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合集下载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完善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完善

被 害人 的有 效保护及预防知识产权 犯罪的严密体 系构建来完善我 国知识产权犯 罪的刑法保护。 【 关键词 】知识产权 ; 刑法 ; 保护 ; 完善 【 中图分类号 】 D 2 . 【 93 4 文献标识 码】 A 【 文章编号 】10 — 0 6 2 1 )0 0 8 — 1 0 9 3 3 ( 0 1 1- 0 5 0
社 会本位追求 的是社会 的整体利益 而个人本 位追求
的是个 人的利益 , 二者的 出发点和落脚 点是不一样的 。从 功 能上来看 ,公法 的要实 现的是整个社会 利益 的协 调发 展 。社会 的不断发展导致利益的多元化 , 这是不可避免的, 在 各种利益之间如果 没有公权力的存在 , 利益间的追逐和
獗、 肆无 忌惮 , 目无法 纪 , 已经几乎成 为 了一种 合法 交易 ; 二是 , 地执法不 统一 , 的地方 政府领 导甚至 假借 发展 各 有 本地经济 , 追求 眼前利益 , 不制止那些侵权行 为 , 反倒对其 进行保 护和纵 容 ,从而人 为地增加 了知识 产权 的执 法难 度 。执法力度 落实不到位 , 一些地方政 府领导非但 没有起 到 以身作则且时有违法乱纪现象发生 。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 . 知识产权 资源流失严重 。 知
行, 这从计 划和市场 的关 系就可 以看 出来 , 完全 的市场 自 由和 意思 自治 必然导致 垄断和 经济危机 的发生这 都是早 已被证 明了的 , 以一个 国家必 然需 要公法的存在 。在控 所 制权力腐败和滥用 的基 础之上 , 法的一个重要 的职能是 公 保障 国家权力合理有 限的进 入市 民社会领域 内 , 从而 为整 个社会的运行提供一个 良好 的环境和井然 的秩序 , 在这个 方面公法能够保障政令 的畅通和有效 , 同时也能有效 的避 免 由于 自由经济对利 益的过分 追求 而带来 的负面作用 。在 公法 的实施过程 中 , 总是体 现 了国家对 社会 的干预 , 当然 这种 干预必须是合 法合 理有度 的干预而 不是 国家 的大包 大揽更不是权力的专 横和滥用 。在私法领域方面由于双方 主体地位是平等 的 , 任何一方不得把 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 方, 遵循 的是 意思 自治 的原则 , 一切 民事关系 的设立 、 变更 和消灭均一直 当事人 的 自由意志 , 则上这种意思 自治是 原

加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促进创意经济发展

加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促进创意经济发展

加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促进创意经济发展[摘要]创意经济是知识经济时代社会财富的重要来源。

如何加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是当前我们面临的重要难题。

本文从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的现状出发,结合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立法,分析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特点,以期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创意经济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的财富源泉。

在这种背景下,若要单纯依靠传统制造业,是难以实现经济的持续性和跨越性发展的。

由此可见,若要成功避免在知识经济时代被边缘化,成功化解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增速放缓对区域经济的不利影响,保护知识产权、发展创意经济是当务之急。

所谓创意经济,是指以创意产业为主导的经济。

以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意经济为主导的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一种以权利保护为重要内容的整体战略,既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与国家和地方的科技政策、产业政策、文化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政策和教育政策等相关的公共政策的选择问题。

[1]而对于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维护促进创意经济是我们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的现状(一)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现状1.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逐年上升,涉案金额较高。

从纵向角度来看,近年来,广州市花都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来案件数和人数呈现出总体增长态势。

而在涉案金额上,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例,在2004年“两高”颁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达到入罪标准;而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则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p3.案件判决重刑率不高。

作为新型经济类犯罪,我国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的处罚程序轻型化和附带罚金刑的特点。

