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英国主要国际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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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国际仲裁规则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程序

了解国际仲裁规则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程序

了解国际仲裁规则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程序国际仲裁规则: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程序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商业争端的方式,具有高效、灵活、保密等特点,逐渐成为跨国商业争议解决的首选方法。

国际仲裁规则以其权威性和统一性,在国际商事领域具有重要地位。

本文将介绍两个国际仲裁机构,即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和国际调解与仲裁中心(ICSID),以及它们的仲裁规则和程序。

一、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Arbitration)简称ICC仲裁,是世界上最权威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构之一。

其仲裁规则适用于商业、投资等各种类型的争议,并广泛应用于全球范围内的仲裁案件。

1. 仲裁规则ICC仲裁的仲裁规则在规定了仲裁程序的基本原则和流程的同时,允许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自由协议。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权力和职责、证据的提交和鉴定、仲裁庭的裁决等都在仲裁规则中得到了详细规定。

2. 仲裁程序ICC仲裁程序包括起诉、答辩、庭审和裁决等环节。

起诉时,当事人需要提交仲裁请求;答辩时,被申请人需要提交答辩意见;庭审时,仲裁庭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有权要求补充材料;最后,仲裁庭将以书面形式作出裁决。

二、国际调解与仲裁中心(ICSID)国际调解与仲裁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称ICSID,是以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为主要目标的仲裁机构。

其下属的仲裁规则在国际投资领域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1. 仲裁规则ICSID仲裁的仲裁规则主要适用于国家与外国投资人之间的投资争端。

仲裁规则规定了争端解决的程序,包括仲裁庭的组成、法官的任命、证据的提交和保密等。

2. 仲裁程序ICSID仲裁程序分为申请、答辩、听证和裁决等环节。

申请时,申请人需要向ICSID提交仲裁请求;答辩时,被申请人需要向ICSID提交答辩意见;听证时,仲裁庭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进行调解;最后,仲裁庭将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伦敦国际仲裁院组织架构

伦敦国际仲裁院组织架构

伦敦国际仲裁院组织架构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LCIA)是世界上最古老、最具影响力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

其组织架构如下:1. 最高机构:LCIA大会(The LCIA Court)LCIA大会是LCIA的最高机构,由全球各地的商业和法律专业人士组成。

大会的职责包括选举LCIA主席和副主席,并监督LCIA的运行和管理。

2. 竞选委员会:主席(President),副主席(Vice President),和会员(Members of the Court)竞选委员会由LCIA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审理和确定仲裁员的资格和任命。

主席和副主席则负责领导和管理LCIA的日常运营。

3. 秘书处:LCIA秘书处(LCIA Secretariat)LCIA秘书处是LCIA的执行机构,负责处理仲裁程序的管理和运作。

秘书处的工作人员由专业的仲裁员和法律专家组成,协助双方当事人进行仲裁程序的各项事务。

4. 特别委员会:规则委员会(Rules Committee),贷款仲裁小组(Ad Hoc Arbitration Sub-Committee),国际调节小组(Mediation Sub-Committee),最佳实践和规范小组(Best Practices and Protocol Sub-Committee)特别委员会由LCIA大会组织成立,负责制定和审查LCIA的仲裁规则、规范和最佳实践。

各个小组的职责分别是:- 规则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LCIA仲裁规则,以适应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最新发展。

- 贷款仲裁小组:负责对与贷款和其他金融交易相关的争议进行仲裁。

- 国际调节小组:促进和推广仲裁外的其他争议解决方法,如调解。

- 最佳实践和规范小组:研究国际商业争议解决的最佳实践,并制定相关的规范和指南。

总体而言,伦敦国际仲裁院的组织架构确保了其高效、公正和专业地处理国际商事争议,并根据各种特殊需求和发展动态不断完善和更新仲裁规则和实践。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的仲裁规则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的仲裁规则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的仲裁规则标题: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的仲裁规则:为公正、高效解决争议而制摘要:本文将深度探讨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ondon Maritime Arbitrators Association,简称"LMAA")的仲裁规则,旨在为读者提供关于该组织如何确保公正、高效解决海事争议的全面了解。

