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钓鱼岛争端问题,历史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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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问题分析--形势与政策论文

钓鱼岛问题分析--形势与政策论文

对钓鱼岛争端的探究摘要:最近有关钓鱼岛的争端一直是中日乃至世界的一个热点问题,钓鱼岛到底属于谁,至今还是中日一直存在的争议,这也是历史留给中日双方的一连串悬而未决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一系列单方和不法行径,使钓鱼岛问题再次升温,极大的影响了中日关系健康而长远的发展。

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但日本为了追求自身的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非法利益而屡屡挑衅滋事。

下面我将从钓鱼岛争端的形成和原因方面进行一些探究。

关键词:钓鱼岛争端;日美协定;东海划界;战略意义中日钓鱼岛之争的由来已久。

钓鱼岛又称钓鱼台、钓鱼台列岛,钓鱼岛及其周围岛屿位于我国台湾省基隆市东北大约92海里处。

钓鱼岛群岛由钓鱼岛、黄尾岛、赤尾岛、南小岛、大南小岛、大北小岛和飞濑岛等岛屿组成,总面积约7平方公里。

在这些岛屿中,钓鱼岛的面积最大。

钓鱼岛自古以来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在1373年,钓鱼台即由我国杨载所发现。

15世纪初,《顺风相送》一书中,首度出现'钓鱼屿'一词。

中国从明太祖开始向琉球派遣册封使, 从当时的文字记载来看,钓鱼岛、赤尾屿、黄尾屿等则根本上不属于琉球。

在明清时,钓鱼岛被作为中国领土而列入中国的防区,直到甲午战争爆发前,日本对钓鱼列岛的主权归属没有提出过异议。

但经过明治维新后,日本的国力日益强盛,侵略掠夺的羽翼日益丰满,于1894年无端挑起蓄谋已久的甲午中日战争。

在日本舰队重创了中国海军后,明治政府确信对清政府一战胜券在握,在未通知中方的情况下先行秘密窃取钓鱼列岛。

随后,清政府被迫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被迫割让台湾及其周围岛屿。

自此,台湾被日本殖民统治近半个世纪,作为台湾周围附属岛屿的钓鱼岛也长期被日本霸占。

二战后,日本本应归还中国钓鱼诸岛的主权。

然而,美国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钓鱼岛问题上偏袒日本,并把钓鱼岛切给了日本的冲绳县。

日本政府趁机主张钓鱼岛是日本冲绳县的一部分,并将钓鱼岛及其周围海域纳入日本自卫队的"防空识别圈"内。

钓鱼岛屿事件分析

钓鱼岛屿事件分析

钓鱼岛屿事件分析钓鱼岛屿事件是中日两国之间的一个长期争议。

作为一片资源丰富的岛屿群落,位于东中国海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因为拥有潜在的石油、天然气等资源而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争议焦点以及当前形势等角度对钓鱼岛屿事件进行分析。

钓鱼岛的争议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

在这段时间里,日本开始对该地区进行勘探,并于1895年正式将其纳入自己的领土范围。

然而,这引发了中国以及台湾的反强烈抗议声音,他们均声称拥有该岛屿。

随着时间的推移,该争议进一步加剧。

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钓鱼岛的主权属于哪个国家。

中国提出了历史性的证据,表明他们在明清时期就已经对该岛屿进行过有效的管辖。

然而,日本则声称在19世纪末已将这些岛屿纳入他们的领土版图中,因此拥有合法的主权。

同时,日本还指出中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对钓鱼岛的管控放弃,从而推翻中国的声索。

除了主权争议外,钓鱼岛的海域权益也是争议焦点之一。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国家可以拥有以200海里为半径的专属经济区。

因此,拥有钓鱼岛主权的国家也将享有其附属海域的权益。

各方利益的碰撞导致了更加复杂和敏感的问题。

在当前形势下,中日双方在解决钓鱼岛争议上存在一定的分歧和挑战。

中国坚信历史证据和所谓的合法权益,主张通过外交手段解决争议。

此外,中国还在岛屿附近加强海上巡逻和资源开发。

与此相反,日本坚持认为已经在该地区进行了有效的管辖,并计划加强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防御能力。

这种对抗性立场的存在增加了两国之间的紧张氛围。

有些观察家认为,尽管双方能够通过对话和协商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但双方对于对方的立场往往持怀疑态度。

