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地必须安装监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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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

关于实施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

关于实施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委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现场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通知》(闽建建[2010]5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抓好施工作业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整改消除情况,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贯穿于施工活动的全过程。

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远程视频监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在施工现场采集视频信号,通过网络传输和信息处理后接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视频监控专网,实现对建筑工地24小时实时监控及录像。

同时,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及时反映施工现场的基本情况、形象进度变化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实现相关管理部门、企业对施工现场多级远程网络监控和管理。

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是监督工程建设各相关责任主体履行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责任的强制性措施,同时也是工程建设各相关责任主体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保证措施。

三、凡2011年1月1日后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项目,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1、建安投资造价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建筑面积达到8000平方米(含8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2、申报市级以上标化示范工地或优良工程的项目。

3、现场管理混乱或发生等级事故,被管理部门确定需要实施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重点监控的在建项目。

4、工程建设中有基坑的项目。

5、市政工程有桥梁、隧道的项目。

6、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安装的项目。

四、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工程项目,应在工程开工之前,将工地安装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与我委提供的信息中心平台窗口对接。

五、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出资方式1、尚未招标的工程项目2011年1月1日起,尚未办理发包、招标备案的工程项目,符合本通知第三点规定应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招标人应将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费用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费用招标人按本通知要求,并对照电信运营商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单列,投标人应按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在投标报价文件中单列,并不可竞价。

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京建法〔2013〕17号.docx

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京建法〔2013〕17号.docx

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3-10-31浏览次数:2642京建法〔2013〕17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要求,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管理水平,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督执法力度,严格按照《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实现绿色施工和渣土运输规范化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在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简称“视频监控系统”)。

现就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责任主体,承担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费用及管理责任。

摄像头提供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摄像头的维修保养。

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要为摄像头的安装提供必要的场地及技术支持,积极配合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工作。

施工单位应做好摄像头的保护工作,确保设备不被人为破坏。

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相关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确保本单位施工现场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

二、安装范围和时间从发文之日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施工现场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施的且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土石方工程以及地铁工程施工现场,2013年年底前全部安装完毕。

(二)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石景山区、丰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它区(县)城区范围内和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其它规定的在施、新开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2014年年底前全部安装完毕。

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室内装修改造工程以及距竣工时间不足2个月的工程除外。

三、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一)视频监控系统的构成视频监控系统由系统平台及前端(摄像头)组成,系统平台可分别设在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单位、各项目经理部。

关于建设工地必须安装监控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地必须安装监控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地必须安装监控的通知第一篇:关于建设工地必须安装监控的通知关于建设工地必须安装渣土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各区建筑渣土整治指挥部,各区建委(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单位:为杜绝建设工地运输车辆带泥上路污染城市道路,防止扬尘污染,确保建设工地文明施工,市建筑渣土整治指挥部和市建设委员会决定所有建设工地一律安装渣土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地从挖槽至工程竣工整个过程中必须设置渣土车辆自动冲洗设备。

工地所有出入口都应当在土石方工程以前进行硬化,在硬化路面上安装渣土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并同时设置沉沙池。

建设单位是工地出入口硬化和安装渣土车辆自动冲洗设备的责任主体,在整个施工阶段,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确保渣土车辆自动冲洗设备的正常使用。

二、建设工地均应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应至少在工地出入口和所有塔机顶部各安装一个摄像头,并能满足施工现场监控全覆盖的需要。

出入口的摄像头应在运输建筑渣土前安装,塔机顶部的摄像头应在搭建塔机的同时安装到位。

三、各区在办理建筑渣土处置手续时,首先应向建设单位明确工地出入口硬化、安装渣土车辆自动清洗设备和在出入口安装摄像头的责任,经实施验收后,再予以办理建筑渣土处置手续。

凡未事先硬化工地出入口、未安装渣土车辆自动清洗设备和未在出入口安装摄像头的不得办理建筑渣土处置手续,市建筑渣土整治指挥部不出具办结函。

四、渣土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负担一半。

五、各级工程质量安监部门要对工地出入口硬化、渣土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实施情况进行全程把关,凡出入口未硬化的、未安装渣土车辆自动冲洗设备或渣土车辆自动冲洗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以及未安装远程监控系统的,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并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六、各建设、施工单位要从保全运的高度充分认识和理解建设工地安装渣土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重要意义,自觉配合,积极支持,以实际行动为城市环境的根本改善作出贡献。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各工区及拌合站:为进一步推进台州市域铁路S1线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及进度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管控平台的应用,对全线各重要工点进行实时视频监控,及时记录施工过程。

现就视频监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区和拌合站职责工区和拌合站负责所辖区域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维护及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为:(1)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负责所辖区域视频监控室及前端摄像头安装(安装牢固)、视频数据接入,完成现场监控系统的建设。

