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精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琼府〔2021〕44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琼府〔2021〕4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保护资源与促进发展,保障海南自贸港产业项目落地,推进海南自贸港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有力的规划和用地保障,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本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产业项目空间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本意见所称的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产业项目,不包括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
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的规划和用地管理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强化规划引领,提升规划管控的科学性灵活性(一)优化产业空间规划和布局。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进一步优化产业方向和空间布局,促进产业项目向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聚集。
对确需在开发边界外建设的产业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开发边界外建设项目准入目录。
(二)科学引导项目选址。
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完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将规划土地要素作为招商引资先决条件之一,引导项目科学选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海岸带陆域200米等管控范围。
确需占用的,应当充分论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4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府〔2016〕8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9号)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海岸带开发与管理的规划与实施

海岸带开发与管理的规划与实施引言:海岸带是指陆地与海洋之间的过渡地带,是地球上最具生态和经济价值的地区之一。
然而,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大和加剧,海岸带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开发和管理问题。
本文将探讨海岸带开发与管理的规划与实施,旨在寻求可持续的发展模式,保护海岸带的生态环境和经济资源。
一、海岸带的重要性海岸带是地球上最丰富多样的生态系统之一,拥有丰富的生物资源和独特的生态景观。
同时,海岸带还是许多国家重要的经济支柱,提供了众多的旅游、渔业、航运等产业机会。
然而,过度的开发和管理不当将对海岸带的生态环境和经济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二、海岸带开发与管理的挑战1. 生态环境破坏:过度的旅游开发、工业污染、城市扩张等活动对海岸带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崩溃等问题。
2. 资源过度开采:渔业、矿产开采等活动的过度开采导致了海洋资源的枯竭和生态系统的不稳定。
3. 自然灾害风险:海岸带常常面临风暴潮、海啸、海平面上升等自然灾害的风险,需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来减轻灾害影响。
4. 土地使用冲突:海岸带的土地资源有限,不同利益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常常导致土地使用的不合理和不可持续。
三、海岸带开发与管理的规划1. 生态保护优先:在海岸带开发与管理的规划中,应将生态保护置于首位,确保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稳定。
可以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限制开发区域等措施来实现。
2. 综合规划:海岸带的开发与管理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文化遗产等。
综合规划可以协调不同利益方的需求,减少冲突。
3. 可持续发展:海岸带的开发与管理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可以通过推动绿色经济、发展可再生能源等方式来实现。
四、海岸带开发与管理的实施1. 加强监管与执法:加强对海岸带开发与管理的监管与执法力度,严格限制违法行为,保护海岸带的生态环境和经济资源。
2. 提高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海岸带开发与管理的重要环节,可以通过公众听证会、社区研讨会等方式,让公众参与决策过程,保证决策的公正和透明。
以江门市为例的海岸建筑退缩线探索划定

以江门市为例的海岸建筑退缩线探索划定摘要:海岸带地区因其独特的区位和资源优势,往往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活动最丰富的区域。
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滨海地区建设活动有向海岸线趋近的趋势,不合理的布局不仅破坏海岸生态、景观,甚至会危害人类生产生活等的安全。
为缓解此类风险,海岸建筑退缩线的概念被提出并研究推广。
本文基于国内外实践经验,以江门市为例,探讨其海岸建筑退缩线的划定方法,旨在为江门市海岸空间管理提供有效抓手。
关键词:海岸带;建筑退缩线;分类划定;分级管控1引言海岸建筑退缩线(coastal constructive setback line),又称海岸建筑控制线,是根据海岸特征规定的禁止开发或禁止某些类型的开发活动的区域界线[1]。
其设置的目的是保护海岸及相邻海域的地形地貌、生态功能、海岸景观,降低沿海建筑遭受海洋灾害的风险以及维护公众的亲海权益。
海岸建筑退缩线的设定,可主动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或延缓海岸侵蚀、海平面上升等自然灾害导致的经济和其它损失,减轻滨海地区的环境压力,维护海岸带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动态特征,为海岸带地区动植物提供良好的自然生境,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亲海空间[2-3]。
经过国内外不断地探索和实践,划定海岸建筑退缩线对海岸带地区建设活动进行指引和管控,目前已成为一种有效的、广泛应用的海岸空间管理手段。
2海岸建筑退缩线的国内外实践2.1 国际经验20世纪60年代,海岸建筑退缩线的概念由美国最早提出,至今美国已有约三分之二的沿海州和大湖区通过设立海岸建筑退缩线来管理海岸空间建设活动,通常是基于30~50倍的海岸年平均侵蚀率来设定各州具体的退缩距离[4],退缩范围内禁止或严格限制建筑开发活动。
20世纪80年代起,欧洲地区普遍开始了海岸建筑退缩线管理的实践,沿海各国或相关组织根据自身情况设置了不同的退缩距离和管控要求(表1),部分国家还通过立法确立了海岸建筑退缩线的法定地位。
UNEP(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曾推荐整个地中海流域使用100米作为统一的退缩距离,但褒贬不一[5]。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6.17•【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施行日期】1994.06.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1994年5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阮崇武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七日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登记范围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三)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五)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企业名称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或者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以及部队番号。
第六条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名称中可以使用“海南”字样,但必须由原登记主管机关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七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在其名称中使用“总”字,必须下设3个以上分支机构,其中与该企业组织形式相同的直属分支机构不得少于两个。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中使用“大”字样的,必须有相应的经营规模。
非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使用“股份有限”字样。