这导致了争议的持续存在和激化。

另外,一些国际因素也对争议产生了影响。

例如,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在一些场合上表示会支持日本,这进一步提高了该地区紧张局势。

总的来说,钓鱼岛屿事件是中日两国之间一个复杂且敏感的问题。

历史、主权和海域权益的纷争使得该争议变得更加棘手。

中日的钓鱼岛问题由来已久

中日的钓鱼岛问题由来已久

钓鱼岛主权争端问题形成的历史根源、根本症结与现实困境中日的钓鱼岛问题由来已久,至今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随着世界资源的日渐萎缩,钓鱼岛问题就日渐紧张,其中有历史遗留问题也有日本对钓鱼岛资源的窥视,强行占领钓鱼岛就是最好的证明。

最近由于钓鱼岛的争端问题国内各地都有游行示威抗议的人,让这个问题又回到了众人的眼前,这是2005年后又一次保钓运动的高潮。

这次的起因是由于钓鱼岛撞船事件,然而船长回来了,接下来的事情,却让人看不明白了——中国爱国者自费出海保钓,被警察劝回;外交部发表了日本必须道歉的声明,然后没了下文;接着就是10月份的国庆,在一片欢歌笑语气氛和沸沸扬扬的房价调控新闻之后,大家都忘了有这回事,然后,日本青年又来华看世博会了。

仿佛又什么也没发生。

我估计大多数中国人都和我一样,对于钓鱼岛,认识是相当陌生的。

很多人支持保钓,很可能就是因为事情牵涉到“日本”两字而已,对于他们要保护的东西,可能并不是了解太多。

1.位置、归属与管辖钓鱼岛的位置,是很微妙的。

一言以蔽之,它属于广义上的中国,但是,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目前的管辖范围,因为它隶属于XX省宜兰县头城镇大溪里管辖。

以下为来自Wiki百科的资料:“钓鱼岛又称钓鱼台、钓鱼台群岛、钓鱼台列岛(日本称其为“尖阁列岛”),位于中国东海大陆架的东部边缘,在地质结构上是附属于中国XX的大陆性岛屿。

钓鱼列岛周围海域面积约为17万平方公里,相当于5个XX本岛面积。

钓鱼岛列岛(Diaoyu Islands)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和3块小岛礁即大北小岛、大南小岛、飞濑岛等8个无人岛礁组成,分散于北纬25°40′~26°、东经123°~124°34′之间,总面积约6.344平方公里。

