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武财综[2002]800号-关于印发《武汉市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实行“一票制”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5.08.21•【字号】武财综[1995]407号•【施行日期】1995.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财综[1995]407号1995年8月21日)市直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现将《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本市按国家规定印制、购领、使用、发放、保管及销毁收费票据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收费票据分为统一收费票据和专项收费票据两类。
统一收费票据是指满足一般的收费特点,具有通用性的票据,包括行政性收费票据、事业性收费票据及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往来款结算票据。
专项收费票据是指统一收费票据不能满足其需要,具有特定格式要求的票据。
包括学校收费票据、医院收费票据、道路桥梁通行费票据、计划外生育费票据、工商集贸市场收费票据、水资源费票据、防汛费票据、农经管理部门的“三提五统”票据、各种基金、集资票据等。
按其是否有面值,又可分为定额专项收费票据和非定额专项收费票据。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收费票据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制定、出售收费票据。
第五条受省财政厅委托,全市收费票据统一由市财政局指定企业印制,票头均统一套印“湖北省财政厅(A)票据专用章”(附后),其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承印收费票据。
承印收费票据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委托书的要求印刷票据,并要建立相应的安全保密、质量检验、保管、发放等制度,保证“票据专用章”和票据的安全。
财政部门定期对票据印刷单位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取消其印制收费票据的资格。
依据 (2)

土地征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10 号《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已经 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第十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30•【字号】武政[2002]55号•【施行日期】200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02]55号2002年5月30日)为加强国有土地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原则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目的: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土地市场运作规律,有计划地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供应,规范搞活土地市场,健全土地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土地资产保值增值,集聚建设资金,推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升城市整体功能。
土地资产经营管理遵循以下原则:规划先导原则;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市区积极性结合原则;计划供应与市场运作统一原则;效益性原则;规范土地市场与改善投资环境相结合原则。
二、主要措施(一)加强领导,理顺土地管理体制1、组建领导机构。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的非常设机构,统筹、协调、监督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土地资产经营政策;审批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审批重大土地收购储备项目资金投入计划;审批供地项目;监控土地资产经营;监管土地资产经营资金;协调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管委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按规定议事程序开展工作。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负责日常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主任。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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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168号2004年12月5日)各区物价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为了规范房地产收费项目管理,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2004]6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04]184号),经清理核定,现就规范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和省已公布取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规划红线定位费、拆迁旧房污染费、垃圾清运损失补偿费等3项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不再收取。
二、保留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明确规定涉及房地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7项,即: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费、商品混凝土交易服务费、工程勘察设计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费、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咨询费、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网员信息服务费、分包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费、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建筑节能设计技术咨询服务费、现场文明施工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费、城市规划咨询费、土地登记代理费、土地交易服务费、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测绘费、环境影响咨询费(以上项目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对涉及房地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体现自愿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和市场化原则,严禁将经营服务性收费作为行政审批(或许可)的前置条件强制收费,严禁将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收费窗口”搭车收费,各经营服务性收费部门在收费点上应公示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对在执收中变相强制性服务和超标准收取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武汉市市区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

武政〔2004〕39 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武汉市市区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全市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市区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经批准以协议方式使用土地,按国家规定需要办理出让手续的,其土地出让金按土地出让金标准缴纳,并按规定进行容积率修正。
二、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因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按现状补办出让、租赁手续的,其土地出让金(租金)按土地出让金标准缴纳,并按规定进行容积率修正。
三、建设项目用地以公开方式出让的,其土地出让金由市场决定。
政府依据地块成交价款,按以下两种情况收取土地收益:(一)出让土地为政府储备地块的,公开成交价款与土地储备整理成本之差为该地块土地收益;(二)出让土地为委托交易地块的,如果不改变现状土地使用条件,政府按该地块公开成交价款的 40% 收取土地收益;如果改变现状土地使用条件并进行开发建设的,政府根据“一费制”管理办法,按该地块公开成交价款的 50% 核收土地收益。
本条涉及地块的土地出让金,由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按地块公开成交价款的 20% 核算。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严格执行土地出让金标准,并认真做好地价动态监测、地价指数定期测算发布工作;要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及时调整、更新、公布基准地价标准和土地出让金标准。
五、本通知公布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武汉市市区土地出让金(租金)级别及容积率修正系数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商业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注:表中“[”表示大于等于,“]”表示小于。
容积率小于 2.5的修正系数按 0.89 计算,容积率等于或大于 10 的修正系数按 2.7计算。
武汉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远城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发展专