在实际判决中,被告人被判处三年及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为主,重刑比例低。

而在罚金刑方面,罚金数额较小。

浅议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现状

浅议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现状
L g l y t m dS cey e a S se An o it
{ 枉金 I } j I
己1年 月 下 口口 7 ( )
浅议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 的现状
何 艳敏
摘 要
黄 金 洪
本文在 了解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现状的基础上, 主要讨论 了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其评析 、 司法
( ) 二 立法模 式 无法 适应 知识 产权 犯 罪现状 我 国受大 陆法系 传统立 法模 式的 影响 , 以法典 化 的形式集 中
对知识 产权 犯罪行 为 作出 了具体 的规定 , 这体 现 了我 国逐 步增 强 系 更 刑法 第 三章 第七 节 和这 两 个司 法解 释构 成 了 目前 我 国知 识产 权 的知识 产 权保 护意 识 , 统化 程度 也 比较高 , 具有威 慑 力 。但 刑事 司法 保 护最 主要 和最 基本 的法 律 依据 。 另外 , 法第 三章 第 同样 也存 在一 定 的弊端 , 刑 由于 法典 化修 改 的及 时性较 差 , 这就 导 节 规 定 的生产 、 售伪 劣 商品罪 以及 2 0 年 4月 9日发 布的 致无法 适应 快速 多变 的知识 产权 犯罪现状 , 击犯 罪 的力度会 减 销 01 打
现状及其评析等问题 , 以期对 完善我 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有所助益。 关键 词 知识 产 权 刑事保 护 立 法 司法
中 图分 类号 : 9 3 D 2. 4
立法 现状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0 0 .9 .2 10 .5 22 1 )70 90 罪标准 是“ 法所 得数 额 巨大” 者是“ 法所 得数 额特 别 巨大” 违 或 违 。
当然 , 现行 的商 标法 第 5 条 和第 5 、 利法 第 5 条 、 4 9条 专 8 著作 权 不上经 济和科 技发 展 的步伐 , 打击 新型侵 犯知识 产权 犯罪 的难度 法第 4 条 和计算 机软 件保 护条例 第 2 条 、 7 4 植物 新 品种保 护条 例 非常 大 。 第4 0条、 反不 正 当竞争 法 第 2 条 也都 规定 , 关侵 权行 为构 成 l 有 ( ) 术语 含 义不 清 三 法律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 责任 ” 知 识产权 犯罪 作 为一种 新型 的犯罪类 型 , 其犯罪 形式 随着 生 就刑 事 诉讼程 序 而言 , 根据 我 国刑 事诉 讼法 和 《 最高 人 民法 物 技术 、 电子技术 、 计算 机 网络 技术 等科 学技 术 的发展 而 发生 变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二)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其民事司法救济的方式: 责令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恢 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对其他严重侵权行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人 民法院视案情可以采取收缴非法所得,罚款等 民事制裁措施.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 不仅考虑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对侵害知识产权 精神利益的还可以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对侵害知识产权的犯罪,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 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 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如果发现自诉的刑事案件证据不足,可由公 安机关受理的,或者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自诉刑事案件 及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都可以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知识 产权犯罪嫌疑的,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如果受害人 提起自诉刑事诉讼的,依法予以受理.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热点问题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立法进程: 1,《著作权法》之规定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 权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 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颁布,2004年,2006年两次修改)
P2P软件的版权法律责任 1,P2P软件网络提供商的法律责任 2,P2P软件用户的版权法律责任 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问题
(二)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三种: 一是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 失作为标准计算赔偿额;二是以侵权人的非法 获利作为标准计算赔偿额;三是以不低于受到 侵犯的知识产权公平合理的使用费或转让费作 为标准计算赔偿额.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侵 权者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 理费用.

浅议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浅议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浅议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促进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有力杠杆。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重要的一环,是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文章旨在通过探讨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明晰其功能定位并确定合理保护水平,对我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和司法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刑法保护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法律的目的在于“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结合,从而建立起个人与社会的伙伴关系”。

[1]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的完善,不仅仅是一个立法技术层面上的问题,更重要的,应当对知识产权刑事立法价值取向层面的一些问题做一考量。

[2]知识产权保护理论认为,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不外乎保护私人财产权和维护竞争秩序两种目的,而从各国的立法实践看,对两者的保护总是有所侧重。

我国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纳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范畴,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实质上也是对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侵犯,[3]这种立法布局彰显了立法者更加强调从市场经济管理制度的层面认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问题的本意。