这些岛屿在地质上和花瓶屿、棉花屿、彭佳屿一起,都是XX北部近海的观音山、大屯山等海岸山脉延伸入海后的突出部分,为XX岛的附属岛屿。

钓鱼岛争端与中日关系的紧张

钓鱼岛争端与中日关系的紧张

钓鱼岛争端与中日关系的紧张近年来,钓鱼岛争端一直是中日两国关系的重要矛盾之一。

这一争端涉及领土主权、历史纠纷和海洋资源等多个方面,给中日两国关系带来了严重的紧张局势和不可忽视的挑战。

本文将就钓鱼岛争端对中日关系的影响展开探讨。

一、钓鱼岛争端的缘由钓鱼岛争端的根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

当时,中国渔民在该岛周边捕鱼,并进行了常住,显示出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

后来,日本通过对该岛的非法占领和强制买卖,使得该岛成为日本的一部分,并进行了一系列侵占行为。

这一过程引发了中日两国对该岛主权归属的争议。

二、钓鱼岛争端对中日关系的影响1. 外交对抗加剧:钓鱼岛争端使中日两国外交关系进一步紧张。

在争端爆发的时期,两国政府之间的外交接触减少,代表团的互访受阻,并且常态化的对峙局面成为了常态化。

2. 经济合作受阻:中日两国在经济领域的合作也受到了钓鱼岛争端的影响。

争端的升级导致两国企业之间的贸易减少,投资合作减弱,旅游业受到冲击,形成了互利互补关系被削弱的局面。

3. 安全形势恶化:钓鱼岛争端加深了中日两国的安全矛盾。

两国军队在该地区的频繁巡航和军事演习,提高了冲突和战争爆发的风险,给两国的安全环境带来了威胁。

4. 民间情感受损:钓鱼岛争端不仅影响了政府间的合作关系,也对中日两国民间情感造成了负面影响。

民众对对方国家的怀疑和敌意增加,文化交流受阻,甚至出现了一些抵制和仇视的情况,使两国民众之间的友好合作受到了影响。

三、化解钓鱼岛争端的路径1. 对话与磋商:尽管钓鱼岛争端无法立即解决,但通过坚持对话和磋商,增进相互的了解和理解,以及寻求共同认知的方法,有助于化解争端。

2. 合作共赢:中日两国可以通过开展更多的经济、文化、人文等领域的合作,扩大利益的交集,增加相互间的互信与马尔他利益。

3. 国际调解: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的中立调解机构或国际法律机构来参与争端解决,依法公正的处理争端问题,推动寻找矛盾的最终解决方案。

国际社会也应加强监督,敦促中日两国寻找争议处理的和平途径。

钓鱼岛争端的来龙去脉

钓鱼岛争端的来龙去脉

钓鱼岛争端的来龙去脉中日钓鱼岛主权归属争端,源于19世纪末日本对外扩张,是历史遗留问题。

如何解决钓鱼岛争端,是两国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通常所说的钓鱼岛其实是一个群岛,位于中国福建正东、台湾东北的东海海域,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及几个岩礁组成,总面积约6.5平方公里。

其中,钓鱼岛面积最大,约4.3平方公里,该群岛即因钓鱼岛而得名。

钓鱼岛上无人长期居住。

钓鱼岛历史上就是中国固有领土,在行政上明朝年间隶属于福建省,清朝初年起隶属于台湾。

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完成的《顺风相送》一书中,首次提到钓鱼岛。

1534年,明朝第11次册封使陈侃所著《使琉球录》,完整地记录了明朝册封琉球的航海历程,再次留下了中国人首先发现钓鱼岛的证明。

早在1561年,明朝的中国地图便将钓鱼岛纳入中国福建的海防区域内。

1562年,明朝册封使郭儒霖所著《重编使琉球录》更清楚地证实,当时中国已将钓鱼列岛中最靠近琉球的赤屿,即现在的赤尾屿作为与琉球分界的标志。

到清朝,中国与琉球的界线在钓鱼岛南面海槽一带已成为中国航海家的常识。

1719年赴琉球的清朝康熙册封使徐葆光所著《中山传信录》更加清楚地指出了他赴琉球的海上航路:从福建出发,经花瓶、彭佳、钓鱼各岛北侧,自赤尾屿达姑米山(久米岛)。

书中还援引了琉球权威学者的观点:琉球的姑米山乃“琉球西南界上之镇山”,即镇守琉球边关之山。

上述历史记载充分证明,中国明清两朝政府一直视钓鱼岛为中国领土,并将其列入中国的海上防区之内。

钓鱼岛为中国固有领土,也可从日本历史文献中得以佐证。

1785年,日本经世家林子平所著《三国通览图说》的附图“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

该图是以《中山传信录》为依据,采用中国的“钓鱼台”为岛名,并将钓鱼岛和中国福建、浙江用同一淡红色标出,而久米岛则同琉球一样为黄褐色。

实际上,在1868年明治维新之前,日本找不到独立言及钓鱼岛的文献,日本地图和历史资料中的“钓鱼岛”或“鱼钓岛”名称,都是从中国相关文献借用过来的。

浅谈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

浅谈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

浅谈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摘要:随着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持续升温,解决钓鱼岛问题日益成为我国的当务之急。

本文希望通过探究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历史事实,理性分析其中的争议之处,找到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的症结所在,从而明确钓鱼岛主权的归属问题,最后得出了钓鱼岛现系属中国领土无疑。

并且最后在如何解决钓鱼岛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钓鱼岛、甲午海战、历史、归属、解决争端一、钓鱼岛问题的由来2010年钓鱼岛撞船事件引发了中日两国关于钓鱼岛主权问题争端的高潮,而且近年日本野田政府购岛事件又把原已降温的钓鱼岛争端推到中日两国关系的风头浪尖,使中日双方外交关系持续降温,也引发了双方国内民间激烈的冲突和抗议。