文章将逐步介绍LMAA的背景、仲裁规则的制定过程以及规则的主要特点和应用情况。

通过回顾性的总结和个人观点,将帮助读者深入理解该组织的重要性以及其对全球海事仲裁的影响。

正文:一、LMAA的背景和发展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成立于1961年,是全球最重要的海事仲裁组织之一。

作为一家独立、非盈利的行业协会,LMAA致力于提供公正、高效的仲裁服务,并为争议各方提供具有权威性的裁定。

该组织在60多年的历史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声誉,以其专业性和灵活性而闻名于世。

二、仲裁规则的制定过程LMAA的仲裁规则是该组织解决海事争议的核心法规,并在国际海事界广泛使用。

这些规则的制定过程经历了长期的讨论和反复修改,旨在确保公正、高效的仲裁程序。

过程中包括了来自各方的建议和意见,并广泛征求了组织内外的专业人士的意见。

三、LMAA仲裁规则的主要特点1. 独立与公正:LMAA仲裁规则确保仲裁员独立行使职权,公正裁决争议。

仲裁员由各方共同选定,有丰富的行业经验,确保对案件的合理评判。

2. 灵活性和快速性:LMAA的仲裁规则非常灵活,可以根据具体争议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进行调整。

LMAA鼓励仲裁程序的高效进行,以满足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要求。

3. 裁决的执行力:LMAA的仲裁裁决拥有国际认可和强制执行力,被各方普遍承认为具有约束力的裁定。

这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有效解决争议的方式,避免了漫长的诉讼程序。

四、LMAA仲裁规则的应用情况LMAA仲裁规则广泛适用于各种海事争议,包括船舶购买、租赁、保险和货物运输等。

在伦敦这一国际航运中心,LMAA的仲裁规则被海事业界广泛接受,并为全球海事从业者提供了一个安全可靠的争议解决平台。

如何选择国际仲裁机构

如何选择国际仲裁机构

如何选择国际仲裁机构国际商务谈判中选择仲裁机构和适用法律指导书一、主要的国际仲裁机构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2、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HKIAC)3、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SIAC)4、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 Sweden (SCC)5、国际商会仲裁庭 (巴黎)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6、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LCIA)7、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AAA)8、仲裁学会(英国)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 各仲裁机构的地点、仲裁规则、资费等情况详见附件。

二、选择国际仲裁机构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1) 有利于赢得官司这方面可能涉及的因素包括:仲裁员的法律和文化背景,工作语言等。

(2) 资费亚洲的仲裁机构如HKIAC,SIAC和CIETEC的仲裁费用低廉,而欧洲的仲裁机构如SCC,ICC等资费很高。

(3) 程序的繁简为了迅速了结官司,避免耗时耗力,应尽量选择程序较简单的仲裁机构。

SIAC 和SCC的仲裁规则规定的结案期不超过6个月;而CIETAC的普通程序下则需9个月。

(4) 语言在合同中双方一般选择英语为仲裁的工作语言。

除此以外,还应考虑仲裁机构所在国的语言,以及仲裁员的第一或第二语言。

一般而言,新加坡和香港的仲裁员和律师都会用中英两种语言工作。

伦敦国际仲裁院组织架构

伦敦国际仲裁院组织架构

伦敦国际仲裁院组织架构
摘要:
1.伦敦国际仲裁院的简介
2.伦敦国际仲裁院的职能
3.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
4.知名律师菲利普·桑德斯
正文:
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简称LCIA)是一个专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机构。

该机构成立于1981 年,总部位于英国伦敦。

LCIA 的职能是提供服务,解决任何性质的国际争议,这些争议可以由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提交。