对此,有反对者认为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应立足于权利本位的立场,在倡扬私权的同时,兼顾秩序。

理由如下:首先,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决定了刑事保护的个人权利本位。

TRIPS协议明确界定了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以私权的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私有法律形式。

其次,市场交易的本质要求知识产权刑法以保护私权为本位。

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认为,商品交换本质上是不同商品所有者的劳动的交换。

在商品交换之前,商品所有者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

[4]所以,商品经济归根结底是一种交换经济,而交换从法律上说就是权利的互相让渡。

[5]只有明确了市场交易的本质及其运行规律,才能合理调整对财产权的保护和对竞争秩序的维护。

最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公益价值应当还原为私权利益来实现。

最高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议通过,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它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论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对策

论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对策

论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对策【摘要】我国现行刑法在其分则第3章第7节集中规定了7种类型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然而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现状不容乐观。

一方面,我国自身特有的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尚处于较低水平;另一方面,国际上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呼声此起彼伏。

此种情况下,欲使我国刑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应首先从刑法的立法本位、立法模式以及知识产权犯罪圈的合理划定等方面去考量,并进而考查其在中国实施的可行性。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本土化随着知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日益加强。

然而我国刑法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却时常陷入捉襟见肘的窘境。

我国刑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欲改变现状,走出困境,制定的应对策略能否在中国本土发挥效用是关键。

值得说明的是。

强调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对策的本土化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的保护只在本国之内存在,更不意味着不需要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恰好相反,将国外已经实施多年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引入我国,并在我国本土上“生根发芽”是我国进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础。

一、本土化与国际化权衡中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对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公约被认为是各国履行保护知识产权义务的最低要求,但不可否认的是任何一部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制定都是在发达国家的积极参与下进行的,因此所谓的最低要求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并不轻松。

具体到我国而言,如果说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通过国内立法可以调节的话,那么现阶段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则面临着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权衡的严峻考验。

应对这一考验,可从如下几个方面予以考量。

(一)知识产权刑法立法的正面导向作用尚需彰显知识经济的关键是知识生产率,即创新能力,创新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动力。

从这一角度出发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并非发达国家独有的任务,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技术相对落后的现实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显得格外重要。

与此同时。

出于保护我国民族工业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独立性考虑,现阶段又不宜对知识产权采取强保护策略,而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必须在保护强度上作出适当的回应。

论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的完善

论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的完善


的有力工具 知识产权的对 象是知识 ,作 为一种结构和形 式, 它一旦被设计 出来 , 并不依赖于特定的载体存 在, 只要被公开 , 就很难被圈里 人实际占有和控制。 个 专利或者商标可以在同一 时问在不同的地 区通 … 过不同的载体而作相 同的使用。 这就是说 , 作为一

种表现形式 , 只要找到得以支撑其存在的载体就可 以再现 , 从而在理论上具有无限的再现特点。 知识 … 产权 自身的脆弱性和易受侵害性会加剧罪犯对其的 侵害倾 向, 它要求外在法律的保 护。 知识产权法律 制度的核心 : 一是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 , 保障知识产 权不可侵犯 ; 二是保障权利人交易知识产权的 自由。 刑法 保护知识产权制度 , 最根本的就是保护这一
“ 心 ” 核 。 ( 日 二) 趋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行为 导致
刑法》 必须介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 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具有直接
可感性 , 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不像 传统犯罪那样直观地 即时可见, 以像传统侵权行 难 为那样在行为与结果之间构筑起直观的损害印象, 这就导致社会公众对此类侵权行为出现了默认的心 态 , 日知识产权的犯罪成本极低 , 并 . 实现难度很小。 因此 , 犯 知识 产权 的犯罪 行 为愈 演愈 烈 。 犯 知 侵 侵 识产权犯罪已经成为联合国规定的l类跨网犯罪中 7 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 , 这些犯罪包括侵犯版权 以及 非法 使用版权的标志和商标等 , 它造成的损 失很难 用金钱来衡量和计算。 据美国软件制造商协会估计 , 在美国 , 仅被非法使用软件一项 , 每年就有 7 亿美 5 元的损失。I 以, I 所 刑法》 介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 增加知识产权犯罪的机会成本, 以遏制 日趋严重的 知识产权侵权和犯罪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 我国加入 WT 三) O使 刑法》 必须对知识产权 加 以保护 我国已经加入 世贸组织 , 这对知识产权保护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 。 94 月 1 日, 19 年4 5 我国政府签署 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 回合达成的 与贸易有关 的知识产权协议 以下简 ̄T IS第六十 - ( RP) 条明确 规定 :各成员应规定刑事程序和处罚, “ 至少将其适 用于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或抄袭版权案件。 可使用的补救手段应包括足以起威慑作用的监禁或 货 币罚金, 处罚程度应与同等严重程度的犯罪所受 到的处罚程度一致 。 在适当情 况下 , 可使用的救济 手段还应包括剥夺、 没收和销毁侵权货物和 要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文摘要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我国加大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步伐,也同样加大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力度。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是用了二十多年的时间所完成的,而发达国家用了近二百年的时间,这至少表明了,我国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我们虽然完成了表面上的制度建设,但内在的国民知识产权意识建设上还有许多不足。