而在举国国民齐声高呼“钓鱼岛是中国的”的情况下,很少人知道钓鱼岛问题的来龙去脉,所以我在文章开始时有必要先简述一下钓鱼岛问题的由来。

其实,中日钓鱼岛争端在上世纪70年代初就已兴起,而追溯其历史根源,可到中日甲午海战之前。

1854年明治维新开始后,日本就开始了西化的改革道路,对外奉行对外殖民扩张政策。

中日甲午海战之前,日本曾试图以钓鱼岛为无人之岛,无清政府统治痕迹为由秘密将该岛据为己有。

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最终清政府战败被迫与日方签订了《马关条约》,约定清政府割让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从此钓鱼岛开始了长达半个世纪的日本统治时期。

1945年中国二战胜利,要求日本归还其侵占中国的全部领土,1951年《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二条中日方承诺:“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及要求”。

而自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由于日方发现钓鱼岛周围海域藏有大量石油及其他海洋资源,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就向外声称钓鱼岛系日本领土,禁止中国渔民在岛周围活动,开始对钓鱼岛事实行使主权,由此引发了中日钓鱼岛争端。

二、必须弄清楚的几个重要问题。

通过上面的对钓鱼岛问题历史由来的简单概述,在本人看来,要想弄清楚钓鱼岛主权归属,就必须弄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钓鱼岛问题的来龙去脉

钓鱼岛问题的来龙去脉

钓鱼岛争端的来龙去脉近来,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岛海域又起波澜。

2012年8月12日,载有14人的香港保钓船“启丰二号”从香港出发前往钓鱼岛,8月15日16时20分左右成功抵达钓鱼岛,7名保钓人员登上钓鱼岛宣示主权,其后船上全部14人被日本冲绳警方以“非法入境”嫌疑非法抓扣。

多年来,日本一而再,再而三地侵犯我钓鱼岛主权,此次事件,不仅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也是对中国公民人权的严重侵犯。

一、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钓鱼岛概况钓鱼岛,全称钓鱼岛列岛(Fishing Islands),位于中国东海,距温州市约356千米、福州市约385千米、基隆市约190千米,由钓鱼岛(主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和3块小岛礁,即大北小岛、大南小岛、飞濑岛等8个无人岛礁组成,总面积约6.344平方公里。

其中,钓鱼岛最大,面积4.3平方公里。

(二)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自古以来,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中国早在明朝就有关于钓鱼岛的历史文献记载。

例如,在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的《顺风相送》一书中就有关于“钓鱼屿”的记载。

1562年,明朝浙江提督胡宗宪编纂的《筹海图编》一书中的“沿海山沙图”,标明了中国福建省罗源县、宁德县沿海各岛,其中就有“钓鱼屿”、“黄尾山”和“赤屿”等岛屿。

日本最早有钓鱼岛记载的书面材料是1785年林子平所著《三国通览图说》的附图“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

然而,他也是以中国清朝康熙册封使徐葆光的《中山传信录》为依据的,该图也是采用中国的“钓鱼台”为岛名,并将钓鱼岛和中国福建、浙江用同一淡红颜色标出。

1719年日本学者新井君美所著《南岛志》一书中提到琉球所辖36岛,其中并无钓鱼岛。

1875年出版的《府县改正大日本全图》中也无钓鱼岛。

日本最早“发现”钓鱼岛,是在日本吞并琉球(1871年),将琉球国改为“冲绳县”之后的1884年。

中国最早发现、开发钓鱼岛,通过先占取得主权。

论中日钓鱼岛问题

论中日钓鱼岛问题

论中日钓鱼岛问题论中日钓鱼岛问题论中日钓鱼岛问题一.钓鱼岛撞船事件202*年9月7日,日本海上保安厅第11管区海上保安本部所属巡视船在钓鱼岛与一艘在该海域作业的中国拖网渔船发生碰撞事故。

9月8日凌晨2点多,日本保安部以涉嫌妨碍执行公务罪逮捕中国渔船船长。

顿时一石激起千层浪,日本政府的所作所为立刻引起全中国人民的强烈反应!国家高层立即召见日本大使对此事件表示严重关切。

社会各界人士,以及全球华人纷纷表示抗议,严重谴责日本政府的所作所为。

经过国家高层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努力下,被日方扣押的14名中国渔民终于在9月13日返回祖国,渔船船长詹其雄也与9月25日返回祖国。