伦敦国际仲裁院的组织架构相对简单,主要由仲裁庭和秘书处组成。

仲裁庭负责处理具体的仲裁案件,而秘书处则负责案件管理,包括与当事人沟通、组织仲裁庭会议等。

这种组织架构保证了伦敦国际仲裁院在解决争议时的高效和专业。

在处理仲裁案件时,伦敦国际仲裁院遵循一定的仲裁规则。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

例如,仲裁员必须公正、独立,并且没有利益冲突。

此外,仲裁程序应当保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伦敦国际仲裁院因其专业性和独立性而受到广泛认可。

许多知名律师都曾参与过该机构的仲裁案件,如菲利普·桑德斯(Philippe Sands)。

他是英国伦敦大学学院教授,同时也是英国皇家大律师。

他曾参与多起重大案件,如孙杨禁赛案、中菲南海仲裁案、冈比亚诉缅甸灭绝种族案等。

这些案例表明,伦敦
国际仲裁院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英国仲裁法aa1996

英国仲裁法aa1996

英国仲裁法aa1996英国仲裁法(英文:Arbitration Act 1996)是英国议会于1996年通过的一项重要立法。

该法律通过确立了现代仲裁制度的框架和规则,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国际影响力。

本文将从该法律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英国和国际商务仲裁的影响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英国仲裁法。

英国仲裁法的颁布背景是世界对传统诉讼制度的不满,以及国际商务对一种更为有效和灵活的争议解决机制的需求。

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方式,能够提供快速、私密和具有弹性的争议解决手段,广受商界和法律界的青睐。

英国仲裁法的制定旨在为仲裁提供更加明确和全面的法律支持,以提高仲裁制度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英国仲裁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了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英国仲裁法明确了仲裁协议的要件和效力。

它规定了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订立和效力要件,并对仲裁协议的适用范围和效果进行了界定。

这些规定为仲裁的进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了仲裁裁决的有效性。

其次,英国仲裁法规定了仲裁程序的主要原则和程序规则。

它明确了仲裁庭的组成原则和程序规则,包括仲裁程序的开始和终止、证据的提交和审查、听证会的召开和程序公正原则等。

这些规定为仲裁程序的公正、高效和有序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仲裁庭迅速、公正地解决争议。

最后,英国仲裁法详细规定了仲裁裁决的效力和申请程序。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仲裁裁决具有与判决相等的效力,并且可以在法院执行。

此外,英国仲裁法还确认了特定情况下对仲裁裁决进行撤销或纠正的申请程序,保证了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可执行性。

英国仲裁法对英国和国际商务仲裁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方面,它使得英国成为了国际商务仲裁的重要中心之一。

英国的仲裁制度完善、法律成熟,并且与国际仲裁标准接轨,因此备受商业界信任和青睐。

另一方面,英国仲裁法的规定对国际商务仲裁产生了典范效应,并且在国际范围内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

越来越多的国家将英国仲裁法作为借鉴和参考,制定自己的仲裁法律。

仲裁机构的分类

仲裁机构的分类

仲裁机构的分类一、仲裁机构的定义和作用仲裁机构是指由政府或非政府组织设立的、负责处理争议和冲突的机构。

它们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公正、独立、高效的仲裁程序,解决当事方之间的争端,并对争议的结果做出裁决。

仲裁机构的分类主要根据其性质、组织形式和管辖范围来区分。

二、根据性质的分类1. 国际仲裁机构国际仲裁机构是指处理跨国争议的仲裁机构,其裁决具有全球范围的法律效力。

国际仲裁机构通常由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共同组建,以维护国际法和国际公平正义为宗旨。

常见的国际仲裁机构有:•国际仲裁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简称ICA):由国际商会设立,总部设在法国巴黎,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称ICSID):隶属于世界银行集团,负责处理国际投资纠纷。

2. 国内仲裁机构国内仲裁机构是指处理国内争议的仲裁机构,其裁决具有国内法律效力。

国内仲裁机构通常由各国政府或司法机关设立,以解决国内商事争议为主要任务。

常见的国内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CIETAC):是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国内仲裁机构之一,负责处理国内外经济贸易争议。