(2)根据工程进度,对前端摄像头及时增加或移动跟进,确保有效监控。

(3)对本工区或拌合站监控设备及监控室进行维护,并保证设备图像清晰,运转正常。

二、设备参数要求(1)摄像头枪机摄像机和球机采用 200 万以上像素高清网络摄像机,录像压缩标准采用 H.264、H.265 编码;另外,矿山隧道摄像机具有防爆功能。

(2)硬盘录像机视频监控数据应在本地录像机中保存至少 30 天,存储视频流分辨率不低于 720P。

视频监控设备输出的视频流应采用 H264、H265 编码,能够支持最大 1080P 分辨率的视频流稳定传输,并支持多路视频输出。

(3)网络各工区负责各工点施工现场的光纤布置、调试,同时负责保护设备、光纤网络,避免施工过程中遭受破坏。

三、摄像机安装数量、安装部位要求(1)地下车站、明挖段、深基坑及附属工程:施工围挡内设置不少于 2 个球机,交叉对角安装;在基坑冠梁下方或沿基坑长边每 100 米不少于 1 个球机;钢筋加工区设置不少于 1 个摄像头;车站现场进出口设置1个摄像头。

(2)盾构工程:盾构进出洞口、盾构机管片拼装区各布置不少于 1 个摄像头;成洞地段每400米设置1个摄像头。

(3)矿山法隧道工程:隧道洞口、隧道衬砌台车、掌子面各布置不少于 1 个摄像头,爆破面部位应设置防爆摄像头;成洞地段每400米设置1个摄像头。

(4)高架车站工程:施工围挡内设置不少于 2 个球机,交叉(5)高架区间工程:高架区间每 1 公里不少于 1 个球机,要求架设视野条件好,辐射面广;重要施工部位如临河、交叉施工、特殊工法等,需加密布置 12 个摄像头。

工地监控管理制度

工地监控管理制度

工地监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工地施工安全,维护工地秩序,有效监控工地施工活动,加强对工地各项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地的监控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地、道路施工工地、桥梁施工工地等。

三、监控范围工地监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施工设备、劳动用工等方面。

四、监控设备1. 工地应配备监控摄像头,安装在重要位置,如施工现场、出入口、物料堆放区等,确保对重要区域的全面监控。

2. 监控摄像头应具备清晰的拍摄画面、远程监控、录像存储等功能,保证监控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3. 工地应定期进行监控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五、监控管理1. 工地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控管理工作,制定监控计划,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监控,随时掌握施工现场的情况。

2. 对监控画面进行定期查看和分析,及时发现施工现场的问题和隐患,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3. 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记录和整理,及时向工地负责人报告,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落实。

4. 对监控画面进行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给外部人员,确保监控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六、监控记录1. 工地应对监控画面进行录像存储,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以备需要时进行查阅和调取。

2. 对重要监控画面进行截图和标注,建立相应的监控记录,便于查阅和管理。

3. 定期对监控记录进行整理和归档,建立健全的监控记录档案,以备需要时进行查阅和审阅。

七、违规处理1. 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和不当操作进行立即制止,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警告。

2. 对严重违规行为和不良现象进行记录和整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加大对监控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纠。

八、监控安全1. 工地应对监控设备进行严格保护,加强设备的防盗和防损措施,避免监控设备被损坏或丢失。

2. 对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进行加固和固定,确保设备不受外部因素的影响。

3. 建立监控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制度,对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

京建法【2013】17号文

京建法【2013】17号文

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京建法〔2013〕17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要求,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管理水平,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督执法力度,严格按照《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实现绿色施工和渣土运输规范化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在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简称“视频监控系统”)。

现就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责任主体,承担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费用及管理责任。

摄像头提供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摄像头的维修保养。

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要为摄像头的安装提供必要的场地及技术支持,积极配合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工作。

施工单位应做好摄像头的保护工作,确保设备不被人为破坏。

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相关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确保本单位施工现场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

二、安装范围和时间从发文之日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施工现场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施的且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土石方工程以及地铁工程施工现场,2013年年底前全部安装完毕。

(二)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石景山区、丰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它区(县)城区范围内和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其它规定的在施、新开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2014年年底前全部安装完毕。

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室内装修改造工程以及距竣工时间不足2个月的工程除外。

三、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一)视频监控系统的构成视频监控系统由系统平台及前端(摄像头)组成,系统平台可分别设在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单位、各项目经理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电子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电子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电子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安发〔202x〕12号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电子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建筑安全站,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筑安全站,各有关单位:按照市城乡建委《关于在主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全面实施电子监控的通知》(渝建[202x]242号)的要求,主城各区所有工地上安装了电子监控设施,其他各区县也按照规定或参照主城区做法在部分工程项目安装了电子监控设施,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电子监控安装的数量、位置以及使用管理上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充分发挥电子监控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上的作用,促进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的提升,现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一、时间及范围自发文之日起,主城区所有建筑工地,其他区县房屋建筑面积达到2万㎡以上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2千万以上的施工现场必须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并逐步推行远程监控。