二.钓鱼岛问题的来由钓鱼岛是由中国人最早发现,最先命名,最先经营、统辖、控御,最早载入国家正史和官方图籍,并且是最先被西洋诸国出版的中国地图、亚洲地图、世界地图所采用和承认的。

在1990年10月,日本的一些右翼分子经政府允许,在钓鱼岛的一个岛屿上修建了灯塔。

日方还出动了12艘船只和两架直升机阻扰台湾渔船接近钓鱼岛。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右翼分子在钓鱼岛上进行的这些活动都是得到了日本政府的纵容和支持,而且政府要人与此相配合,称钓鱼岛就是日本领土。

并要日本海上保安厅随时准备用武力排除“干扰”。

当然此前我国在钓鱼岛问题上与日本还有很多次摩擦,1971年4月10日至12日全美留学生及华人在华盛顿举行保卫中国领土钓鱼台示威大游行,约有二千五百人以上参加,是在美华人最大的一次示威游行。

从1996年至今,中国与日本陆续有过关于钓鱼岛的大大小小的摩擦。

在202*年12月26日,全球华人保钓论坛在厦门召开,会上通过了《保钓宣言》。

正式决定在厦门挂牌成立中国民间保钓联合会(筹),负责协调中国大陆、港台、海外保钓活动的具体事务。

直至202*年9月7日,日本巡视舰与中国渔船发生碰撞事故,中日在钓鱼岛问题上再次紧张。

四.钓鱼岛对中国的重要性(一)从国防方面钓鱼岛是保卫祖国的前沿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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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由来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我国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92海里处,距日本琉球群岛约73海里,但相隔一条深深的冲绳海槽,该地常年风大浪高,古代为航行者所忌,只有我国渔民顺水顺风,才有可能前往岛上及其附近海域从事采集野生植物和捕鱼等生产活动。

钓鱼岛列岛系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及三个小岛礁组成,总面积约6.3平方千米。

其中,钓鱼岛最大,面积4.3平方千米,海拔约362米。

东南侧山岩陡峭,呈鱼叉状,东侧岩礁颇似尖塔,岛上长期无人居住。

2010年9月7日上午10点15分左右,在钓鱼岛海域,一艘载有约15名船员的中国渔船被日本海上保安厅巡逻船冲撞。

而后又与追踪的另两艘日本巡逻船中的一艘发生碰撞。

日方登船检查并逮捕中方船长。

从而再次掀起中日钓鱼岛权属争端。

而至近年来关于钓鱼岛渔业权的争端也愈演愈烈,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之一。

钓鱼岛争端的产生与60年代末关于钓鱼岛附近蕴藏有大量石油的“埃默里报告”的发表有关。

1[1]自那时起,中日双方在岛屿主权问题上互不相让,斗争日益激烈。

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冷战的结束和大规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时代的到来,双方斗争更加尖锐。

归纳起来,这一争端实际涉及两个方面的核心内容:一是钓鱼岛等岛屿的主权归属;二是与之相关的东海海洋权益,如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

本文试从国际法的角度对钓鱼岛主权争端实质及其解决前景进行初步探讨,希望中日对这起纷争中能理性解决。

二、中日双方对钓鱼岛权属争端的主要分歧1、中日在钓鱼岛的主权归属上立场中国方面的坚定立场是:钓鱼岛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主要基于四个理由:(1)地理因素。

钓鱼岛群岛位于毗连中国大陆和台湾的东南沿海大陆架边缘,南接2000多米深的冲绳海槽。

因此这些岛屿是“大陆型”,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2)历史因素。

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在明清两代的使琉球录及中、日、琉的一些图志中都载明了这些岛屿属于中国;(3)使用因素。

中国渔民长期以来即在此海域捕鱼,利用岛屿避风。

明清两代册封使皆利用这些岛屿作为航标。

(4)国际法因素。

钓鱼岛群岛无疑应包括在1895年的中日《马关条约》范围之内而由中国割让给日本。

战后,日本理应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关条款,将这些岛屿归还中国。

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和1971年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丝毫不影响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

与此相对,日本立场是:坚持钓鱼岛为日本领土。

其主要依据也有四个:(1)地理因素。

钓鱼岛群岛(日称尖隔列岛)始终是构成日本南西诸岛的一部分的,而不是包含在中日《马关条约》中第2条得自于中国清朝割让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

