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总的情况是好的,现对一些具体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1.关于受理或不予受理减免税专用章问题
各级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受理或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出具“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减免税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加盖“新疆XX 地区(州、
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受理专用章”。

区局已统一刻制了减免税受理专用章,近日将下发各地使用。

2.关于减免税受理和审批程序问题
自治区级及地(州、市)地税局由税政主管部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征管部门不再转办登记;县(市、区)地税局应在办税服务场所设置受理窗口,并及时将收到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转其税政主管部门办理。

属自治区地税局审批的减免税项目,通过地、州、市、县地税局转来的企业减免税申请,须由接受减免税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按《规程》的要求办结受理手续后,才能转交区局。

对审批部门作出的准予减免税的决定或不予减免税的决定,其使用的税务文书仍按原规定执行,暂不使用《准予减免税决定书》或《不予减免税决定书》。

3.关于总结上报
由各地、州、市指定的科室汇总本地区减免税情况,并以excel形式上报减免税情况分经济类型统计表(“操作规程”后有附件)、减免税情况分审批级次统计表(新增,见附件)及减免税总结,主送自治区地税局征管处,抄送区局各税政管理部门,其他抄送部门和上报时间及总结的内容要求均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办理。

区局流转税处、所得税处、地方税处按照分管的税种每年6月15日前将本级减免税情况,按照减免税情况分经济类型统计表、减免税情况分审批级次统计表和文字说明,以excel形式报送征管处。

附件:减免税情况分审批级次统计表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附件:减免税情况分审批级次统计表
编报单位(章):年月至月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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