武汉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远城区省级经济开发
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布部门】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3.13
【实施日期】2008.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远城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区财政局、经贸委、远城区省级经济开发区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远城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创建千亿板块百亿园区的通知》(武政[2008]9号)精神,加快我市千亿板块百亿园区的建设步伐,特制定《武汉市远城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武汉市远城区省级经济开发区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市千亿板块建设步伐,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远城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创建千亿板块百亿园区的通知》(武政[2008]9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0•【字号】武政[2004]38号•【施行日期】200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武政[2004]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市场秩序,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土资源部监查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全面落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制度。
加强土地集中管理,实行土地统一供应,科学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是避免多头供地、恶性竞争,保证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以落实的基本前提。
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类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的用地管理,严格控制各单位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开发、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出让;其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如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二、完善收购储备制度,深化土地资产经营工作。
土地收购储备是土地资产经营的重要环节,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计划、经济、建设、规划、财政、房产、税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地收购、整理、储备的相关工作。
市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具体承担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等区范围内的土地收购储备日常工作,要依据土地储备计划积极开展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工作,并有计划地按城市建设要求提供可开发地块。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非法占地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非法占地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布日期】2020.12.21
•【字号】武自然资规规〔2020〕2号
•【施行日期】2021.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非法占地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区(分)局,市执法支队:
《武汉市非法占地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武汉市非法占地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2月21日附件
武汉市非法占地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本文中表述各地类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中大类,特殊说明的除外。
具体小类详见《划拨用地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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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实行
“一票制”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财综[2002]800号
各区财政局、物价局,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武汉市加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实施方案》(武政[2002]5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与开发建设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武政[2002]63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武汉市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实行“一费制”收费管理实施意见》,并经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实行“一费制”收费管理实施意见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附件:
武汉市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实行“一费制”收费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武汉市加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实施方案》(武政[2002]5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武政[2002]63号),规范收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现就我市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实行“一费制”收费(简称土地“一费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一费制”收费,是指对进入土地有形市场交易的经营性用地,在有偿使用权取得阶段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下统称收费和基金),统一由土地储备机构(简称“土地中心”)实行集中收取的收费管理制度。
二、纳入土地“一费制”范围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包括: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拆迁管理费、新征拨用地界定勘丈费、土地统征包干不可预见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新菜地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土地登记费、土地证书工本费、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上述各项收费和基金的收费标准,按省和省以上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详
见附件)。
三、随着收费体制的改革,纳入土地“一费制”的收费和基金项目、标准、收取范围及方式发生变化,由财政、物价部门核定调整。
四、土地“一费制”收取的收费和基金,严格按收入级次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土地“一费制”收取的收费和基金,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其征收金额由土地中心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土地交易总额的组成部分,列入土地地价,由土地受让人(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地价款或协议补偿费时,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开设的“储备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户”,同时土地中心应登记“一费制”计收情况辅助账。
六、财政部门按土地中心上报的列入地价的收费和基金分类分项清单,分项分别填制“缴款书”或“预算外资金缴款书”划转到本级国库和财政专户。
并按规定核拨有关经费。
各区财政部门对区(分)土地中心计收列入地价的收费和基金,属市级的收入,应于地价款或协议补偿费收讫后五日内,分类列项上缴市级国库和财政专户。
七、纳入土地“一费制”的收费和基金,原执收部门、单位不得再向土地受让人(土地使用者)收取。
原执收部门、单位应根据依法行政和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建设用地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八、土地中心在发布土地供应公告进时,应向土地竞买者一次性告知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再缴纳的各项费用。
土地中心与土地受让人(土地使用者)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中应注明合同(协议)价款已包含的不再缴纳的各项费用。
九、土地中心应按月与财政部门就土地“一费制”中所含收费、基金收缴情况进行对帐。
财政部门应按月与开户银行及有关收费行政主管部门就划转到账收费和基金进行对帐。
十、实行土地“一费制”后,物价部门对《收费许可证》年审和换证工作仍按原办法执行。
同时对土地中心实施土地“一费制”情况进行检查。
十一、各区财政、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土地“一费制”实施办法。
十二、本实施意见自二00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武汉市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纳入“一费制”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
项目代码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22001 耕地开垦费鄂政发[1999]52号城区1.5-3万元/亩,郊区0.8-1.6万元/亩
21001 征地管理费鄂价费字[92]130号征收费用的1-4%
21003 拆迁管理费价费字[93]13号、武政[1997]20号住宅7元/平方米,非住宅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24001 新征拨用地界勘丈费省物价局鄂价费字[1992]130号0.1-0.3元/平方米(用地面积)22006 土地统征包干不可预见费鄂价房地字[96]403号2-4%,对住房建设免收
23001 建设用地批准书本工本费省物价局鄂价费字[1994]165号6元/份
21002 土地登记费省物价局鄂价房地字[1998]130号单位:0.01-4万元/宗,个人13-30元/宗
其中:土地证书工本费省物价局鄂价费字[1998]130号、计价格[2001]1734号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
31001 土地出让金国务院令[1992]55号商业、住宅楼按计收,工业按用面积计收,依地段等级、用途、建筑容积率确定,商业50元-130元/平方米,住宅50-130元/平方米,工业35-100元/平方米
31002 土地收益金国务院令[1992]55号
31003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财综字[1999]117号40元/平方米(用地面积)
31004 水利建设基金国务院国发[1997]7号、第182号令耕地2000元/亩,非耕地1500元/亩(用地面积)
31018 新菜地建设资金鄂价房地字[92]130号、武政[98]30号3-6万元/亩,0.7-1.5万元/亩(用地面积)
32016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省政府鄂政发[2000]28号1.5元/平方米
32017 水土流失防治费省政府鄂政发[2000]28号2元/平方米
21022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鄂财综复[2002]号、鄂价房服[2002]178号8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