•北京仲裁委员会(Beiji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BAC):总部设在北京,是中国领先的仲裁机构之一,处理各类争议。

三、根据组织形式的分类1. 政府机构政府机构是由国家政府设立的仲裁机构,通常由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直接管理和监督。

政府机构的优势在于其权威性和公信力,但也存在政府干预的可能性。

常见的政府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隶属于中国国务院,是中国最高级别的仲裁机构之一。

第三章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规则

第三章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规则

第三章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规则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便捷、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下面将介绍几个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院(ICC)国际商事仲裁院(ICC)成立于1923年,总部位于法国巴黎。

ICC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其仲裁规则被广泛应用于跨国商事仲裁中。

ICC仲裁规则以公正、高效、透明为原则,适用于各类商事争议。

根据仲裁规则,仲裁庭由1至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的任命依据合同条款或者双方协议。

ICC的仲裁庭在决定争议时可以考虑各种法律适用,包括国际商事惯例和国际公共法。

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成立于1892年,总部位于英国伦敦。

LCIA 是全球最古老且最有声望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LCIA仲裁规则具有灵活性和中立性,适用于各类商事争议。

仲裁庭由1至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的任命依据LCIA仲裁规则。

根据LCIA仲裁规则,仲裁庭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速仲裁程序,如指定仲裁庭的成员、设定清单抽取和简化证据程序等。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成立于1991年,总部位于新加坡。

SIAC作为亚洲最重要的仲裁机构之一,吸引了许多地区和国际性的商事纠纷。

SIAC仲裁规则以透明、高效为目标,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和双方协议,仲裁庭由1至3名仲裁员组成。

SIAC的仲裁规则还强调了仲裁程序中的秘密性和保密性,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成立于1956年,总部位于中国北京。

CIETAC是中国最重要的仲裁机构之一,其仲裁规则被广泛应用于国内外商事纠纷。

CIETAC仲裁规则强调中立性和公正性,仲裁庭的组成取决于合同条款或双方协议。

CIETAC还设有专门负责涉外商事仲裁的分支机构,以进一步满足国际商事纠纷处理的需求。

总的来说,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规则为跨国商事纠纷提供了可靠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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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英国主要国际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简介2015-08-06长航国际海运1. 伦敦国际仲裁院历史及现状伦敦国际仲裁院成立于 1892 年。

它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从事商事仲裁和争端解决的国际机构。

目前在世界上共设有三个国际办公室:LCIA India、LCIA-MIAC Arbitration Centre和DIFC-LCIA Arbitration Centre。

伦敦国际仲裁院的服务范围包括:仲裁、调解、审裁以及其他解决争议的替代方法。

同时,伦敦国际仲裁院根据当事人或其他机构的要求,对临时仲裁提供指定仲裁员的“指定机构”(Appointing Authority)的服务。

根据伦敦国际仲裁院的2013年报告(2014年报告暂未发布),当年伦敦国际仲裁院受理了290宗仲裁案件处理请求,以及11宗调解及其他争端解决请求。

2. 伦敦国际仲裁院的组织机构及职能根据伦敦仲裁规则的规定,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主要职能为对仲裁案件进行管理。

伦敦国际仲裁院主要由仲裁院(ArbitrationCourt)和和秘书处(Secretariat)组成,其机构职能分别为:仲裁院由来自全球的36位委员组成,其中英国人不超过6位。

这36位委员皆为资深的仲裁律师、仲裁员和学者。

通常情况下仲裁院的职能是由主席、副主席或仲裁院的一个三人或五人小组行使(第条);主要职能包括指定仲裁员(第条)、就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异议、仲裁费用、对仲裁规则的解释做出裁定(第条)。

