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4、禁止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 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 化学品。
5、各部门的职责 ◆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 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 列规定履行职责: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发生事故较 多,约占全部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四分之一;
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问题 较为突出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多个部门,联合执法 机制不够完善,执法(处罚)力度需加强。
河北克尔化工有限 责任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
• 2012年2月28日上午9时4分左右,河北克尔 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硝酸胍的一车间发 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25人死亡、4人失踪、 46人受伤。这起事故是近一个时期以来危 险化学品领域发生的伤亡最严重的事故。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 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 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 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 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 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 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 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 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 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 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 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 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 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国务院令591号)PPT课件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 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 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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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 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 、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 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 化学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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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 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 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 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 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 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 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 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 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 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 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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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督检查的权力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1、适用范围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 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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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 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 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发生事故较多。
三是执法实践中反映出现行条例的一些制度不够完 善,如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规定不够明确, 行政处罚力度过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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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订原则 1、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2、逐步与国际接轨 3、修订完善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解读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新条例的指导思想
二、尊重实践,求真务实。
制度本身不是目的,制度设计必须以实际需要 为转移,以满足实际需要为最高目标,一切从实际 出发。
实践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特别 是化工企业发生事故较多,有必要从源头上加强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保障,因此确立了危险化学品 安全使用许可制度。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新条例的主要内容
四、调整、完善了安全评价制度
安全评价的对象不再局限于“本单位的生产、 储存装置”,而是调整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 件”;将安全评价制度适用的范围限定为生产、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 事生产的企业;明确规定安全评价需要由具备国 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将安全评价的周 期统一确定为3年,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新条例出台的背景
一、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 面的职责分工发生了较大变化。
国家经贸委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职能
危险化学品 包装物、容 器定点生产
制度
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新条例出台的背景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还存在着一 些漏洞和薄弱环节。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新条例出台的背景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还存在着一 些漏洞和薄弱环节。
危险化学品道 路运输和水路运输的 安全保障有待进一步 强化。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பைடு நூலகம்理
新条例出台的背景
三、原条例的一些规定,存在不完全符合 实际情况,达不到预期效果等问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释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释义2011年3月2日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的理解和把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和运用,现就近期对新条例的学习情况做个小结。
总体来说,新条例突出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五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七项其他法律规章(企业责任、政府责任)、十五项审查、审批制度(企业责任、政府责任)。
以下是小编准备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一起来看看吧。
一、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备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性要求。
为了保障《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能合法有效的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过程中的所存在的危险特性和风险程度,《条例》共确立了四项备案制度。
1.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条例》第二十二条)《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条例》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3.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情况备案(县级公安机关)(《条例》第四十一条)《条例》第四十一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解读

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一)《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 7.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警示制度 第二十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 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适用上款(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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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条例》修订背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修订列入国务院
2007年立法计划,历经4年多时间,在向社会公开征 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协调、修改形成修订 草案。
1.政府机构改革,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发生了变化 。
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将安全监 管职能从“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 划归“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成立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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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一)《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 10.危险化学品内河禁运制度 (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共九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 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 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 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 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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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一)《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 1.危险化学品限制制度 第五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 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 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保留原条例内容) (第75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火、爆、腐蚀、毒等性质,可能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造成危害的化学物质。
