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对银行合规考核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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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8•【文号】银保监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7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业协会、信托业协会、财务公司协会、保险业协会、保险资管业协会: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各项任务,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结合银行业保险业监管工作实际,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3月28日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全面推进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监管法治力量。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10•【文号】银保监办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22〕2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快数字经济建设,全面推进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经银保监会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数字化转型推动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构建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数字金融新格局,不断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二)基本原则——坚持回归本源。

把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群众作为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统筹协调。

加强全局谋划、战略布局,协同推进组织架构、业务模式、数据治理、科技能力等方面的变革。

——坚持创新驱动。

以创新作为转型发展的第一动力,推动机制创新,实现业务创新和技术创新相互带动,改进经营管理和服务模式。

——坚持互利共赢。

在确保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建设合作共赢、安全高效的经营生态环境,加强系统集成,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坚持严守底线。

全面解读《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全面解读《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全面解读《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19〕355号)》为进一步规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切实防范和控制同业业务风险,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同业业务资产负债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科学设定同业资产负债总量、增速、结构和期限,合理控制同业资产负债错配程度,有效防范同业业务流动性风险。

二、加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名单制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不得将从事投资、资产管理等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列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不得与未纳入准入名单的机构开展同业业务。

村镇银行除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同业存单等标准化资产外,不得将主发起行、同一主发起行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列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

解读:1、明确不得将私募基金、地方AMC、融资担保公司、地方金交中心等纳入同业业务交易对手。

从而不能同这些机构开展买入返售,远期受让,资产受让(类似于同业投资)等同业业务。

对村镇银行的要求,明显比《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7〕52号)更加严格,之前52号文仅仅限制村镇银行异地跨区域的同业存放、同业拆借和同业理财投资业务。

2、名单制管理一直是监管要求,127号文要求,到理财新规要求,到代销的要求都需要名单制管理,总体没什么新意,执行起来难度也不是很大。

3、此次北京银监局仅仅允许金融债、政府债和同业存单跨区域交易,其他所有同业业务交易对手都不能跨区域(文件比较特殊地方在于限制债券交易对手区域,并不限制债券发行人的跨区),但如果从防止风险控制不严审慎监管角度笔者认为更应该限制债券发行人的区域。

需要注意根据此前52号文,村镇银行本身不能投资信用债。

三、加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授信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多渠道收集交易对手各类信息,多维度识别、监测、分析和判断交易对手风险,对不同交易对手设定差异化的授信额度,有效防控同业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集中度风险。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6•【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9.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10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2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银行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中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二)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基础上组建;(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践行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切实保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邮编:100033)。

请在电邮主题或来信信封处注明“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9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5月19日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总体目标】为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范围】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责任】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在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公平、公正和诚信地对待消费者。

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鲁银保监办发〔2019〕131号

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鲁银保监办发〔2019〕131号

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开行、农发行、大型银行山东省分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外资银行、住房储蓄银行济南分行,资产管理公司山东分公司,各法人保险公司,驻济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山东省联社,齐鲁银行,省局直接监管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提高监管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山东银保监局结合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对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考核要求进行了整合,现将《山东银保监局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银保监局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日
——结束——。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20•【文号】•【施行日期】2020.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机制,防控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层层压实党建工作责任,着力强化制度执行,维护法规制度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银行业保险业不折不扣得到贯彻执行。

(二)坚持健全长效机制与短期重点惩治并重。

持续强化风险内控机制建设,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犯罪案件频发、对于银行保险机构稳健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领域违法犯罪问题,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管住人、看住钱、筑牢制度的防火墙。

(三)坚持内部管控、行业自律与外部监管三管齐下。

构建“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建立行业协作机制、强化外部监督管理”三位一体的预防犯罪工作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

(四)坚持金融监管部门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联动协调,形成防范打击合力。

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配合,发挥个案警示作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监督惩处机制。

二、预防重点领域金融违法犯罪(五)严防信贷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信贷纪律约束,聚焦受理与调查、抵质押物评估与核保、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支付与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在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尽职免责制度基础上,建立健全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问责机制。

银保监发〔2018〕22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银保监发〔2018〕22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2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1日(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匹配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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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对银行合规考核实施细则解读合规是银行业务的底线和基本原则。

不管在任何时候谈到钱,都是非常敏感的话题。

作为资金流通的最大媒介,谈到钱就一定和银行脱不了干系。

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银行要24小时监控无死角,不理解为什么
要隔三差五学习最新的监管要求和政策,不理解为什么出差错要扣钱要通报批评。

其实多看看人行还有银保监的各项处罚通报就很明白了。

你所谓的小题大做,一旦出现问题就是弥补不了的大错。

大大小小的罚单层出不穷,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甚至是几千万。

一人出事,全行买单。

行内的强监管,严要求不是没有道理的。

合规无小事,即便是这么严格了,还不是该出事出事。

储户存单不翼而飞,客户经理监守自盗,违规发放贷款销售产品,泄露客户信息。

这类新闻看到的还少吗。

隔行如隔山,不是业内人士是不会理解个中缘由的。

对他们来讲,就是银行有问题。

真的很可怕,一旦发生合规问题不仅仅是监管层面,在舆论层面对于一家银行的发展也是致命的打击。

我非常能理解一线员工的不容易,一个断卡行动都要被网友天天喷。

不给你开你投诉,给你开了出事儿自己背锅。

但是没办法,监管政策一定要严格贯彻落实。

这种近乎变态的合规要求对每一个人银行人来说都是巨大的考验。

这是只要从事金融工作就无可避免的,而且只会越来越变本加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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