(2)历史因素。

钓鱼岛群岛是日本政府在明治十八年(1885年)以后,通过对该岛再三进行过现地调查,慎重确认该岛不单是无人岛,且无证迹说明属于清国所有后,于明治二十八年(1895年)1月14日的内阁会议上决定于该地建设标桩,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的;(3)条约因素。

日本政府称,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未将“尖阁列岛”(钓鱼岛)包括在根据该条约第二条日本应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根据第三条置于美国行政管辖之下。

所以,根据1972年5月15日生效的《归还冲绳协定》,日本恢复对这些岛屿的“完全”主权,在美国管辖时期,日本只是保留对它们的“剩余”主权;(4)国际法因素。

日本是依据国际法中“无主地先占”的原则行事的,并连续地、和平地对钓鱼岛实行了有效统治。

2、与钓鱼岛有关的东海海洋权益问题的不同立场,中日两国的分歧则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1)大陆架的定义和范围方面。

中国坚持大陆架是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支持大陆架可以超过200海里的观点,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关于“大陆架外部边缘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350海里”的原则规定是合理的。

[1]基于这一立场,中国声明,“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

”[2]日本则坚持大陆架为200海里,企图把钓鱼岛群岛据为己有。

(2)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方面。

冲绳海槽的存在进一步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

中国认为,中日两国已被冲绳海槽隔开,不共大陆架。

冲绳海槽是中日之间的天然分界线。

海槽的因素在大陆架划分上不应被忽视。

日本则认为中日两国共大陆架,冲绳海槽仅是大陆架连续的偶然凹陷,日本的200海里大陆架主张不受冲绳海槽的影响,在中日两国的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应该忽略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

(3)大陆架划界的原则方面。

中国认为,“划界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考虑一切有关因素,通过协商加以解决。

等距离方法只有符合公平原则才能被接受。

”[3]任何单方面利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的划界不能算数。

日本则主张中间线原则,坚持冲绳海槽因素应不予考虑,认为中间线才是合适的界线。

(4)岛屿海洋权益方面。

岛屿的海洋权益主要涉及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四个方面。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关于岛屿制度的规定,钓鱼岛可以享有12海里领海和12海里毗连区。

对此中日双方不存在争议。

问题在于这些小岛可否享有200海里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中国认为这些岛屿不应拥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日本的意见则与此相反。

从上述中日在东海海洋权益问题上的分歧可以看出,日方力图将钓鱼岛及其周围海域划为己有。

三、中日钓鱼岛权属争议理由的国际法分析1、钓鱼岛主权归属的国际法分析比较中、日双方的主张,可以看出主权争端的关键问题有三,即:(1)中国所举的事实能否从法理上证明在1895年以前钓鱼岛属于中国;(2)日本的“无主地先占”结论是否成立;(3)战后美日之间的条约或协定能否作为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依据。

要解决这些纷争,有必要从国际法上加以澄清。

第一、从时际法原则看,中国早在15世纪即已通过发现这些岛屿而获得其主权。

根据时际法(Intetemporal Law ),法律不溯既往。

一种行为的效力,只能按照与之同时的法律,而不是按照争端发生或解决时的法律来确定。

1928年,仲裁员休伯尔(Max Huber )在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中,首次明确地阐述了这一思想,并将其作为国际法原则适用于该案。

他推导出时际法原则(亦称休伯尔公式)所包含的两个要素:权利的创造必须根据创造权利时的法律予以判断;权利的存在必须根据涉及该权利存在的关键日期(critical date )的法律予以确定。

〔4〕按照休伯尔公式中的第一个要素,判断钓鱼岛主权归属应适用的法律只能是18世纪以前的国际法。

对于领土的取得,18世纪以前的国际法承认“发现”或象征性占有为有效方式。

所谓“发现”,通常是指“自然界的发现或单纯的视力所及”( physical discovery or simple visual apprehension)而言。