秘书处由书记员(Registrar,可以理解为我们通常认为的秘书长)、副书记员和若干名工作人员(称为Legal Counsel)组成,由书记员领导。

秘书处人员在加入伦敦国际仲裁院之前,通常都是从事仲裁和诉讼的执业律师。

秘书处的主要职能为对仲裁案件进行日常管理、接收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负责当事人与仲裁庭之间的联络工作、对外宣传等。

(第条)。

3. 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的特点–“Lighter Touch” (不干预主义)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的最显著特点之一是,仲裁院除了在仲裁庭的组成、控制仲裁成本、保证仲裁程序迅速有效地进行以及其他关系到“正当程序”(Due Process)的问题之外,对仲裁庭的工作不进行干预。

这一点和世界其他一些领先的国际仲裁机构相比,有一定区别。

4. 现行仲裁规则伦敦国际仲裁院于2014年发布了新仲裁规则并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生效。

上一个版本的仲裁规则为1998年仲裁规则。

5. 示范仲裁条款争议尚未出现时:“由于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对其是否存在、效力或终止的任何问题,均应按照伦敦国际仲裁院的规则提交仲裁并最终通过仲裁解决,伦敦国际仲裁院的规则应视为已经并入本条款之内。

仲裁员人数应为[一/三]名。

仲裁地或法定仲裁地应为[国家及/或城市]。

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应为[ ]。

合同的准据法应为[ ]实体法。

”"Any dispute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this contract, including any question regarding its existence, validity ortermination, shall be referred to and finally resolved by arbitration under theLCIA Rules, which Rules are deemed to be 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 into thisclause.
The number of arbitrators shall be [one/three].
The seat, or legal place, of arbitration shall be [City and/or Country].
The language to be used in the arbitral proceedings shall be [ ].
The governing law of the contract shall be the substantive law of [ ]."当争议已经发生时:"当事双方之间就[ ]产生了争议,在此双方一致同意该争议应当按照伦敦国际仲裁院的规则提交仲裁并通过仲裁予以最终解决。

仲裁员人数应为[一/三]名。

仲裁地或法定仲裁地应为[国家及/或城市]。

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应为[ ]。

合同的准据法为/应为[ ]实体法。

""A dispute having arisen between the partiesconcerning [ ], the parties hereby agree that the dispute shall be referred toand finally resolved by arbitration under the LCIA Rules.
The number of arbitrators shall be [one/three].
The seat, or legal place, of arbitration shall be [City and/or Country].
The language to be used in the arbitral proceedings shall be [ ].
The governing law of the contract [is/shall be] the substantive law of []."6. 如何启动仲裁根据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仲裁申请人在向伦敦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时,需要向书记员提交将仲裁申请副本送达给其他仲裁相关方的证明(连同其他文件)(第条)。

因此申请人需要负责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而不是由仲裁机构负责送达。

仲裁申请申请人提起仲裁应当向书记员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第条)。

申请可以通过电子形式或纸质形式提交(第条)。

书记员收到申请之日为仲裁的“启动日”(第条)。

仲裁申请的主要内容(第条):·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全名、联系方式·书面的仲裁条款或独立仲裁协议的副本,以及包含有仲裁条款或与请求有关的合同文件副本·对争议事项的简要描述·对仲裁员数量、仲裁员资格、仲裁语言等程序事项的意见·当仲裁协议约定需当事方任命仲裁员时,提出本方的仲裁员人选·向仲裁院缴纳仲裁费用的证明(无此证明仲裁不启动)·将仲裁申请副本送达给其他仲裁相关方的证明·被申请人对仲裁申请的答复被申请人自启动日起的28日内,应当向书记员提交书面答复(第条)。

答复可以通过电子形式或纸质形式提交(第条)。

如果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答复,则被申请人将被视为不可撤回地放弃了提名仲裁员权利;被申请人未递交仲裁申请的答复不影响其在之后的仲裁中否认申请人主张的任何请求或提出反请求的权利(第条)。