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必须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第八条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同行业的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相同,字号相同的,登记主管机关有权根据登记在先、受理在先、申请在先原则予以纠正。
海岸带管理制度

海岸带管理制度海岸带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和管理海岸带资源,维护海岸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海岸带管理制度需要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等方面的要求,科学制定政策和规划,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和监督体系,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海岸带管理制度首先需要明确海岸带的范围和界限,确定海岸带的管理主体和职责。
海岸带的范围包括陆地和海洋,一般可以划分为陆地海岸带和海域海岸带两个部分。
陆地海岸带的管理主体一般是地方政府,海域海岸带的管理主体一般是海洋管理局或相关部门。
管理主体需要拟定相关规划和政策,明确管理的目标和任务,确保海岸带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海岸带管理制度还需要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海岸带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海岸带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海洋法、海岸带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海岸带资源的保护措施、利用方式和权利义务,保障了海岸带资源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海岸带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海岸带管理制度还需要制定海岸带规划和管理方案,科学合理地规划和利用海岸带资源。
海岸带规划是制定海岸带管理政策和方法的依据,确定海岸带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式和时间表,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海岸带管理方案是具体的操作指南,包括资源的调查评估、开发利用、监测评估、生态修复等方面的内容,指导管理机构实施管理工作,确保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利用。
海岸带管理制度还需要建立相关的管理机构和监督体系,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管理机构是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机构,一般由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组建,具有相应的权限和职责。
监督体系是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体系,包括监督机构、监督程序和监督内容等,保证管理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海岸带管理制度还需要建立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技术支持包括资源调查评估、环境监测评估、生态修复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服务包括资源开发利用政策解读、管理方法培训、信息发布等方面的服务,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专门化。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海岸带开发建设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万府办〔2015〕118号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海岸带开发建设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海岸带开发建设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万府办〔2015〕118号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及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检查组的相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海岸带开发建设整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万宁市海岸带开发建设整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8日万宁市海岸带开发建设整改工作方案为了做好海岸带执法检查整改工作,按照《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和开发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关于海岸带保护和开发专项检查工作的要求,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和开发管理规定》和《海南省海岸带保护和开发专项检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等有关规定,针对省海岸带保护和开发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分类处置和整改,规范我市海岸带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整改目标按照省政府海岸带执法检查整改提出的“控增量、查存量、建机制、保长效”的总体目标,针对省政府海岸带检查组要求整改的80个违法问题(项目),落实整改责任,明确完成时间,建立长效机制,分类分批按要求进行整改。
三、整改任务和措施针对省政府海岸带保护和开发专项检查发现反馈的80个违法问题,我市按照“现场执法、移交市县处理(非闲置土地)、闲置土地、提交省政府统一决策”四类情形进行分类整改。
(一)现场执法发现的6个问题的整改。
1、海南南燕湾海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南燕半岛项目违法填海问题,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对该公司依法进行处罚,责令和监督该公司于9月20日前按省海洋厅动管中心确认的自然岸线将填海部分回挖到位,恢复原状;同时,对尚未缴交的罚款追缴到位。
如何进行海岸带开发与保护规划

如何进行海岸带开发与保护规划海岸带开发与保护规划:实现可持续利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海岸带开发已成为各国重要的议题。
海岸带丰富的自然资源吸引着无数人前来投资和居住,但与此同时,开发带来的环境问题也不容忽视。
为了实现海岸带的可持续利用,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开发与保护规划,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结合。
1. 了解海岸带的特点和价值海岸带是陆地与海洋之间的过渡区域,具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功能。
它不仅是海洋生物多样性的热点,还是珍稀物种繁殖和迁徙的重要场所。
此外,海岸带还承载着重要的人文历史和文化遗产,成为旅游和休闲的热门地区。
2. 基于综合评估的规划策略为了实现海岸带的可持续开发与保护,规划过程应该充分考虑生态、社会和经济因素。
首先,需要进行综合评估,了解海岸带的自然条件、生态系统现状和人类活动的影响。
通过综合评估,确定合理的发展方向和开发强度,同时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
3. 生态恢复与保护海岸带的生态恢复和保护是规划的核心要素。
在规划过程中,应考虑保护和恢复海岸带的自然湿地、珊瑚礁和沙滩等生态系统。
通过建立生态保护区和控制建设活动,促进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和恢复。
同时,要加强对海岸带物种保护和栖息地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4.合理利用与管理海岸带的开发应注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管理。
规划者需要考虑资源利用的回收和再利用,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通过限制建设活动和规划土地利用,避免过度开发和破坏生态环境。
同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监测体系,加强对开发活动的监管,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5.社会参与与意识提升在海岸带开发与保护规划中,社会参与和民众意识的提升至关重要。
规划者应积极倾听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使规划更贴近实际需求,并提升公众对海岸带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培养社会各界对海岸带的保护意识,形成共同参与海岸带保护的共识。