鉴于此,本文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作了相关探讨。

文章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缺陷;完善目录前言 (1)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 (1)(一)实体法方面 (1)(二)程序法方面 (2)三、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3)(一)刑法保护范围狭窄 (3)(二)执法机构管理混乱 (3)(三)定罪标准不明确 (4)(四)刑事程序追诉乏力 (4)(五)刑罚结构稍欠合理 (4)四、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措施 (5)(一)扩大假冒商标犯罪的范围 (5)(二)建立各执法部门的执法协作体制 (5)(三)明确定罪标准 (6)(四)完善诉讼程序 (6)(五)调整刑罚体系 (7)结论 (7)参考文献 (7)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前言世界早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科技和文化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与此相应,法律也通过设置权利义务的模型,为知识产品的权利人提供强有力的保护,促进知识产品的大量生产,从而带动经济和社会的进步。

在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经成为联合国规定的17类跨国犯罪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与民法保护、行政保护等组成一个有机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其中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作为最后的、也是最严厉的救济手段,也就显得越发突出和重要,这既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观需要,也是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一)实体法方面我国不仅在《刑法》中针对知识产权犯罪制定了专门的条款,而且在知识产权的专门立法文件中也有相关的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款。

《刑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款有:对商标权的保护,《刑法》第213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5条规定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专利权的刑事保护,《刑法》第216条规定了假冒专利罪,第398、第432条规定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泄露军事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对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刑法》第217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第218条规定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1知识产权立法文件中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规定的条款有:《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了对于侵犯著作权性质严重并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肖中华:《论我国驰名商标刑法保护制度的完善》,载《犯罪研究》2011年第3期,第99页.5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商标法》第59条规定了商标侵权的刑事责任,第62条规定了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的刑事责任?。

《专利法》第63条规定了对假冒和冒充他人专利的处罚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1条规定了泄漏国家秘密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4条规定了专利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二)程序法方面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自诉案件的一种,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就可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知识产依法权权利人的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受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起诉之后,可能会遇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于自己的控诉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审慎对待,对于其中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可以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该案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可以获得相关的证据,也可以起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作用。

另外,对于该类案件,如果被害人没有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而是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也应当受理,受理之后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2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并对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严重侵害或者已经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侵权行为,则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公诉案件,该类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通辑等侦查措施,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

侦查之后,对于事实清楚且1杨延超:《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完善》,载《法学论坛》2012年第8期,第110页.2张玉敏.《中国欧盟知识产权法比较研究》,载《厦门大学学报》2013年9期,第28页.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应当移送检察机关审査决定,检察机关对于符合公诉条件的案件,将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知识产权案件处理中,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诉求不仅是要追究侵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另外一个重要的甚至最主要的诉求是要通过诉讼解决自己因知识产权被侵犯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与其他类型的刑事诉讼相比,在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当事人因知识产权被侵犯导致的经济损失,这一方面可以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也可以缓解司法机关的诉讼之累。

三、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一)刑法保护范围狭窄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八种行为方式,国《刑法》中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规定是217条侵犯著作权罪和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刑事也在217条中规定了四种,司法解释也仅对信息网络传播形式进行补充规定③。