也有人将其理解为“视力所及”,登陆或不登陆均可。

〔5〕从中国方面所举的史料来看,中国至晚于1403年的《顺风相送》一书中已有关于钓鱼岛等岛屿的记载,这比日本声称的古贺辰四郎1884年发现该岛早480年。

显而易见,根据传统国际法关于“发现”可以作为取得领土的依据,钓鱼岛等岛屿至少从15世纪就已成为中国领土。

[6]至于在明清时期,这些处于边远地方的小岛上是否有中国人定居,并不影响中国对这些岛屿的主权。

根据休伯尔公式的第二个要素,判断钓鱼岛主权归属时还必须确定有关该“权利存在”的关键日期。

所谓“关键日期”,是指当事国双方在确立自己对某一领土的主权时相互开始产生矛盾的那一天。

1895年1月14日,即日本内阁决议将钓鱼岛群岛“编入”日本领土的那一天,为处理钓鱼岛群岛主权争端的关键日期。

现在的问题是在1895年1月14日以前中国是否继续维持了钓鱼岛主权上的“权利存在”。

如果没有,日本就有凭藉“有效先占”法理取得钓鱼岛主权的可能。

史实表明,在1895年1月14日之前,中国至少已持续与和平地对钓鱼岛群岛显示主权权力达400年之久,这些显示已如前述。

[7]另外,在中国大陆学者吴天颖所著的《甲午战前钓鱼列屿归属考》一书中还证实,中国早在明代即已将钓鱼岛纳入本国海防区内,确立行使军事管辖。

〔8〕因此,可以认定中国在“关键日期”以前仍是钓鱼岛群岛的合法主人。

综上所述,在1895年以前,钓鱼岛主权是属于中国的。

这一点在国际法上是经得起检验的。

第二、从“无主地先占”原则看,日本占有钓鱼岛的过程并不真正符合国际法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上,取得领土的“无主地先占”必须是“有效先占”,它要满足五个方面的基本条件才能成立:领有的企图;无主地的确认;占领的宣告;占领的行动;实效管辖。

〔9〕为了证明自己行动的合法性,日本一再声称它是根据国际法上的“无主地占”原则行事的。

从日本方面的资料来看,它确曾有过领有的企图。

例如,明治十二年(1879),日本内务省地理局在其编纂出版的《大日本府县管辖图》中,首次将钓鱼岛等岛列入琉球管辖;明治十九年(1886),日本海军省水路局出版《寰瀛水路志》,将钓鱼岛、赤尾屿、黄尾屿划入日本洲南诸岛。

但值得指出的是,这些领有企图存在明显缺陷:(1)这种企图的主体并非日本中央政府或内阁决议,因而并不代表国家行为;(2)当时中日琉球之争并未解决,中国清政府从未承认琉球归属日本;(3)这些企图具有片面性和不公开性。

因而,这种领有企图在国际法上不具备实质意义。

关于无主地的确认,日本方面也确曾做过调查,但调查的结论是钓鱼岛等岛“并非无主之物”。

根据《日本外交文书》第十八卷的记载,1885年9月22日冲绳县令西村扌舍三根据日本内务省命令所作调查称:“关于使无人岛归属冲绳县下之事,虽不敢有所异议,然其地势与日前所呈之大东岛(位于本县和小笠原岛之间)相异,且与《中山传信录》所载之钓鱼台、赤尾屿、黄尾屿为同一之物,也无可怀疑。

果为同一之物,则其不但既为清朝册封旧中山王的使船所熟悉,而且也各别附有岛名,成为航行琉球的目标,此事甚为明显。

因此,对于此次与大东岛建立国标同样,一经勘查就马上建立国标之事,不胜担心之至。

”〔10〕这一调查报告表明,早在甲午战争前10年,日本政府即已了解到这些岛屿并非无主地,至少是可能同中国发生领土争议的地区。

关于占领的宣告,由于日本内、外务两卿担心中国的“疑惑”,在行动上采取了“秘而不宣”、伺机窃占的策略,因而它对钓鱼岛的占有自始至终没有作占领宣告。

关于占领的行动,日本是以1895年1月14日的内阁决议形式将钓鱼岛等岛屿编入本国版图的。

事先既没作占领宣告,事后也没有通知中国或明文写入条约,因而整个占领过程具有明显的窃占特征。

至于实效管辖,日本至今找不出曾对钓鱼岛实行有效管辖的足够证据。

日本一直有人打着日皇十三号敕令的旗帜,谎称钓鱼岛群岛的编入已包含在内,而事实上该敕令仅仅是关于“冲绳县之郡编制”的地方行政编制法令,而非关于国土编入的敕令书,况且其中也根本没有钓鱼岛等岛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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