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栋楼1-3单元逾期明细

合集下载

第一次监理例会会议纪要(5篇)

第一次监理例会会议纪要(5篇)

第一次监理例会会议纪要(5篇)第一次监理例会会议纪要1时间:20xx年11月5日上午10:00地点:xx工地项目部办公室会议主题:检查上周例会问题落实状况及下周工作支配会议主持:张xx会议内容:施工单位:一标段:8#、9#楼由于人员问题,7#、10#楼由于人员和材料问题使进度滞后严峻。

二标段:18#楼与打算同步,17#楼滞后两天。

三标段:打算23#楼星期三一层完成,24#楼星期五一层完成,25#星期四一层完成。

监理单位:1.平安文明没有落实到位,本周二质检站前来检查,平安文明做的极差。

2.质量和进度是同等重要的,赶工期的同时也要留意质量,有些技术员的责任心极为不强,几次验筋都不合格,这也影响了工程进度。

3.目前的进度很不乐观,没有到达合同中商定的工程施工进度节点工期,现场人员缺乏、材料短缺是最大的问题,对此项目部要准时解决问题,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进度打算。

4.平安用电方面昨天消失的问题不仅影响了进度,也关系着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危,望项目部查出缘由准时处理。

5.塔吊平安检测工作做的不到位,没有准时检测,要求项目部两日内把塔吊的平安检测工作全部完成并上报我方。

6.特别人员上岗证不齐全,消防设施不具备,现场垃圾没有准时清理。

建设单位:1、依据托付代建协议有关要求,本地块住宅建筑不设太阳能热水系统,所以施工图纸中涉及太阳能系统的预留孔洞、管道等均取消。

2、对上次临建平安的落实状况要进行检查,平安问题要做到语言和行动全都,和标语上一样好。

3、平安用电方面要严格根据规范进行,用电设备的`配备要符合规范要求,还要有足够的平安员,在这些方面,监理方要严格检查,必要时实行罚款措施。

4、在工作中建设方、监理方和施工方要协作好,发觉问题准时解决,多沟通,多体谅,创建一个和谐的工作团队。

5、水泥价格已基本稳定,要联系原厂。

6、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要准时上报,重新编制本项目的总的施工进度打算,回填土按设计施工。

7、进度问题还是人员的问题,目前人员严峻缺乏,对此,项目部要实行措施,加快进度。

询标纪要(1)

询标纪要(1)

询标澄清纪要 招标项目
招标编号
询标澄清时间
2012年4月25日 回标时间 2012年5月3日下午13点整
询标澄清地点 询标澄清及承诺内容

号 询标澄清内容
承诺内容 1. 1 因链接计算有可能存在四舍五入的微小误差,为确保计算
精度,对投标报价按如下设置做出修正:
2. 2
投标报价修正明细如下; 2.1. 11#楼报价清单中“第三章 - 上部结构之高层住宅1#楼机
电部分”算术误差0.41元,汇总后由1902990元调整为
1902989.59元(调整-0.41元),请贵司复核后确认。

2.2. 1#楼报价清单中“第四章-地上部分土建之4.1高层”算
术误差23546.05元,汇总后由11765540.48 元调整为
11741994.43元(调整-23546.05元),请贵司复核后确认。

2.3. 21#楼报价清单中“第五章-公共区域装修之5.1高层”算
术误差0.36元,汇总后由210796 元调整为210796.36
元(调整+0.36元),请贵司复核后确认。

2.4. 31#楼配电房报价清单中“第五章-地上部分土建之配电房”算术误差 1.67元,汇总后由473441.49元调整为
473439.82元(调整-1.67元),请贵司复核后确认。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

黄兴华、黄红艳与惠州市汉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黄兴华、黄红艳与惠州市汉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黄兴华、黄红艳与惠州市汉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9【案件字号】(2020)粤13民终2210、2211、2213-2217、3012、3014-3017、3020、30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娟胡江于海砚【审理法官】周娟胡江于海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惠州市汉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约付清了首期款;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当事人】惠州市汉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约付清了首期款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当事人-公司】惠州市汉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约付清了首期款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代理律师/律所】张卫平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温少杰、陈冰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王立平广东惠天好律师事务所;张国文广东惠天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卫平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温少杰、陈冰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王立平广东惠天好律师事务所张国文广东惠天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卫平温少杰、陈冰王立平张国文【代理律所】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广东惠天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按约付清了首期款【被告】惠州市汉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权责关键词】代理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合同约定发回重审撤销质证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0-24 21:30:24黄兴华、黄红艳与惠州市汉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13民终2210、2211、2213-2217、3012、3014-3017、3020、3021号7、3012、3014-3017、3020、30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等十四户业主(案号详见附表)。

谭少坤与茂名市名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谭少坤与茂名市名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谭少坤与茂名市名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1【案件字号】(2020)粤09民终2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克铁黄某某保黎湛红【审理法官】陈克铁黄某某保黎湛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谭少坤;茂名市名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谭少坤茂名市名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谭少坤【当事人-公司】茂名市名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邓文强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陈锐寿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陈飞龙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龚健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文强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陈锐寿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陈飞龙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龚健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文强陈锐寿陈飞龙龚健【代理律所】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谭少坤【被告】茂名市名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及谭少坤的上诉请求,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名雅公司支付逾期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资料备案的违约金应从何时起计;2.逾期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资料备案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应如何认定。