面对日益复杂的侵犯著作权犯罪,这几种犯罪形式的描述和规定显然不足以应对,“对许多网络技术环境下出现的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侵权行为,刑法中无相应的法律规定,这样有可能放纵犯罪,不能充分有效地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只有我国和越南是以违法所得数额或者获利数额为定罪依据的。

(二)执法机构管理混乱我国贯彻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机制,尤其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涉及部门极其广泛。

比如商标和商业秘密的行政案件由工商部门负责,包括假冒商标行为的假冒伪劣行政案件由质检部门负责,著作权的行政案件由文化部门、版权部门负责,植物新品种方面由农林部门负责……执法机构众多且管理分散,使得这些管理机构面临权责不明、效率很低、执法成本较高等问题。

“政出多门的分散和混乱局面,削弱并结构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社会防控体系。

”归根结底是由于众多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和公安执法机构之间的衔接与配合问题比较突出。

这些机构没有合理的配合制度,就会造成在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调查和管理中相互推诱责任,拖延案件审查过程,更会给我们本身就有限的执法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三)定罪标准不明确我国现行刑法只规定了7种知识产权犯罪,对于新出现的犯罪类型缺少明确的规范,而且这7种犯罪自身还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比如:对于反向假冒商标,侵犯著作者人格权,非法出租、出借侵权复制品,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新犯罪行为,或者出于立法者的疏忽,或者出于立法时此种犯罪的情况较少,我国现行刑法对上述犯罪都没有予以规制。

而实际上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是相当严重的,对权利人的利益和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都是一种破坏。

又如,关于知识产权犯罪数额认定的标准,现行立法的规定很混乱,有的条文使用“违法所得数额”,有的使用“销售金额”,又有的使用“非法经营数额”、“侵权数额”、“权利人的损失数额”等,为适应实践的发展和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也应尽快将标准统一。

(四)刑事程序追诉乏力首先,我国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受害人对于知识产权犯罪可以采取公诉和自诉两种形式,且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然而对于这两种方式的界限和衔接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其实是规定了知识产权犯罪自诉方式的,但不足之处却是规定在了司法解释中,法律效力与强制程度都比较低,实践中一般都是由受害人督促检察院才受理起诉的,影响了诉讼的效率,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其次,对于知识产权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具体规定,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规定相比,我国显得较为模糊笼统,而且缺乏人性化。

如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侵权物品和违法所得没收后都收归国有,再采用当众销毁的方式处理。

当犯罪人没有其他财产赔偿被害人时,面对销毁的灰烬残渣,被害人任何赔偿都得不到,只能欲哭无泪。

(五)刑罚结构稍欠合理我国现行《刑法》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包括罚金刑和自由刑两种。

在罚金刑的规定上,我国目前采用的是无限额罚金制,这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倘若一味强调多判多罚而又不能落实的话,只能使被害人更痛苦,也使法院的判决沦为法律白条。

若罚金较低又不会对犯罪人形成足够的震慑,同样不利于权利人利益的维护。

其次,资格刑不仅可以消除其再次侵犯知识产权的可能,而且可以给其他知识产权从业人员以警示,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

而我国根本没有这一刑罚的规定。

通用的自由刑方式,只能在短期内避免犯罪的发生,犯罪人释放后即有可能重蹈覆辙,在被关押期间犯罪人还可能交叉感染导致再犯其它之罪。

此外,“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较高的有期徒刑幅度。

四、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措施(一)扩大假冒商标犯罪的范围目前,我国《刑法》第213‐215条中规定了3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商标权保护应进一步完善,急需对假冒商标犯罪的范围进行扩大。

首先,应当将假冒商标犯罪行为扩展至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

理由是,这3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比我国刑法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要低。

这几种行为在客观上均具有与合法注册商标相混淆的效果,存在欺骗消费者、危害商标权人权益的情况。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完全使用一模一样的商标进行侵权的行为已经极少,更多的是表现为用近似标记来冒充正品。

这种情况甚至已经成为网络上流传的搞笑帖子——用“康帅博”、“廉师傅”冒充“康师傅”,用“雲碧”冒充“雪碧”,用“脉劫”冒充“脉动”等不一而足,可见其猖狂程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