总结:海岸带开发与保护规划是实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鱼虾塘和养殖场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鱼虾塘和养殖场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文府办〔2017〕224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鱼虾塘和养殖场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府办〔2017〕224号各镇人民政府,罗豆农场,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文昌市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鱼虾塘和养殖场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4日文昌市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鱼虾塘和养殖场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开展全市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鱼虾塘和养殖场专项清理工作,加强我市海岸陆域带200米范围内环境资源修复和保护,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和《海南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有规定,结合《文昌市海岸带保护开发治理工作方案》和我市海岸带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中央环保督查为契机,以陆海统筹、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合理开发、综合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为指导,利用3个月时间,对我市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最高潮线向陆地延伸最少200米范围内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的鱼虾塘和养殖场开展集中清理,进一步加强我市海岸带的综合管理,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长效机制。
二、清理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的鱼虾塘、水产养殖场和禽畜养殖场均列入本次清理范围。
三、工作计划(一)调查摸底阶段(8月11日-8月17日)。
按照沿海镇(场)行政区域划分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鱼虾塘、养殖场调查清理范围,由沿海所属镇(场)对其行政区域内的鱼虾塘、养殖场情况开展调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近日印发的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进一步落实、细化和完善了海南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法规政策规定,建立海岸带保护与开发长效机制,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岸带环境的保护,规范海岸带开发利用管理,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海岸带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经济特区海岸带范围内从事保护治理、开发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以海岸线为基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
海岸带具体范围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范围和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20年)的通知》确定。
海岸线是指平均大潮高潮线。
海岸线具体界线由省海洋部门会同省测绘部门依据国家海岸线修测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际和岸线变化情况进行划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省海洋部门会同省测绘部门应当每年对海岸带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每5年组织对海岸线进行修测,报省政府批准。
第四条海岸带保护与开发应当遵循陆海统筹、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分类管控、协调发展的原则;对海岸带生态环境损害实行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和沿海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省政府负责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
沿海市县政府是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海岸带开发利用的审批监管,加强海岸带环境修复和保护,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长效机制。
省政府和沿海市县政府发展与改革、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建设、旅游、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落实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控要求,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政府和沿海市县政府应当将海岸带的保护与开发纳入海南省总体规划和沿海市县总体规划(以下简称省和市县总体规划),按照海岸带环境总量和承载力,划定海岸带生态保护红线,严格限定开发边界,优化海岸带保护开发布局。
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最高潮线向陆地延伸最少米(以下简称海岸带陆域米)范围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以及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海洋延伸海岸带范围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等规定,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的海岸带实行严格管控和保护。
海岸带陆域米范围内的I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禁止与保护无关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海岸带陆域米范围内的II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禁止工业生产、矿产开发、商品房建设、规模化养殖等开发建设活动。
在海岸带陆域米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因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选址无法避开已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的,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上报省政府审批,并附具确需在海岸带陆域米范围内建设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海洋延伸海岸带的海域部分生态保护红线区,按照国家和本省海洋环境保护和海域使用分级分类管理要求,严格控制围填海、污染物排放和其他改变或影响近岸海域自然属性和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
第八条海岸带陆域米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已有建设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已经依法批准并建设对生态环境有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引导项目退出,或者鼓励进行产业转型升级、调整为与生态环境不相抵触的适宜用途;(二)已经依法批准并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不相抵触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监管其开发用途和开发强度,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同时,也鼓励其逐步退出生态保护红线区;(三)已经依法批准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依法收回土地、处置闲置土地、土地置换等方式促使项目退出生态保护红线区;(四)已有村庄及农(林)场场部(队)居民点建设应当控制在土地利用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扩大。
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移民机制,逐步引导居民退出生态保护红线区。
第九条在海岸带陆域米非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省和市县总体规划。
除下列情形以外,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在海岸带陆域米非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不再规划新建建设项目。