第一,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第一,名雅公司与谭少坤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自愿订立,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撤销代理民事权利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茂名市自然资源局分别于2019年5月9日和5月27日作出的复函载明,2016年5月30日茂名市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挂牌成立并颁发第一本不动产权证。

庞某1、百色市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庞某1、百色市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庞某1、百色市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3【案件字号】(2020)桂10民终5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锡平罗敏许彩乐【审理法官】罗锡平罗敏许彩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庞某1;百色市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庞某1百色市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庞某1【当事人-公司】百色市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大川广西桂铭律师事务所;覃晓晗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大川广西桂铭律师事务所覃晓晗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大川覃晓晗【代理律所】广西桂铭律师事务所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百色市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对于被上诉人于本诉请求,上诉人提交的《“建通·时代广场"股东会决议》,其中的“建通时代广场项目借贷情况核对确认表",从确认表中可以看到,本诉的四套房屋包含在其中,可以确定股东会议达成一致意见,上诉人购买的四套房屋在工程款核算中给付。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质证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被上诉人于本诉请求,上诉人提交的《“建通·时代广场"股东会决议》,其中的“建通时代广场项目借贷情况核对确认表",从确认表中可以看到,本诉的四套房屋包含在其中,可以确定股东会议达成一致意见,上诉人购买的四套房屋在工程款核算中给付。

且上诉人列举了被上诉人为其出具争议四套交易房屋的销售不动产统一税务发票(以下简称发票)作为反驳证据。

曹湲钰、彭兴与东莞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曹湲钰、彭兴与东莞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曹湲钰、彭兴与东莞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17【案件字号】(2019)粤12民终30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日红吴国红蔡红茂【审理法官】张日红吴国红蔡红茂【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彭兴;曹湲钰;东莞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当事人】彭兴曹湲钰东莞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彭兴曹湲钰【当事人-公司】东莞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萧仲贤广东朗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萧仲贤广东朗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萧仲贤【代理律所】广东朗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彭兴;曹湲钰【被告】东莞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社会公共利益催告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自认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物业服务合同》附件六第三条明确:“……朗晴轩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如下标准收取:1、住宅:……3、电梯电费:……。

" 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二审裁判理由和结论【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包括: 1.《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效; 2.彭兴、曹湲钰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理由是否成立;3.计算违约金时是否应该包含电梯电费。

《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东莞万豪肇庆公司与朗晴轩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4月13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合同。

吴川市长鸿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梁康杰、陈康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吴川市长鸿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梁康杰、陈康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吴川市长鸿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梁康杰、陈康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7【案件字号】(2020)粤08民终7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培球郑玉莲林竹【审理法官】吴培球郑玉莲林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川市长鸿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梁康杰;陈康健【当事人】吴川市长鸿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梁康杰陈康健【当事人-个人】梁康杰陈康健【当事人-公司】吴川市长鸿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莫奕钦广东法博律师事务所;李泽如广东法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莫奕钦广东法博律师事务所李泽如广东法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莫奕钦李泽如【代理律所】广东法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川市长鸿基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梁康杰;陈康健【本院观点】本案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关于“合同签订后,梁康杰、陈康健于2017年8月22日向长鸿基公司支付首期房款299208元,并于2018年10月15日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长鸿基公司支付余下房款420000元"的事实认定不够准确,根据一审已质证的证据,本院纠正认定为:合同签订后,梁康杰、陈康健于2017年8月22日向长鸿基公司支付首期房款299208元,并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长鸿基公司支付了余下房款420000元,长鸿基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梁康杰、陈康健开具了收到420000元房款的发票。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法律电梯被困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电梯被困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共有居民楼20栋,电梯由某电梯有限公司提供售后服务。

2021年3月15日,该小区1栋居民楼2单元的电梯发生故障,导致3名居民被困。

事故发生后,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联系电梯维修人员进行救援。

经调查,此次电梯被困事件系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所致。

二、案例分析1. 事件经过(1)被困情况:2021年3月15日9时30分,1栋居民楼2单元的电梯在运行过程中突然停止,电梯内3名居民被困。

被困人员通过紧急通话装置与外界取得联系,向物业管理部门报告了情况。

(2)救援过程:物业管理部门在接到被困人员求助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联系电梯维修人员进行救援。

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迅速对电梯进行检查,发现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失效,导致电梯停运。

经过约30分钟的紧张救援,被困人员被成功救出。

2. 事故原因分析(1)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经调查,此次电梯被困事件系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所致。

电梯安全保护装置是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其失效可能导致电梯失控、坠落等严重后果。

(2)电梯维修保养不到位:根据调查,该电梯已超过保养期限,但物业管理部门未能及时对其进行维修保养。

电梯长期处于超期运行状态,导致安全保护装置出现故障。

(3)物业管理部门监管不力:物业管理部门在电梯日常管理中,对电梯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查、保养等方面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

未能及时发现并解决电梯安全隐患,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

3. 法律责任分析(1)电梯制造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电梯制造商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失效,可能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电梯制造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修保养的电梯安全负责。

本案中,电梯长期处于超期运行状态,维修保养单位未能及时对其进行维修保养,存在过错。

维修保养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