答复的主要内容(第条):·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全名、联系方式·对申请人所提请求及相关仲裁协议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承认或拒绝·当被申请人对请求未予以全部承认时,应当对争议事项进行简要描述·是否提出反请求·对仲裁员数量、仲裁员资格、仲裁语言等程序事项的意见·当仲裁协议约定需当事方任命仲裁员时,提出本方的仲裁员人选·将答复副本送达给其他仲裁相关方的证明7. 仲裁庭如何组成谁有权任命仲裁员仲裁院独享任命仲裁员的权力(第条),并且其任命仲裁员的权力不受当事人之间就申请、答复产生的争议的影响,即使申请、答复有瑕疵,仲裁院仍可以继续推动程序的进行(第条)。

当事双方或任何第三方不享有任命仲裁员的权力,其只能提名仲裁员(第条)。

在大多数情况下,仲裁院会指定由各方所提名的仲裁员候选人,但是这并不是规则中规定的,如果仲裁院认为被提名的仲裁员候选人不适合时,其可以拒绝任命该仲裁员。

被提名的仲裁员被提名的仲裁员应提供一份本人履历、同意按仲裁收费表费率收费的确认书,以及一份确认其被指定不会产生任何利益冲突并且尽职尽责的声明(第条)。

完成任命的时间一般情况中,仲裁院应当在书记员收到被申请人答复之后尽快完成仲裁员的任命;如被申请人未进行答复,应当在仲裁启动日后的35天之内做出任命(第条)。

仲裁庭成员数量仲裁庭的组成以独任仲裁员为一般原则,除非当事人书面约定或者仲裁院决定采用三人仲裁庭(第条)。

仲裁涉及多方当事人时,仲裁员的提名当仲裁涉及多方当事人并且约定各方有权提名仲裁员时,而各方当事人无法分成申请人、被申请人两方而提名两个仲裁员,则仲裁院可以不经过当事人提名而径自做出任命(第条)。

快速组庭快速组庭是伦敦仲裁规则的一大特点。

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书记员发出书面申请(最好以电子形式,且须列明案情紧急的依据)并通知其他仲裁相关方,依据该申请仲裁院可以决定加快组庭进程(第9A条)。

紧急仲裁员(第9B条)在情况紧急的时候,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书记员发出的书面申请并通知其他仲裁相关方,依据该申请仲裁院可以决定是否在组成仲裁庭之前任命一个临时的独任仲裁员(紧急仲裁员)(第条)。

如果准许,仲裁院一般在收到申请3天内完成任命紧急仲裁员(第条)。

紧急仲裁员主要对临时救济措施进行裁决,其既可以仅根据文件即做出裁决,也可以聆讯之后做出裁决(第条)。

该等裁决一般要求在完成紧急仲裁员任命的14天内做出(第条)。

紧急仲裁员规则并不适用于:(1)仲裁协议签订于2014年10月1日之前,且协议中未明确约定适用紧急仲裁员规则;(2)仲裁协议签订方明确约定排除本规则的适用(第条)。

快速任命替代仲裁员(第9C条)当仲裁院认为需要重新任命仲裁员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通过向书记员提交快速任命的书面申请,仲裁院可以决定是否加快任命的进度。

8. 对于仲裁员的国籍要求当仲裁当事方为不同国籍时,那么独任仲裁员或三人仲裁庭中的首席仲裁员不应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国籍相同,除非各方另有书面协议(第 6条)。

9. 对仲裁员的指定的异议仲裁院可以自己主动,或者依据仲裁庭其他仲裁员的一致书面要求,或者依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撤销其做出的仲裁员任命。

撤销任命的三种理由为:(1)仲裁员主动做出书面辞职申请;(2)仲裁员重病、拒绝或者不适合履行职责;(3)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

(第条)仲裁院认为仲裁员不适格的情形:(1)仲裁员故意违反仲裁协议;(2)未能公平公正的对待双方当事人;(3)未能合理尽职、勤勉的参与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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