为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环境保护,我国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旨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防止事故发生。
一、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与标识危险化学品按照其性质和危险程度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并通过标签、标识和说明书等方式进行明确标识。
合理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前,需要先判断其危险性类别,以便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如拟采购氧化剂危险化学品时,应注意其在携带和储存过程中需要隔离可燃物。
二、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进行了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经过严格的申请和审核程序,才能获得经营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对于控制危险化学品的流通和监督具有重要的作用,有效地减少了违规销售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情况。
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需符合严格的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在整个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和人身安全造成危害。
储存和运输危险化学品时需要注意分类存放,禁止与其他物质混存,以免发生危险。
采用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和专业的运输车辆,能够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四、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属于突发事件,对防范和应对措施提出了相应要求,以降低事故发生时的危害程度。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以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此外,危险化学品事故应优先考虑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公众。
五、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责任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是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重要职责。
政府需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监管机构,并加强监管力度,保障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企事业单位应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持续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责任追究与补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危险化学品事故责任的追究和补偿机制。
【普法宣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普法宣传】《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适用范围《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危(wei)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
本条例适合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处置危(wei)险化学品以及从事危(wei)险化学品技术咨询、安全评价和安全管理的活动。
第二节基本原则《条例》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依法管理、风险可控、安全优先、预防为主、责任倒查、公众参预、促进可持续发展等。
第二章危(wei)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和安全许可第三节安全许可的审查和许可条件危(wei)险化学品安全许可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的业务能力、设施设备、行为规范和组织管理体系等。
危(wei)险化学品安全许可主管部门根据安全许可申请人的资质等级、危(wei)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等级划分、安全管理措施等要求,制定危(wei)险化学品安全许可条件。
第四节实施安全培训危(wei)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危(wei)险化学品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危(wei)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和防控措施,紧急处置措施等。
危(wei)险化学品安全培训应当定期进行,还应当根据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和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
第三章危(wei)险化学品储存第一节储存设施危(wei)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包括仓库、罐区、楼堂馆所和固定容器等。
危(wei)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应当满足安全距离、防火防爆设施、照明通风、泄漏处理、报警装置等要求。
第二节储存管理危(wei)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储存区域的划分、危(wei)险化学品分类和编码、储存方式等;2. 危(wei)险化学品的数量、安全距离、堆放方式等;3. 储存环境的温湿度、通风状况、病虫害防治等;4. 危(wei)险化学品储存设备的维护保养、安全标识等。
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2011年3月2日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的理解和把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和运用,现就近期对新条例的学习情况做个小结。
总体来说,新条例突出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五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七项其他法律规章(企业责任、政府责任)、十五项审查、审批制度(企业责任、政府责任)。
3w9s9gm8一、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备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性要求。
为了保障《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能合法有效的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过程中的所存在的危险特性和风险程度,《条例》共确立了四项备案制度。
1.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条例》第二十二条)《条例》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条例》第二十五条)《条例》第二十五条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3.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情况备案(县级公安机关)(《条例》第四十一条)《条例》第四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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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2011年3月2日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的理解和把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和运用,现就近期对新条例的学习情况做个小结。
总体来说,新条例突出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五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七项其他法律规章(企业责任、政府责任)、十五项审查、审批制度(企业责任、政府责任)。
一、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备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性要求。
为了保障《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能合法有效的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过程中的所存在的危险特性和风险程度,《条例》共确立了四项备案制度。
1.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条例》第二十二条)《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条例》第二十五条)《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3.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情况备案(县级公安机关)(《条例》第四十一条)《条例》第四十一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条例》第七十条)《条例》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六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为了贯彻国家相关政策,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需要对监管对象确定范围,以便落实责任,更好的实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在《条例》中共提出了6项名单公告制度,其中有1项属于引用。
1.危险化学品目录(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确定)(《条例》第三条)《条例》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2.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条例》第六条)《条例》第六条(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条例》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4.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条例》第二十九条)《条例》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5.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条例》第五十四条)《条例》第五十四条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6.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条例》第十四条)《条例》第十四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七项其他法律规章(企业责任、政府责任)为了更好的与相关法律法规的适应,同时也避免法规条文的臃肿,在《条例》中共涉及7个已经发布的法律法规,相对于国务院令第344号来说全部为新增内容。
更体现了法规制定的关联性,完整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三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条例》第九十二条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八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十四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条例》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自2004年1月13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九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6.《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七十八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九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四、十五项审查、审批制度(企业责任、政府责任)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条例》第十四条)《条例》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目前已经发布的相关法规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根据《条例》规定需要修订。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条例》第二十九条)《条例》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目前没有发布与此相关的法规,根据《条例》规定需要制定。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条例》第三十三条)《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目前已经发布的相关法规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根据《条例》规定需要修订。
4.危险化学品禁止与限制制度(《条例》第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条例》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条例》第四十条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