(一)港口、码头、滨海机场、桥梁、道路及海岸防护工程、污染物处理处置排海工程等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二)造船厂、修船厂;(三)滨海电站、滨海石油勘探开发、海洋海水淡化等能源设施项目;(四)滨海军事设施项目;(五)滨海科研项目;(六)村庄及农(林)场场部(队)居民点生产生活设施;(七)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特殊建设项目(需要省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省政府“两重一大”会议审定)。
第十条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应当科学划定河口、潟湖、半封闭海湾的开发边界和规模,对非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的`河口、潟湖、半封闭海湾,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项目建设,不适用本细则第九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河口、潟湖、半封闭海湾等海岸带生态环境敏感区的范围和界线在划定海岸线具体界线后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应当结合建设现状和需求,合理划定村庄及农(林)场场部(队)居民点建设边界。
海岸带陆域米范围内的村庄及农(林)场场部(队)居民点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在海岸带陆域米非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省政府已经批准同意进行项目建设的,按照省政府原批准文件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在海岸带陆域米非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对符合省和市县总体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对不符合省和市县总体规划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占用林地、供地、建设、环评等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离海岸线的距离,由建设项目所在市县政府核定。
第十四条海岸带临时建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海岸带临时用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报土地、林地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在海岸带范围内进行围填海造地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
填海造地形成新的海岸线和土地按照省和市县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依法开发利用,不适用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关于海岸带陆域米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沿海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产养殖和畜禽养殖产业发展规划,报本市县政府批准实施。
水产养殖和畜禽养殖产业发展规划应当结合省和市县总体规划要求,对海岸带水产养殖和畜禽养殖进行合理布局和管控,科学划定水产养殖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
水产养殖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禁止各类水产和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已建成的由所在地市县政府依法关停、搬迁或转产;限养区限定养殖种类、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扩建水产和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
第十七条沿海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海岸带范围内的土地和海域闲置行为进行处置。
对海岸带陆域米范围内的闲置土地不符合省和市县总体规划的,应当采取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置换、调整土地用途等方式进行处置,不得采取延期开发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沿海市县政府应当在海岸带陆域米范围以及海岸带生态保护红线区标明界区、建立标识并发布公告,采取措施严格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
第十九条沿海市县政府应当划定和保护公共休闲海滩,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圈占海滩,不得超越土地使用权界线占用海滩,不得非法限制他人正常通行。
第二十条严格控制海岸带污染物排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向海岸带生态保护红线区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在海岸带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新建入海排污口。
第二十一条省政府和沿海市县政府应当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有关规划,组织对损毁的沿海防护林和海岸带防波堤等海岸防护设施进行修复,对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区域进行综合治理,恢复海岸带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
第二十二条沿海各市县政府应当整合各部门执法力量,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日常巡查制度,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海岸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实行海岸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批准在海岸带陆域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造成海岸带生态环境和严重破坏的,责任人无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均严格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沿海市县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政府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批准在海岸带陆域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二)制定的规定、批准的规划或者采取的措施与海岸带保护与开发法律法规相违背,造成海岸带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三)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批准围填海的;(四)违法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的;(五)违反规定在海岸带水产养殖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批准建设水产养殖和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的;(六)未按照本省相关规划和有关规定组织建设海岸防波堤、沿海防护林等海岸带防护设施,组织对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区域进行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的;(七)未按照规定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方式对海岸带闲置土地进行处置的;(八)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巡查制度的;(九)发现海岸带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接到涉及海岸带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移交处理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在海岸带范围内违法占用土地、违法用海、违法建设以及污染海岸带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相关:1.海南出台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细则2.《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全文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4.《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全文5.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全文)6.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监察规定7.《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全文)8.《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