二、安装的部位及数量电子监控设施由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报监前安装,作为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的必备条件。

电子监控应能够实时反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动态信息,图像格式为d1(高清)及以上,摄像机线数在520线以上。

鼓励在电子监控设施中,推广应用具有图像识别功能的智能监控系统。

每个工地不得少于3个监控点,监控点应布置在工地进出口大门、作业面、重要危险源等部位,摄像头应安置在塔机等便于采集图像的制高点位置。

房屋建筑工地摄像头数量应控制在3万m2以内不少于3个,3~5万m2不少于4个,5~10万m2不少于6个,10万m2以上不少于8个。

市政基础设施工地摄像头数量应控制在造价5000万以内不少于3个,5000万~2亿不少于4个,2亿以上项目不少于6个,且应该保证每个独立的作业片区至少有一个摄像头。

三、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项目部施工现场应设立电子监控室,建立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重点监控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进出车辆带泥上路及其他违章作业情况、实体安全隐患或不文明施工行为。

关于实施在建工地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的通知

关于实施在建工地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的通知

关于实施在建工地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的通知为加强在建工地安全监管和扬尘监测管理,提高在建建设工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在建工地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工作的行业监管和全面统筹,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细则。

市建筑工程安全监察站负责工地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导区县(市)实施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工作。

二、市建筑工程安全监察站负责按照市电子政务办的技术要求,在市政府“政务云”的框架下,按照“一级平台、多级应用、分级监管、统一调度”的原则,组织建设全市在建工地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监管平台;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级平台基础上建设分平台(区域内园区共同使用),并与市级监管平台联网。

三、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管、区管项目(不含管线工程、绿化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其他零星工程),在施工期间应建立并实施视频监控:(一)单体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群体建筑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二)轨道交通、长度大于100米(含100米)的桥隧、道路工程;(三)深度超过5米(含5米)、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基坑工程或边坡支护工程;(四)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10层(含10层)以上的建筑工程。

四、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或施工周期不少于2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含管线工程、绿化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其他零星工程),在施工期间应建立并实施扬尘在线监测。

五、在建工地必须在下述位置安装视频摄像头:(一)工地主进出口和项目监控室;(二)工地制高点和材料加工区;(三)施工作业面和施工电梯地面出入口;(四)重大危险源施工部位;(五)其他需要监控的部位。

六、在建工地必须按以下要求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一)设备安装位置与基坑或项目主体结构水平距离不大于10米,且应在建设工地远程视频监控范围内;(二)设备顶端距离地面高度不低于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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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地必须安装渣土车辆自动
冲洗设备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
各区建筑渣土整治指挥部,各区建委(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单位:为杜绝建设工地运输车辆带泥上路污染城市道路,防止扬尘污染,确保建设工地文明施工,市建筑渣土整治指挥部和市建设委员会决定所有建设工地一律安装渣土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地从挖槽至工程竣工整个过程中必须设置渣土车辆自动冲洗设备。

工地所有出入口都应当在土石方工程以前进行硬化,在硬化路面上安装渣土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并同时设置沉沙池。

建设单位是工地出入口硬化和安装渣土车辆自动冲洗设备的责任主体,在整个施工阶段,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确保渣土车辆自动冲洗设备的正常使用。

二、建设工地均应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应至少在工地出入口和所有塔机顶部各安装一个摄像头,并能满足施工现场监控全覆盖的需要。

出入口的摄像头应在运输建筑渣土前安装,塔机顶部的摄像头应在搭建塔机的同时安装到位。

三、各区在办理建筑渣土处置手续时,首先应向建设单位明确工地出入口硬化、安装渣土车辆自动清洗设备和在出入口安装摄像头的责任,经实施验收后,再予以办理建筑渣土处置手续。

凡未事先硬化工地出入口、未安装渣土车辆自动清洗设备和未在出入口安装摄像头
的不得办理建筑渣土处置手续,市建筑渣土整治指挥部不出具办结函。

四、渣土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负担一半。

五、各级工程质量安监部门要对工地出入口硬化、渣土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实施情况进行全程把关,凡出入口未硬化的、未安装渣土车辆自动冲洗设备或渣土车辆自动冲洗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以及未安装远程监控系统的,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并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六、各建设、施工单位要从保全运的高度充分认识和理解建设工地安装渣土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重要意义,自觉配合,积极支持,以实际行动为城市环境的根本改善作出贡献。

本通知自2009年4月15日起实施。

二00九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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